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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 如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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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 如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七篇)
2023-01-08 04:50:12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一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附三个规定全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二

眉山市司法局“三举措”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01

强化学习抓引导

紧扣队伍教育整顿安排部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再学习、再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不过问、不干预的纪律意识,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转化为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02

集体承诺促落实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签订《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画出“红线”,筑牢规范司法行为“安全阀”,警醒大家绷紧廉洁自律弦,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恪守宪法法律、维护公正司法,以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队伍形象展示队伍教育整顿成效。

03

庄严宣誓增效力

3月10日,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勇带领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就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庄严宣誓,誓词铮铮,响彻全场,掷地有声的将纪律规定印在每个司法行政人心中,不断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

推荐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三

同志们:

根据支部年度工作安排,由我来讲一堂党课,今天我以《勤奋学习、敢于担当、立足岗位出色完成好人防各项工作任务》为题,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讲的有不对的地方,请多多批评指正。

我们党历来重视抓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这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党员干部只有多读书、多学习,才能提升自身能力、克服本领恐慌。曾要求党员干部要少应酬多充电,要自觉养成读书学习的习惯,真正使读书学习成为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员干部理应率先示范,引领读书风尚。

学习是固本之举,是党员干部成长、提高、进步的重要途径。人防党员干部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人民政府系统的干部,仅仅有良好的愿望和自觉性是不行的,还要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必须要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的第一根本、推动工作的第一要求,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理论素养、有实践能力的工作专家。

党员干部学习要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理论上的成熟。要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紧紧围绕发展推进工作事业的特点和要求,通过自学、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成为工作的行家里手,提高知人善任、选贤任能的本领。要加强经济、文化、法律、历史、管理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掌握新知识,拓宽知识面,成为新时期做好工作的多面手,提升干事创业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干部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时代的劲草、真金。一是加强业务钻研。牢固树立干一行、钻一行、爱一行的工作理念,深入研究掌握人防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人防工程建设、疏散地域建设、指挥通信建设、专业队伍建设、人防信息化等工作相关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坚持一心一意、心无旁骛,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履行好岗位职责。二是深化调查研究。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基本功,深入基层、深入人防建设工地、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问计于民。坚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想出来的点子、举措、方案符合实际情况,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本领。三是解决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人防工程建设、疏散地域建设、依法行政等问题,找出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因素制约瓶颈。四是勇于攻坚克难。切实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在困难面前,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积极寻找克服困难的具体对策,下功夫吃透情况、找准病根,拿出解决问题的实招。五是强化责任担当。无私才能无畏,无私才敢担当,心底无私天地宽。担当就是责任,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共产党员要提高党性修养的自觉性,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和才智!一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拥护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的问题上毫不犹豫、毫不动摇。坚持同党中央对标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真正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护党、在党为党,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无私无畏、敢于担当,为党和人民勤奋工作、竭诚奉献,切实肩负起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三是坚决反对空谈、强调实干、注重落实,始终做到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着力在执行上比精神、见高低、看水平,以强大的执行力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四是坚持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课题,坚决杜绝思想上的跑冒滴漏、行为上的出轨越界,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绝不做阴阳人、两面人,保持初心不改,对党绝对忠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五是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约束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侵蚀,不搞特权、不谋私利,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六是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批评,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做好新时代人防工作

党的十九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进行了科学筹划和总体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人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人防部门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最重要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把学习贯彻活动与推进当前人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在新的起点上开创人防发展新局面。重点是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要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结合。人民防空是我国“三位一体”国土防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方面,这使得人防工程在城市建设中的意义更加突出,成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基础。同时,现代化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各种功能应该是完备的,必须是地上与地下资源的同步开发。没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不完整的城市开发,也不能称为现代城市建设。优化城市的投资、人居、交通等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与之配套的人防工程就不容忽视。目前我州人防工程有着很大的欠缺,下一步要结合城市规划,下大力抓好自建人防工程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迅速增长人防工程总量,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达到抵御自然灾害、保存战争潜力的目的。要继续探讨城市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同时开发利用问题,实现战备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二是要做好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相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人防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既与经济建设有着广泛的联系,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又具备一定程度的公益事业性质,需要靠行政手段来实现。因此,人防建设在全面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础上,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坚持放开搞活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国家行政干预这两大优势,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长远与近期、计划与市场、微观与宏观的关系,研究掌握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注重融合共享。把人防建设中能推向市场的部分都推向市场(如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信息化建设等),推动人防融合发展由行政手段为主向强化市场运作转变,保障人防建设的快速发展。要树立“大服务”观念,阳光作业,上门服务,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结建”人防工程出谋划策。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做好“以地生金”的文章,大力招商引资,开发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交通干线等,让所有投资者以最低门槛进来,以最高收入回去,进而拉动经济跨越发展。

