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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绘图心得体会实用 文物绘图怎么绘(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7 13:59:26 页码:14
文物绘图心得体会实用 文物绘图怎么绘(二篇)
2023-01-07 13:59:26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最新文物绘图心得体会实用一

随着武当山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来武当山游览的人也与日俱增,武当文物的保护不容忽视。

星期天是个好天气。阳光普照,蔚蓝的天空中飘着朵朵锦花般的云彩,真是个旅游的好天气呀!我怀着愉悦的心情,来到武当山五大景点之一——南岩宫。

南岩,素来有“悬崖上的宫殿”之美称。我顺着古神道,穿过老虎岩,来到了南岩宫门前。巍峨的大门、朱红的墙壁、石青的梁柱……一切都显得那么神秘。咦,这是什么?我好奇地盯着墙上用石块刻写的一行字:“某某到此一游”。我愤怒极了,不由地骂道:“破坏文物的家伙,太可恶了!”很多游客围过来观看,只听那议论声不断:“太可恨了!”、“这个挨千刀的败家子!”、“太不文明了,这个破坏文物、破坏我们国宝的糊涂蛋,怎么能这样做”……

我又仔细地查看,发现有很多地方都有类似这种情况,甚至有着几百年历史的石碑及端坐在那儿的菩萨,都有人在上面乱画乱刻。我愉悦的心情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那满腔的怒火,可气啊,可恨啊,可悲啊1我真恨不得变成一个警报器,一有人破坏文物,我就报警,让警察惩治那些破坏文物的家伙。可惜不能,所以,我只能向人们提出建议:不管你是什么人,来到武当山,观赏文物时一定要做一个文明游客,不要破坏文物。这些文物都是劳动人民用血汗和智慧创造的宝贝,不仅是武当人的宝贝,而且是全中国人、全世界人的宝贝。我们每一个武当人,每一个来武当山的游客都应该自觉地保护武当山的文物。

我希望每一个武当人要自觉地保护武当山的文物。武当山不仅是我们的宝藏,更中我们美好的家园。如果我们自己不好好保护我们的文物,那么还有谁会自觉保护呢?

我希望每一位叔叔、阿姨、爷爷、奶奶要自觉地保护武当文物。你们要比我们中小学生更懂得文物的珍贵与重要,你们应该做我们的榜样,而且教育子女积极地保护文物。

我希望每一个懂事的未成年人自觉地保护文物。我们每一个学生受过教育,保护文物的意识应该比成人更强,保护文物的态度应该比成人更积极。我们应该做到不攀爬文物,不在文物上乱刻乱划,注意防火。如果发现有人破坏文物,及时制止或举报。利用课外、课余时间,积极地向身边的人宣传文物保_,号召人们保护好文物。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长辈们、同学们,积极行动起来,保护好武当文物,让武当文物更好地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

最新文物绘图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

(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勘探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拒不按时交还或者移交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流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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