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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常识课的心得体会总结 基本生活常识课心得体会3000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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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常识课的心得体会总结 基本生活常识课心得体会3000字(6篇)
2023-01-13 16:19:46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基本生活常识课的心得体会总结一

在科研课题的讲座中,黄志红和傅荣两位专家紧紧围绕我们一线老师在开展课题研究时的一些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黄志红教授教会了我们如何选题,傅所长教会了我们如何申报,令我在科研方面茅塞顿开,理清了课题研究的思路。

中山大学陈春声教授,为我们主讲了题为《人文学科与现代教育》的讲座。陈教授以“何为人文?关乎人文以关天下。”作为导入,为我们将“人文科学”的历史本质与现代教育的关系娓娓道来。在陈春声教授眼中,思想的发明重于知识的创造,有价值的思想基本上源于学者个人的“孤独思考”。 陈教授的讲座让我们陷入沉思,我们服务于基础教育第一线的教师,是不是不该把“人文科学”,作为神像供奉起来,只满足于侈谈人文精神,是不是要让“草长莺二月天,拂堤杨柳醉春烟。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这样一幅舒心而充满童趣的画面重回生活?

军事评论家马鼎盛教授分析了岛屿问题、中菲关系问题、中美关系问题,不但关乎军事,还关乎历史背景,还提出“国家如何在和平发展的同时保证领土的完整。在世界新军事变革迅猛发展、世界军事强国已进入军队信息化阶段的新形势下,我军仍处于机械化半机械化发展阶段,亟待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如果不加快国防和军队建设,势必会进一步拉大我军与发达国家军队的差距,一旦发生战争就可能陷于被动,经济建设的进程也将被打断。而且,随着我国在全球范围的战略利益不断增加,利用国际市尝国际资源的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就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高军队的实战和威慑能力,保证军队在任何时候都能从容应对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和考验。马先生的讲座让我们教师对当前国家的军事力量和外交行为有不同角度的解读,切实让我们感觉到富国之梦需要几代人不断的努力。

项贤明教授的《国际视野下的创新人才培养》听了使我们焦虑,我们的创造能力在哪里丢失了?如何找回来?通过跨国家的观察与追踪,我们看到美国为学生提供了多远课程和开放的发展空间;综合的作业和扩展阅读以及充分的动手试验的机会。而中国的课题教学很大程度体现了单一的教师权利中心,学生的发言也是权利中心操控下的“积极发言”,学生所谓的自我表达其实就是“鹦鹉学舌”,课堂上认真听讲已作为一种美德的驯服。录音式的学习方式已经成为中国学生创造力培养的最大阻碍。要想中国能培养出有创造力的新一代,我们必须重新理解教育,改变教学方式。

“创新”,不仅仅是一个满世界都可以看见的字眼,更是当前世界一股强劲、实在的潮流。这个潮流关乎一个国家的前途,关乎一个社会的活力,关乎一个区域的未来,更直接关乎一个人在各自社会的定位、发展、成就,乃至所有的可能。而在中国,“创新”二字,更是经常听到——“我们要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我们要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大学教师”、“我们要培育创新型的环境”、“我们要支持鼓励创新型的学术”、“我们要多出创新性的成果”……诸如此类,不绝于耳。但重要的不是我们的想法,不是我们所说的;重要的是我们的行动,是我们所做的。

饱读诗书的李公明教授提出“阅读与艺术是生活之树长青的源泉“,李教授认为,阅读的意义在于它在超越世俗生活的层面上,建立起精神生活的世界。一个人的阅读史,即是他的心灵发育史。阅读使人超越动物性,不至沦为活动木偶,行尸走肉。停止阅读就意味着切断了与世界的沟通、与心灵的沟通。但是,这样令人心驰神往的阅读却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人们必须通过学习阅读才能抵达阅读的自由王国。 李教授更提出“读书”就要谈“立场”和“意义”。在当下的中国尤为重要,我们每个人都是局限的,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社会、这个国家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事情,正在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如果我们知道了肯定不会这么安静地坐在这个地方。通过阅读,我们来谈立场和意义,就是以文明抗击野蛮,以自由反抗专制。对于文明和自由,我们必须有自己的立常所谓有“立场”,就是要有坚定的价值观念,对于大是大非的问题有一条不能动摇的底线。没有立场的读书是没有价值、没有意义的,因为读书本来就是为了让人获得在生活中的立场和意义。我们需要对社会上很多事情进行判断,比如说价值判断。

