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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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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精选10篇)
2023-11-21 10:04:48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思考和思维的结果,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问题。写心得体会时,要采用适当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使读者容易理解和接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一

苦累,是一种身心都受到疲惫和压力的状况,是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的感受。然而,在面对苦累时,态度和心态的调整是关键。对待苦累不能仅仅停留在痛苦和抱怨之中,而是要积极面对,总结经验,寻求新的解决方法。

第二段:面对苦累的要心态积极。

苦累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面对它却是我们能选择的。当我们将苦累看作是成长的一部分,看作是迎接挑战的机会时,我们的心态就积极了起来。正如俗话所说: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只有经历了苦累,我们才能在痛苦中坚强,才能在困难中成长。如果我们抱怨、逃避,那么苦累就会成为我们内心永远的阴影。因此,面对苦累,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自己能够度过困难。

第三段:对苦累进行总结和反思。

当我们努力追求目标时,苦累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伴侣。与其纠结于苦累,不如好好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思考苦累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是如何应对的,以及在应对的过程中我们学到了哪些经验。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为下一次遇到苦累时做好准备。总结和反思的过程也是自我成长的过程,当我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问题,我们就能更好地去解决它们。

第四段:积极寻找解决方法。

当苦累来临时,我们不能束手无策,而是要积极寻找解决方法。有些时候,我们感到苦累可能是因为我们的努力方向不正确,我们的计划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重新评估自己的目标和计划,找到更适合自己的方向。另外,我们也可以寻求他人的帮助和意见,他们可能会给予我们新的想法和灵感。关键是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和积极的行动,不停地探索新的解决方法。

第五段:从苦累中汲取力量和韧性。

苦累虽然让人疲惫,但它也是提高我们力量和韧性的机会。只有在面对苦累时,我们才能真正考验自己的毅力和坚持,只有在苦累中,我们才能催生出内心的力量。当我们面对一次次的困难和挑战,然后坚持走下去,我们就会发现苦累并不可怕,它是我们成为更好的自己的工具。因此,面对苦累,我们应该从中寻找力量和韧性,让苦累成为我们成长的契机。

总结:

苦累是我们追求目标和成长过程中的一部分,它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对待苦累的态度和心态的调整是关键。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心态,面对苦累,总结经验,积极寻找解决方法,并从苦累中汲取力量和韧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苦累中坚持走下去,迎接更大的挑战,最终实现自己的目标和梦想。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二

大家好!对于职业选择的看法,我一直有自己独特的理解:

当我们不能随心的选择自己理想的职业时,我们一定要摒弃抱怨,认真做好现有的工作,努力把日复一日的枯燥劳作转化为快乐的体验!在我十几年的教学生涯中,这个信念就像一盏永不熄灭的明灯,照亮了我前进的道路,让我一直享受着作为教师的快乐。

有人说,教师这个职业是单调乏味的。每天上课下课、批改作业、辅导后进生,直线型的工作轨迹永远一成不变。

也有人说,教师这个职业缺乏快乐。每天和那些什么也不懂的孩子一块,看着他们把作业本弄得一团糟听着耳边刺耳的喧闹,你永远也别想找到片刻的宁静。

这些说法似乎不无道理。然而,一旦用诗意的眼光来对待教师这一职业,一切就会显得那样的美好而充满了阳光色彩。

孩童时的那种天真烂漫、那种幼稚可笑的一举一动,那双清澈透明、不掺一丝杂质的眼睛,不正被我们当作幼稚而随手抛弃了吗?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应该常用“童心”这面镜子,来审视一下自己日见风化了的心灵,在童心母爱般的情怀中,在风雨如注的日子里重新获得心灵的平静。

