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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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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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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案。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注意避免使用俗语成语等陈词滥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一起提升写作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二

尽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迈上了新台阶,但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出口受阻现象还时有发生。下文是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xx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从20xx年5月1日起,凡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在各级农业部门的积极组织和协调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当前已步入了规范、有序、快速发展的轨道,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格局。截止20xx年底,全国共认证无公害农产品47965个,获证单位23909个,产品总量2.65亿吨。其中,种植业认证产品35389个;畜牧业产品6065个;渔业产品6520个。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4915个,其中,种植业产地29871个,面积规模3905.51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30%。畜牧业产地面9758个,养殖规模39.16亿头(只、羽);渔业产地5286个,面积267.26万公顷。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三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四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人们对大白菜的食用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我县在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三品产业的大环境下,积极推广无公害大白菜栽培技术,鼓励农民扩大种植面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作者:张勤祥刘安国朱道坤关丽晶作者单位:张勤祥,刘安国,关丽晶(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黑龙江,龙江,161100)。

朱道坤(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黑龙江,龙江,161100)。

刊名:中国园艺文摘英文刊名:zhongguoyuanyiwenzhai年,卷(期):25(11)分类号:s6关键词: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五

申请人:王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131*****。

用人单位:单位地址:法人代表:

单位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认定年月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事实情况。

2012年7月20日15时许,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具体描述受伤经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某(按手印)。

2013年1月15日。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六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或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农药、化学肥料、激素等物质,通过科学管理和生产方式,获得的食品安全、环境友好、营养健康的农产品。作为现代社会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无公害农产品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就笔者在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的经历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进行描述。

第一段:背景介绍。

无公害农产品是农业生产的一种新型方式,它以保护环境、提高食品质量为宗旨,深受人们的喜爱。在现代社会,农产品质量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无公害农产品成为一种理想的食品选择。笔者在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之后,对其有了深刻的体会,并从中受益良多。

无公害农产品有着许多优点,首先就是其安全性。无公害农产品严格限制了化学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的使用,具有较高的安全系数。其次,无公害农产品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减少了对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的污染,有效改善土壤的肥力。此外,无公害农产品还注重合理使用资源,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这些优点使得无公害农产品成为了人们健康饮食的首选。

当笔者第一次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时,心中充满了期待和疑虑。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笔者很快发现了它的优势。首先是品质上的不同,无公害农产品的口感更好,色香味俱佳。其次是营养价值上的提升,无公害农产品更注重保留食物本身的营养成分,使人们在食用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营养。最重要的是,无公害农产品在收获、生产、储存等过程中严格执行无公害标准,保证了食品的安全性,让人们吃得更放心。

第四段:对农业生产模式的思考。

无公害农产品的出现,不仅对人们的健康饮食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也对农业生产模式提出了新的思考。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长期以来一直依赖化学农药、化学肥料等,而这些物质的使用正逐渐引起了人们对于农产品质量的担忧。因此,无公害农产品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通过采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新生产方式,可以减少化学物质的使用,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五段:总结。

无公害农产品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健康、更安全的食品选择。不仅如此,无公害农产品也改变了人们对农业生产方式的认知,促使农业向更加环境友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食品质量的重要性,并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在推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会坚持购买无公害农产品,同时也会向身边的人传递这一理念,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为建设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七

日本农产品销售比较顺畅,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他们能充分借助网络的力量,做好产品的推广和宣传工作。日本农产品加工者注重信誉,在价格、口感和质量上绝不会因为是网络销售而出现偷工减料或是缺斤短两的事情,加上当地的物流服务比较发达,这就保障了网络销售的顺畅。

