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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 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模板(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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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 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模板(六篇)
2023-01-16 13:29:16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推荐)一

一、总体做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确保扎实做好问题整改清零,问题全面清零、整改见底见效,根据督查反馈问题,镇上高度重视,真抓真改、立行立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台账,逐一整改落实,对账销号,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镇上成立脱贫攻坚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进度安排和督查落实;科级领导负责指导分管部门和所包村的整改工作;各村各单位是落实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整改报告机制,定期上报整改情况。建立巡视整改督查机制,镇纪委、镇党建办要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突出目标导向,深化问题整改。镇上对存在的问题要全面认领,主动对号入座,认真分析研究,逐项整改落实,把严字当头、实字托底贯穿整改工作全过程。

(三)靠实工作责任,从严督查问责。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镇级责任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分管中心站所和单位开展整改工作,各村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镇上不定时督促检查各村整改情况,对问题整改不力、敷衍应付和虚假整改的村和个人进行从严追责问责,务求整改工作实效。

二、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部分群众存在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仍然认为“合作医疗”的问题,部分群众对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不了解。

整改措施及成效:一是强化政策宣传。组织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及帮扶干部学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弄懂学通的基础上结合入户帮扶和大走访的有利时机,通过与贫困群众面对面、拉家常的方式,详细解读医保政策,逐步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二是巩固宣讲成效。组织镇医保专干、包村成员、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卫生院医保专干、村医等人员,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医保政策入户宣讲,让群众搞清楚“参保如何办、得病找谁看,病重怎么转、费用如何报”等关键问题,进而将医保政策精准宣传到每个家庭。经镇医保专干、包村成员、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卫生院医保专干、村医等人员对我镇627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入户宣讲医保政策,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熟知了最新医保政策,清楚了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下一步,我镇将认真按照省市县整改要求,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持续用力抓巩固、抓深化,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对已经整改落实的,及时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需要持续推进的,继续紧抓不放。强化政策宣传,确保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强化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在整改具体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源头防治,扎紧制度笼子,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整改成果不反弹、见长效。

2023年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推荐)二

甲方:________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乙双方以自愿、平等、互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以发展我省公益医保事业,增加乙方的经济收入,拓宽我省医保和就业渠道,为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为共同目的,就乙方代理发行甲方的'公益医保证'事宜,签定此协议。

第二条 乙方按照甲方个人发行'医保证'的资格要求,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或低收入证明等有效证明,填报:'医保证专、_____发行员申请表',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办理'医保证发行工作证',取得发行资格。

第三条 乙方获得发行资格后,给甲方交纳'医保证'预付款________元(或甲方认可的担保),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医保证'、发行报表和宣传资料,然后即可在所在地开展发行工作,并根据发行量结算发行费。

第四条 乙方的工资实行的是零工资制,劳动报酬及发行费用是发行费。甲方按照先发行后结算的原则给乙方结算发行费。分别是:a型发行费每证________元;b型________元;c型________元;d型________元;e型________元。甲方每月的15日之前根据乙方上个月的实际发行量给乙方结算。

第五条 乙方每三天向甲方报一次已发行'医保证'的'存根联、复核联'、对应现金和'发行报表',以保证甲方能够及时上报投保并输入服务信息,保障购证人的权益及时兑现。没有发行则实行零报告。迟报、漏报一次警告,两次扣发迟报、漏报对应金额的50%的发行费;三次不报则按照'医保证'的最高面值扣预付款或发行费,并解除合同,取消发行资格。

第六条 乙方须严格按照'医保证'的发行规定和面值价格发行,发现折价发行则扣除预付款和未结算的发行费,并解除合同,取消发行资格。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因需要采取的关于发行价格,发行费,发行办法等调整政策,同时,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

第八条 乙方在工作中须自觉维护甲方的权益和声誉,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和声誉的行为,或者乙方因违规发行受到持证人司法追究或其它司法追究时,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第九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_____发行员,与乙方是合作关系,乙方的社会统筹,养老、失业、医疗_____、依法纳税等事宜由乙方自理,乙方在社会上的一切行为是乙方的个人行为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答购证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对于因为不能兑现服务承诺的持证人,甲方有义务退证。

