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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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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模板13篇)
2023-11-19 23:58:29    小编:ZTFB

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和生活后,我们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来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词语。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范文,或许可以给您的写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在我国,城镇供水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为了促进城镇供水工作的良性发展,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供水节水条例。作为一名高中生,我在生活中也逐渐体会到了这些条例的重要性。

首先,供水节水条例给予我们一系列的用水指导。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浪费水资源。但是,在有了这些指导之后,我们逐渐意识到了宝贵的水资源的重要性。我经常听到周围的人都在开始注重节水,有的人甚至去买了一些节水器等用品,用来限制用水量。这些所谓的小事情,在我们的生活中却有着巨大的影响。

另外,在实行供水节水条例的同时,主管部门也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升级。这对于居住在城镇的人来说也是一种保证。在过去,我经常听到附近的居民家水压不够,无法正常用水等情况出现。但是在近年来,多地对供水管网的革新越来越深入,这些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除此之外,政府还在推动人们使用环保的水源,如污水处理等。通过节水用水,我们可以保证我们的用水量不会超过所能承载的范围。这对于城市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在多年的实践中,我逐渐体会到了供水节水条例所带给我们的改变。希望全社会都可以尊重、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使之更好地为城市和人们服务。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水是生命之源,保障水资源的供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为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提高供水效率,全国各地纷纷制定了《供水条例》。作为一名普通的市民,我对供水条例的执行情况有着深刻的感受和体会。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分析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一、条例实施推动供水服务水平提高。

《供水条例》规范了供水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方面。近年来,在政府有力的推动下,各省市的供水单位积极贯彻执行《供水条例》,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强供水设备建设和资源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安全,同时也不断完善用户服务体系,增加投入的同时还针对用户的需求不断改进服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了供水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条例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运行方案和工作程序提供供水服务,防止浪费和滥用水资源。通过规范供水服务,条例保护了民众用水权益,并根据不同居民群体需求不断推陈出新,灵活提供分户水表等供水方案。

《供水条例》针对用水浪费作出了严格规定,对于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这同时也起到提醒民众自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宣传节水理念和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供水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节水理念与技巧,鼓励民众参与节水活动,实践节约用水。

四、供水条例为保障用水安全保障了法制保障。

供水单位严格依照条例的要求开展维修及施工等工作,保证供水设施始终在良好状态下运行,也建立了供水设施运行中的防灾、应急措施。此外,条例规定了供水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各种监测措施,如常规监测、突发水质事件的应急预案等,增加了水源水质监测的严密性,保障了饮用水水质安全。

五、供水条例实现了用水管理的信息化。

供水条例对信息技术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大供水单位积极开展应用信息化技术来管理供水,从信息管理、控制与监测等方面提高供水效率。例实现了用水管理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形成了一个高效、安全、可靠的数据采集、传输、操作、管理平台。

综上所述,供水条例的实施不仅有积极的意义和深刻的意义,也为保障民众的用水权益,提高供水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该条例的重要性,并努力提高人们的用水水平和想法,使饮水更加安全、高效和便捷。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时刻关注着教育教学改革。5月14日,《安徽省督导条例》正式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督导是一种行政监督方式,不仅对教育改革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对学校课程教学、师资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改善起着推动作用。本文将对《安徽省督导条例》进行解读,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探讨如何学习条例,提升工作水平。

督导条例是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的一项法规,它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督导不仅能够及时发现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为学校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指导学校科学、合理地开展工作。督导条例的实施,将对督导工作、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段:条例中的亮点。

《安徽省督导条例》中,对于督导人员、督导范围、督导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亮点如下:一是规定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规定督导应当覆盖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学生成长、课程改革等方面。三是规定督导应当采取不少于两种方式、深度参与学生学习,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四是明确了督导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校等方面,确保学校能够及时改进和落实。

第四段:如何落实条例。

落实条例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落实条例,需要我们多方面精力的投入。一是学习条例,掌握相关规定。只有深入了解条例的内容,才能向上级汇报督导情况,指导学校改进工作。二是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督导效率。由于教育教学工作十分繁杂,督导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尤为重要,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有效开展督导工作。三是注重督导结果、教育教学质量,给学校和家长提供准确有效的反馈。反馈是督导工作的重要课题,只有通过准确的反馈学校才能及时改进。

