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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 上市前的路演(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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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 上市前的路演(7篇)
2023-01-11 08:09:30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编码: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编码: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_____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与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

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_____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_____。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上海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_____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律师法》、《民事诉讼法》/《_____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_____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按照提交_____时该会现行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时元人民币标准结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二

_________市民政局领导:

股权投资就是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集合特定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团队的运作,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准上市公司,为其注入资金并提供“咨询+管理”的增值服务,在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投资收益后,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行业是一种集投资、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新兴行业,同时更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殊行业。

近几年,股权投资在_________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_________就有近6000亿的民间资金,目前有超过30家的专业创投、股权投资、金融机构、公司,加上在外_________人办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以及各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的投资部,外省市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驻_________事处等,估计_________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超过60家,管理和控制的投资资金超过100亿人民币,是_________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推进_________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上市、并购和重组发展壮大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_________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很快,但与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区相比,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政策了解和理解不够;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之间信息交流不够,有时会为一些投资项目竞争而盲目抬高价格;部分股权投资机构、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没有合理的渠道,反映行业的诉求;需要资金的企业找不到投资者;外省来温的机构找不到好的企业或者合作机构等。

为促进_________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壮大,规范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提升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企业的联系,我们拟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名单附后),联合本地以及外地的股权投资机构、基金、保险、证券、信托、担保、法律、会计等行业单位以及创新企业发起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是一家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股权投资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的宗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协调组织股权投资机构行为,实现行业资源共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与国内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管理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壮大投资公司队伍,帮助创新企业成长,促进_________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主要业务范围为:探索解决股权投资行业运作的深层次问题,促进股权投资行业新体制、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培训人员,开展咨询服务;为本会会员提供的其他各种服务。

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拟请_________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恳请贵局批准同意筹备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

关于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5000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乙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书》。乙方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本《承诺书》。一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应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

在本人担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遵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越权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尚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同意发布的本公司任何信息,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询问,及时如实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bp机:________________

关于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关于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五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 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六

今天召开全市建管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全面部署今年我市建管工作各项任务,动员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奋发图强,跨越发展,努力开创建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根据市委建设工委、市建委的部署,就全市建管工作谈两点意见。

一、20xx年建管工作回顾

20xx年,是我市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一年。全市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经受了"非典"严峻考验,圆满完成了建管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88亿元,同比增长17.5%;省外产值7.7亿元,同比增长22.2%,境外产值8.3亿元,同比增长124%。施工面积累计3280.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4.5%;其中住宅面积178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7.1万元,同比增长6.1%。实现利税11.5亿元,同比增长26.4%。

回顾20xx年全市建管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市场体系日趋完善

一是产业结构体系日趋合理。去年我市通过资质年检、扶持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等诸多措施,对产业结构进行了有效调控,使全市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比例基本趋于合理。目前我市劳务分包企业已达394家,建筑业企业类别由原来的13类扩大到31类。

二是市场交易体系日趋规范。通过标准程序、招标信息、评标过程、社会监督四个公开,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交易规则,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完善了招标投标网络管理系统,提高了建设市场开放度和透明度;开通了招标投标服务"直通车",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设立了造价资讯平台,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为投资决策提供了丰富、权威的市场信息,实现了由政府主导市场向政府引导市场的重要转变。

三是执法监管体系日趋健全。从严查处了一批违反建设程序、规避招标投标、擅自开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失信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182家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了处罚,对134家企业的292名负责人进行了预警谈话,做到了预控监管、超前防范、源头治理,促进了市场主体遵法守法意识的增强,全年违法违规案件同比下降29%,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市场体系的完善,促进了我市建筑业"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深度发展。目前,外地入青队伍达到103家,完成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34%,市场占有率大幅度提升,有力促进了我市建筑市场良性竞争,同时激励了我市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仅青岛建设集团去年省外合同额就达7.2亿元,产值3.2亿元,境外合同额达1.5亿美元,产值1亿美元,为全市建筑业企业起到了带动示范作用。