阅读使生活具有了精神性的价值人的灵魂在成长过程中离不开真正的阅读生活正义的品格、自由的精神、青春的激情,所有这些人生中最值得珍爱的属性都与阅读有着紧密的联系。不阅读,毋宁死,让我们在学习路上永不停息,活到老,读到老,以阅读迎接生命中的每一个亮灯的节日!

推荐基本生活常识课的心得体会总结二

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召开2020年度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在认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基础上,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我认真查摆了自己在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我个人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向党组织予以报告,不尽不详和有偏差之处,敬请党组织和领导同志及同事们予以批评指正。

(一)思想政治方面

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因平时忙于各种事务工作,没有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仅仅停留在了解一些条例、规定的部分章节、条款上,没有结合自身工作生活和学习实际,进行认真思考,深入剖析,真正理解的政治理论更少。学习上存在畏难情绪,真正投入学习的时间不多,有时比较懒惰,做不到挤时间学习。虽然学了些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但浮于表面的多,致使学习效果片面化。我深切地感受到,由于理论知识不够丰富,会感到工作思路不是很清晰,业务工作方向不是很明确。

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效率和质量有待加强。紧跟形势任务、落实上级部署方面,虽然也能保证质量,但是基本上按部就班,没有新意,不能够做到创造性的完成工作。在有些环节还存在跟不上、慢半拍、不彻底的现象。工作作风还不够实,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忙于事务性工作较多,陪同上级调研多,抽出时间调查研究落实的不够多,对群众实际困难掌握的还不是很全面。对中央的政策、省委决策部署都能态度坚决,但行动不够迅速,特别是在落实中碰到困难时,积极主动协调、想办法克服的少落实不够全面,效果不够理想。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临机处置的突发情况、个人的有关事项上,能按规定按程序请示报告,但对一些日常工作或者自认为不甚重要的工作请示报告不够,唯恐请示得多了给上级造成自己工作能力不强、矛盾上交的印象,思想和行为中还一定程度存在变通折中的现象。

(二)精神状态方面

虽能坚持把“思想求实、工作扎实、作风务实”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带头讲实话、讲真话,不当“两面派”,不做“两面人”,不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在工作中报喜不报忧、报功不报过,不弄虚作假欺瞒党组织,但实事求是地讲,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纠正的地方。

一是对上级组织提建议谈意见不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即使有不同的主张和看法,也抱着“不好说、说不好、不说好”的心态而不愿去说。二是对上级领导关注的事项、关心的工作,习惯于表态高、落实快;对不易引起上级领导注意的隐性工作,则落实的积极性不够、主动性不强。

对于自身分管的工作虽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工作主动性不够,仅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不敢打破原有框框,求稳怕难,碰到新情况、新问题凭经验考虑问题多。对一些时间短、任务紧、要求高的工作往往存在优质时达不到高效,高效中难以达到优质。二是跟踪抓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对一些既定的事项、确定的工作,满足于会议部署了、文件安排了,但跟抓不放、督查问效不够,缺少钉钉子精神,导致一些决策落实效果不好。在处理一些比较紧急的工作和材料上往往比较被动,工作质量不高、精品不多。三是从严治党的责任和压力传递的还不够。对分管部门、领域的干部管理和督促不够严格,对下属的一些上班迟到、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提醒的不够、追究的不够、红脸出汗进行批评不够。

