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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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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实用13篇)
2023-11-13 16:29:04    小编:ZTFB

在写心得体会时,要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思考和总结。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避免跑题和重复。这些总结范文是一些学生和专家经过精心整理和修改的作品。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一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二

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

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

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

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

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

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

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作为一个旁观者和参与者,我对中国法制的发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其次,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再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最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

首先,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路径。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家的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法治建设的良好成果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只有在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下,中国法治才能蓬勃发展。

其次,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律法规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福祉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日益完备。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依据。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的出台,加强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增加,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中国法治的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再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公正的关键环节。在中国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司法体制的改革一直是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司法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此外,加强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合作,促进三大权力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也使得司法体制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最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全民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只有全体公民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因此,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推动法制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为法制的有效推进提供坚实基础。

总之,中国法制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作为一个旁观者和参与者,我深刻体会到,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只有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才能不断深化中国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四

中国法官是中国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他们负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为社会带来公平与正义。在这个职业中,法官们不断探索和成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中国法官职业的感悟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个法官,最重要的是要拥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中国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他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和决策负责,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不偏不倚地维护法律权益。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是法官日常工作中必备的品质。

其次,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意识。法律是法官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只有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才能正确并准确地判断案件。与此同时,法官还需要保持敏锐的法律意识,及时了解和应对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以便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时代精神的判决。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够对案件做出明智和公正的裁决。

第三,沉稳和冷静是法官职业中的重要品质。在司法工作中,时常面临高度紧张和复杂的情况。法官需要保持内心的平静和冷静,不被外界的压力和影响所左右。只有在冷静的状态下,法官才能够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判案情,确保自己的判断是公正和准确的。

第四,法官需要保持学习和进取的态度。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法官需要时刻跟上法律的最新动向和知识。只有通过学习和进取,法官才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做出更好的审判工作。同时,法官还需要不断学习其他领域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最后,作为一个法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法官需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秉持公正和廉洁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干扰。同时,法官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专业和高尚的形象。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中国法官职业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和责任的职业。法官们需要具备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意识,冷静和沉稳的态度,不断学习和进取的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只有具备这些品质和素质,法官们才能够在司法岗位上做出公正而准确的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五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六

第一段:简介法官职业的特点和重要性(引出主题)。

中国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作为一名法官,并非只是坐在审判席上裁决一些案件那么简单,而是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高的道德品质。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深深感悟到法官职业的特点和重要性,以下将就我的所感所悟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官需要具备的扎实基础和专业素养。

作为一名法官,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法律是法官的工具,而扎实的法律知识是他们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只有在扎实的法律基础上,法官才能准确把握案情、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以便给予当事人公正的判决。此外,法官还应具备较高的文书写作能力,能够准确、简明地表达自己的认识和判决观点,确保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段:法官应具备的公正、勇敢和道德品质。

作为司法工作者,法官的言行举止应该具备高度的公正和道德品质。法官应该经得起各方面的考验,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受而影响视野和判断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勇于承担责任,对犯罪分子和不法行为保持正义的执著,勇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坚定不移地惩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法官需要具备的人文关怀和乐观心态。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具备人文关怀和乐观心态。法官不仅仅只是处理案件的机器,更应关注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重。法官需要用法律的眼光审视案件,但也要用人民的眼光审视当事人的困境。对于那些因为一时疏忽误事的人,法官应该给予教育和帮助,引导他们改正错误、振作起来。同时,法官也需要保持积极向上的乐观心态,面对各种压力和困难时,始终怀有信心和坚定的决心,用清澈的眼睛看待世界。

第五段: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专业素质。

作为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专业素质。法官应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学习与法律相关的新知识,了解社会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同时,法官还要反思自己的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审判能力和判断力。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责。

在我长期的法官工作中,对法官职业的特点和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感悟。作为一名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素养,始终保持公正和道德的品质,关怀当事人的困境并保持乐观的心态,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和专业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责,为社会的进步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健康不仅仅是身体的健康,还包括心理和社会层面的健康。为了加强全民健康意识的培养,我校开展了健康中国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这次活动中,我收获颇丰,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段:从健康法制教育中,我明白了健康的重要性。健康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通过这次教育活动,我了解到了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健康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健康教育的普及、健康咨询的提供、食品安全的保障等。同时,我也认识到了健康除了是国家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健康的个体才能构成健康的国家,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强大。因此,我们作为公民,应当重视自己的健康,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活动,并倡导身边的人一起关注健康。