二是日本各地农村都建有农产品销售市场。这些销售市场基本都建在高速路出口或是休息站,以及国道旁等交通便利的地方,销售价格几乎是城市超市价格的四分之一左右,这样就把物流成本充分返利给顾客。这些蔬菜水果十分新鲜,不会出现宰客这种缺乏诚信的短视市场行为。低廉的价格和上好的质量,吸引了很多自驾游游客的光顾,而当地人也经常到这里采购。三是日本农民的政治地位是很高的,很多出身于农村的国会议员都不敢得罪当地的农村选民,所以在法律制定等方面就充分考虑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利益,在农产品补贴和外国农产品准入等各方面予以特殊照顾。

【点评】注重多种形式的应用,尤其是网络销售和交通位置的利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农民在生产中的自主和创新能力,对于国内合作社而言,需要政府在政策方面予以放开并支持。

美国:加强协约订单和直销模式。

第一,美国农产品营销现状的特点是主产地集中在少数地区,产区农产品的生产高度专业化、规模化。美国果蔬营销主要是农场主与生产合作社、产地中间商和大型超市或批发企业签约进行销售(占销售量的98%)。大型超市、连锁经销的零售商左右鲜活农产品交易,大部分农产品由产地经物流配送中心直接出售给零售商。

第二,直销主导模式。美国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的选择与其大农场经营和连锁超市的迅猛发展密不可分。美国农场经营规模大,90%的农场主平均拥有土地在10000亩以上,而且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布明显。这使得单个农场或协会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就可以直接为零售企业提供大批量多品种的农产品。生产者或生产者团体在产地将产品进行分级、包装处理后,直接送往大型超市、零售连锁店或配送中心,许多大型连锁超市自建配送中心,直接到产地组织采购。

第三,美国的行业协会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务。如蔬果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种行业组织,成员包括蔬果生产者、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进出口商,主要任务是组织蔬果流通、交流信息、衔接产需等。美国农产品78.5%从产地通过配送中心直接到零售商,农产品物流环节少、速度快、成本低、营销效率高。美国通过使用条形码技术建立追踪系统,对产品供应链的物流流出状况和上游流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回溯,流通效率相当高。

第四,美国通过使用条形码技术建立追踪系统,对产品供应链的物流流出状况和上游流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回溯,流通效率相当高。以合约、订单为主的协约交易方式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流通渠道短、环节少、流通效率高。

【点评】国内农业现在的主要趋势也趋同于美国,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前要完成的土地确权,也是在支持大农庄的发展,今年一号文的“家庭农场”就是改革信号。

巴西:强调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作用。

巴西政府非常重视合作社组织的作用,通过形式多样的合作社组织推动农业生产,促进产供销一体化。合作社在供应生产资料、加工销售农产品、提供技术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巴西全国合作社联盟统计,,巴西农业合作社达1543个,合作社成员有近100万人,农业合作社营业收入以及直接出口农产品总额都比十年前增长近三成。巴西农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南部的圣保罗州等地。这些地区大多是地少人多的家庭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使这些小农户能够联合起来,共同组织农产品的贸易和加工,从而增强小农户的竞争力。

【点评】巴西的农业合作社通国内的极为相似,众多的合作社现在也开始以联社的形式出现,增强小农户的综合竞争力,除了要进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包装之外,逐渐走向联合才是农产品营销的一条大路。

德国大约1/3的水果实行农民直销,将近50%的蔬菜采取农户市场直销方式。农户直销形式多样,如在农场设立直销店,到专业市场承租柜台进行直销,根据订单直销送货上门,在一些发达地区还实行网上订购和邮购。

直销方式能在营销上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实行产销无缝对接,防控了资本插手炒作,避免了生鲜农产品的大起大落。

在鲜活农产品的零售服务上,农产品物流信息化程度普遍较高。大规模零售店都安装了eos系统(自动定货系统),与交易对方联机,并有van(附加值通讯网)将食品工业和批发业联结起来,从而大大提高了流通效率。在欧盟,已经建立较完善的电子虚拟的农产品物流供应链。供应链。如荷兰,安装有世界最先进的拍卖系统、新式电子交换式信息和订货系统。

