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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座谈交流会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安工作座谈会心得体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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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座谈交流会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安工作座谈会心得体会(五篇)
2023-01-11 11:41:24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公安座谈交流会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情况

从警30年以来,我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动摇,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在大是大非上坚决向中央基准看齐,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但是,对照党章和党员标准,发现自己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很多不足:一是政治敏锐性不强。总觉得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高层领导应该考虑的事情,离自己远。对一些事不关己的错误言行,疏于制止,认为管好自己就行,党性观念和政治素养还不够高。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有偏差。党委会上,注重自己分管层面的事,对其它议题思考少、发言少;在安排分管工作时,征求意见少,发言往往先入为主,定基定调。贯彻决策部署存在本位主义思想,对本单位有利的就坚决执行,无利的就少下功夫。三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强调其他工作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责任制少。在党风廉政教育方面依靠基层单位自身和纪检部门思想严重,只满足于提要求、做安排,督导检查流于形式。

(二)学习教育情况

除参加集体学习,坚持自学,依托党员小书包等载体,认真学习《党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和规章制度,联系自身思想实际反思,对照规章制度要求检查,总的感到,自己在思想道德上严格要求,在遵纪廉政上能够自律,在履行岗位职责上认真负责。但同时也感到,自己的一些思想和行为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由于平时思想上对学习还不够重视,认为自己的工作相对简单,学得再多也没有多大用处,以致于放松了对理论知识的学习,看报刊杂志时,往往是看标题多、看奇闻趣事多,看理论文章少,对学习内容记得不牢,精神实质理解不透。对于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是用啥学啥,走马观花,不去细心钻研,学习效果不明显,业务知识掌握不够。

2、工作不够扎实认真。我多年来始终在机关工作,养成按程序按制度办事的习惯,对待工作有时墨守陈规,创新意识不强,争先创优意识不浓,满足现状、不思进取。缺乏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意识,以致工作中特点不突出,成效不够明显。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任务,没有创新性思路,不善于思考、动脑,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走一步算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只求过得去就可以了。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省事,照搬照抄,只图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抱有可拖就拖的心态,对问题采取逃避的方法,认为“车到山前必有路”,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

3、自身要求不够严。在以往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在思想道德上拒腐防变的防线没有绷紧,工作中有时不能够严格地坚持原则,存在有老好人思想。认为在现今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自己廉政建设上不会出大问题,有点小毛病无所谓。有了这种想法,有时接受一些单位和朋友的吃请,在不知不觉中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为滋生腐败培育了土壤。在思想上谈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行动上不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影响了组工机关的勤政形象。

一是认真落实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己在担任机关支部书记期间,能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真正把主体责任放在了心上、抓在了手中。自己能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二是认真落实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我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紧密结合分管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措施办法,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

(一)理想信念不够坚定。自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供职于公安机关,在党组织多年的悉心培养下,也在我本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下,使得我从一般民警走到今天的领导岗位,自始至终,我坚定不移地保持着自己的理想信念,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遵守“秉公执法,清廉为民”的公仆准则,并因此受到过表彰,得到过赞扬,为此我常常满怀欣慰。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上各个领域出现多元化思潮,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革新,自己在思想上偶尔会被冲击,会被误导,会被迷惑,导致我在坚守个人理想信念方面出现过微小动摇,这也是自己出现问题的主要根源。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我是土生土长于农村的,因此对农村和农民有一种特殊的情结,见了农民骨子里便生出一种亲切感,工作上也往往是站在群众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开展工作。这样的思想成就了我,使得我的工作成绩长期独树一帜,令人赏识。自己曾长时间分管政工、纪检、督察、信访等工作,工作环境基本不出办公室,每天被繁冗的文档资料、会议简报、宣传报道和信访等多头绪事情所纠缠,一间十数平米的房子隔绝了我和群众的联络,疏远了我和群众的距离,淡薄了我和群众的关系。独自静思的时候,我常常反省自己的过失,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宗旨意识淡化了,身为党的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带头深入人民群众,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只是一味地伏案写作,搞表面文章,这样的工作,意义究竟有多大。