第十一条 乙方因故需要解除本合同,放弃发行资格,须提前30日以文字形式告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和发行'医保证'等的有关规定,交回证件和有关资料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预付款,结算全部未结算的发行费。

第十二条 甲方为'医保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为兑现'医保证'规定的服务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生效,有效期满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异议时可顺延一年。本协议生效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分歧,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交_____机构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推荐)三

20xx年,xx县医保局以落实"民生工程"为主线,以保稳定、促发展为重点,以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为核心,不断夯实医保各项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提升经办能力,确保了全县医疗保险工作健康运行的良好态势。

(一)扩面情况。

截止目前,72129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中:22093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8036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运行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目前, 基金收入824万元,基金支出2607.8万元,当期基金赤字1783.8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137.8万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目前,基金收入500万元,上级补助资金尚未到位。支出943万元,当期赤字44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390万元。

(一)努力实现全民医保。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抓、部门协作、基层操作、群众参与"的良好工作思路,全面开展扩面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年初,县委、县政府将居民医保工作列入了民生工程进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年底进行目标考核,整体推进居民医保工作。二是加强宣传。进一步加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求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用人单位,务必参加城镇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并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同时,进一步引导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工作目标。

(二)全面加强基金征收。在日常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把医保基金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征收工作。一是增强缴费意识。积极宣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增强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意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规范缴费基数。财政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工资加津贴的60%为标准预算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预算外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加强实地稽核。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到各参保单位开展稽核工作,对查出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依法予以征收。20xx年实地稽核参保单位15家,发现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11家,依法补缴210余万元。

(三)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定点医院是医保基金支出的源头,为监管好源头,杜绝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我们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把关。第一,严把入院关,杜绝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以住院代替门诊等违规行为。第二,把好治疗关,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防止基金浪费。第三,把好"三个目录"执行关,严防基金流失。二是建章立制。今年针对康复治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康复治疗管理的通知》,有效防止了小病大养的现象。三是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法律法规,采取面对面的方式授课。20xx年,到县医院、中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开展学习教育,发放医保政策宣传手册20xx余份,进一步增强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防范于未然。四是加强监督。通过到县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行为5起,挽回基金损失20余万元,有效遏止了冒名顶替、违规带药、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不合理收费、串换药品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全面开展即时结算。一是践行群众路线,方便群众就医购药。为进一步扩大即时结算工作,20xx年,我局在原来已实施即时结算的4家医疗机构基础之上扩大到现在10家。同时,还将即时结算工作扩大县外,将重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为异地即时结算单位,把xx市四川荣泰堂药房有限公司作为异地医保ic卡刷卡单位,初步解决了异地住院和ic卡异地无法使用的实际问题。二是落实上级要求,推行"一卡通"。今年6月,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全面开展全省医保"一卡通"工作。第一、积极按照省市要求与原软件开发公司进行了数据移植的谈判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软件开发公司愿意按照xx市人社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为推行"一卡通"奠定了基础。第二、全面采集异地就医人员基础信息和社会保障卡申领信息。我局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及时召开了参保单位采集信息的培训会,各参保单位已按时将所采集的信息资料报送完毕,共收到信息采集表1016份。

(五)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完善内控制度。坚持岗位轮换,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实现各业务、各环节的全程监控,阳光运行。在基金支出上,做到严格把关,转变以往事后监督为事中或事前监督,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二是提升服务质量。坚持"三优文明窗口"的建设标准严格要求职工,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开水暖心、一片真诚服务、一句祝福相送)提升服务质量,打造"阳光医保、亲情服务"的办事环境,让广大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六)扎实开展群众路线。全面建立便民制度。一是建立银行代扣制。针对居民每年医保参保交费不方便的突出问题,我局与金融部门联系,实行银行代扣,参保群众只需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参保费用,签订代缴协议,只要参保人员的账户余额充足,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完成参保手续,群众再也不用跑冤枉路。二是建立打卡直发制。针对本县参保居民在外地住院费用审核报销及费用领取时间长、职工在外地住院费用报销划拨到单位领取不方便等突出问题,我局全部实行银行打卡直发,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缩短了外地住院费用报销周期。三是建立简易审批制。针对参保群众办理帕金森氏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慢性特殊疾病门诊续办程序繁琐的突出问题,一律简化办理程序,参保群众每年3月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局年审登记,1分钟之内即可办理完毕;因病或行动不便的参保群众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由医保局工作人员上门复查;对长期居住在成都的老年群众由开江驻蓉老年人协会统一进行年审登记,汇总后报送县医保局,极大的方便了办事群众。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赤字严重。20xx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结余赤字1087.81万元,赤字统筹基金系违规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予以垫付,一旦个人账户基金垫付完,基金将无法运转,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无法保障。