和朋友们聚会时,他们往往羡慕我:“还是你好一年有两个假期,工作稳稳当当。”对此,我总是报之一笑,也不愿解释,说多了,他们会以为我是言不由衷。要说工作量,教师的苦和累也许只有教师自己才能体会得到。然而,我也能在日复一日平淡、平凡的工作中不断找到新鲜、新意的无限乐趣。课堂上,我是知识海洋的领航员;课堂下,我是生活的先知也是孩子们的知心朋友。作业本上,我用广博的爱心抒写着鲜红的心迹;测试卷上,我用公平和细腻描绘明天的憧憬,勾勒出前程的锦绣。黑板上吱吱叫响的粉笔,挥洒出孩子们灿烂的童年,键盘上飞舞的手指,敲击着孩子们求知探索的欲望!我虽没有值得炫耀的特权,没有让人仰慕的地位,没有优厚的待遇,却用我的青春和赤诚谱就了一曲“百年树人”的高歌。我自豪着,快乐着,我是光荣的人民教师。

可能终其一生,作为教师的我也无法成为千万富翁、百万富翁,但我又是富足的,当我看着书桌上那高高的一摞获奖证书和一本本刊登着自己文章的杂志的时候,当我听到孩子们真诚地赞美和学生家长发自内心的感谢的时候,心里边涌上的那种自信与惬意相信不会比他们差吧!每天,当我沐浴着暖融融的阳光向课堂走去时,我就会在心里默默地想:这又将是一段充满了挑战和快乐的旅程,在这段旅程中,只要我用阳光般的情怀去拨动孩子们的心弦,一定会有智慧之光如诗歌般生生不息的闪现,一定会有动人的旋律响彻我和孩子们明丽的心空。徜徉于诗意的憧憬之中,我的心中便充满了快乐,课堂上,我用这种纯粹的快乐润泽着我的学生们,他们也就总能回报我更多的阳光和激情。

朋友们,生活就是一首诗,工作也一样。每一种固定的职业除了给我们带来稳定的收入以外,还应该为我们带来生命成长过程的快乐和人生价值的实现,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再也没有什么比这两者更让我们崇敬和值得追求的了。为了让我们自己和孩子们都能拥有成功的人生,请做一个诗意而快乐的教师吧!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三

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安乐死”一直都引发了人们对于生命的关注与思索,尤其是今年,当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命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时,人们开始重新讨论“安乐死”这一涉及医学伦理范畴的议题。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在这篇论文中,笔者将重点放在对安乐死法律性质的探讨上,荷兰2002年4月通过“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世界上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两个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化,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日批准一名颈部以下瘫痪、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妇女安乐死。其它各国对是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深感棘手,因为法律付诸实践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用好可以解除病人痛苦;用不好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利的借口,为不义之徒滥用。

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对安乐死的性质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笔者认为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应盲从而应结合国情,并从法律、伦理、道德角度综合加以判定。

一、安乐死法律性质的认定。

(一)生命权。

生命权乃安乐死问题的关键,理清生命权对解决安乐死问题有重要意义。目前对生命权的错误认识主要有:生命权完全归属于个人、完全归属于国家、完全归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

如果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个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时个人的亲属因为对生命没有任何权利,不能得到侵害个人生命权加害人的赔偿。个人生命有父母生命的延续在里面,必然有父母的利益在个人生命个体上。个人在生命灭亡时主要亲属的身份利益、精神利益直接财产利益、间接财产利益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害。生命权归国家所有,包括任意处臵个人的生命,个人生死完全在于国家的意志。生命权归国家所有,包括任意处臵个人的生命,个人生死完全在于国家的意志。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

一、国家的对个人的生命权是如何获得的?

二、个人是否会将关系生死的权利交给可能损害自己的主体——国家?权利首先依赖于统治阶级获得统治权。统治阶级对整个国家拥有绝对的力量优势,依靠力量形成权利的根源,然后依据民主学说以宪法的形式全权授权与民,民众才有所谓的权利,一些松散的民众不会有权利。民众有了权利全民主权成立,民众才可能将自己的生命权再授予国家。但也有可能,统治阶级并没有把每个人的生命所有权授予个人,这样的话,国家就有所有个人的生命权。但会有一个问题,统治阶级的力量并不能对整个国家的形势得以完全控制,即使国家认为对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但个人如果在自己生命上拥有一定力量优势的情况下,国家的权利就无法完全实现,无法完全实现的权利实际上不能算作完整的权利。当个人和国家都有个人生命力量的时候,实际上应该根据二者力量共同分配对个人生命的权利,这样确保国家对个人生命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才有可能。国家由个人组成,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来自个人授权,这是人民主权学说的观点。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三条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既然个人有国家无法剥夺的权利,个人为何要把这权利交给国家呢?除非国家能做出对个人有利的行为。统治阶级没有力量优势时,逐渐实现民众主权,这时候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民众。因为国家并不能完全不出问题地实现民众权利,所以不会将所有的权利交给国家。“在哲学家成为这个世界的国王之前,在我们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人成为哲学家之前,在政权和哲学因此而为同一人掌握之前,国家的纷争,或者说人类的纷争,就不会完结。”现实的情况并没有达到《理想国》所设想的情形——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是完美的人的时候,把全部的生命权交给国家是危险的。