(三)自我管理有所降格。我已到临近退居二线的年龄,工作上,渐渐地有了一点消极情绪,对待分管的工作尽心而为,争取好成绩,不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关心的少过问的少。学习上,主动求知的兴趣稍有减弱,读书看报少了些,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毛泽东选集、邓小平理论以及新时期党和国家重要的政治理论研究的不透彻,领悟的不深刻;钻研业务知识也不能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生活中,看到个别同志言行举止有失规范,工作态度不端正,生活作风不随俗,心里虽有看不惯的感觉,但嘴上少于表达,心想我一个快要退的人了,得罪这人干啥。上述种种,在对照、反省后,觉得这些想法和做法就是自己思想滑坡,对自己要求不严的表现,是很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这不仅影响个人的形象,更是关系到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声誉,必须立即彻底改正。

(四)党性修养有所放松。身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历经数十载的风雨砥砺和岗位磨练,自我感觉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都没有问题,无形中放松了自己,思想上麻痹了,警惕性降低了。在个别工作的处理上,被纷乱的人际关系搅扰得忘却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没有很好的坚持原则,做了选择,搞了变通。现在想来,正是因为自己不注意党性修养和锤炼,才使思想上布满了灰尘,给各类问题的产生埋下隐患。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今后必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对照《人民警察条例》不断的纠正改造自己。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政治素养,善于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是非分明。牢牢把握“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法制理念,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争取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赢得人民群众拥戴。

二是增强群众观念,甘于奉献。继续加强对焦裕禄精神、孔繁森精神的学习领悟,以身作则,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组织民警大力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弘扬延安精神,以延安精神为思想航标,指导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民服务意识,真正沿着“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阔步前进。

三是强化廉政思想,勇于清廉。时刻铭记“有容乃大,无欲则刚”警示语录,切实加强自我党风廉政思想教育,带头履行各项廉洁奉公规章制度,将廉政文化真实有效地融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促使自己起表率作用,带动身边人营造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正确树立权力观,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让老百姓有知政参政督政权,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个人主张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也不得以慰问或看望的名义变相请客送礼,个人保证不接受任何人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土特产。

四是增强勤俭意识,乐于俭朴。一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办公用房。对下属同志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我会及时向组织反应,绝不包庇袒护。二是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按照中央制度要求办事,不讲面子排场,不搞铺张浪费,杜绝迎来送往。三是赴基层督导工作,坚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陪同,切实减少基层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四是外出办公或参加培训学习,带头遵守活动安排和相关纪律要求,绝不借学习之机旅游度假,游山玩水。

推荐公安座谈交流会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根据市委和省公安厅党委关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统一部署,按照局党委的计划安排,我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相关必读书目,认真开展书面征询、调研座谈、谈心交心,通过自己查、群众提、上级点、互相帮的方式,对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五个方面,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刻进行对照检查、自我剖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这些年,自己始终把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铸警魂固根基,自觉讲政治守规矩,始终做到“两个维护”。但对照学懂弄通做实要求,还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系统深学上仍有差距。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还不够全面系统,工学矛盾处理不够好,存在零敲碎打、重此轻彼的现象,虽然也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逐字逐句学习,但学习的系统性不强、深度不够,雨过地皮湿,牢记、熟记、深记上还有差距。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习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以及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重要论述,缺乏学深悟透,满足于学过了、知道了,工作中拿来讲一讲、套一套,真正融会贯通还有不小差距。二是思想追随上仍有差距。对于习总书记的一些新思想、新论断、新观点,有时跟进领悟不够好,往往刚理顺上一两句,还没有完全吃透,这边新东西又来了,难以把握努力方向和基准点,尤其是在高起点、高标准上,没能一以贯之坚持,看齐追随还缺乏细致性、连续性和经常性。比如,站在政治全局高度理解执行中央扫黑除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还有欠缺,有时习惯于工作安排了、任务部署了,带头学习、贯彻、执行上还不够到位,反映出政治敏感性、洞察力、鉴别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联系实际上仍有差距。学习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学不透自然用不熟。从自身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学习成果还没有及时转化并运用到公安实践工作中去。对于公安队伍思想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不能用预见性眼光、前瞻性思维去观察思考和研究解决,还不能熟练利用新观点、新思路去引领单位建设和发展,致使抓工作落实还存在发力不准、效果不好等问题。