三是要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平时与战时的结合。人民防空既是民事行为,又是具有军事属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具有独特优势。人防工作不仅要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也要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需要,平时服务经济建设、战时服务战争需要,平时体现经济效益、战时体现战备效益,从而体现出人防工程的巨大价值。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主动寻求机遇,招商引资发展合作,抓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机遇同步发展。要大力推动防空、防灾一体化,发展人防工程、人防指挥通信、疏散体系、人防专业队伍、人防科技和其它方面的平战结合。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有利地位,激励竞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平战结合。同时还应具有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经营服务意识。另一方面,拓宽人防平战结合的渠道。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是人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不但使人防建设、改革与国际民防接轨,而且是拓宽人防平战结合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人防设施向民防功能拓展,充分发挥人防组织指挥体系比较健全的优势和各项人防工程的效用,人防战备设施和装备器材纳入应急管理保障体系,为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提供资源保障,把人防指挥机制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制衔接起来,既能拓宽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可用资源,又充分发挥人防保障国家安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两保障”作用,积极在建设“民生人防”、“应急人防”上做文章,使人防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服务于城市现代化建设。

(二)聚力打造“五型人防”,做有担当的人防人

要聚力打造“政治人防、战斗人防、法治人防、服务人防、清廉人防”,加快推进人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行业标杆。

一是打造“政治人防”。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绝对领导,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听党话、跟党走。近几年,黔南人防全面建设始终以领跑者的姿态,走在全省人民防空全面建设前列,多项工作举措率先在黔南推广试点。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们黔南人防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指示作为砥砺前行的思想之源、动力之基、胜利之本,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抓落实。我们始终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加快推进人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竭动力和生动实践,乘势而为、乘胜前进,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行业标杆。

二是打造“战斗人防”。就是紧紧围绕构建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目标任务,优化“六大体系”,提升“六种能力”。积极组织参加开展以演习态势临机导调、人口临战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为重点的“黔盾”系列演习。积极探索统筹地上与地下、平时与战时、防空与防灾深度融合的方法路子,加快构建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平战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打造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地下长城”,确保“十三五”人防规划圆满收官,争当新时代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排头兵。

三是打造“法治人防”。就是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权力滥用和缺失,切实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加强人民防空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审批,让人民防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深化落实中央和省、州委决策部署,坚定信心、保持定力,深化人防系统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各项举措,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扎实推动党中央各项部署在人防领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法治意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活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全面清理人防的政策文件,加强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事权、财权和人事权。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落实系统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加快形成政策法规明确、流转高效便捷、权力责任明晰的高效运转体系。

四是打造“服务人防”。就是要紧紧围绕建设山地特色人民防空为牵引,持续推进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服务保障民生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完善城市功能中的服务作用,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为有效解决城市停车难提供服务,增强城市韧性,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发挥人防战备资源在应急救援中的支撑作用,深化人口疏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把疏散体系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基层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形成城乡全覆盖、功能设施配套的应急避灾疏散体系。充分发挥人防宣传教育在国防动员中的阵地作用,紧密结合新中国人民防空成立70周年,深入推进防空防灾知识“五进”工作,实现人防宣传教育的常态化、基地化、大众化,加快构建全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服务体系。

五是打造“清廉人防”。就是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拒腐防变的“压舱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紧密结合黔南人防实际,持之以恒加强人防机关党的建设,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组在本单位、本部门履行监督执纪“吹哨人”作用,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廉政风险察于未萌、止于未发。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把“手术刀”,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抓好巡察问题整改,尤其要让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充分运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反面典型案例这个“照妖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既要抓住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这个“关键少数”,也要抓住包括聘用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这个“绝对多数”,做到监督全覆盖,执纪零容忍,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人防铁军。

(三)奋力谱写黔南山地特色人防发展新篇章

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

一是要举旗定向,不断提高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政治站位。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将其作为人防建设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总书记对人防工作重要批示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总体国家安全观上来,统一到关于人民防空工作是国家战略和长期战略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铸就坚不可摧的“地下长城”和“护民之盾”的工作要求上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要谋篇布局,紧紧围绕战斗力标准抓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出了新的宏伟目标,人民防空工作必须着眼于适应世界新军事革命发展趋势和国家安全需求,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质量和效益,必须着眼于军民融合发展需要,提高服务和改善民生水平。人防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坚持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各项建设的出发点、落脚点,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真正使战斗力标准这个硬杠杠在人防建设各领域立起来、落下去。