第二段:我深刻感受到了健康与法制的紧密联系。法制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法宝。健康问题也需要通过法制手段进行管理和解决。在这次活动中,我们了解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学习了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比如,我们学习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了解了一些常见食品安全意外事故的案例。通过这些学习,我明白了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自己的健康安全,也能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

第三段:这次教育活动让我更加关注了自己的健康行为。健康的生活习惯是保持健康的关键。通过法制教育,我了解到了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对健康的危害,比如熬夜、不运动、暴饮暴食、久坐不动等。这些习惯看似微不足道,但却对健康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我下决心要改掉这些不好的习惯,培养良好的健康行为。我开始规律作息,每天规定时间睡觉,注意饮食营养搭配,坚持体育锻炼等。通过这些改变,我感受到了身体的变化,也更加懂得了保持健康的重要性。

第四段:这次活动让我认识到了健康的定义不仅仅是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在社会上,我们经常能听到一些不幸的新闻,比如自杀、家庭暴力、欺凌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个体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因此,我们不能只关注身体健康,还要关注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通过法制教育,我们了解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预防自杀和欺凌的法律法规,家庭暴力指导意见等。通过这次活动,我懂得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并学会如何帮助身边的人走出困境,获得健康幸福的生活。

第五段:总结来说,健康中国法制教育活动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活动。它让我从多个角度认识到了健康的重要性,明白了健康与法制的密切联系,认识到了健康行为的重要性,以及健康定义的广泛性。通过这次活动,我懂得了自己作为公民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提高健康素养。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通过法制手段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维护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这次活动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健康对每个人来说是多么重要,我将始终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将所学知识分享给更多的人,共同构建健康中国的梦想。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八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九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生活在这个法制社会中,亲身感受到了法制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和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我体会到了法制的公平与正义,了解到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中国法制的心得体会和感悟。

首先,中国法制的公平与正义给人深刻的印象。法律规范了社会的行为准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曾遇到过一次消费纠纷,争议的金额并不算大,但我还是决定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的途径,我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是公平而正义的。无论个人的身份、财富状况如何,法律都会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公民,这是中国法制最值得称赞的地方。

其次,我对中国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有了更深的认识。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其可预测性和不可逾越性。不论一个人有多高的权力,多么富有,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去为所欲为。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法律都对其实行监督和制约。而法律的尊严,则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不贷。无论犯罪的程度如何,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因为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我们的社会才更加有序和稳定。

再次,我感受到了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性。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社会稳定对于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在我所生活的城市,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这和中国法制的健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使我感到安心与满意。

最后,我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展望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中国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突破。法治建设不仅需要不断健全法律体系,还需要加强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只有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法治社会才能更加完善和成熟。未来,我期望中国法制能够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社会公正、和谐和有序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中国法制给予我深刻的印象与体会。法制的公平与正义、权威与尊严,以及对社会稳定的维护,让我深信法制是一种文明进步的象征。在未来的发展中,希望每个公民都能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学习,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十

第一段:作为中国法官,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标尺,担负着为人民维护正义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在这个职业中,我不仅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还深刻感受到了法官的责任与担当。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我积累了一些关于法官职业的感悟与体会,这既是对法官职业的热爱,也是对法治社会的追求和对公正司法的渴望。

第二段:尽管法官职责繁重,但我深知自己必须始终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在处理案件时,我要用法律的尺子来衡量每一件事情,切实做到案件如何处理取决于法律法规,而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我要做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让法治的阳光普照于每一个人民的生活中。

第三段:作为一名法官,除了公正和客观,我还要有独立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在审理案件时,我们面对的往往是各种繁杂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能独立思考,判断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虚心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以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段:在法官的职业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案件和棘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保持冷静与淡定,既不被外界因素左右,也不偏袒一方。遵循法律精神,沉着应对,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伸张,真正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第五段:作为一名法官,我深感法律的力量和使命的重大。一颗公正的心,使我更加坚定地从事法官这一职业。坚守法纪,坚守底线,用心做好每一件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也鼓励更多的年轻人加入法官队伍,为我们的法治社会添砖加瓦。我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建设一个公正、有序、有法可依的社会,让每个人的权益都得到有效维护,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十一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对于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人来说可谓是不可不读之经典著作。笔者初入法律之门时,曾读过梁治平先生的《法辨》一书,先生在《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一文中归纳了他读此书时归纳的两个命题:“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在阅读前述书籍和文章的基础上,谈谈我对阅读该书后的一些认识。