第五段:结语。

《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省教育教学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而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督导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去做,严格执行条例,一定能够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安徽省供水条例于2016年2月1日正式施行,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维护安徽省的供水秩序,保障供水安全。

安徽省供水条例的实行,为广大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首先,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水质标准和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了供水水质的稳定和安全;其次,条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再生利用做出了具体规定,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再次,条例规定了供水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供水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保障了供水质量与服务质量。

在我看来,安徽省供水条例不仅是一部规范性文件,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无论是供水企业还是个人用户都应该积极地遵守条例,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同时,居民也应该主动参与到供水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中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四、还需加强的地方。

虽然安徽省供水条例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需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避免浪费和污染;其次,需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和惩处力度,防止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需要提升居民的意识和素质,积极参与到供水管理和监督中来。

五、展望未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供水问题也愈加突出,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未来,安徽省供水条例还需不断完善,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探索新的供水模式和技术手段,以提供更优质的供水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需要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意识和素质,让每个人都成为水资源的保护者和利用者。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供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节约用水也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城镇供水节水条例的实行,从根本上解决了城镇供水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更是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节水的重要性。

在过去,我们随意浪费着水资源,一时间,我们还没有认识到宝贵的水资源。然而,随着能源的逐渐消耗和单位面积人口的逐年增加,水资源日益稀缺。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是我国城镇供水的首要任务。城镇供水节水条例的出台,不仅是我们重视水资源的表现,也是我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我意识到,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勤俭使用水资源,将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我们要保证用水的质量和数量都得到合理的保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关注用水的环节,寻求从源头上改变水资源的使用方式。比如,在洗脸、漱口、刷牙等小动作时,对自来水的浪费便是每天发生的事情,但如果使用节水水龙头这些浪费便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可以说,城镇供水节水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现节水目标的途径。只有让每个人都做到勤俭节约使用水资源,才能既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又能更加优秀的完成集体任务。

总之,我们要合理使用水资源,从点滴做起,勤俭节约,保护我们的珍贵水资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作为安徽省供水条例的普通百姓,我们必须要关注和学习这个条例的内容和意义。因为水是生命之源,供水管家们要为人民提供好的水资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安康。下面是我的一些感悟。

第二段:学习和实施。

学习安徽省供水条例的内容并不难,我们只需要了解条例中的规定和标准即可。然而,实施这些规定就有些难度了。我想,我们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让人们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此外,还可以加强执法力度,对那些违反供水条例的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三段:保护水资源。

保护水资源是安徽省供水条例的一个重点。我们应该减少浪费水资源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做好水的日常使用入手。比如说,我们可以节约用水和分類垃圾避免污染水,这些小小的行为都能够对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段:从源头控制污染。

水污染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安徽省供水条例提出了从源头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应该从身边小事开始,比如说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这些都能够做到源头控制污染。此外,政府也要加强监管和治污工程的建设,共同建立起防止污染的良好机制。

第五段:加强监管责任。

安徽省供水条例也规定了水供应管家的责任和监管机制。水供应管家应该将供水作为社会责任来承担,严格执行条例中的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安全问题。政府也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和教育,从源头上把关,保证给人民提供安全、健康的饮用水。

总结:

安徽省供水条例的出台是对人民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通过学习和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保护水资源和环境,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我们不仅可以保证人民的安康,同时也保护着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2021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供水条例》。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全面、最严格的一部针对城市供水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城市供水管理体制进入了全面法治化的新阶段。在参与条例起草和研究的过程中,我有了深刻的体会,下面我将就此谈谈自己的心得。

第二段:条例的重要意义。

《供水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供水服务质量提升以及提升城市供水治理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条例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对城市供水的管理职责,加强了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和评估,明确了供水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服务水平要求,规范了城市供水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等。这些措施将有力地推动城市供水行业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段:条例的制定过程。

《供水条例》的制定与出台,是我国城市供水改革发展的一次重要突破和实践。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采取了与国际水平接轨、顾及发展需求、以需为本的原则,多次召开专家论证和评审会议,制定了科学、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使条例贴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段:条例给我们的启示。