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或组织,即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拥有对生命的处臵权,包括结束这个生命。这要看如何界定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这主体的范围。假如这个主体范围包括享有这个生命的个体、这个个体的主要亲属、国家,这样的话,这些主体共同拥有这个生命的处臵权,这同笔者观点并无二致。假如不包括这个生命的个体和他的主要亲属,也不包括国家,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在这里特定的范围不包括生命的个体、个体的主要亲属和国家。十分明显的是大多数人不会接受这种观点。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权利主张,按照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的观点债权人有可能可以有结束债务人生命的权利,这显然十分荒谬。

(二)合宪性。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因而对安乐死构成犯罪的探讨应首先从这里入手。

1、安乐死具有社会危害性。

首先,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这主要从司法层面作的解释。另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对安乐死表示了赞同的态度,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最为优化的死亡方式,体现了人道主义,但是所有这些并不能排除安乐死对公民生命权的侵害性。正如人们常说的“大义灭亲”为了正义而杀人或许能从道德上得到世人的同情,因为其动机是善良的,但行为本身确是对社会有害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上述两种解释并没有排除良好动机的非社会危害性,这是其一。

其二,笔者认为考察一种行为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应当结合国情和具体现实的社会环境来进行分析和判定。如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城乡生活水平不均衡,医疗保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存有很大弊端甚至成为一些人实施合法杀人的借口。此外,安乐死的危害性还表现在:推卸国家与社会的医疗、救治和关护责任,贬损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医护工作者可能会以实施安乐死来逃避救治责任甚至加以滥用(如将安乐死作为掩盖医疗事故的手段);人们对待生命的珍视程度将会被淡化,从而错误、随意地对待生命,轻率地放弃生命,更有甚者会虐待和残杀生命。所有这些无不体现出安乐死将给社会造成的物质损害以及对社会、政治、民众心理带来的危害。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原则执行。

2、安乐死具有刑事违法性。

安乐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受嘱托杀人”行为(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规范中,如果实行正当防卫或执行公务而将他人杀死,并不构成犯罪,自杀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用“非法”二字来排除合法杀人,超出了这个范围的其它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的杀人均为非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未明确规定“安乐死”是一种排除犯罪性行为。所以,凡未经法律明文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典型的例子是“安乐死”案件),在判断犯罪的成立时,原则上均不发生排除犯罪性的作用,这是法律秩序的要求。因此安乐死具有刑事违法性。

3、安乐死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1、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1)从犯罪客体来看。

安乐死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

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多样、手段通常较为残忍,如枪击、刀砍、斧劈、拳打脚踢等,而安乐死却是采用医学手段使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其行为不具有残忍性。但是行为方式的如何并不影响患者死亡结果的产生,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且在安乐死实践中这种“痛苦”的概念往往是模糊和难以操作的。例如对植物人、严重畸形或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他们没有决策能力,也没有能力赋予其他人替其做决定的权利。那么“安乐死”的决定是否是病人的真实意志,病人意志的丧失和医学知识的缺乏,在实施“安乐死”的时候需要医务人员的协助,这种非自我力量的介入,使得问题变的复杂化。如何确定其“痛苦”和本人的“真诚嘱托”?每个患者由于其自身体质、受教育情况、宗教信仰、个体价值观的不同而对待生命的意义和痛苦的忍耐程度也是不同的。随着人类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提高,人类所能治愈的病症越来越多,那么所谓的痛苦又谈何而来呢?如果说一个人为杀死某人而采用在其食物中加入安眠药或其他麻醉药品的方式来达到其杀人目的,这种造成死者无痛苦死亡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

