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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 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总结(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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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 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总结(九篇)
2023-01-10 20:24:28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我店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合法渠道进货。对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加盖红章)及相关证明文件存档备查。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医保规定销售药品,并按医保规定撤销了保健品、非药品的销售。

二、为更好的服务于参保人员,我公司配备了3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药师2人,执业药师1人,全天候为顾客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了“定点药店服务准则”“参保人员购药注意事项”。

三、我店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药品共计1700余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80%以上,以确保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用药需要。并且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要求,对药品的进、销、存各个环节进行有效质量控制,完善流程管理,健全各项表格记录,杜绝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四、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陈列、销售,贴有明显的区别标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进行分类标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在标签上注明“医保甲类”、“医保乙类”字样。

五、能够按照我省、市关于医保定点零售管理政策的规定从事日常刷卡服务工作,为加强医保刷卡监督,明确标识医保刷卡监督电话。针对新公布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除确保品种的齐全外,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药物价格政策,致力于把价格降到最低。

六、建立和完善医保刷卡服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刷卡服务。

七、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管理和费用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店将进一步强化本店员工有关医保刷卡方面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争创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诚信服务单位,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保刷卡服务。

20xx年x月x日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根据《四川省20xx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宜宾市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防范化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风险,实施好我市20xx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自查自纠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以合法合规获取医疗保险基金,规范医疗机构管理,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推动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立行立改”和“健全机制”两个方面,对医保基金获取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及时整改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促进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

职责:积极履行整改和自查自纠主体责任,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建立台账,研究措施,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切实整改到位。同时,同步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审计对照,梳理检查问题和风险,剖析问题原因,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强化管理,规范行为,防范问题发生。

根据20xx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对20xx年以来串换药品耗材、串换诊疗项目套取医保基金等十二个方面的医保基金使用风险点进行重点自查和整改:

1.串换药品耗材套取医保基金;

2.串换诊疗项目套取医保基金;

3.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

4.定点医疗机构诱导住院过度医疗;

5.定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

6.公立医院违规线下采购高值耗材;

7.公立医院违规线下采购药品;

8.挂床等套取医保基金;

9.药品货款结算不及时(含国家集中带量采购);

10.虚开西药等骗取医保基金;

11.虚开诊疗项目骗取医保基金其他违规收费问题;

12.其他违规收费问题。

针对审计整改和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从纠正不规范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工作。其中,能够立行立改的,要采取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措施,马上进行整改;涉及体制机制或相关制度政策不完善的或体制机制改革落实不到位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改革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具体整改时间为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分2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xx副院长负责):清查摸排,立行立改阶段(20xx年9月-10月)。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对照审计查出问题、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明确轻重缓急,在10月31日前,能整改的逐项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也要确定整改工作责任人、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如实填报问题整改工作情况。

第二阶段(xx负责):完成整改,健全机制阶段(20xx年11月-12月)。在12月31日前要对审计及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全面完成整改,并认真分析查出问题的主要原因,针对政策、机制、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手段,推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次审计整改工作,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违法违规获取基本医保基金的危害性,妨碍了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有效落实,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卫生院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加大惩戒力度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违规获取基本医保基金的行为,研究实施切实可行的惩戒手段和工作措施,充分利用正在开展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将基本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联合部署、协同推进。

(三)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xx副院长牵头,xx科长负责于20xx年12月25日前报送审计整改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以及健全机制有关情况。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20__年,我店在社保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定点药店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工作的管理,规范其操作行为,努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有效遏制违规现象等方面带了好头。现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店堂内醒目处悬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江苏省医疗零售企业统一“绿十字”标识。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框”,设立了医保意见箱和投诉箱,公布了医保监督电话。

二、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

三、我店已通过省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档案资料。

四、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药师(质量负责人)坚持在职在岗,为群众选药、购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营业人员仪表端庄,热情接待顾客,让他们买到安全、放心的药品,使医保定点药店成为面向社会的文明窗口。

五、自觉遏制、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规范医保定点经营行为,全年未发生违纪违法经营现象。

六、我药店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发票。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且经本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同时审核、调配、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八、尊重和服从市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

