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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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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大全(8篇)
2023-01-08 04:57:32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一

2、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

3、珍爱生命,远离溺水。

4、此处发生溺水500起,至今未看溺水者上岸。

5、关爱生命旅程,预防溺水,注意交通安全。

6、生命仅一次,水火无情谊。

7、强化教育,增强青少年儿童的安全意识。

8、生命第一,预防溺水。

9、教育与监管孩子不去河边玩耍。

10、珍爱生命,关爱为先,切实做好防溺水工作。

11、如果你想变成死鱼一条,就请在此处下水。

12、坚决远离河道,铭记生命至上。

13、轻轻脚步,勿踏入水!

14、珍爱生命,坚决不下水游泳。

15、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16、强化安全教育,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17、若果你嫌命长,请在此处下水。

18、珍爱生命,勿忘安全。

19、齐抓共管,联防联动,严防溺水事故。

20、远离湖水,生活更美好!

21、戏水虽好,生命更重要!

22、严密防范,坚决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23、湖边之行,慎于足下。

24、打造平安和谐校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5、安全第一,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从我做起。

最新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最新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

除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条款之外,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有关保密和竞业禁止的若干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保密义务

1.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以及解除/终止日后的竞业禁止期内,均不得为其个人利益使用或者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始终尽全力防止保密信息被披露。

1.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终止日(定义见下文)后的一年内,任何由员工独自或者与他人一起创作或者开发的创意、作品、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所有权(“知识产权”),只要这些知识产权与员工在公司的职责或公司指派给其的任务有关,或者是利用公司的资金、资料、技术秘密和技术条件创作或开发而成,则该等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

另外,本条的规定对员工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有约束力。

“终止日”是指本合同因期满未续约而终止之日,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或解除之日。

1.3保密内容,包括:

1.3.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基本信息、客户调查报告、客户贷款信息、成交或商谈的保费价格;

1.3.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份构成和投资情况、公司近远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要决议、投资方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与公司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经营管理策略;

1.3.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

1.3.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研究设计开发记录、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手册、担保费率计算说明、技术方案、技术数据、技术文档、科研成果、相关函电等。

1.4保密范围

1.4.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操作的;

1.4.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1.4.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1.4.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1.5乙方同意保持所有甲方所了解到或可能了解到的第三方的保密信息或技术秘密处于最严格的保密状态,除非为履行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工作任务且符合甲方与该第三方的协议外,不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披露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或技术秘密。

第二条:竞业禁止

2.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不得参与其他组织对甲方的商业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2.2如果乙方意图被一家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机构聘用,或直接或间接进行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则其须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3在合同期限内,员工不得建议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试图说服或促使公司或其关联方、股东、客户及商业伙伴(例如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银行)的雇员接受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雇佣,或离开公司或其关联方、股东、客户及商业伙伴。

风险提示: 竞业禁止只限制在职期间,只针对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

若是要限制离职人员,需要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约束其跳槽到竞业公司产生纠纷。

但建议在员工开始接触商业秘密时就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大部分离职原因都与企业有矛盾或是为了追求高薪待遇,离职时是比较难与其签订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2.4甲方将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向员工按月支付相当于员工月基本工资25%的数额或法律要求的竞业禁止补偿的最低数额作为当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除非甲方在竞业禁止期限届满之前不再要求员工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条: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

若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员工离职后要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以已经支付过所谓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

更不能将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保密费当做是对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的补偿金。

3.1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要求其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元。

若违约责任发生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可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提前通知。

3.2乙方承认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可能会给在甲方造成无法挽回且不能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的损失。

因此,如乙方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合同,甲方除其它救济之外还有权申请禁制令或类似强制措施,且乙方在此放弃任何关于甲方存在其它救济方式的抗辩或任何其他可能阻止甲方申请实际履行或任何其他救济方式的抗辩。

乙方承认除适用法律为乙方的任何限制之外,其还应遵守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任何限制。

3.3本协议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存在直接冲突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条:其他