(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从具体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生在为病人实施安乐死时无论采用何种行为方式,都清楚明白地认识到其行为的后果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病人的死亡,其主观上是以追求或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为目的。从犯罪动机看,故意杀人罪的动机是复杂多样的,通常表现为仇杀、情杀、财杀等,而安乐死的动机则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但是目的与动机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目的只是构成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前者偏重于影响量刑,而后者侧重于影响定罪。因此,安乐死行为并不是因为有了这种善良动机而将其视为非罪化,动机仅仅是量刑中应考虑的一个因素。

(4)从犯罪主体看。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安乐死的主体一般为医生或病人亲属,这是由安乐死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往往需要医生的确诊并采取适当的医疗手段,这使得医生成为犯罪主体的必然。而对无行为能力人(如植物人)实行安乐死会出现患者亲属基于亲权关系主动实施或请求医护人员实施的情形,因此病人的亲属也可以成为安乐死犯罪的主体。这里我们不能排除他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因为只要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都可视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论和分析。

(一)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

(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人的生命权不是单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体现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

(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

(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

(二)安乐死争论的伦理分析。

在支持安乐死一方的理由中,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心理负担以及节约社会卫生资源,即利于家庭、利于社会,这仅是实施安乐死的客观效果,并不能作为实施安乐死的动机或直接目的。因此,这种利他主义的论证,不能作为安乐死辩护的依据。否则,就会使临终病人感到活着成为别人的包袱,从而对他们形成一种潜在的压力,使之为家庭、社会而非发自内心的要求安乐死。实施安乐死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基于临终病人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免除难以忍受的痛苦,达到无痛苦、尊严的离开人间。同时,也体现了对临终病人自主权——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尊重,当然也不能将这种权利泛化,而应严格把握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三、安乐死构罪的道德分析。

当我们将安乐死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就必须要考虑到它的刑罚适用问题。我国《刑法》232条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轻重两种不同的法定刑,所以在实践中,法院对于那些情节轻微甚至合乎道义的安乐死案件往往从轻处罚判处法定最低刑即3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视具体情况而减轻处罚,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甚至可以作出免予处罚的判决。由于我国刑法在刑罚裁量制度中规定了缓刑制度,因此,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安乐死案件适用缓刑并可适当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从而弥补法律的不足,协调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四、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1988年、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其一,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其二,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其三,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其四,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正确分配。1997年,上海举行的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在我国,立法既没有对安乐死予以明文认可,也没有明文否定。受不同学说影响,各地法院针对基于身患绝症病人的请求而实施的安乐死采取的处理模式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做出无罪判决;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各地处理模式的不统一显然违背了“在相同的情形中,所有的人都应当得到同样对待”的法治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在荷兰,安乐死已经被法律认可,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和监督,既推行了安乐死,也防止了借刀杀人。北京作为首都,在知识层次和思想观念上较为先进,人们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高。然而由于“安乐死”涉及医学诊断、伦理道义等多个方面,在法规制定上还应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鉴定和批准。在舆论上应大力宣传人的价值,帮助人们树立更加开明的人生观。世界上第一例“安乐死”的出现曾引起过“道义恐慌”,西方社会对此也存有分歧。尽管医生给病人私下执行安乐死的情况频有发生,但直到2002年4月,荷兰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综上笔者对安乐死立法持赞同态度,为此建议如下:

五、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放弃治疗,立法一定要保证这一点;

六、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再做民意调查,严密论证,顺乎民意,立法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保护社会道德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

参考文献资料: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四

第一段:引言(200字)。

人生的道路常常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在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经历苦累才能得到真正的成长,而对待苦累的态度也会直接影响我们的发展和幸福感。在面对苦累时,我学会了如何正确看待它,豁达心态和坚持努力的重要性。

第二段:正视苦累(200字)。

苦累是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尽管它让人感到疲惫和困难,但它也是我们成长和提升自己的机会。正视苦累,意味着我们要勇于面对现实的困境和挑战。只有当我们直面困难时,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便在苦累中,我们也能从中学到宝贵的经验,并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挑战。