一、本书论点。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家族、父权、教令权、财产权、身份权,推及到婚姻的禁忌、缔结、解除、妻子的权利义务,再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的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差别,阐明了贵族特权,人的良贱、主奴之分,之后讲到了巫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最后对儒法两家思想进行了释明,得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主义和阶级两个特征。该书分六章,前两章写家族、婚姻,之后写阶级,再后写巫术与宗教,最后上升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儒法两家思想。家族主义的核心在于父权,作为一家之主的父有对子女的教令权,有对财产的处置权,能够决定子女的婚姻状况,在亲属相犯的事件中,作为尊亲属的父和依托父权产生的其他尊亲属都享有一些优越的权利。代刑、缓刑、免刑的得利者仍是尊亲属,复仇案中也多是子女报父仇。而关于婚姻,更多的是保障夫权,上事夫家宗庙,下继夫家香火。女子归入夫宗后,其权利是从属于丈夫的,夫殴妻减刑,妻殴夫加刑,妻对于夫之尊亲属有诸多义务,遇离婚,妻又处于劣势地位。父权和夫权正是家族主义的体现。阶级的差别体现在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人有良贱、主奴之分,贵族及其亲属享有诸多特权。阶级、种族有不平等性。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古人相信神喜欢正直无罪的人,官吏常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于神,人君常因天降灾异而重理冤狱,又有官吏因福孽报应而为受刑者开脱。秋冬行刑,遇祭祀日停刑,可见法律受神与宗教影响。而害人之巫术又为法律所禁止。意识形态方向上的儒法两家思想,儒家主张伦常纲记以及礼影响下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法家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重刑。自汉以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逐渐形成。

二、读书感悟。

人的家族身份和社会阶级身份的学理支撑在于儒家思想中的礼,礼的实质在于求异,故在家族中产生贵贱、尊卑、长幼、亲属之别,在社会阶级上产生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的划分。古人常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简言之,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贵族、官吏,刑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平民。统观全书不难发现,家族、婚姻两章中,作者在阐述观点时,清之前多扼要简述,清代则多引用《刑案汇览》中的案牍。观察这些案牍,主体多系平民,对这些犯罪的平民,刑是不可避免,礼的应用只是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而在阶级两章中,犯罪之贵族、官吏适用“八议”、上请、官当,至于死刑亦多能全其体面,而主犯奴、良犯贱,罪要轻很多。此皆赖于身份之取得,维护身份的又恰恰是礼。

三、婚姻略论。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常会想到曹雪芹先生的《红楼梦》一书。更兼瞿同祖先生在论及丧葬礼制时对秦可卿与贾母的丧事进行比较,更激起笔者通过《红楼梦》中的人物、故事来简要论证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贾、王、史、薛四大家族。贾政与王夫人结为夫妻,王熙凤又嫁于贾琏,这种被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称为“上山”型的婚姻,确实使贾府一度达到鼎盛。林黛玉父母的亡故,其自身的体弱多病,“回乡”型婚姻的不利,使得宝黛很难实现木石前盟。相反薛宝钗条件要好很多,薛姨妈与王夫人是亲姐妹,薛家本身又是四大家族之一,在贾薛两家日渐衰微之际,两家依婚姻关系的结合在当时情况下是不二之选,金玉良缘已是注定。至于其中涉及明清律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弛其禁,清代以例废律,听从民便,该律条之禁忌成为具文。婚姻缔结中父母有绝对主婚权。早期中国法律中对阶级婚姻的禁止,常使笔者联想到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的禁止通婚。与之相比,中国古代阶级婚姻文明很多。综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受礼教影响之深。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十二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感悟篇十三

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一环。作为一位中国公民,我对中国法制的发展有着深刻的体会和心得。通过对中国法制的观察和研究,我认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法制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培养法治精神。

首先,中国法制的发展在改善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国成功地打击了许多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例如,组织、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使得犯罪分子在得到一定打击的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犯罪的代价。此外,针对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公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然而,中国法制的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中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时,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研究和完善,确保法律的科学合理性和适用性。其次,法律透明度仍待加强。在一些领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导致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参与度较低。为了提高法律的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解释,让公民更好地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最后,执法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中国已加大了执法力度,但在执法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方面仍有一定差距。为了提高执法效能,我们需要加强执法部门的能力、优化执法程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

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法制的发展,我们需要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的前提。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让每个人都明白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义务。同时,法治精神也是法制发展的必要条件。法治精神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培养法治精神,我们需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增强社会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总之,中国法制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法制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培养法治精神。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施行,才能推动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充分建设,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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