4.1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2甲方拥有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4.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四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举措。

“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基础不够扎实、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规范,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组重大议事日程和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各级法院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规范对外交往。要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法院督察部门或承担督察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内部通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记录报告平台的维护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督察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核查,及时作出处理。要压实内设部门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记录报告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最新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精神,根据我省《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晋农组发〔2021〕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把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作为预防和解决返贫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举措。紧盯易返贫致贫人口,聚焦可能引发区域性、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险点,健全机制、多方预警、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一)加强政策资金支持。2021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文件中明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各级可利用行业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所有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 

(二)健全快速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返贫致贫风险的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梳理可能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点,早排查、早预防;对突发性返贫致贫风险,及时发现快速联动、立即处理,有效降低返贫致贫可能性。 

(三)坚持程序严格规范。监测对象的核查认定和风险消除要求过程公开,结果公正,严格标准,程序规范,加强监督,确保帮扶政策、措施落实合理合规。 

(四)科学研判精准施策。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开展针对性帮扶措施。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帮扶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性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五)加大社会帮扶力度。持续发挥对口支援、中央省市单位定点帮扶、县际交叉帮扶等制度优势,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凝聚社会力量,创新工作举措,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一)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关注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二)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的范围包括所有农村人口,也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按照中央、省的要求,人均纯收入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标准的1.5倍为底线,我市2021年监测范围为人均纯收入低于6000元,以及短期内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农户。 

(三)监测内容。 

一是要监测“三类户”收入是否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等致贫返贫风险;二是各县要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险,实时监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火灾及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规模性返贫风险,制定防范办法,落实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一)监测方式。健全监测对象的快速发现和响应联动机制,建立农户多渠道申请、乡村干部走访排查、部门数据共享筛查、舆情信访研判相结合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易返贫致 

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要求各县市区每月统计上报预警排查结果(附件4)。农户多渠道申请方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因地制宜拓展建立便捷的自主申报方式;乡村干部走访排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靠驻村工作队、农村第一书记、乡镇及村“两委”干部通过日常走访、每月常规排查进行常态化风险核查预警;部门数据共享筛查方面,各县市区要由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抓总,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医保、残联等“两不愁三保障”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共享筛查,协同预警可能存在的“两不愁三保障”等问题隐患,及时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基层核实处置(附件5);舆情信访研判方面,市县乡村各级干部通过信访部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渠道,掌握收集风险预警信息,高度关注群众信访事项和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发现核 实处置返贫致贫风险隐患。 

(二)监测程序。完善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新识别监测对象增加农户授权和民主公开环节。监测对象确定前,农户应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并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等信息。在确定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中,应进行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附件1)。 

(三)风险解除。对收入持续稳定且高于监测范围收入基数,“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依程序解除风险,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的程序;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一)拓展产业帮扶手段,提升经营性收入。对具备产业发展条件、难以离乡离土、主要收入来源为生产经营性收入的监测对象,落实产业帮扶政策。大力发展吕梁“八大特色”农业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家庭农场,将“三类户”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为低收入群体持续增收创造条件。根据发展生产资金需求给以小额信贷支持,同时做好风险防控,稳定增加生产经营性收入。继续发挥“防(返)贫险”及农业保险作用,加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保险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二)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增加工资性收入。将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技能培训和稳岗就业作为首要任务,做到“优先支持外出、优先稳岗就业、优先就业帮扶、优先资金保障、优先技能培训、优先服务保障”,确保具有劳动能力和半劳力、弱劳力监测对象的工资性收入稳定增加。加强省际和省内劳务协作,抓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加强各类产业园区用工对接,拓展务工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小微企业、涉农和以工代赈项目吸 

纳就业,增加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规范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移民搬迁安置区的监测对象。 

(三)提高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拓展财产性收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重点抓好产业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运营管理,完善带动帮扶机制,提升带动帮扶能力,持续带动监测对象增收。确权到户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其管理和运营,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监测对象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拓宽租金、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渠道。 

