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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 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感受(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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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 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感受(8篇)
2023-01-09 14:58:40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关于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目的 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高等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弥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不足,丰富和深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内容,促进青年学生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增长才干、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从而优质成才、全面成才

1)可以引导青年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2)引导学生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充分发挥学生的知识和智力优势,为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基本需求服务,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奉献精神。

4)合理利用课余时间,积极投身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就业做好准备。

参与暑期社会实践对大学生来说有以下目的:

1、深入社会、了解国情、体验社情,积累对社会认识的阅历和对增进社会工作的理解。

2、在实践过程中增长才干,锻炼能力,开拓视野,为以后的工作打好扎实的基矗

3、在实践过程中培养职业素养,增加工作经验,便于更好地投入真实的工作当中。

高校团组织在组织社会实践的几大原则:

1、明确目的,把握方向-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为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而精心组织社会实践,学校的育人目标三型二能一高,其中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政治经济建设能力,应用型人才就可以通过社会实践慢慢达到。

2、疏通渠道,整合资源-通过各种方式把学生的所需和工农生产建设部门联系起来,建立对口的实践项目,由合作项目到实践基地,让学生能够真正在参与中有所收获。

3、总结交流,传递经验-通过总结交流会把一些好的实践模式和内容及时宣传,不断积累经验,促进后续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

4、树立典型,积极宣传-对于一些优秀的个人和组织进行积极宣传,正面引导,鼓励大家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创造成绩,得到进步!

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1、组织的形象写在个人脸上,要注意形象,自身的形象,同时也是学校的形象。

2、在实践过程中要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服从团队的集体行动,不可擅自行动。

3、认真参与实践,积极工作,争取在实践中有所收获,有所提高!

关于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产管理,明确责任界限,养成我校广大师生爱护公物的良好品德,杜绝人为的损坏和财产流失,减小校产的损失程度,真正做到人尽其美,物尽其用,以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特制定财产保管责任书:

一、责任界限

1、班级教室、寝室财产属个人使用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施,属班级共同使用的财产,由班级学生共同负责,若有损坏(未找到损坏人的),由班级学生共同赔偿。

2、班主任对教室财产应全面负责,应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爱护公物全面的教育,叮嘱学生管好自己的财产,不损坏公物,若有损坏,应责成当事人赔偿。

3、各班级设财物保管员一至二人。班主任应开学一星期内认真检查学校配给的本班的所有财物,在开学一星期内与学校后勤科保管教师进行财物登记造册,每学期结束前一天由后勤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评比。

4、小板凳的数量以新生入学时所领取的数量为准。中途调换班主任要搞好财产交接工作。

5、在平时的使用中,班级财物若有损坏,能自己修理的应及时自行修复,班级无法修复的需报后勤科,以便安排木工或水电工维修。其工料费由损坏者负责。若查不出损坏的人,其工料费用由班集体负责。

6、凡学生就业或者调整教寝室必须事先通知后勤科进行财产清理。

二、交付使用与验收办法

学期初,后勤科将按班级学生数,在教室里配齐桌凳,并将完好的的门窗玻璃、讲桌等,交付给各班使用,班主任应当面核实,并在财产保管责任书上签字,其班级财产的管理责任交由班主任承担。

学期末,由后勤科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完毕,班主任管理责任终止。若不按此程序操作的,其责任在班主任。

三、赔偿与奖励

1、赔偿

(1)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看配套校产及价格表后勤科将视情况免予赔偿。

(2)因打闹追逐或故意破坏公物的,根据情节和认识态度进行赔偿,情节恶劣的,要进行罚款和给予纪律处分。

(3)损坏的财产,经赔(罚)款处理后才给予调换或修理。

(4)上室外课时,教室的门窗锁好,电灯要关掉。若有发现没有锁好门窗或电灯未关的班级,并造成损失,由集体理赔并与扣除班分一次2分。

(5)班级责任外的公物财产包括水电设施,花草树木等全体师生都要倍加爱护。如有损坏,但非故意所造成的,进行批评教育;若是故意破坏者,照价赔偿,并通知其家长。

(6)公物损坏严重、或多次损坏公物,匿情不报告或包庇的班级,取消先进班级和班主任的评选资格。

(7)赔偿维修操作办法:按照总务处办事程序进行报修和验收,班主任督促落实。

四、配套校产及价格表(见附表)