(二)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参保意思淡薄。经统计,截止20xx年底,仍有卫生系统的乡镇医院、大型煤炭企业及其它规模以上企业等10多家单位未参保基本医疗保险,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

(三)小病大养、外出就诊情况仍然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参保人员对医疗需求的标准过高,本应在门诊治疗的常见小病,确要进行住院治疗;能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解决的,非要转到县外甚至到更大的医院进行治疗,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也浪费外地大医院的医疗资源。

(四)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诊疗行为监管未完全到位。由于人手不足,经费短缺,监督手段落后,加之懂临床的专业技术人才少,无法及时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尤其是外地就医的行为无法监管,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2023年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推荐)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推荐)五

20__年上半年医保科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与指导安排下,在各职能科室、站点大力支持帮助下,按照市医保处工作及我院实际工作要求,以参保患者为中心,认真开展各项医保工作,经过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全院上半年门诊统筹结算人次,费用总额医保支付门诊慢病结算费用总额医保支付医保住院结算人次,费用总额,医保支付总额,20__年医保住院支付定额910万元,医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现一并总结如下:

一、院领导重视医保,自身不断加强学习

为保障医保工作持续发展,院领导高度重视,根据医院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由分管院长负责的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安排医院医保工作,各站点、门诊主任为医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站点医保工作管理,同时指定各站点医保联系人,重点联系负责本站点门诊医保制度具体实施。自己作为医院医保科负责人,深知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运行,其与医院整体及职工、参保人利益息息相关,所以自己不断加强医保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对医保工作正确的认识,在领导与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积极投身于医院医保工作中,敢于担当,任劳任怨,全力以赴。

二、加强政策落实,注重协调沟通

为使医院参保患者全面享受医保政策,为使广大职工对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掌握,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逐一印发至各站点、门诊,将医保相关动态新政策及时公布于医院内网,加强与各站点主任沟通,认真督促指导学习落实相关内容,结合绩效考核,检查落实医保政策学习实施工作。

医保工作与医院各项医疗业务统一相联,所有工作的开展落实离不开相关科室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财务科、信息科、医务科、药械科、办公室等其他相关科室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与帮助,才使得全院医保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也着重加强与人社局医保处的工作联系,争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保障医院医保相关利益;上半年,医保处对我院各项医保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指导和支持,促进了医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利用夜校时间,联系医保处来我院针对门诊统筹等相关医保政策的落实进行了全面讲解,更好保障了医保惠利报销政策在我院的推行,不断吸引医保患者来我院定点就医。

三、不断提升医保工作主动服务能力,各项医保业务有序运行

在医保工作中,加强与各站点主任沟通,全力主动为各站点一线做好医保服务,特别是在门诊慢病联网结算初期,不管工作多繁琐繁忙,每天都要去各站点解决理顺一线在实际操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天都要数次往返市医保处,联系对接各类工作,保障门诊慢病联网结算在我院各站点顺利运行,确实保障慢病参保人在我院及各站点正常就医诊疗;主动指导各站点进行门诊统筹、门诊慢病的签约宣传,不断下站点指导一线如何将医保“三个目录”与实际诊疗工作相结合,让临床一线人员了解掌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报销项目,重视医保政策在我院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提高医院医保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参保患者满意度;完成医院及所有站点医保定点机构资格的申报工作,定点机构申报工作涉及的资料非常多,加班加点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行准备予以申报,顺利取得定点资格并签订协议;顺利迎接完成市医保处20__年度医保考核、20__年度离休记账费用的稽核工作,同时配合市医保处做好了不定期的各种医保检查工作;积极联系相关业务部门、科室解决一系列医保相关的问题:如各站点pos机故障、医保地维结算系统故障、读卡器故障、医保网络运行故障等;主动解决了存在门诊统筹、慢病签约及结算、住院联网、项目维护等一系列问题,对站点一线存在的医保相关问题,能自己亲身去解决的,绝不推诿,全力以赴,保障站点、门诊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力投身于繁忙地一线业务工作中。