(四)全面落实兜底政策保障,化解重点群体返贫致贫风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强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一个不少”兜底保障,实现“少劳力、有收入”。继续落实健康扶贫“三保险三救助”政策,实行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一保通”扶贫保险政策,用好各类农业保险,实现农户全覆盖。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获得稳定收入的监测对象,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等帮扶政策。对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需要设立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应急救助基金,给予紧急救助、重点帮扶,防止出现返贫致贫现象。 

(五)多渠道促进搬迁群众就业,消除重点区域返贫致贫风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龙头企业在安置区附近建厂兴业。800人以上大中型安置区配套建设产业园区或就业帮扶车间,800人以下小型安置区配套建设车间工坊,为搬迁群众有效拓宽就业渠道,优化提供就业服务。通过“就业帮扶车间安排一批、公益岗位吸纳一批、外出务工转移一批、职业培训输送一批、扶持创业带动一批”,多渠道促进搬迁群众就业。 

(六)注重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内生动力。坚持思想教育和激励引导并重,大力推进移风易俗、促进观念转变,推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让群众从过重的人情消费、人情负担中解放出来,激发监测对象依靠自身努力勤劳致富、改变命运的内生动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加强”要求,层层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县级要扛起防止规模性返贫主体责任,出台工作细则,充实保障基层力量,做好监测帮扶工作,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协调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乡村振兴部门履行工作专责,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数据对比和行业帮扶,共同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两不愁三保障”相关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共同开展行业部门数据共享筛查预警,及时将可能存在的“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隐患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基层核实,落实好测预警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联席会议,集中研判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督促指导抓好落实。 

(三)强化帮扶责任。落实市领导精准联系帮扶、驻县大队长统筹协调帮扶、单位工作队包乡包村协作帮扶、县乡干部具体结对帮扶“四级帮扶”体系,凝聚帮扶合力。要压实县乡属地管理、帮扶单位跟踪管理、驻县大队协调管理、驻村办统筹管理责任,推动农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落实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各项工作。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县乡干部结对帮扶到户,对监测对象认定、精准帮扶、风险消除情况全过程跟踪、全方位服务、全角掌握,定期回访、实时跟进,确保帮扶措施落实落细。 

(四)加大资金支持。切实用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监测对象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监测对象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 

(五)严格考核评估。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市级乡村振兴督导组进一步加强长年常态化从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对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六)减轻基层负担。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运用好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进一步完善监测对象基础数据库,不重复建设。优化监测指标体系,统筹利用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填表报数采集信息。 

最新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六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近期,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上饶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全市公安民警提出如下倡议: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生态,为平安上饶、法治上饶建设而不懈奋斗!

最新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七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开展机柜租用等事宜签订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术语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下文另有明确规定的含义,用于本协议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本协议中所述的机柜租用是指:乙方向甲方租用机柜,该机柜位于甲方服务器托管专用机房__________内,通过甲方的线路、出口接入互联网。使用此项服务时,乙方可向甲方选用其他的增值服务。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价格

2.1乙方向甲方(租用)_____________机柜_________个放置于甲方_____________机房内,地址__________,通过100m(switch)端口接入intrnt。甲方提供静态ip地址_____________个供乙方做域名解析。

2.2机柜租用费:_____________元/年。(以上费用包括流量费、intrnt互联网端口通信费)

2.3乙方选用的增值服务有:_____________见附件四,首期支付___________

_个月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元。

2.4综上,首期费用总计_____________元,协议期总费用为_____________元,乙方需于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于甲方。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提供以下帐号供乙方及时足额地将协议约定的款项划入并提供等额发票:

甲方银行帐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2在协议约定的付费期限内由甲方负责通知乙方按协议标的额付款,乙方将款项划入甲方上述帐号,甲方负责出具发票。