《供水条例》的出台不仅对于城市供水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也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首先,我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公共服务领域的管理和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其次,公众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共建和谐社会。最后,与供水行业相关的企业要不断创新,加大技术开发和创新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和期待。

第五段:总结。

总之,《供水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供水管理体制进入了全面法治化的新阶段。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与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坚决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推动城市供水行业的规范化、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从条例的出台中吸取启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而不懈奋斗。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城镇供水urbanwatersupply以要求的水量、水质和水压,供给城镇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又称城镇给水。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版的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

应急预案。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

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三十七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三十九条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一、引言(200字)。

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安徽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督导条例彰显的是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与理念,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之上,更有针对性、更有操作性、更有实效性的治党方略,对于提高全省廉政建设的水平、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实践中,我认真领会了督导条例的法规条文和业务细则,感受到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推动作用,也对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有了深入的思考和总结。在此,谨向安徽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以及所有对督导条例实施作出辛勤努力的同志致以崇高敬意!

二、全面贯彻实施督导条例(300字)。

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治理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乱象、纠偏铲除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安徽省在督导实践中,以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管理、机关财务管理、因公出国(境)管理、公车公物使用管理等重点领域为督导重点,明确督导方法、督导标准、督导对象,落实有关责任和问责措施,达到了既查错又长效的目的。有效整治了廉政风险点,保障了干部廉洁从政,提升了行政管理水平,呈现出良好的治理成效。

三、切实执行问责机制(300字)。

要想实现督导条例的落地,关键在于加强问责机制的落实。按照督导条例的要求,安徽省各级纪委监委严把问责原则,将督导工作与问责相结合,强化廉政责任、明确追责标准和环节,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发现责任人依法依规制定问责方案,并推动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依法依规接受问责处理。这就使督导制度的落实不仅做到“有牙齿”,而且更显出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对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大有裨益。

四、真正实现责任到位(300字)。

督导工作本质上是对廉政信仰的弘扬,同时必须做到真正的责任到位。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不够主动参与,一些基层单位不重视落实督导要求,导致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这就要求引导和督促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工作流程、执行标准等方面积极主动对接,解决工作难点和收效不佳问题,真正实现责任到位,让制度更好地发挥落实作用。

五、廉政文化建设——持续枯鱼化雨(200字)。

强化廉政文化建设,才能带动督导工作更好推进,也是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要做好廉政文化建设,存在些许问题和难点,比如需要多层级、多方位的合力推进;需要紧密贴合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民参与,使廉政建设与治理党风建设的法治保障深度融合,实现最大程度、最广覆盖地实施。这种艰巨卓越的工作需要我们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贯彻,共同努力成就良好政治文化,构建党风廉政新模式。

六、结语(100字)。

督导条例的出台、实施和持续运行,是安徽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行动,标志着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省纪委监委建设的良好战果和实践。总体上看,安徽省督导条例为党的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和监督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安徽省的宣传口号向治理举措、向知行合一、向高水平发展的有力推进,是全党全军全民在建设经济强省、空巢有精神、文化大省的新时代的底气和支撑!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供水条例是我国供水行业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供水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权益。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这一法规,我向所在的社区水务公司请教了相关业务及遵循的条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体会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第二段:理解和把握供水条例。

供水条例所关注的核心是人民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对供水企业而言,要时刻关注供水水源的水质,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和控制体系,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同时,在供水的管网建设、维修、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条例也有关规定,以确保供水企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作为用户,我们也要时刻关注自己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遵守法规,积极参与和监督供水企业的落实。

在日常使用水的过程中,最常接触到的是供水管道。有时,我们会看到一些路面拓宽施工,部分供水管道被重压,或在市区管网节制段存在卫生死角等。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积极向供水企业反映,推动管道修复和改善供水环境卫生。此外,在使用水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垃圾分类、节约自来水、不随意排放污水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对环境、对他人的尊重和爱护。

第四段:发展与应对。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在供水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供水企业也需要不断升级和变革,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需要提供更加良好的供水服务。对于供水企业而言,正确理解和有效贯彻供水条例不仅是一项法律要求,也是建立信誉、提高服务水平的需要。同时,我们作为用户也应该积极参与,以提升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五段:总结。