【点评】农产品流通是制约农产品市场快速发展的紧箍咒,现代物流的建立需要破除地方割据的现象,从市场的角度去发掘和扶持全国性企业实力提升。政府的参与角色要适当减少,放开市场,让企业自有竞争,逐渐走向“区域联合、全国联通”的良好发展局面。

【专家综评】。

农产品营销专家张旭东认为:国外农产品营销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三点:减少流通环节、鼓励多渠道创新,放开市场活力。对于国内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而言,一方面要积极进行产业大联合,同时相关市场的联动尤其关键,不能依赖政府的干预和调节,真正由市场的经济之手来调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产品追溯和生鲜物流方面做到更多的技术转化,这些基础齐备了,结合当前的电子商务手段,直接实现农产品的网络营销和网络渠道服务的全面提升,对国内的农业企业来说都是值得借鉴和实践的。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八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从205月1日起,凡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在各级农业部门的积极组织和协调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当前已步入了规范、有序、快速发展的轨道,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格局。截止底,全国共认证无公害农产品47965个,获证单位23909个,产品总量2.65亿吨。其中,种植业认证产品35389个;畜牧业产品6065个;渔业产品6520个。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4915个,其中,种植业产地29871个,面积规模3905.51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30%。畜牧业产地面9758个,养殖规模39.16亿头(只、羽);渔业产地5286个,面积267.26万公顷。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第十七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标志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地名标志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办法和编码规则。

(二)地名标志检测报告。

(三)地名标志分布图。

(四)地名标志登记表。

(五)地名标志照片。

(六)地名标志的检查、维修、更换等有关资料。

(七)地名标志移动、拆除和查处损毁地名标志的有关资料。

(八)地名标志招投标有关资料。

(九)地名标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条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质、营养、无公害食品已成为我国市场消费的主流和趋势。为此,从以来,特别是去年农业部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区从完善体系、夯实基地、强化管理三方面入手,以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为切入点,推进我区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进展情况范文搜网-。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全区新认定产地23万亩,累计达到35万亩,使我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达到食用农产品耕地面积的71.8;新认证番茄、黄瓜、西葫芦、茄子、辣椒、大葱、马铃薯、苹果、梨、葡萄、枣、大红枣、紫晶枣、富贵枣、空心脆枣、玉米、小麦、小米、葵花、绿豆、红小豆等产品21个,累计达到38个。

绿色食品认证。我区天利同翔农产品开发公司的梨枣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认证面积500亩,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榆次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领导组,统一对无公害生产涉及的环境要素、生产要素及市场进行协调管理和监控,同时完善了乡镇、村分别成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领导组,并且区、乡、村层层签定了责任状,做到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二)夯实基础。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中,我们坚持远离污染源,要求距公路100米以上,并对基地菜农实行以村登记、以乡造册、以区建档的办法,稳定了基地面积,增强了农民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保证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我区已建立了2个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站,配备了10名专职工作人员,建设化验室81平方米,购置设备2台,并建立了4个基地的蔬菜质量检测抽样小组,从而形成了抽样、检测、化验工作的网络体系,为榆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项目牵动。我们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把更多的.优质农产品推向市场。20我区争取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整体推进项目,是全省6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整体推进试点县之一。通过项目实施,不仅认证面积和认证品种上实现了大的突破,而且配套推广了农业病虫害物理防治、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等,极大地规范了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有力地提升了全区农产品的品质和知名度。水果通过实施5万亩无公害果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实际指导操作面积已扩大到9万亩,无公害果品生产已初具规模。

(四)强化管理。从行政法规、农业执法、规范生产、安全监测、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六个方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和管理办法。区政府秘书处转发了山西省政府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区农业局转发了山西省政府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暨严禁在蔬菜果树上使用高剧毒农药的紧急通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榆次区红枣无害标准化生产规程》、蔬菜中心制定了《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生产手册》、区农业局制定了《红枣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红枣农药使用准则》和《红枣肥料使用准则》三项标准等。除已制定红枣、蔬菜、水果、畜牧等行业标准化规程外,全区统一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榆次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已制定完成,标准化生产规程在全区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2、从农业执法的角度,组织农业、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深入农资市场,查处清理各类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尤其是无公害蔬菜基地范围内坚决杜绝违规农资露面,一经发现,按照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已有9人获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初步组建。