综上所述,20__年,我店在市社保处的正确领导监督下,医保定点工作取得一点成绩,但距要求还须继续认真做好。20__年,我店将不辜负上级的希望,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1、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

2、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3、合同价款:单价及总价。 (附)报价清单

二、双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定点购买办公用品,乙方应每季度为甲方无偿提供所供产品的报价单一份。

2、产品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保证产品为原厂全新正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如有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无条件退换物品。

3、产品售后服务:乙方提供产品应按原厂商有关规定执行售后服务,原厂商提供保修时间不足,乙方应承担剩余时间的保修责任。

4、乙方所提供物品的规格由甲方决定。如乙方价格高于市场其他商户同类同质的物品价格,则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种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如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三、价格调整

1、每一个季度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报价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更新价格确认后,下一个季度起执行新的价格。

2、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四、交货地点及时间

1、在接到甲方订单后,乙方须在2个工作日以内送到,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送货需与甲方协商,以协商后的期限内送到;如遇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或最短时间将甲方指定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2、无论甲方所购买的物品大小、多少,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送货。产品应妥善包装,保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乙方承担运保费及产品交付前的一切风险

3、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

五、付款方式

甲方按季度用转帐方式支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甲方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出据17%增值税发票后,甲方才予以付款。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一方可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肆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一方如需终止本协议,需提前10天告知对方。

甲方:乙方:年月日: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甲方(劳动保障部门):

乙方(定点企业):

为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技能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开展认定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的通知》(珠劳社〔20__〕号)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培训就业相关政策咨询、指导和服务;

2、对乙方开展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乙方承担的培训就业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4、受理和审核培训就业补贴的申请并按规定兑现。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认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开展企业内部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2、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开展教学工作,确保培训教学质量。

3、开展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开班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班报备手续;培训结束后,必须组织学员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学员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不低于90%。

4、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和管理台帐,及时将学员信息录入珠海市劳动保障网,并按甲方要求填报培训就业工作有关报表。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代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托修方(下称甲方):

承修方(下称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维修定点单位,为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甲、乙方双方依据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在乙方登记备案的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来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修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四、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收费标准

附工时收费标准,零配件则按具体维修时再行报价。

六、材料提供方式

维修的材料由乙方统一采购。

七、质量保证期限

根据我国标准执行,小修10日或20xx公里;二级维护30日或5000公里;整车修理、 总成修理100日或20xx0公里(以先到为准)。

八、验收标准

经乙方按自检、互检、总检三道工序合格后再由甲方试车验收。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实行定时结算,即执行费用月结,每月( )日结算上月维修费用。

2、甲方可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维修费用。

3、乙方提供收款发票

十、协议的修改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十一、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十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壹年,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视执行情况再续期。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八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大事抓实抓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低保、基本养老保险、医保以及动迁保障和征地保障等。这样一个庞大的、关系农民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体系当中,尤为受关注的就是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大家可以看到,在全国乃至各个地市的医保体系当中,实际上有一些空缺。就业职工基本上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保,农民有了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是中间有一个空档,就是在城镇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正式稳定就业的居民还没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这一个范围也是比较大的。今天我们部署的工作就是没有享受城市社会保障、也没有享受农民社会保障的这一部分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从我市的情况看,目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全市已建立起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保障水平多层次,保障方式多样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参保资金,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到去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8万人。二是积极探索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对特困群众给予医疗救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特困群体的医疗负担。总的来讲,经过多年努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实施。我市自20xx年开始试点、20xx年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努力扩大覆盖范围,目前全市已建立起市、县、镇、村四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网络,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缓解。