(三)工作作风方面

随着自己认识的不断提高,深感自己在反对“四风”方面还有很大差距,通过领导指、群众提、自己抠,感到还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作风不够扎实。工作重形式,不够务实。比如在城镇管理工作中存在应付检查而没有形成工作机制常抓不懈;上级有检查就突击整治一下,过后又恢复原状。二是工作进取不足。主要表现为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按部就班,无亮点、不出彩。比如上级盯哪一块就着重抓哪一块,上级过问的少的,就少抓甚至不抓。三是重当前轻长远。了解面上情况多,找深层次原因少,有时更多考虑把眼前工作抓到位、把现实矛盾解决好,忽视了深层次问题和本源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功利主义催生了形式主义。

虽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自觉抵制“围猎”腐蚀,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格执行待遇规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但在落细落小、抓常抓长上做得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党风廉政“一岗双责”责任重视不够,对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落实力度不足,执行各项纪律还不够严格,尤其是对有些因历史改制原因安排在所分管单位的干部监督教育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反思上述问题,深刻剖析自己存在的不足,虽然问题在表面,其实根子在思想。经过认真剖析,自己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坚定理想信念的自觉性不够强。在政治合格方面,能够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面对新形势新变化,缺少更加坚定的理论自信,导致理想信念出现松懈,进而放松了对自身建设的要求,没有持续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道德情操、思想文化和专业知识等修

推荐基本生活常识课的心得体会总结三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xx银行

目 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_____”)批准。

中国_____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_____: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_____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_________年10月8日由中国_____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xx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_____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_____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_____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_____、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_____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____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_____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____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xx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_____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_____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_____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_____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_____,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_____;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_____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____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_____,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_____;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_____;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_____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____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____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_____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_____允许的条件下调整_____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_____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推荐基本生活常识课的心得体会总结四

赠与方(简称甲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 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第二条、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第四条、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第六条、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第七条、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让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证明人: 村民委员会

推荐基本生活常识课的心得体会总结五

(一)什么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是指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持。

(二)什么是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是教育党员的一种形式,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支部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种制度。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会议安排情况

1、整体安排。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与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直接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

2、时间要求。各单位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召开,试点单位要在8月15日前召开完毕,村、社区等其他基层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在8月25日前召开,其他基层党组织要在8月30日召开完毕。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在完成整顿工作和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每个支部时间一般不少于1天。

3、参加人员。基层党组织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原则上每名党员都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对外出流动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参加流入地或流出地党组织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4、评议内容。这次专题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党的纪律情况。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重点围绕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岗位职责等开展评议。对村、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党员,重点围绕是否按期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以及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等情况开展评议。

5、评议步骤

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民主评议党员。设支委会的党支部,首先由党支部书记通报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情况;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先作对照检查发言,听取党员批评意见。之后,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一)会前准备

1.精心组织。上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要在基层组织生活会前召集党支部负责同志会议,听取准备情况,了解存在问题,帮助提高认识和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指导工作。

2.制定方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制定召开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工作方案,确定会议时间、方式、参加人员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所有基层党组织都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党员在7人以下的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7—20人的会议时间不少于1天;20人以上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或合并党小组召开(人数宜7-20人)。(范本发各督导组邮箱)

3.组织学习。会前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上级关于教育实践活动重要精神、召开基层组织生活会及评议党员的有关文件要求等。会前未组织学习的,要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组织学习。

4.征求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着重听取党员、群众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反映,听取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分支部进行,要覆盖到本支部全体党员,可延伸至支部以外的党员群众,每个支部梳理后的意见建议应不少于10条。

5.谈心谈话。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做到“三必谈”,即支部书记与支委委员必谈、支部书记与每名党员必谈、支部委员之间必谈,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对特殊群体党员要采取灵活形式开展谈心谈话。

村和社区的党员要向“外出流动党员打一个电话”,通报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一次上门走访约谈”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要上门谈心,主动关怀、扶贫帮困、听取意见。对青年党员要主动约谈,交流思想,帮助提高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召开一次老干部座谈会”,有离退休党支部的党员要组织一次老干部座谈会,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征求离退休老干部的意见建议。