(二)质量安全继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

通过落实质量责任,强化结构质量抽检,推广应用新技术、开展环境质量检测和组织现场观摩会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业主和施工企业质量意识普遍增强。去年我市又获得1项"鲁班奖",4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11项省"泰山杯奖",10项省"装饰泰山杯"奖。优质结构工程比率稳步提高,环境检测一次合格率达到82.9%,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全面实施施工现场安全评估、监督人员到位和监督责任到位的"一评估、两到位"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重点防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显著增强,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防范能力大大增强,全市建筑施工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15以内。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制定实施了《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现场的现场围挡、临建设施、场容场貌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2次现场会强化引导,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有50 个工地获得了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其中示范工地14个。国际劳工组织对我市履行《167号公约》的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国安全生产报》连续六期追踪报道了我市的做法。

(三)产业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去年,我们重点抓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从业人员"三支队伍"建设,提升了产业队伍整体素质。按照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出台了《关于整顿规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通知》,全市5900余名项目经理参加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考试,淘汰了300余名政策法规水平不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将项目总监执业行为列为检查重点,对总监不到位、人员配备不齐全、压低监理取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使总监队伍的法制意识、竞争能力和执业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促进了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为保证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一些监理企业的外埠市场开拓成效明显,不仅在外地许多地方设立了办事处,而且有了较高知名度,树立了我市监理企业的良好品牌形象。培训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全年共对8000余名关键岗位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了从业资格上岗培训,对9000余名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进行了继续教育培训,新培训技术工人1.2万人,同时,成功举办了全市第三届建筑职业技能大赛,一大批能工巧匠脱颖而出,9名选手获国家技师资格,3名选手获"青岛市技术能手",3名选手获"青岛市青年岗位能手",近百名选手获高级技工资格。在全省建筑职业技能大赛上,我市代表队获团体总分第一和团体金杯奖、最佳组织奖。我市还分别在全国、全省建筑职业技能开发管理工作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

我市产业队伍的整体素质经受了实践考验。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冲击,各级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迅速建立三级管理网络,严格目标责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大防范措施,对建筑工地实行了24小时全封闭管理制度、每日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使全市建筑工地随时处于受控状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非典"原因,我市部分重点工程,一度面临施工人员严重不足的局面,各有关单位能够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服从指挥,服从调度,表现出了良好的整体素质,确保了我市工程建设在"非典"期间的平稳运行,为全市防"非典"取得全面胜利、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创新管理成效显著

一是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重大突破。解决"双欠"工作是去年建委的一项重点工作,我们在多次调研的基础上,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了两个文件,促进了工作开展。特别是国家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集中开展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活动,实行了联席会议、责任分解、部门联动和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集中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13.95亿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7.05亿元,圆满完成了省、市确定的目标。全市没有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为创建"平安青岛",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是推行电子政务取得新突破。按照"安全可靠、先进实用、经济智能、便捷高效"的原则,积极实施建管行政流程再造,建立了"网上建管"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了网上办公、网上公开、网上市场、网上互动、网上联动和网上监控。目前,已有19个行政事项部分或全部实现了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比率达到41.7%,减少了企业负担,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扩大了政务公开。"网上建管"已经成为建设系统一个新的服务品牌,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是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取得明显进展。在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了"履约担保、支付担保、投标担保"三位一体的担保制度,健全了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有效规避和化解工程建设风险,保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是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委建设工委、市建委,向为全市建筑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建筑业要继续发展壮大,进一步发挥支柱产业的经济拉动作用,还应当认真解决好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市场信用严重缺失,集中表现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市场供求不平衡,过度竞争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三是建筑科技含量不高,"四新"推广应用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四是安全生产依然严峻,一些事故隐患尚待根治。这些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到我们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同志们,现阶段我市正处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大城市"的关键时期,城市建设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建筑业面临着发展壮大的良好机遇和严峻挑战。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市场动向,走依靠技术、依靠管理、依靠质量、依靠品牌开拓市场、发展壮大的道路。