3、从规范生产的角度,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培训活动。2005年举办了科学使用农药等内容的质量安全宣传活动42次、6000余人次,发放了各种宣传资料6000余份,与此同时,我们利用广播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涉及农民24000余人次,有力地提高了广大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无公害农产品种植技术。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二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消费者,我们时常听到“无公害农产品”这个词。它是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不使用任何添加剂和转基因技术,且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采用了环保的方式进行生产的方式的总称。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对无公害农产品的心得体会。

首先,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更加优良。由于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方式与传统农业大不相同,种植者更加注重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尽可能保持土地和环境的原始状态。在无公害农产品中,没有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也没有使用任何添加剂,因此农产品自然纯净,味道更加鲜美。我曾经品尝过一次无公害农产品制作的蔬菜,从外观到味道都与市场上的农产品有很大的区别,无公害农产品更加新鲜、口感更加细腻。

其次,无公害农产品更加安全健康。传统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会残留在农产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而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方式不使用这些有害物质,因此更加安全。在市场上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我可以放心食用,不必担心摄入了过多的农药残留物而对身体造成损害。这也是现代人追求健康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

此外,无公害农产品对环境友好。传统农业生产会使用大量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这些化学物质会污染土壤和水源,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无公害农产品遵循自然规律,不急功近利,更加注重生态平衡的维护。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方式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相反,它们还能改善土壤质量和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购买无公害农产品,不仅是对自己健康负责,也是对环境负责,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另外,无公害农产品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传统农业生产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低产、低效、低收入等。而无公害农产品因其独特的品质和营养价值,受到许多消费者的青睐,价格也相应较高。农民通过生产和销售无公害农产品,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向之一。

最后,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应该积极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选择购买无公害农产品,多通过专业的渠道购买,如农产品专卖店、线上平台等。同时,我们也可以加入无公害农产品合作社或农场,亲自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或种植,与农民一起探索绿色农业的道路。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既保护了自己的健康,也为农民增收和环境保护做出了贡献。

总之,无公害农产品不仅是一种产品,更是一种生活方式的体现。它代表着一种对自然、环境和健康的关注和追求。在现代社会,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为自己、为农民、为环境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三

食品标志指的是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的最佳食用期。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四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受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生产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生产技术规范;。

(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近半年之内的农产品基地环境测试报告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抽检报告。

经销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近半年之内的抽检报告;。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已经取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新增加项目种类或项目种类发生变化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申请者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批准后,颁发证书,进行公告,并于批准后30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使用标志的申请,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复审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其生产或经销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六

安全农产品分为三个层次:无公害农产品是第一层次;绿色食品是针对最终农产品而言的;有机食品则注重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严格控制.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自良好生态环境,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或加工,农药、重金属、硝酸盐及激素等有害、有毒物质含量(残留量)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安全、营养的农产品.

作者:王庆贵邢亚娟作者单位:王庆贵(黑龙江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

邢亚娟(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

刊名:中国标准化英文刊名:chinastandardization年,卷(期):“”(5)分类号:f3关键词: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七

近年来,农作物病虫草危害逐年加重.随之,农产品农药污染及残留严重,人员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郑州市于1999年8月13日发布了郑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政府令.

作者:殷花娥胡锐沙广乐吴营昌邢彩云柴升李月瑞作者单位:殷花娥(郑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

胡锐,沙广乐,吴营昌,邢彩云,柴升,李月瑞(郑州市植保植检站)。

刊名:河南科技英文刊名:henankeji年,卷(期):2004“”(12)分类号:关键词:

文档为doc格式。

无公害农产品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图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样例)[2]《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

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

第十五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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