第三段:豁达心态(300字)。

苦累常常会引发人的烦躁和抱怨。然而,一个豁达的心态能让我们更好地应对苦累。首先,要保持积极的思维方式,寻找问题解决的可能性。其次,要相信苦累是短暂的,坚信自己能够度过困境。最后,要学会从苦累中汲取力量,不断挑战自我,使自己变得更强大。拥有豁达心态能让我们更好地持久地面对苦累,同时也能释放内心的压力。

第四段:坚持努力(300字)。

坚持努力是对待苦累的关键。苦累常常使人感到疲惫,我们不禁想要放弃。然而,只有坚持努力,才能克服困难和迈向成功。我们需要培养出不怕吃苦的精神,无论遇到怎样的挫折都要坚持下去。同时,制定目标和计划,并朝着它们不断努力,可以帮助我们保持动力和克服苦累带来的困难。只有通过坚持努力,我们才能在苦累中逐渐取得成功的喜悦。

第五段:总结(200字)。

在追求幸福的人生道路上,苦累并不能被回避,它是我们成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苦累,相信自己的能力,并从中汲取力量。同时,坚持努力是克服苦累的关键,只有坚持下去我们才能够取得成功。让我们珍惜每一次遇到苦累的机会,用勇敢和坚持的态度去迎接它,成为一个更强大和幸福的人。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五

论“安乐死”

摘要:安乐死是现在国际社会较有争议的一个话题。要讨论这个话题首先要对安乐死的概念有所了解,然后结合案例用伦理学的正反观点进行讨论,最后对安乐死立法提出建议。

正文:安乐死的来源及释义:“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现实生活中,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早在史前时代就已有实践,一些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用原始的办法加速他们的死亡。在二战时期,由于德国纳粹执行的所谓“安乐死计划”杀害了数百万无辜的人,致使安乐死一词招人反感。

案例一:“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1986年,夏素文因患有肝硬化腹水症,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进医院治疗。而后病情明显加重,痛苦烦躁,继而昏迷不醒。子女再三要求医生为其母亲实施安乐死。医生为夏素文开了“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最终夏素文死亡。后来,王明成的大姐把医生告上法庭。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当时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和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在最高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汉中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及蒲连升无罪释放。

此外还有案例:棉被窒息的“安乐死”和”农药致死的“安乐死”等等,在次不作详细讨论。十多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核心问题是安乐死能不能被伦理证明,立法是否有适宜的条件。

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胡亚美同志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并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当有意义的人的生命已经不再成为可能时,当死亡已经不可避免的时候,当医疗的极限已经到来,当患者无法忍受巨大的疼痛和痛苦,希望能够在医学的帮助下早日解脱痛苦,安宁地、尊严地死亡时,放弃治疗,甚至为了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痛苦而加速其死亡过程,肯定是合乎道德的。当病人感到生不如死时,死亡比生存对他更人道。同时也可以减轻家属财力和精神上的负担,节省有限的医药资源,对社会也有利。

“人应该尊重生命,也应该接受死亡”——jp蒂洛。

现在我们来看看反对安乐死的声音:有人指出它违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则,违反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基本义务。医学的目的是治疗疾病、挽救生命、与死亡作斗争,安乐死有悖于医学的目的、医生的人道主义职责。如果安乐死得到法律认可,就会给滥用大开方便之门,标准就有可能降低,走向滑坡,甚至草菅人命。安乐死的实践和合法化,可能会导致医生过早地把患者判定为“不治之症”而放弃积极抢救,从而妨碍医学的进步。

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不断,安乐死根本出发点是考虑为患者解除痛苦。只有自愿安乐死才是高呼人权的标榜法治的国度里给予人权的真正尊重,给安乐死立法,能规范现实中的安乐死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程序。

制定安乐死的严格条件,有法定程序,控制程序,监督程序等多方面进行规范立法。这样才能真正限制安乐死的滥用,杜绝其危害犯罪行为的发生。作为法律问题的安乐死,需要经过医生与病人的合意、国家机关对安乐死申请的审查批准以及安乐死的实施三个阶段。安乐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并且符合人们普遍遵循的道德标准即善良风俗及人们的生活情感,客观上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在伦理上必须正当。