3.1.3本协议中甲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_____________(tl:_____________)24小时机房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9:00-18:00故障报修联系t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4如因非乙方原因(不可抗力事件除外)造成乙方网络不联通或电力中断,未能获得本协议项下所述服务,并符合附件二中第一、二条所述条件的,甲方至多以免收相应月份的服务费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赔偿。

3.1.5如乙方在使用本协议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立即终止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而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关主管部门向甲方下达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甲方应立即予以执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而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1.6甲方应依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各项服务,并向乙方提供《中国网通_____________idc服务品质保证》(见附件二)。

3.1.7甲方对乙方向甲方租用的硬件设备,应妥善保管(设备详情见附件三)。如租用的是机柜,则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机柜中所托管的自带服务器等硬件设备负责妥善保管(机柜中自带设备详情见附件三),如因甲方过错造成乙

机柜中自带设备的损坏,甲方予以赔偿,赔偿额以该设备的重置价格为限。每个机柜限制额定功率不超过2200w,功率超出部分按照每100w每年1000元收费。

3.1.8本协议执行期内,如双方达成协议,须退还乙方款项,则由甲方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向乙方退还相关费用。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

3.2.2乙方须遵守《中国网通_____________idc用户责任说明》(见附件一)及《用户使用须知》(见附件五)。

3.2.3本协议中乙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_____________(tl:_____________-mail:_____________)

3.2.4乙方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服务不能有效获得的后果。

3.2.5本协议执行期内,乙方向甲方租用的机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享有该机柜的使用权。

3.2.6如乙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向甲方出示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如乙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向甲方出示由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3.2.7乙方的网络服务范围如超出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通信管理局备案证明上规定的范围,则甲方有权中断对乙方的服务。

3.2.8本协议执行期内,因乙方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须提前二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服务费应截止至该项服务终止日,并按协议剩余期限应收服务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自提出申请后日内补缴足。

第四条服务期限

4.1协议签署并于甲方收到乙方首期费用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通各项服务,服务费自开通之日起计算。

4.2本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有效期为期_____________。新签约用户本协议有效期从各项服务开通之日算起;续约用户本协议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4.3本协议到期前一

个月,甲、乙双方应讨论是否续签。如乙方不再续约的,则乙方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过期未通知的,本协议期满后将自然终止;如乙方确定续约的,则新协议条款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共同商议并办妥续约事宜。续签协议期原则上为壹年,基本原则保持不变。

4.4本协议某一项服务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服务的执行。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预支付首期费用。若乙方未按约按时支付本协议首期费用,每迟付一天,甲方有权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擅自或突然无故终止本协议,则应向甲方缴纳本协议总金额50%的违约金。

5.2之后每期费用每________预支付一次,到期前日之前甲方负责将该费用以付款通知单的形式传真给乙方,乙方以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单传真件为准,于3个工作日内按甲方付款通知单上的要求支付给甲方应付的费用。每迟付一天,甲方有权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迟延付款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待乙方补足乙方应补缴的欠费及应补缴费用的千分之五滞纳金后,再行恢复对乙方的服务。

第六条保密

6.1双方应对与本协议有关或通过本协议获得的他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保密责任的有效期为于协议终止后壹年。

6.2甲方在其服务范围内,对已获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6.3甲方如发现有侵犯乙方商业秘密的现象,应尽快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战争、罢工、政府行为、非因双方原因发生的火灾、基础电信网络意外中断造成的及其它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不承担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协议义务的原因,并在日内提供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原因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免除或部分免除本协议的义务。

第八条争议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应向本协议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9.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写入“服务内容更改/补充说明”(见附件六),但必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更改、签字方能生效。

9.2本协议文本、各项附件及双方不时发生的对本协议的补充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9.3本协议和协议附件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肆份协议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件

附件一中国网通_____idc用户责任说明

附件二中国网通_____idc服务品质保证

附件三乙方租用设备清单

附件四乙方选用增值服务清单

附件五新时空在线用户使用须知

附件六服务内容更改/补充说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

____________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网通_____idc用户责任说明

第一条乙方必须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乙方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经营及发布,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三条乙方保证其使用软件的合法性。