四、不断加强离休人员就医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医保超支费用

离休干部作为我院重点医疗医保服务对象,定点我院离休人员现有320余名,平均年龄在85岁以上,多种疾病缠于一身,医疗保障需求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人均医疗费用不断正常,不断加大了我院医疗费用垫支,所以保障离休人员的就医合理规范,提高其就医满意度尤为重要,加强对离休人员的走访与沟通,听取其就医建议及意见,根据工作实际,与各站点主任认真沟通,在医保政策允许范围内,灵活运用相关规定,规范诊疗,合理检查,严格离休干部大病例规范使用,规避违规项目的出现,最大程度保障离休干部就医需求,提高其就医满意度;通过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记账费用自查,对上半年门诊及住院中离休干部记账费用中出现的违规项目,及时与各站点主任沟通,提出了具体整改落实措施,认真督促整改,同时在医院信息科的支持帮助下,通过his系统杜绝严重违规现象的发生,提高离休人员控制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认真审核并控制离休人员外转费用,将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从其报销费用中扣除,全部由离休本人自负,保障医保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医保最大程度的减少医保稽核支付费用扣减,全力保障医院整体利益。

五、注重医保卫生信用信息的完善及新农合工作宣传落实

按照人社局、卫生局的相关要求,加强医院卫生信用建设,将单位及所有医保定岗医师的档案信用信息全部录入山东省卫生信用网,制定医院卫生信用制度,加强定岗医师诊疗行为监督管理,提升卫生信用能力,我院被市人社局评为卫生信用b级单位,并给予我院全市优秀定岗医师名额一名;不断加强新农合新补助报销政策的宣传与落实,让更多的参合患者享受新农合惠利政策,我院也被市卫生局评为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

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自身在医保实际工作中存在学习能力还尤其不足,个人处理协调医保相关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医保工作创新的能力比较欠缺,还需要院领导、各科室主任及同志们的教导帮助与支持,在工作中付出,在工作中磨练,在工作中成长。

下半年工作打算及重点:

一、继续加强与市医保处及各相关科室工作的协调能力,运行执行好医保政策,保障医院整体利益;

二、下半年加大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病定点签约力度,促进医院整体业务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医保新业务学习,继续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实施力度,促进医保业务开展落实;

四、加大医保业务内部质控,特别是离休人员就医管理,制定完善离休人员管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控制不合理超支费用。

自己将在今后的医保工作中,认真学习,总结经验与不足,从细节入手,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更多更好地为站点一线、为参保人服务,为我院医保工作不断进步发展作出贡献。

2023年医保定点医药协议书(推荐)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2020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5号)和《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对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合理的用药服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决定于今年底明年初在全县范围内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服务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通过开展对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专项检查,进一步推进我县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惩处违规违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好用好医保基金,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这次检查结果作为对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20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0日。

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通过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用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定点药店是否仍符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用药服务是否违反医保经办机构与之签订的服务协议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存在以下的违规行为:

(一)盗刷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二)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三)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四)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

(五)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的主要条件要求(如营业面积缩减、营业时间药师不在岗、员工不参加社会保险等)。

(一)研究制定方案。2020年12月下旬,根据全市统一的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医保局。

(二)全面监督检查。2020年12月28日起,统筹协调各方资源,集中专门力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实现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检查全覆盖(现场检查表使用附件1)。同时,结合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情况及日常监管、智能监控和投诉举报等发现的线索,突出重点,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检查。

具体工作任务安排:每个局领导带领一个检查组负责县本级一个片区定点药店的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工作安排见附件2)

(三)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从专项检查开始至结束,对现场检查或市级抽查复核发现自查自纠不到位、仍存在医保违规问题的,及时依法依规从严顶格处理。

(四)检查工作总结。梳理各种查实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案例,及时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攻势。认真总结专项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有效措施制度化、常态化。局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股负责于2021年1月10日前,收集好所有检查材料,将专项检查工作形成总结,连同附件3及相关典型案例报送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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