(二)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一是推动党建工作还需持续用力。有时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对党建业务熟悉不够,存在着方法相对单一、手段相对陈旧的现象,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手段,多是指导督促分管部门整理资料、完善台账、迎接检查,有时以会议文件落实上级指示;虽然也要求支部抓好主题党日、党员活动等,但对工作落实缺乏有效跟踪,存在支部学习教育、会议记录事后补记的问题。二是参加党内生活还需严肃认真。有时党员意识、党性观念还不够强,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不够经常,以事务多、工作忙为借口,参与党小组活动不够积极;有时参谋意识、建言献策不够主动,参加党委会的议事决策,涉及分管工作的就多说一些,不涉及的就少说一些,没有站在党委全局高度来思考研究问题;有时负责精神还不够强,与班子成员相互间交心谈心的时间较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顾虑还比较多,有些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批评的不批评,辣味不足。三是党员队伍建设还需关注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还缺乏行之效的有段,关注工作多、关注思想少,八小时以外还存在空白盲区;帮助党委选人用人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对于个别基层派出所部分岗位长期闲置等问题,汇报不够及时、解决也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对基层民警关爱服务还不够主动,主动了解工作和生活困难少,尤其对一些一线骨干,在调岗或争取解决职级待遇方面,关注得也不够多。

(三)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着力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统筹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抓好脱贫攻坚等工作方面。年初以来,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自己能够认真贯彻统筹疫情防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积极投身“平安xx”建设,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执法公信力。但深入对照反思,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主动担当克难还有差距。特别是在攻坚克难、冲在前面、勇挑重担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发挥出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存在畏难情绪,与纪委、检察院、法院线索沟通、情况通报不够及时,对深挖彻查工作心存顾虑、督导不细、调度不周,导致部分案件证据部分不能相互印证。虽然打击重点领域犯罪成效比较明显,但电信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逐年上升,给群众财产带来很大损失。二是持续推动落实还有差距。对一些重点工作、难点问题,没有持续盯住、狠抓落实不放,在基层派出所达标整治行动中,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相对缓慢,目前还有xx个派出派没有达标;破解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水平不高的力度不大,与先进地区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三是关心服务群众还有差距。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点、群众立场不够牢固,虽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但“网上办”整体水平不高,“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没有实现全覆盖;脱贫攻坚工作以身作则不够,虽然能够深入包保贫困村帮助解决困难,但真抓亲抓的主动性不强,脱贫成效还不够明显。

(四)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照党中央提出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加强科学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一是理解把握还不够透彻。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还局限于初步、浅层和表面,对于一些新思想新战略新观点,字面领会多、要义把握少,对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认识理解不够深入,对于如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还没有跳出传统思维、习惯套路。二是参与谋划还不够到位。围绕局“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自己也着眼履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深入调研,也能够积极发挥意见建议,但有时系统性、前瞻性不够,对于如何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如何提升执法理念和水平、如何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课题,还存在思路不够清晰、措施不够具体的情况。三是思想解放还不够大胆。围绕推动公安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更多的还是靠传统思想、凭惯性思维以及固有的工作经验,更多的还是满足于落实上级指示、完成年度任务,没有真正的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创新的眼界进行分析研判、拿出方法对策,一些工作推进的成效不够明显。

(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旗帜鲜明批评和纠正违规违纪言行,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谨守权力边界,严守纪律规矩,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发挥好示范作用。但对照高标准严要求还有不足。一是精神状态还需振作。近几年,随着年龄阅历的增长,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之工资水平有所提升,个人对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想法多了,拼搏向上的奋斗精神弱了,有时还存在“歇一歇”“松口气”的念头。二是工作作风还需改进。受懒惰思想羁绊,抓落实标准不高,满足于部署了、传达了,“二传手”现象还存在,尤其到基层深入调研不够,对情况若明若暗、不深不细。三是从严治警还需加强。履行从严治党的责任还不够强,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还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对于发生的个别违规违纪问题,有时总考虑工作辛苦不容易,以批评教育代替问责惩处,弱化了应有的警示性和震慑力。四是以上率下还需做好。有时执行制度规定的自觉性不高、防微杜渐的警惕性不强,在公务接待、公车使用方面仍存在打擦边球和管理不严的现象。

(一)学习改造有所忽视。没有深刻认识到党的创新理论作为人生“方向盘”、“指南针”的重大意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还存在任务心态、应付思想,没有真正掌握精髓,理想信念的引领作用出现减弱,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明显不足。

(二)党性锤炼有所放松。长期以来受工作繁忙的影响,学习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抓好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紧迫感不足,逐渐放松了党性锻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不能按规定做到位,有时存在少干少出错、少说少惹祸等消极思想,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党员表率作用。