安乐死合法化已经成为一个必不可挡的趋势,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立法规范呢?我有三点建议:

一、进行安乐死的宣传教育。实施安乐死因为涉及人命,必须慎重行事免出偏差。在我国现阶段,应该在立法前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从而为立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实施。虽然安乐死急需社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诸多影响其立法的客观因素。首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有很大差异。因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试点性施行,分层次过渡,从而逐步在全国推广开来。

三、安乐死的实施条件、程序与法律责任。这是实施安乐死最关键之处。必须符合下面两个方面:

一、根据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判断,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已无法挽救其生命;

二、病人在临近死亡期间,伴随有难以忍受的剧烈的肉体和精神痛苦。经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意见告知患者或全体的亲属推出的代表,并再次询问,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材料移送司法审查。必须严格地按司法机关批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操作执行。操作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医护人员,并有亲属代表在场见证。操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人员都应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和司法机关的公章。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话题,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六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不论是工作上的压力,还是生活中的艰辛,都会给我们带来苦累。然而,正是在面对苦累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够成长和进步。在我多年的经历中,我深深体会到面对苦累的心得和感悟,它们不仅让我变得更加坚强,也让我明白了生活的真谛。

面对苦累时,人们常常会选择放弃或逃避,因为面对困难和挫折,我们常常会感到疲惫和无助。然而,我深知放弃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而面对苦累、坚持不懈的付出,则是改变现状的关键。当我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我选择与困难对抗,而不是逃避。这样不仅能让自己更加坚强,也能够获得成就感和自信心。

第三段:面对苦累,调整心态至关重要。

苦累总是伴随着压力和疲惫,如果我们只看到痛苦,那么我们将会陷入消极的情绪中无法自拔。然而,我发现调整心态对于面对苦累至关重要。在面对苦累时,我试着寻找事情中的乐趣和收获,关注能够带给我欢乐的方面。同时,我也学会了放松自己,在压力面前保持冷静和淡定。这样,我能够更好地平衡自己的情绪,面对苦累的时候也能通过积极心态战胜困难。

第四段:面对苦累,寻找支持与帮助。

在苦累的时刻,一个人可能会感到孤单和无助。然而,我逐渐认识到,面对苦累,寻找支持与帮助是非常重要的。当我感到困惑或遇到难题时,我会寻求他人的意见和帮助。他人的智慧和经验往往能够给我带来新的思路和启发。此外,身边亲朋好友的关心与鼓励也让我从容面对苦累。有了他们的支持,我不再感到孤独和无助,而是变得更加勇敢和坚定。

第五段:面对苦累,收获自成长与进步。

面对苦累的过程虽然艰辛,但我坚信付出终将有所回报。在经历了一次次的苦累之后,我深深明白,苦累不仅能够让我们变得更坚强,也能让我们从中收获成长与进步。每一次面对苦累,我都会反思自己的不足和问题,然后努力提升自己。通过不断地面对苦累和挑战,我发现自己在各个方面都变得更加成熟和自信,不断地向着目标迈进。

结论。

苦累是生活中无法避免的,它给我们带来的痛苦和困扰时刻提醒着我们,生活从未轻松过。然而,正是在面对苦累的过程中,我们能够锻炼自己,变得更加坚强,并收获成长与进步。通过坚持不懈、调整心态和寻求支持与帮助,我们能够在面对苦累中突破自己,并最终取得胜利。无论苦累多么痛苦,我们都要相信,只要勇往直前,最终一定能够迎来美好的明天。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七

人生路上充满了各种艰辛和挑战,无论是工作上的压力、学习上的困扰还是生活中的琐碎烦恼,都会让我们感到苦累。然而,正是在这种苦累中我们才能成长、找到生活的真谛。在面对苦累时,我慢慢理解到了许多道理,这是我对于面对苦累的心得体会和感悟。