学生桌凳、门窗、墙壁等包括乱涂乱画情况的处罚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本财产保管责任书壹式贰份,班主任、后勤科各执壹份。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关于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总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口号喊得震天响,总在口头上把遵守法纪、做好小事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是,当真正需要主动承担责任的时候,我们为什么总是显得那样麻木不仁,那么无意识。这还得从去年我所经历的一件事说起,这是一件细微小事,但它却严肃而不经意地检验了我履行公共责任的意识。它让我汗颜,让我惭愧,让我心灵震颤,让我思想警醒。

那是一个双休日,我到城东的街心公园去散步,当然,我并没有忘记自己肩负的学习责任。我拿着一本参考书,想找个安静的地方看上几页。走着走着,忽然觉得脚下有粘乎乎的东西,低头一看,原来是一张北极熊牌雪糕的包装纸。“真没素质,真不道德,真不负责任。”我心里痛骂着那个丢包装纸的人,不经意地猛一抬脚,就将包装纸甩飞了出去。一阵的飘飘悠悠,包装纸重新落在了不远处的人行道上。我怀着一种莫名的满足,选定街心花园的凉亭坐了下来,迅速地打开书本,进入角色……

“妈妈,妈妈,这儿有一张垃圾纸。”一个天真细嫩的童音,打断了我专心致志读书的思绪。原来,一个只有三、四岁的小男孩,挣脱妈妈的手,跑上前去捡刚才被我甩掉的那张雪糕包装纸,并把它丢进不远处的垃圾箱里。

小男孩的妈妈望着孩子像彩蝶一样地飞来飞去,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不远处,一对老年夫妇也在颔首赞许。这是,我的心却像被黄蜂狠狠地蜇了一下,脸上阵阵发烧,内心像被打翻了五味瓶。自己刚才还在骂那个乱扔包装纸的人没素质,不道德,不负责任,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可真正需要自己履行责任时,又做得怎么样呢?

小男孩和他的妈妈走远了,但她的背影却越来越高大。他让我汗颜,让我惭愧,让我心灵震颤,让我思想警醒:是的,作为一个即将步入成人行列的中学生,肩上的责任绝不仅仅是学习科学知识,还要学会做人,学会做一个讲文明、有高尚品质的人,学会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这虽然是一种无形的社会要求,但是,它却时时处处以有形的行为表现出来,它就在我们身边,并与我们的一言一行密切相联。

责任在身边,责任在小事。愿我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认真地去实践和履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诺言。

关于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根据上级关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有关通知精神,本人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上级提出的这次民主生活会的主要议题,对照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实际,查找不足,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努力加以改进,现将个人剖析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治理论修养方面

作为一名支部书记,提高政治理论素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和任务,对此我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但是按照一名优秀基层主官的修养标准来衡量自己,深感差距很大。

一是理论学习不主动,自觉性不高。不能自觉主动的利用课余时间静下心来学习理论知识,常常是上级要求学什么就学什么,与工作联系密切的就多学,联系少的就不学;常常是需要什么学什么,急用什么学什么,遇到难点才开始翻资料查根据。二是理论学习不深入。没有系统的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知识,对理论学习的精髓理解的不深不透。对政治学习只是停留在一般的认识上,对上级下发的一些文件精神理解的不深入,经常是记录的多,理解的少,学到实处的不多。三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密切。学以致用发挥不好,不能够很好的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工作中去。

出现上述问题,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懒惰思想作祟。每次都是领导开会讲了学习的重要性后,自己感觉茅塞顿开,而后又为自己找各种各样的客观理由,明日复明日,不能很好落实自定的计划。二是自我要求不高。满足于现状,觉得理论学习看不见摸不着,不像具体工作,一旦做不好,领导批评、机关检查、压力大。抓学习不深入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

(二)工作作风方面

作风优良是胡主席五句话总要求之一,连队主官的作风直接影响着一个单位的建设。在自己担任修理所所长之后,也在注意提高和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但是距离上级首长、机关的要求还存在作风不扎实的现象。

一是作风不实。有时候存在讲得多管的少的现象,工作是抓了,但抓而不实,抓而不紧;上级要求是落实了,但存在虚功多,实功少,效果差。另外在执行组织纪律中有时不够严格,有时候一些细小方面不注意,牵扯领导大量精力。二是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在平时工作中,偏重于接受任务,主动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意识不够;面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作为意识不强,有时存在畏难情绪,

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导致工作落实起来出现困难;有时候不能很好的接受官兵的建议,总认为别人的办法不如自己的办法。

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一是任职时间不长,缺乏经验积累,能力素质还有待提高。二是缺乏对部队管理工作的理性思考,看问题不透彻。