(三)宗旨意识有所弱化。没有深刻认识到公安机关的最大工作是群众工作、最大基础是群众基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得不够牢固,抓工作的出发点没有真正落在群众满足、群众受益上,深入群众嘘寒问暖不够、拓展服务渠道手段不够、提升群众满意度不够。

(四)创业标准有所降低。有时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不出事、保平安上,缺乏新的事业追求,存在怕冒风险、安于现状的思想;有时在探索解决影响制约公安工作的深层次问题上,还有等靠思想,不愿下功夫真抓深抓;有时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对纪律规矩还缺乏发自内心的敬畏,严格执行的自觉性不强。

(一)带头提升政治能力。坚持把深化理论武装、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课题来践行,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不断加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的培养,确保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带头振奋精神状态。自觉把工作当作事业干,恪尽职守、敬业奉献,以制订“十四五”规划为牵引,全力谋划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深入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当好维护稳定、助推发展的中坚力量。

(三)带头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强化标准意识、质量意识,坚持在抓小、抓细,求准、求精上下功夫,努力争创一流,多出精品;树牢宗旨意识,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用真心和真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日常群众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做到闻令而动、迅速落实,着力纠治好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性问题。

(四)带头严格约束自己。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目标要求,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发挥好表率示范作用;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围绕任务清单,一项一项抓落实,始终保持从严执纪态势;严格遵守纪律规矩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带头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推荐公安座谈交流会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推荐公安座谈交流会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20xx年我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目标,以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切入点,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抓手,以保障民生为根本取向,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全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强的法律保障。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机制

为了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加大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狠抓组织机构,网络建设,成立了区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权责分明,具体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各职能股室具体抓,形成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

1、围绕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

今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区普法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向全区下发了《关于印发**区20x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推进**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目标责任。一是结合各种宣传形式,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宣传周”、“3.15”消费者维权日、国家安全日、政务公开日和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以“宪法?法律宣传月”为契机,开展自治区第十三个“宪法法律宣传月”,在宣传月中,针对性的开展法治宣传力度,履行社会宣传职责,为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发挥应有作用;发放宣传单4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群众近40余人。三是组建普法宣讲团,积极开展“法律六进、送法下乡”、“法律进学校”系列活动。积极建设“法治之窗”,同时通过编发短信、微信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今年共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活动3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0余份(册),接待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

2、围绕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二是依托“维稳基石工程”三级联动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落实乡镇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三是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举办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重点对人民调解的技巧方法、《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的规范填写与制作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进一步提高了调解员的法律水平,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四是紧紧围绕社会难点、热点,以及各种节假日、重大时间段,开展定期不定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了**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海事纠纷联调中心石卡工作站。进一步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截止10月底,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875件,成功调解2783件,成功率96.8%。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不和谐因素,真正发挥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3、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积极作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录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做好衔接工作。截止10月底,新增刑满释放人员176人,共安置、帮教176人,安置率100%、帮教率100%。目前均已建档、回访,思想状态稳定。同时各乡镇司法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举办了宣传教育培训,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强化对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规范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同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或重新犯罪,全面提升矫正工作水平的新局面。20xx年1月,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邀请了市司法局、区检察院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授课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学习社区矫正涉及到的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切实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同时积极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1-10月我区各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审前调查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共办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11件,区人民法院采信11件,法院采信率为100%;各司法所每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及参加公益劳动各八小时以上;实行社区矫正排查机制常态化,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监管,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书面警告46人。截止目前,共有社区服刑人员131人,其中管制9人、假释8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缓刑112人,无一人重新犯罪或脱管漏管。

4、围绕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一是加大法援宣传力度。公布法援热线电话,落实律师值班制度。采取“点援制”案件审查负责制等,多形式监督律师办案。今年以来共发送法援宣传资料5000多份,上街下乡宣传8次,入户专访80余人次。二是落实“应援尽援”,确保贫困人群和特殊人群享受政府的法律援助权利。三是推进“一平台六中心”建设,构建区、乡镇、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平台,不断拓展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努力实现“应援尽援”,不断扩大受援面。截至目前,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0件,其中民事案件160件,刑事案件10件。四是健全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积极选派熟悉农村工作、有基层工作经验和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村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涉法涉诉案件处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自20xx年1月以来,全区各村法律顾问共解答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开展法律援助专题讲座1场次,协助调解矛盾纠纷15起,提供法律援助5人次。五是开展律师介入涉法信访工作,化解各类涉法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六是推进“律师进社区”示范点工作,社区律师每周到社区坐班,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调处矛盾纠纷、参与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使居民足不出户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老百姓普遍肯定。