第四条关于电子邮件的发送

4.1乙方不得发送:

未经接收者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

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发信方信息的邮件;

违反其他isp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邮件。

其客户利用甲方分配给其的ip地址发布的上述邮件视同其行为。

4.2甲方在接到上述邮件受害人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出警告,乙方应在接到警告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上述邮件的发送。若乙方被警告后仍发送上述邮件,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予以制止。

4.3因乙方发送上述邮件导致甲方遭受国内和国外诉讼、索赔及其他处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移交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关于乙方人员进出机房

5.1乙方的授权人员需持有甲方发放的

出入卡方可进入甲方机房操作时,每次进出人员不得超过两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更多人员进入,需提前1小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待。

5.2乙方人员应遵守机房规定,对因违反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运行中断的,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5.3乙方设备进出机房需在法定工作日8:30~17:30,并提前1小时通知甲方,其他时间甲方有权拒绝接待。

甲方: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_____________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网通_____idc服务品质保证

甲方(______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就《______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_____》中的服务,提供如下品质保证。

第一条网络联通性保证

1.1“网络联通性”是指甲方分配给乙方的网络端口同chinant的联通性。

1.2甲方保证乙方网络系统99.9%的联通性,即每月不联通时间少于44分钟。

1.3甲方如果在任何一个月中不能达到1.2的服务品质,甲方至多以免收乙方当月托管费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赔偿。如乙方已经预付了费用,则在此费用使用期结束后,以延长使用时间的方式进行补偿(预付费用不予退还),但以下情况例外:

甲方经乙方同意进行网络维护所引起的

任何乙方的电路或设备所引起的

乙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乙方的疏忽或由乙方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甲方上级骨干网络故障引起的

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起的

第二条电力的持续供应保证

2.1“电力的持续供应”是指:向乙方提供的市电或_____ps电源具有电力。

“电力中断”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市电及_____ps电源同时不具有电力。

2.2甲方保证乙方租用的网络系统的电力持续供应达99

.99%的可用性,即乙方租用的可用网络系统每月电力中断时间累积不超过4.4分钟。

2.3甲方如果在任何一个月中不能遵守2.2的服务品质,甲方至多以免收乙方当月机柜租用费的十分之一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赔偿。如乙方已经预付了费用,则在此费用使用期结束后,以延长使用时间的方式进行补偿(预付费用不退还),但以下情况例外:

任何因乙方的电路或设备导致的中断

乙方的应用、安装或维护活动

乙方的疏忽或甲方按乙方授权进行的操作

第三条设置保证

3.1甲方的设置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电力供应的安装

网络联接的安装

3.2设置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支付首期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紧急情况报告保证

4.1甲方的标准程序将每5分钟ping一次乙方使用的ip地址。如果这些ip地址在连续2次ping过程中没有响应,甲方将认为服务已经不可获得,已处于紧急状况。

4.2甲方将通过电话、-mail、传真或寻呼的方式联络乙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

4.3在获得乙方正式授权前,甲方无权对乙方系统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4.4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指定的业务联系人的准确、有效联络信息。

4.5由于乙方的疏忽造成乙方所提供的指定业务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准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6由于甲方过错,未能依约履行紧急情况报告,甲方每次将至多以免收乙方当月托管费的三十分之一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赔偿。

4.7不论甲方一天中有几次未能履行本项服务,乙方每天最多只能获得1次扣减。

第五条服务保证

5.1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服务咨询

初装工作受理

服务变更受理

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反馈

缴费咨询及受理

系统配置变更受理

5.2保证为乙方指定至少一名业务联系人及一名技术联系人负责乙方的售前、售后服务工作。

5.3甲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每个工作日提供8小时服务(自9:00-17:00)。

第六条技术支持保证

6.1甲方技术支持工程师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内容(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不同而

不同):