作为一名基层主官、支部书记,存在上述问题,不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单位建设都是十分有害的,必须及时克服纠正。对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到: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新时期要求我们广大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文化水平,只有不断的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才能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清醒头脑,才能使个人修养不断地成熟进步。同时要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按照学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行、行有所果的思想,切实提高自己的能力素养。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克服工作作风不实、主动作为意识不强的问题,深入到战士中去,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倾听战士的意见建议,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增强自己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自身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变能力,集中心思和精力干好工作。

三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工作经验,主动向优秀的基层主官学习管理经验,逐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真正深入到官兵中去,倾听官兵的意见建议,为官兵们排忧解难,努力做一名合格的连队主官。

关于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在这浩瀚无边的宇宙中,有着数以万计无知的、已知的生命,而人类则是其中一个渺小的存在。在我们生活周围,生命的齿轮正在不眠不休的转动着,我们诞生于这个世界,转瞬间,我们消逝在这片土地上,不久又是一个生命的开始。

“生命”,是无价、珍贵、美好的,然而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是需要我们去研究、省思的议题。例如:放生动物、吃素…等,大家或许没有认真的思考过:保护生命和放生、不杀生能不能划分成等号?这是需要智慧的、理智的行为。

我认为“放生”,是种消极的做法,因为如果某天你救起了一只即将被人猎杀的小鸟,把它救起,放生。但是放生后,它仍有可能被下一个人射杀。那或许不叫放生,那叫“害生”。别人杀生,你放生,别人杀的愈多,你救得愈多。在这循环之间,是不是又残害了许多无辜的生命呢?

放生之前,至少要有心理准备,你不妨衡量一下,放生后你所能承受的后果如何?不是开口闭口说道理,鼓励大家赶紧放生,无知的大爱容易产生问题,问心无愧即可。生态平衡要注意,才不失放生、保护生命的意义。

杀生、保护生命,意义就在于你心中是否存在着“将心比心”的想法,当动物将被宰杀前临死的哀嚎,它在想什么?悲伤?无奈?愤怒?倘若你是那只动物,心中作何感想?若要决定杀生是对是错,就要衡量你心中的那把尺。

我们应该尊重生命个体,每一个人、每种生物都该尊重、爱护自己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去伤害或侵犯他人的生命,但是我们却无法停止宰杀动物,因为我们需要摄取动物身上的养分,失去了那些营养价值,人类可能无法生存下去。

我们无法不杀生,没有目的的滥杀无辜生命,才是真正的无药可救,然而,对于不幸被宰杀而消逝的生命,我们只能寄予无限的祝福。“向生命致敬”,表现出人类对生物的尊重,保护生命则是人类无法逃避的责任。

关于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根据本次组织生活会的要求,本人通过前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新党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把握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对照党员标准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对照检查如下,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政治合格方面(查找问题2个)。

一是政治学习仍需加强。自己平时注重加强理论学习,按时参加公司党支部学习,并在工作之余挤出时间抓好个人自学,但学习的主动性仍显不够,有时候存在不懂才学,边干边学的现象;对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上级政策精神研究不深,存在实用主义,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政治素质还需要提升。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同志,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做到立场坚定、态度坚决。但有时对国内外发生的一些重要事情,关注度不深,本质研究少,对意识形态的复杂性认识不深,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有待提高。认为只要自己坚持原则,洁身自好就行了,对社会上传播的一些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附和、不参加就行了,主动抵制斗争的态度不坚决。

(二)政治纪律与作风合格方面(查找问题2个)。

一是政治纪律标准不高。虽然能够按照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但对“四个意识”中的“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理解不深、实践不到。不能够自觉正确树立以核心意识作为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指导作用,在有些时候还存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现象。

二是作风标准不高。自己虽能保持从严律己,但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自己过苦日子、紧日子的思想有所放松,艰苦奋斗精神有所减弱,没有做到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来约束规范自己,思想上存在“干累了,歇口气”的想法。

(三)工作合格方面(查找问题2个)

一是在工作作风不实。在工作作风及责任担当方面,有时存在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思想。特别是在面对繁重复杂的工作时,有时存在畏难情绪,不能及时静下来认真专研,努力解决。在工作中的领导下达的事项,理解出入有误差,个人业务知识缺乏,尤其是在上级要求很急的工作任务上,为完成任务,而忽视了任务质量。