供水条例是一项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卫生的重要法规,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认真理解、贯彻实施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和水文化素养,积极参与建设宜居的生活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近日,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督导条例》,对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等进行全面督导,推进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本文将从条例的法律意义、条例的实施过程、条例的影响、条例的未来展望和对条例的建议五个方面,与读者分享对《安徽省督导条例》制定的心得体会。

一、条例的法律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安徽省政府对加强督导工作非常重视,对于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督导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工作的根本途径。加强督导工作,能够促进政府行政工作的法治化,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条例的实施过程。

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等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督导实施方案,明确督导对象、督导范围、督导时限等。各级督导组织要根据督导实施方案,开展实地走访、听取意见、核查材料等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条例的影响。

《安徽省督导条例》制定的出台,对于推进整个社会乃至全国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督导工作是对于政府工作的及时、有效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客观、公正、透明,为全社会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四、条例的未来展望。

《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出台,为全国其他省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同时也为今后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督导不是简单的检查,而是为了促进、推动政府工作更好地实施。未来,随着督导工作的推进,条例也将得到完善,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五、对条例的建议。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一些条款的内容还有待完善,比如应该明确督导结果的公示范围、方式等,并应该增加督导结果的问责机制。另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组织建设,提高督导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督导工作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政府工作真正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城镇供水节水条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规定,它涉及到我们所生活的城市、我们所饮用的水以及我们所面临的水资源问题。在经过阅读和学习了关于城镇供水节水条例的相关知识之后,让我对于节水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首先,城镇供水节水条例生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用水状况非常紧张。虽然我国percapitawatersupply量在全球来看是属于较高水平的,但是由于人口众多、水资源分布不均等因素,我国实际上水资源总量比例是极不足的。同时,人们生活用水、生产、农业用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用水的需求量一直在增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城镇供水条例的出台,就是在尝试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希望引导人民节水,保护水资源。

其次,从条例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节水措施的种类非常多。比如说我国目前仍然有大量老旧的管道,一些地方的自来水厂也存在一些运转不够顺畅的问题。因此,实施管道改造、提高供水系统的效率,降低水损失,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内容。此外,针对家庭、企业等各个方面,也推出了不同的节水措施。比如,对于家庭,有鼓励人们使用低流量水龙头、节水型洗涤机的奖励政策等;对于企业,则需要加强对废水的治理和再利用等。这些措施对于整个社会的节水效果可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最后,我们都知道,节约每一滴水都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节水这样的一个难题,仅仅靠上级政府的推动、措施等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每个人都要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个人可以从自身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例如只倒需要的量的饮料、使用加压节水器、禁止私自用水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比较简单且有效的节水方式。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这样做,我们的节水效果一定会更加显著。

总之,学习了城镇供水节水条例的内容之后,我们可以意识到自己生活中的闲置浪费。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需经常思考如何节约每一滴水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不断地完善和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真真正正地从宏观层面上推动优化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形成节水的长效机制,让祖国更加绿色。

安徽省供水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安徽省供水条例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部法规,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规范安徽省供水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供水权益,促进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分享我对于该条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品质。

供水设施是供水行业的基础,该条例对于供水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规定水厂必须建造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配备完善的水质检测设备,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该条例通过加强监管,促进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品质,让人们享受到更加安全、稳定的供水服务。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并合理利用供水资源,共创优质的用水环境。

第三段:强化供水安全保障,保障民生用水。

供水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供水安全的重要性。为此,该条例全面加强了供水安全保障的措施。例如,采取了严格的应急预案制度,保障供水在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情况下的及时应对能力。同时,该条例也明确禁止违法行为,对于盗窃、损毁、污染供水设施的行为将依法惩处。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保护供水安全,合法使用供水,减少浪费,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供水环境。

第四段:加强供水服务,缩小城乡供水差距。

城乡供水差距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该条例也明确对此作出规定。为缩小差距,该条例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供水设施建设;加强经验交流,全面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优化收费制度,降低一些特殊地区的收费标准。在我看来,解决城乡供水差距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政府应该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提高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利用供水资源,减少浪费。

第五段:总结。

通过学习安徽省供水条例,我认为,规范供水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水平,也能够保障人民的用水权益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地参与监督和管理供水资源的合法使用,营造良好的用水环境,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的供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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