二、20xx年工作思路及重点任务

今年,全市建管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巩固成果,完善机制,加快发展,创新提高,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城市、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这一主线,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抓好清理拖欠、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市场监管和信用建设五个重点,提高工程管理、队伍管理、市场竞争、科技创新和行政管理五个水平。

(一)抓好五个重点,进一步夯实产业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们在清理拖欠、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市场监管和信用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我们要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照先进,进一步完善提高,夯实产业发展的基础。

一是切实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坚持前清后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三年内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目前,我市建设领域仍有拖欠工程款34.06亿元,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任重道远。下一步,对已有的拖欠工程款,要分清责任,分头把关,各司其职。对新建工程,重点把好三关:一要把好施工许可关。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近三年开发项目未拖欠工程款证明,同时全面实行施工许可公示制度,凡有拖欠行为且未按要求及时签订还款协议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二要把好过程关。凡有拖欠的开发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手续。三要把好验收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支付工程款认可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另一方面,要严格项目审批,完善担保制度,健全信用体系,加大市场监管和曝光力度,建立起从源头上防止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实行招标投标一票否决制。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对建筑企业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

二是贯彻《条例》确保安全

要以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主线,完善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点要从对工程实体的安全监督拓展为对各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的监督,继续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形成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防护费用、确保安全生产监控以及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三保一评"安全监管新机制。

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宣传、学习和贯彻两个《条例》,使全体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严格实施安全分级管理,健全各类应急预案,严禁无证生产,进一步强化事故隐患源的专项治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施工企业要依据两个条例和《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认真全面自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自保体系,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出台《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文明施工提供政策支持。全面开展达标活动,凡是工人生活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安全报监,市内四区及各市、区城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应达到100%,其它区域达标率不低于80%,切实把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当作一项大事,抓出明显成效。要积极行动,为全面创建"平安青岛"作出贡献。

三是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工程质量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要本着"事前预控、事中跟踪、事后服务"的原则,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夯实质量基础。严格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结构工程质量监管,确保结构安全。加大薄弱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努力消除监管盲区。对"新增通病、难点通病",实施专项治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加强工程检测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各施工企业要继续开展"qc小组"活动,大力推行"四新技术",加快开展iso国际贯标认证,进一步健全企业质保体系。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落实旁站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是创新市场监管机制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改革工程计价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年内凡是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清单招标。出台《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办法实施细则》,提高清单计价的可操作性。改革投标报价和评标方式,逐步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做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投资、企业利益四者兼顾,杜绝恶性竞争。同时,实行工程结算备案和施工合同登记管理,维护各方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今年将进一步扩大担保覆盖面,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实行担保的基础上,非财政投资项目均纳入担保范围。

全面推行企业中标后跟踪管理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跟踪企业中标后履行投标承诺、承包合同的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发挥招标投标的市场调节作用。对大型工程、重点工程,进行全过程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继续整顿招标代理市场。依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对代理项目发生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不良记录,负有主要责任的停止执业,净化招标代理市场。

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创新执法监督机制,做到对全市建筑市场的全面动态检查和统一处罚。进一步完善"预警谈话"预控模式,推行"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将执法工作前置。

五是实施建筑业信用管理新制度

信用缺失是制约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今年将重点强化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今天会议上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就是将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情况等,全部纳入信用记录档案,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处理后,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各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的信用记录,并每月上报信息,市建管局通过媒体、信息网等,每季度集中对外发布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并作为企业投标、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使市场各方主体能够及时了解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通过市场调节机制,让失信者失去市场,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五个水平,增强产业发展活力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要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必须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在工程管理方式、产业队伍建设、市场竞争、科技应用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大力增强支柱产业的发展活力。