       到今年3月底,全市共有583.4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3.62%。另外,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到去年底,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66.18万人、68.4万人,均超额完成年度指标;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净增3万人和3.7万人,分别完成年度指标的130%和123.3%。全市参加“五大保险”人数突破400万人,当年基金收支总数近80亿元,“五大保险”按时足额发放率达100%,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养老保险六项任务指标顺利完成。特别是在坚持依法动迁、人性化动迁的前提下,对拆迁安置保障进行大胆创新,将一些特殊政策和拆迁有机结合,逐步使介于城乡之间、亦农亦居的人群彻底成为城市居民,实行无业居民医保、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项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从去年底起,我们对征地保障特别是动迁保障做了一些有益探索,这些探索包括:第一,制定了几项政策,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保障被拆迁群众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市区尝试将农民的动迁房变成商品房,通过挂牌的形式使动迁农民可以合法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这样一户农民在“拆一还一”的前提下,基本上可以拿到一至两套质量比较好的商品房,使农民过去靠土地划拨所建的房屋可以依法成为商品房。实际上农民一旦动迁完成以后,个人或家庭的资产就可以上升到30万以上。第二,在对农民的动迁过程中,实行按梯次转移的政策,从一类到二类、二类到三类、三类到四类,这样使农民或者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第三,在对农民动迁以后,使其变成彻底的城市居民。过去市委、市政府下过一个文件,就是市区“城中村”的农民原则上都要转为居民,但是很多没有办手续,这次我们拆迁完以后,就使这些农民真正成为了居民。在新城区,我们把拆迁过的农民变成居民以后,动员他们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无法参加。那么,我们就实行两个制度,一个就是今天讲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再一个就是实行低保制度。这样一来,就使农民成为居民以后,纳入一个社会保障的网络体系。因为对中国的农民来讲,老有所养、贫有所济、病有所医、弱有所扶,是他们多年来的一个梦想。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xx年7月1日起,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基本原则是: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和原则要求,在具体工作中要牢牢把握三个方面:1.明确参保范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徐州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需要说明的是,对市区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还有一点,也请劳动保障部门注意,我市外出打工的人员,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都比较多,统计下来有100多万人在外地打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他们在打工的城市一旦参加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就不能再在我们城市里参加。对此,可能在技术处理上难度比较大,但是要防止这种情况。对城镇职工子女就医发生的医药费,仍按原报销渠道解决。对居住在县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覆盖到的城镇居民,各县(市)要按照要求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也要及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确保他们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将大病统筹作为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财力难以维系;但也不能过低,必须确保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项制度要设定一个合理的费用范围,在这个费用范围之内实现自我平衡。对中国来讲,社会保障问题是个世纪性难题,外国经济学家在对中国社会的分析中提到了六大难题,其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突出的一大难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很大区别。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保障,国际上通行的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个人补足养老金;另一种是国家动用国有资产或财政收入帮助老年人交纳养老金,中国实行的体制和这两种都不一样,我国所有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实行“以新养老”、或者说是“收支平衡”,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是实行“以新养老”。

       实行“以新养老”,那些外来工比较多的城市如苏州就完全可以实现自我平衡,而且还有结余;而象徐州这样外来工不多或是新增就业岗位不多的,实行“以新养老”就很难平衡,只能靠省、市两级财政来补贴。当前我们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说还只是一种尝试,能不能实现收支平衡,还需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解决。因此,这项制度设计的立足点,只能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同时,积极完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进一步降低参保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扩大城镇居民的受益面,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3加强各种保障制度的衔接互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其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限制,部分参保城镇居民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后仍可能负担较重,这就需要加强各种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与互补。当前,尤其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抓紧组织调研,尽快制定出符合市情的医疗救助办法,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多层次制度安排,最大可能地减轻困难家庭、患大病人员的医疗负担,努力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无盲点。

在推进措施上,要狠抓三个关键。第一,要建立健全筹资机制。一方面,要尽快落实筹资办法。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对此,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相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另一方面,要科学确定筹资标准。根据我市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区医疗消费水平,经过测算,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居民医保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筹资标准还要作适当调整。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区标准,合理确定本地筹资标准,使之既能为地方财力所承受,又能被城镇居民所认可。

第二,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从建立之初,就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管理,切实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强对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二是规范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做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切实加强医疗费用的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不得擅自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三是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起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有效规避基金管理、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要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支付办法,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能。要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确保在8月1日前实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计算机管理,努力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市劳动保障局要全力组织好金保工程建设,这一工程涵盖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和就业再就业等劳动保障各项业务,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平台。二是把经办服务向基层延伸。要充分利用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继续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把可以向基层、向社区延伸的经办服务前移到居民身边,为城镇居民提供便捷的经办服务。三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性发展。要整合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积极稳妥地将符合条件的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序列,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要严格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审核、管理,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这一点非常关键。