6.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内容应包括存在问题(主要聚焦“四风”,可参考《执法监管部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指导意见》等7个指导意见对照查找)、原因剖析、整改措施等三方面内容。村、社区党组织及其书记的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普通党员要准备发言提纲。

全区各级各单位党组织党员负责同志,以及乡镇、街道机关及站所和学校、医院等党员负责同志,要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村、社区党组织及其书记要形成简要对照检查材料,条目式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向群众公示;其他基层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可不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但要根据党员、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发言提纲。

对照检查材料,要对照党章、焦裕禄精神、“三严三实”要求等,检查剖析存在的问题,深挖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不强求统一格式,不以字数多少定优劣。

基层党组织班子和负责同志的简要对照检查材料或发言提纲,要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督导组严格审核把关。7.报告上级组织。准备工作就绪后,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请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并派人参会指导。

会议由党组织负责同志主持,并对开好组织生活会提出要求。会议要明确专人负责记录。每名党员都必须按时参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请假、缺席。

(一)召开支委会。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原则上要先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之后召开党员大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和设支委会的生活党支部,直接召开党员大会。

(二)召开党员大会。

1.通报情况。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的党支部,先由党支部书记通报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

2.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围绕会议主题,开展严肃认真的自我批评和互相批评。已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专题组织生活会,会上只开展批评,不作自我批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民主评议党员中的“个人自评”、“党员互评”合并进行。

注意,所有基层党组织都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党员在7人以下的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7—20人的会议时间不少于1天;20人以上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或合并党小组召开(人数宜7-20人)。

3.民主测评。批评和自我批评结束后,发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附表1),开展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当日统计完毕。

4.组织评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的,上级党组织参会人员要对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进行评价,对加强支部建设、改进作风提出意见。上级党组织没有派人参加的,可由参加会议的领导同志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关于领导参加的有关要求:试点单位上级党组织必须派人参加。机关党支部一般由单位一把手进行组织评价。每个村、社区的组织生活会,各乡镇办必须派人参加,由分包指导联系点的领导负责组织点评;其余各单位二级机构或其他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由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并进行点评。

5.会议小结。会议结束时,党组织负责同志应对会议情况进行小结并作表态发言。

(三)会后工作

1.填写有关表格。大会结束后,发放《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附表2),党员填写“个人自评”栏,填写个人简要对照检查材料中存在问题、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主要写存在问题;党支部安排人填写“党员互评”和“民主测评”栏,“党员互评”主要针对会上对该同志提出的批评意见,归纳填写。党支部按照“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对党员进行评定,签署意见,同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统计表》(附表3),会后一周内报上级党组织。

2.反馈评议情况。党员评议结果和党支部评定意见应以适当方式向参加评议的党员反馈。对测评票相对较差或支部评定为“差”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教育,帮助其整改。

3.加强组织建设。党支部结合组织生活会上党员提出的意见,提出加强组织建设、改进作风的工作措施。

1.要做到全覆盖。全区每个基层党支部都必须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2.组织生活会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周1、3、5,各活动单位必须上报组织生活会召开时间。组织生活会8月底前每周没有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以党委(党组)名义向区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打报告,说明具体情况。

3.要把握时间要求:所有基层党组织都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党员在7人以下的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7—20人的会议时间不少于1天;20人以上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或合并党小组召开(人数宜7-20人)。

4.上级派人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试点单位上级党组织必须派人参加。机关党支部一般由单位一把手进行组织评价。每个村、社区的组织生活会,各乡镇办必须派人参加,由分包指导联系点的领导负责组织点评;其余各单位二级机构或其他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由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并进行点评。

5.各督导组必须有重点的参加基层单位的组织生活会,参加比例按最少20%进行掌握。

推荐基本生活常识课的心得体会总结六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 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 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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