三是要真抓实干,着力推进人防建设转型升级。我们要始终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第七次全国人防会议精神为主线,坚持“一三五”的工作思路,即“一条主线”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三个方面”融入(融入军事斗争全局、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城市建设规划)、“五大重点”建设(人防工程建设、指挥通信建设、重要目标防护建设、专业队建设、政策法规建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人防战备要求的登记制度;深化人防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依法开发、有序竞争的人防建设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人防工作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打造人防工作品牌。

四是要改革创新,奋力谱写人防发展新篇章。以不息为体,以日新为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人防领域,主要矛盾已经从人防防护设备设施的绝对短缺转化为人民群众对安全需求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人防资源配置不平衡,人防建设市场发展不充分。今后,我们要更加注重聚焦实战、创新驱动、体系建设、集约高效、军民融合,以建设重大专项和补齐短板弱项为抓手,挖掘潜能、发挥效率,着力调布局、优结构、强能力、转方式、抓管理,共同创造湖北人防的辉煌业绩。

推荐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个月。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第八条、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氛围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培养学校师生员工的节约习惯,在全校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做出的“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重要指示为指导,积极传承中华民族尊重劳动、珍惜粮食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崇高精神,牢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抵制浪费粮食行为,使节约粮食成为自觉行动。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全校师生员工要从自身做起,身体力行,以实际行动做厉行节约的践行者、爱粮节粮的示范者、文明用餐的维护者,让“光盘行动”成为全民风尚,让“舌尖节俭”成为心间美德,为全社会养成勤俭节约的文明习惯贡献力量。

   为推进工作落实,成立制止餐饮浪费崇尚勤俭节约主题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明勤 凌 峰

副组长:孟 军 孙先启 韩富荣

成 员:郭长辉 钱丽琴 贺长生 于传文 张宏伟 

        于凯林 李花兰 许中原 王升江 王俊博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线上线下宣传的方式,迅速在全校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通过印发倡议书、承诺签名、悬挂条幅、摆放提示牌、微信公众号、网站、校园广播等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广泛传播“爱惜粮食”、“健康生活”、“科学用餐”等观念进餐厅、进班级、进家庭,教育引导全校教职员工提高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意识,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习惯,践行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注重落实落细,在教职工和学生中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1.在教职工中开展三个层面活动,让节约为荣意识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是在家庭中树立勤俭节约理念,倡导绿色理性消费。从一日三餐做起,以“光盘”为荣,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做到锅清、碗清、盘清,餐餐光盘。以健康为重,科学定量,合理膳食,拒绝暴饮暴食。言传身教,带动督促家人子女树立以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二是外出就餐、聚餐时,养成文明健康的餐饮习惯,自觉使用公勺公筷,自觉践行“光盘行动”,做到科学点餐、理性消费、文明用餐,养成“够吃就好、剩余打包”的良好习惯。敢于劝导,主动抵制餐饮浪费行为。

   三是自觉抵制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坚决破除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带头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

   2.在学生中开展以“制止餐饮浪费、崇尚勤俭节约”为主题的“四个一”系列教育活动,让节约为荣意识入脑入心,落实到行动上。

   一是举办一次比赛。适时举办征文、演讲、手抄报等比赛。

   二是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专题会、报告会、事迹会、主题班会等专题会议。

   三是开展一次评比。开展“光盘行动”,评选文明用餐勤俭节约之星等活动。

四是组织一次体验。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粮食生产、餐饮消费、餐桌浪费等社会体验活动,让学生体验“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道理。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

   1.加强学校食堂精细化管理,制定防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具体办法,提供“半份饭”,随时添加,有效引导学生适度合理点餐。

   2.坚持学校领导干部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用餐浪费等问题。

   3.在学校餐厅餐具回收处加装监控摄像设备,对学生“光盘行动”进行监督,每半个月开展一次评比,对表现优秀的同学进行奖励,对陋习不改、造成餐饮浪费严重的同学予以批评曝光。

4.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现纳入先优评选指标,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对连续两次批评曝光的同学不得发放奖学金和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先优。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整体工作安排,细化任务分解、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党办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和评比;总务科负责食堂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合作,注重长效。本次活动是涉及多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做到协同配合,形成合力。要立足抓长抓常,健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培养节约习惯长效机制,让节约成为一种习惯。要善于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引领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文明健康的学生饮食长效机制。

   (三)党员带动,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关键时刻冲锋在前,争当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员、管控员、示范员,自觉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别是餐饮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推荐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六