5、扎实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按照区委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帮扶结对认亲”活动,局机关10名干部与23户贫困户结成对子,进村入户开展帮扶活动,宣传扶贫政策,做到“常来常往不断线”。同时对当前本村如何用精准扶贫的各项政策和精准施策与村两委班子开展座谈,并向每户贫困户告知了对他们的脱贫措施,每名结对“亲戚”详细了解每位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对他们存在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一记录,为日后扶持奠定基础。

(三)以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和“两学一做”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强化队伍建设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司法局紧紧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核心,从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改进作风等方面入手,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和落实理论学习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

2、坚持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一是我局及时召开动员会议,并提出了要求,要求全体干警通过对照检查,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和深层次原因,全体干警对照提出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和深层次原因,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二是为进一步增强司法局全体党员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落实于行,及时召开了“两学一做”动员会,并制定了学习计划,通过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相结合促进问题整改,推动全体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扎实推动全局作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四)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在开展工作中,各部门的协调和衔接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继续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各普法成员单位的积极配合力度还需加强。

3、司法行政队伍人员编制不足,存在一人一所和一人多岗的情况。现有人员编制与实际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干部队伍趋于老龄化,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1、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人民调解法》宣传。要深入挖掘人民调解工作中典型的经验和做法,对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宣传。

2、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力度。

3、加大对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各普法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力度,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继续抓好法治文化建设。

4、加强队伍建设。加大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力度,利用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队伍的积极性,公开招录人员,配足配强乡镇司法所人员队伍,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5、进一步做好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衔接工作,扎实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监管工作,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及刑满释放人员的排查走访工作,确保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的社会稳定。

6、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做好涉及拆迁、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全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拓宽便民服务渠道。

推荐公安座谈交流会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按照要求,我重点对照党章党规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找出的问题、存在的顽瘴痼疾、开门纳谏反馈的问题、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等进行梳理汇总,深刻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明确了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现作如下对照检查。

(一)在理论学习方面,存在着不求进取,不能精益求精的问题。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能力不强,宣传、解释政策、法律的能力欠缺。

(二)在理想、信念方面,存在着政治敏锐性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不够强的问题。

(三)在宗旨观念方面,存在着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不够的问题。好人主义严重,不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善于帮助和关心同志。在认识公安交警工作的高度上把握不够,认识不深。执勤工作中,存在着对当事人态度不好、思想工作做得不细的问题。人民群众来办手续,遇到自己工作忙时,态度不热情,没有做到“忙时与闲时一个样”,对待群众的一些咨询,不属于自己办理的事项,没有耐心解释,服务不够周到。

(四)在业务学习和工作方面,存在不适应的问题近年来,工作满足于过得去,对一般性的、事务性的工作,不动脑筋,不求进取,照搬照抄,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对新形势下公安交警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少对策,破解难题的能力不强。

(五)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着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够积极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对机关党委组织的活动缺乏兴趣,对党委组织的政治学习在态度上不够认真,得过且过;纪律观念不够强,工作作风比较松懈,有时迟到或早退。

⒈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有走过场,水过地皮湿的思想。学习不刻苦、不深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轻视理论武装工作,在理论学习上心浮气躁。如刚开始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与心得。

⒉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也有所滋生。在工作实践中,宗旨观念有所淡化,群众利益观念不强。

⒊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比较淡薄。对做好公安交警工作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识不深,不能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联系起来,做好自己工作。

⒋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当前激烈竞争的形式认识不清,没有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大局观念,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习惯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创新的思维不活。

⒌进取精神不强,满足于维持现状,缺乏钻研精神。对新形势下公安交警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⒍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方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尤其是在工作作风上,不够严谨细致。

随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照检查,分析评议,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增强宗旨意识。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从提高公安交警公信度和树立警察良好形象出发。

第三,增强大局观念。坚决克服过去在执法工作中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淡薄的问题,在工作中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全局联系起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培养良好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工作责任心,逐渐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执法纪律,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廉洁自律。

第五,努力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公安交警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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