二是在工作态度不实。工作态度、工作效率还需要提高,工作方式过于保守,工作力度不够有力,工作思路不够创新,基本上是按部就班、没有新意,不能够创造性的完成工作,在一些工作上缺乏全局眼光,考虑问题不够深入、不周到。在写报告上面,文体格式不够注意,内容上缺乏自我思路。

对照上述查摆出来的问题,结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我进行了深刻剖析、认真反思。究其根源,虽存在一些客观因素,但归根结底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产生问题的根源如下:

(一)理想信念不够坚。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而自己在思想上,忽视了理论学习,放松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缺乏勤奋刻苦的专研精神,只注重业务知识学习,没有把理论学习摆在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只满足完成本职工作,对新政策、新知识没有自觉的学习,对深层次的问题研究考虑还不够,用理论指导实践的工作能力有待加强。

(二)品德修养不够强。重业务工作轻思想政治教育,不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健康有益的思想斗争等问题,考虑个人荣辱、得失多了,考虑群众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了。长远问题考虑的少,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把握不够、分析不透、应对不力,满足于解决眼前问题,习惯于老思路、老方法。

(三)发挥作用不够足。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缺乏思想准备,进去意识出现一定的淡化。在工作中未能发挥主动性,被动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的认识不够,业务知识不熟悉。

(四)党纪执行不够严。在严明责任、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上有所放松,在工作中坚持大局和原则、不搞变通、不打擦边球等教育引导不够。没有严格按照“四讲四有”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有时会产生纪律松懈、观念谈话的情况。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的根源,我将紧扣组织生活会的主义,坚持问题导向,打牢学的基础、突出做的关键、坚定改的决心,以扎扎实实的作风,聚焦问题抓整改,从严落实促提升,争当忠诚、干净、担当的合格党员。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的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更加坚定的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定力,在大是大非前不为巧言所惑、不为歪风所动,打牢开拓进取、努力奋斗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个人修为,做到干净担当。把忠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和职业品格,始终站在党的立场说话做事,以政治纪律为准绳,真正做到在党为党,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坚定的做让组织放心、让党和人民放心的老实人。同时,要心明眼亮、头脑清醒,始终保持政治敏感性,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始终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靡浪费、不追求享受,在工作作风上,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不抱怨、不懈怠、不抵制。

(四)加强廉洁自律,增强抵御能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守住思想防线,管住行为、守住清白,不掺加超标准、违反规定的宴请,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

(五)加强主观能动,敢于干事担当。坚定信心,主动作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迎难而上,敢闯敢试,善于用创新的办法解决工作难题。工作上牢固树立争一流的思想,对个人要求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以上是我的对照检查,恳请大家批评指正。我一定虚心接受、认真整改。

关于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范x民法典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民法典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民法典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①。

2、民法典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

②。

3、民法典第186条

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

③。

4、民法典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合同的效力较弱,如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合同

⑤。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实质都是承认赠与合同的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民法典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⑥。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⑦。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须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性合同为例外

⑧。该观点认为民法典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在于:

1、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

⑨。

2、民法典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性合同,显然不能成立。按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性合同。认为口头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是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此外,以赠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观点,从其依据来看,其完全无视新民法典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笔者在此结合民法典条款具体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是性的观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民法典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合同的结论

⑩。主张赠与合同是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民法典第185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接受”,但这并不当然推出一方表示给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除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给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接受的真实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允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民法典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该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张是性合同者则认为该规定是合同的证明,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39;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

1、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正是因为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销。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拒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准确的,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单的不同。权利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般来讲,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

第二种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赠与物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也未发生权利转移;

第三种情况,在当事人约定发生权利转移的情况下,即使赠与物没有交付,也会发生权利转移或者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却没有发生权利转移。在

第一种情况下,赠与物未经交付即“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

第二种情况下,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但由于仍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仍得以撤销赠与;至于在

第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与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是赠与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产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这一方面说明“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不完全准确,另一方反过来说明民法典第186条仅仅是对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抑或是性合同的结论。

2、主张赠与合同是性合同者如何从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得出“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的结论,笔者一时还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从该条款得出赠与合同是性合同只有一种可能,即主张能被撤销的,只能是某种已经成立的关系。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承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包括交付转移等三种情况)之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亦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种观点是否成立,难下定论。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问题,希望能为关注民法典者提供参考。

(三)民法典第188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一方面表明此两类赠与合同是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说明其他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为从立法技术上看,如果承认赠与合同是性合同,则无论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是除此两类合同以外的其他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其义务,受赠人要求交付为其权利是赠与合同的基本内容,法律无需特别对某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往往说明一般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适用传统理论,其为实践性合同。但主张是性合同者认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物只发生在特别情形,对于一般情形,由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所以,这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笔者对此有如下异议:

1、这种观点一方面主张赠与合同是性合同,一方面又将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有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限定在特别的情形,那么认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意义何在呢

2、这种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故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赠与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这种分析无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赠人主张交付以后,赠与人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在后述情况下,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会出现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因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受赠人行使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赠与人以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交付。这同样使得在性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的权利和赠与人履行交付的义务变得毫无意义。而如果将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则不会出现这种矛盾。但作这样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没有成立,何必设立撤销权的困惑。

(四)民法典第189条是对性合同的规定,但该条应当只在特别情形下适用。该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指在赠与物仍为赠与人占有的情况下发生。既然赠与物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使自己的财产毁损、灭失,何以要对外承担责任呢唯一的解释是赠与物虽未交付,但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承担起了妥善保管赠与物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赠与合同是性合同的结论。如果认为赠与合同是性合同,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就又成为支持该观点的一个理由;如果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则对第189条只能理解为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下适用,因为这两类合同为性合同。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理解,但认为在条款设计上把第189条作为第188条第2款更显合理。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订立即成立,并产生两个法律后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笔者的倾向性意见

(一)新民法典并没有将赠与合同在传统认识上予以突破,确定其是实践性还是性合同,民法典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同(公民之间)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没有改变。立法者只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灾中,一些商家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在媒体上宣称向灾区捐款,待宣传目的达到后,却不履行赠与的实际情况,对赠与合同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即除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性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仍为实践性合同。当然,这种观点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无法阐释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准确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较明确的解释。

(二)主张赠与合同为性合同者理论上总是以若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这样对受赠人不公平为依据。笔者认为,对此完全可以民法典总则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行规范。在当事人协议过程中,赠与成立之前,如果赠与人作出赠与的郑,对方又表示接受,但后来赠与人无正当理由不交付赠与物,属于民法典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使受赠人有实际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____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中指出,“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如果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为了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追究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矛盾,笔者认为,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

1、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出于故意反悔;

2、因赠与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责任与义务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作为一名团员,我深觉在团组织的培育下,自己在思想和工作两方面都有很大进步,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为了今后的工作再上新台阶,回顾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现做如下总结:

1.学理论情况

在学校开设的理论课上,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有关精神,在政治、思想、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同学校党委保持一致

2.学《团章》情况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学习团章是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的一部分,而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是对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延拓。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光荣传统,了解团的性质、任务,团员的权利、义务和团内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做一个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在实践中按照团章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真正合格的共青团员。我能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坚决执行团的决议、严格遵守团的纪律,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学习团章的过程中,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思想交锋分清是非,帮助自己自觉抵制不健康的思想的侵蚀和影响,根据团章规定保持自己在思想上、组织上的纯洁性。这一年来,我通过对团知识的学习和积极的参与团内的各项活动,让我更深刻的了解到作为一个共青团员的光荣和责任的重大。我认识到团员负担着为实现我们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的三大历史任务,要实现这些任务,目前的阶段主要做的事情是努力学习,积累更多的知识以便将来的运用。

3.专业学习情况

这学期专业课的学习才刚刚起步。虽然有点困难,但毕竟是学习初期,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同学间的互相学以及技能实践,另外,积极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我可以更好的掌握专业,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余力的话,我会考虑继续深造,也是为了将来可以立足于社会。

4.道德修养情况

道德修养是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诚信是公民道德规范,大学生作为一个快踏出社会的群体,理应养成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在校期间,我尽量与舍友、同班同学搞好关系。广交朋友,结识一些高年级的学长学姐,向他们请教学习、工作、生活上的问题。遇到困难能向他人求助,通过他们的经验能使我少走弯路。

5.素质拓展情况

为了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大学生,为了从各个方面锻炼和提高自己,为了在将来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参加了学生会竞选,通过各类社团活动来努力拓展创新素质、锻练实践能力,并荣幸的被选拔进了校梦之声合唱团。我踊跃参加了纪念南京大屠杀等社会实践活动,还积极参加到学院活动中,和同学们观世博。这让大家关系更加融洽,又能接触社会,大大开阔了视野,锻炼了我的交际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也让我更自信了。 以上是我对自己一年多来各方面的个人总结,这些都离不开团组织的正确领导和悉心培育。当然,在我的学习和生活中总会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我还须加倍努力,才无愧于作为一个真正的共青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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