31、职工生命系于管理,管理不可疏忽大意。

32、安全是效益的基石,隐患是事故的根源。

33、触电人员离电源,立即抢救莫怠慢。

34、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35、私拉电网属违法,用电捕鱼危害大。

36、小事要当真,大事要细心。

37、保险丝保险片,严禁铜铝铁丝代。

38、电线杆和拉线,别把生畜往上拴。

39、安全为天,事故不添。

40、放风筝躲电线,避免搭挂出危险。

41、安装漏电保护器,防止事故有效力。

42、千条路,万条路,迈好安全第一步。

43、安全天天讲,工作记心上,遵章又守纪,平安回家去。

44、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你我安全意识。

45、宁愿工人骂着来,不让工人哭着走。

46、工作上宁可千日紧,安全上不可一时松。

47、搞好安全有责任,永为国家做贡献。

48、共同关注人人管,农村用电定安全。

49、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50、电缆漏电及时换,雷厉风行别拖延。

51、安全连着你我他,防范事故靠大家。

52、坚持经常别嫌烦,忽视出事后悔晚。

53、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54、电缆着火实漫延,干活细致可避免。

55、懂得电学用方便,违反就会生祸患。

56、嘱亲人遵章作业,盼归来幸福团圆。

57、违章留下永远的悔恨,安全鼓起幸福的风帆。

58、爬电杆晃拉线,这样玩耍不安全。

59、电的用途虽广泛,可是它还有缺陷。

60、破股线不能用,挂钩接电更不行。

推荐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简短七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精神,强化返贫预警监测,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边缘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5000 元且有致贫风险的非建档立卡农户。

一是 xx 年“两摸底”摸排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不再进

行排查,自动纳入监测范围。

二是确定拟新增监测对象。重点围绕低保户、特困供养户、重病户、残疾人户几类人员,将“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不够稳定且年人均纯收入预计低于 5000 元的已脱贫户作为拟新增脱贫监测户,将平时掌握的上访、信访、群众反映较多,有致贫风险且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5000 元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困难户作为拟新增边缘户,确定拟新增监测对象后上报 xx 镇脱贫办。

三是镇脱贫办汇总后上报区脱贫办,区、镇同步对拟新增监测对象的住房、经商、购车、社保、公职人员等信息开展比对工作,将比对后审定名单分发至各村(社区)。

(二)走访阶段(3 月 月 25 日-4 月 月 5 日)

镇脱贫办统筹力量、分组对初步监测名单开展进村入户走访,重点核实“两不愁三保障”稳定实现情况,是否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在进村入户过程中,对发现其他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农户,应一并纳入初步监测名单并入户核实。

(三)评定阶段(4 月 月 6 日-4 月 月 10 日)

根据走访核实的情况,镇组织村“两委”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开展评议,共同研判致贫、返贫风险,将拟新增监测对象的名单报区脱贫办审定。

(四)录入阶段(4 月 月 11 日-4 月 月 15 日)

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审定的名单,入户采集新增边缘户信息,由镇脱贫办在国家系统中录入新增边缘户,标注新增脱贫监测户。对监测过程发现的新增监测对象,及时按程序在国家系统补录。省扶贫开发局将国家系统中已标注的脱贫监测户和录入的边缘户导入大数据平台,平台自动汇总后形成各级防止返贫监测台账。

(五)动态监测及补短帮扶阶段(4 月 16 日-6 月 月 30 日)

1 、动态监测。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重点围绕“两 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每月对监测对象进行一次动态监测。对“两不愁三保障”出现缺项的,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及时在大数据平台上标注预警,各村(社区)初审后上传至镇脱贫办,镇脱贫办根据村(社区)上传的信息审核后确定为预警监测对象,并根据其实际困难反馈至相关行业部门。

2 、补短帮扶。相关行业部门要根据预警监测对象实际困难情况,会同各村(社区)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应限时完成补短帮扶。对预警的脱贫监测户,要对照 x 年脱贫退出的标准,对标补短,全面达标;

对预警的边缘户,要及时落实帮扶救助。

3 、销号管理。完成对标补短和帮扶救助后,行业部门在大数据平台中提出销号申请;

镇脱贫办组织核实后,在大

数据平台中批准销号。销号后,行业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在本行业信息系统内及时更新。

(六)成效巩固阶段(7 月 1 日-12 月 31 日)。

7 至 12 月。每月开展一次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预警监测对象,及时开展对标补短和帮扶救助,立行立改。

(二)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统筹,行业部门和各村(社区)要分类分层解决问题,及时回访销号,形成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行业部门要制定对标补短和帮扶救助措施并督促指导落实落地。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监测对象的摸底和动态监测工作,落实预警监测对象的对标补短和帮扶救助。

(三)强化督查问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直接影响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实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

对工作中需进一步改进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持续整改。镇脱贫办将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纳入日常督查巡查重要范畴,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及时通报,对影响全镇脱贫攻坚任务的将严肃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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