一是改革项目组织方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建设监理、咨询、代理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年要率先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监理、咨询、代理公司,进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试点,全面跟踪,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助项目管理公司解决实际困难,以点带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方式的新突破,确保质量、安全和效益。

二是强化产业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水平

要加快高素质的产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在现有基础上强化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和新型专业承包企业,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包企业为骨干、以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建筑业行业组织结构,从企业数量及序列比例上建立合理的工程总分包体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外出施工,在"突出主业"的前提下,实施产业拓展,努力实现多元化经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重点放在培育国际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上,扶植大企业做大、做强,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引导小企业走专业化道路,向精、尖方向发展,形成优势互补、科学合理的产业结构,尽快适应国际化竞争。要加快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企业改制步伐,按照上级要求完成改制任务。

加快高水平的执业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重点抓好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工程师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对执业队伍的信用考评,对综合素质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业人员,坚决予以淘汰,逐步培养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技术全面,熟悉国际惯例,勤于思索、勇于实践的优秀人才队伍。同时,按照部、省的统一部署,做好项目经理向注册建造师的过渡工作。

加快高技能的施工队伍建设。搞好农民工培训,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心"三农"问题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要继续强化劳务分包资质管理,加快农民工向建筑产业工人转变步伐。规范用工合同,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开发,提高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技术水平。实行持证人员注册登记制度,严格持证上岗管理和持证后续管理。加大培训鉴定基地建设,对鉴定基地的硬件和软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高培训鉴定机构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是大力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水平

企业要发展,必须树立大市场的观念,在巩固本地市场份额的同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争取在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取得更大进展。建筑企业要苦练基本功,学习借鉴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机制,大力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强化与市场的同步联动,把握市场脉搏,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对接,打造企业品牌。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的意识,积极做好政策、信息、协调等服务,积极鼓励外出施工企业与国际、国内大承包商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加大对外出施工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是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建筑科技应用水平

坚持"以技术进步促质量提高"的思路,将技术进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动力和支撑,突出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全面实施科技兴业战略。实施《青岛市建筑业技术进步五年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应用激励机制,把企业的科技进步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与招标投标、工程评优等联动,进一步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加强对建筑企业科技进步的考核工作,将科技进步对建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纳入到统计体系中,作为评价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大力推广应用建设部推荐的10项新技术,创建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示范小区。倡导和鼓励建筑企业加强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借助社会力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五是创新管理服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今年7月1日起,《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我们要组织好学习培训,并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抓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同时,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政府工作提速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行政事项办理环节,整合业务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做到政务办理速度快、无差错、零投诉,实现政务办理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别要健全完善外商项目、奥运项目绿色通道和代办制,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网上建管",上半年要实现招投标报名、统计报表传递、企业年检、企业业绩上传等事项的网上办理,全面推进电子政务的深度和广度,使网上行政事项办理比率达到60%,使"网上建管"品牌进一步成熟。

同志们,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认清形势,抢抓机遇,明确任务,加快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用一流的业绩,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上市路演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七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掩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领域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含: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供给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请求,参与商量、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订、送达或者吸收法律文件;

5、应甲方请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剂;

6、 应甲方请求,讲解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长期、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任务

1、乙方委派 与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批准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调换律师担负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恳、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根据法律作出的断定,尽最大努力掩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供给的文件材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请求通报工作过程;

5、乙方律师在担负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供给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运动中,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担负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载,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任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供给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材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请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接洽人,负责转达甲方的唆使和请求,供给文件和材料等,甲方调换接洽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断定、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供给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丧失,非因乙方律师毛病运用法律等失职行动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法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产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干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上海市外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信费等;

3、征得甲方批准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调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耽误、失误导致甲方遭遇丧失的;

3、违背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任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捏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况,致使乙方律师不能供给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供给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背第二条规定的任务,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耽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遭遇丧失,或者违背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任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产生争议,应当友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矩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束缚力。或者甲乙双方如果产生争议应当友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国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

时 元国民币标准联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供给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法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法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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