网络联通状态监测

紧急情况通知

技术问题咨询

6.2甲方保证为乙方指定2名技术工程师负责乙方的售后服务工作。

6.3甲方技术工程师每天24小时,每周7天,每年日工作。

第七条其他增值服务保证

7.1该保证的前提是乙方向甲方申请了其他增值服务。

7.2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所申请的增值服务统计资料和报告。

第八条投诉保证

8.1乙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对甲方某个员工投诉。

网络质量及增值服务质量

客户服务质量

技术支持质量

8.2甲方设立投诉专线,受理乙方的投诉(tl:________________)。

8.3甲方在受理乙方投诉后的4小时内向乙方提供第一份书面形式的投诉处理报告。

第九条机房开放保证

甲方数据中心机房全天24小时向乙方开放,在乙方遵守该机房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以随时提请进入机房进行合理的操作。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______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_____》第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使甲方无法履行保证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赔偿保证

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服务保证不能实现时,甲方应依约承担各项赔偿责任,但每月的赔偿额不超过当月的托管服务费。

甲方: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三

__________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乙方自备设备清单

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

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四

____________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乙方选用增值服务清单

增值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五

_____________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用户使用须知

一、协议签署完毕,乙方确定将设备托管于甲方“中国网通_____idc”的同时,乙方须提前将相关信息通知甲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如设备型号、尺寸、端口接入要求、是否带有其它附属设备一同进入机房等,以便甲方提前安排好机位等前期准备。

二、甲方为乙方配发一张机房通行证,以便乙方今后进入机房调试。每张机房通行证按照规定办妥后,仅供乙方指定1人使用。

三、乙方首次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进入甲方机房时,甲方将安排专人负责接待。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所签署的协议内容携带相关设备进入机房,如有其它额外要求,请务必提前和甲方相关人员联系,具体步骤如下:

设备进入机房,请乙方先在机房设备登记本上填写设备清单,以方便甲方对乙方托管的设备予以标识。

如乙方要添加托管其他设备,请乙方先向甲方指定的业务联系人和甲方机房管理人员联系后,待双方认可后进行。

乙方如有调换设备需求,应开具公司证明或介绍信,并请在甲方机房设备登记本上注明,以便日后查核。

乙方如需暂停服务或因设备故障,要求暂时将设备搬出机房时,应开具公司证明或介

信,并结清所有欠款(如是暂停服务,请在搬离设备同时交还“进出机房通行证”于甲方)。

五、乙方首次进入机房没有事先预约,应随机房人员至用户休息室等待,待机房人员准备完毕后方可进入机房。

六、乙方若忘带《进出机房出入证》,则应开具单位介绍信并提前通知甲方指定业务联系人或技术联系人;若乙方已到机房,须补开单位介绍信并传真至甲方机房后,乙方方可进入机房调试设备,但是不可做设备的搬移。

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位置放置机器、接入指定的线路及用电设备,不得随意挪动或移用机房内其它的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首次进入机房调试时,可以将显示器带入机房,待调试完毕后请将显示器、机器纸箱等不相关设备带出机房,甲方不负责替乙方保管。

九、乙方在主机托管服务期内如要进入机房调试,请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进出。具体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am8:30-pm17:30的工作时间可以进入机房调试,非上述时间内进入机房调试,必须先通知甲方相关联系人,经同意后凭通行证进入。

十、乙方须遵守甲方《机房进出规章制度》和《机房安全保障制度》,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将食品、饮料等带入机房,禁止吸烟,不得在机房内随意走动,不得在机房内进行与调试无关的活动。

十一、为保证托管机房内的整洁和安全,甲方机房谢决外来人员参观。

十二、业务使用过程中,欢迎拨打甲方技术支持热线/用户投诉电话:

am8:30-pm17:30技术支持热线tl:_______________

用户投诉电话tl:_______________

pm17:30-次日am8:30机房服务热线tl: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六

_____________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内容更改/补充说明

甲方:________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网络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防止硫化氢事故心得体会范文八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附三个规定全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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