      从先期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城市来看,群众一般门诊就医大多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解决,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都是实行最低廉的制度。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在动员群众参加医保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能让群众以为交了140元后,什么病都能够报销。要从一开始就给老百姓讲明白哪些费用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大比例,让大家算清账。在其他城市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实行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后,再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就会发现第一年大家都提意见说没有实行保险,第二年大家又都提意见说保额太低。所以,一开始就要给群众讲清楚,参加医保是有限保障、不是无限保障,在大病情况下医保基金只能做到按比例分担。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政府成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研究具体措施,保证做到与市区同步推进。二要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快形成政府统抓,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城以下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推进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当前尤其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尽快确定医疗服务机构定点范围,确保参保居民的就医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价格部门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支持、理解、积极参与。人事编制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作,合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三要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本地工作方案,加强调度,加大督查,按序时进度抓好落实。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由本级政府审批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市劳动保障局要抓紧建立月报制度,及时了解各地进展情况,对进展慢的地区要实地进行重点督查。市财政、卫生等部门也要按照分工,切实加强指导。市政府将适时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情况组织督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最后,我再简要强调一下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养老保险等方面,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较高,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难度比较大。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特别是市区要在合理确定养老缴费基数的前提下,加大养老保险的征收力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很重要,现在我市的缴费基数已经接近苏南地区,这对扩大养老保险征收人数是个很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要做一些尝试。第一,要进一步推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相比较而言他们的缴费基数低一点。我市职工收入水平很不均衡,国有企业比较多,职工收入相对也比较高,这一部分职工收入就把整个徐州市的工资水平大大提升了,这样一来缴费基数就比较高。但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职工工资是无法和国有企业职工相比的,必须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的缴费问题,因为按照目前的缴费基数,有些单位是无力缴费的。所以,我们要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推进养老保险的同时,搞好灵活就业人员在此缴费基数上养老保险的征收。

       第二,要强化养老保险征收的考核工作。徐州市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下一阶段,要把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务工以及进城务工农民作为扩面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扩面征缴力度,强制性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面。要加快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城中村)参加养老保险的进程,特别对于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要研究具有较大激励作用的保障机制,形成与当前拆迁工作、乃至推动整个城市化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良性互动。在住房保障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城市的房地产往往用两个经济指标来衡量,一个是房价比,一个是租金比。房价比就是一户家庭买一套房子需要多少年。房价水平的高低主要是看房价比,按国际惯例房价比不能高于7。再一个就是租金比,房价高不高还要看租金占整个房价的比重。现在城市房价虚高,一个很重要的反映是,房价越来越高,而租金却不见增长,这是衡量房地产价格虚高很重要的一个参考指标。

       在住房保障上,第一,要保证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今年要扩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同时提供廉租住房。第二,就是稳定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我市现在正在进行一些探索,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所有的农民定销房变成商品房,南方已有个别城市在搞;另一个就是限制房价来拍卖土地,我们现在拿出三块地限价,根据两年内可能涨到的房价预测,拍卖的时候就进行价格限制。限价房只是针对首次买房者销售,同时限价销售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是否能成功还要经过一个过程,但毕竟我们需要探索。第三,对于不限地价、自由招拍挂的高档房产,让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房价上涨是大势所趋,但是不能涨得太快,每年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就是一定不能超过两位数的增长率。因为徐州还没有到工业化的中后期,等到人均dp达到3000美金至5000美金的时候,住房价格要有一个跃升,但是现在不到这个时候,我市现在的商品房均价是每平方米3100元,不能再高了。政府要采取措施保持房价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增长,并通过扩大土地投放,来遏制房价的增长。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要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科学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能够覆盖城乡的每一个角落,并随着经济增长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真正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普惠于民。另外,现在全市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最多的还是征地,所以请各县(市)、区领导要强化对农民的征地保障措施,防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形成信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我们今天会议的议题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对其它社会保障工作进行部署,通过几年的努力,给居民和农民构筑一道能够遮风挡雨的社会保障网络。

关于定点医保考核心得体会及感悟九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

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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