首先,苦累不可怕,重要的是心态。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都难免会遭遇一些苦累,工作上的压力、学业上的困难、家庭上的纷争等等。当这些苦累来临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调整自己的心态。如果我们将这些苦累视为身心健康的锻炼,视为提升自己的机会,那么我们会更积极面对,更能忍受。只有以乐观的心态来面对苦累,我们才能够保持旺盛的斗志和力量,才能够在逆境中不断成长。

其次,苦累是成功的源泉。面对苦累时,我们要明白苦累是成功的必经之路。没有苦累就没有成功,没有挫折就没有成长。正是在苦累中,我们才能学会坚持不懈,才能磨炼意志,锻炼耐力,提高自己的能力。苦累可以使我们更加珍惜成功的喜悦,懂得辛苦的滋味,更加明白自己追求的方向和目标。

第三,苦累使人更加坚强和勇敢。面对苦累,我们不应该退缩,而是要勇敢面对。人生如战场,而苦累则是巩固心理和意志的大敌。只有勇敢面对苦累,我们才能够超越自己,完成更多的事情。苦累是一个挑战,只有勇敢地迎接这个挑战,才能破除心中的恐惧,变得更加坚强与勇敢。

第四,苦累使人更加珍惜生活的美好。当我们感到苦累时,我们可能会觉得整个世界都是黑暗的,而我们似乎永远无法走出这片阴霾。然而,当苦累终将过去时,我们会感到一种莫大的轻松和解脱。在这种时刻,我们会更加珍惜生活的美好,更加明白生活的真谛。苦累使我们明白了忍耐和付出的价值,让我们更加懂得享受和感恩。

最后,苦累让我们更加懂得爱护自己。面对苦累,我们常常会感到疲惫和失落。然而,这正是我们需要更加爱护自己的时刻。我们需要给自己一些时间和空间,让自己休息、恢复和调整。同时,我们也要学会放松自己,寻找一些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舒缓压力。只有爱护好自己,我们才能够一直面对苦累,坚持走下去。

面对苦累的心得体会和感悟,让我明白苦累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自己的心态。苦累是成功的源泉,是人生中的一种锻炼方式。只有勇敢面对苦累,我们才能够变得更加坚强和勇敢。苦累使我更加珍惜生活的美好,懂得爱护自己。面对苦累时,我们需要学会调整心态、坚持与勇敢、珍惜和爱护自己,这样才能够在苦累中找到成长和快乐。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八

第一段:引言(100字)。

生活中,我们都会经历各种困难和挫折,感受到苦累的煎熬。然而,面对苦累,我们有着不同的态度和体会。对于一些人来说,苦累是一种痛苦和困扰;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它是一种机会和挑战。如何在苦累中找到力量和勇气,我从自身经历中有了一些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坚持与努力(200字)。

面对苦累,我认识到坚持和努力的重要性。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会有许多困难和障碍需要我们克服。例如,我曾经费尽心力准备的一场考试结果不如预期,但我并不因此灰心丧气。相反,我从中学会了更加坚持不懈地努力。苦累并非止步之地,只有坚持和努力,才能够战胜困难,赢得成功。

第三段:积极心态(200字)。

面对苦累,一个积极的心态至关重要。在经历苦累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抱怨和消极思维只会让我更加沮丧和无助。相反,积极乐观的心态能帮助我保持冷静和专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无论是工作中的挑战还是个人生活中的困扰,我都会想办法转变思维方式,从中发现积极的一面。因此,我相信积极的心态能够帮助我战胜苦累。

第四段:自我管理(300字)。

面对苦累,我更加意识到自我管理的重要性。苦累常常伴随着压力和焦虑,而自我管理可以帮助我更好地应对这些困扰。我会采取一些方法来调节自己的情绪,如进行适度的运动、听音乐、与朋友交流等。此外,合理安排时间和任务,避免过度劳累也是自我管理的重要方面。通过自我管理,我能够以更高效的方式处理困难和压力,从而减少苦累给我带来的困扰。

第五段:成长与收获(300字)。

面对苦累,我逐渐意识到苦累与成长是相辅相成的。每一次苦累都是一次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能让我更加成熟和坚强。通过面对苦累,我学会了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困难,积累了解决问题的经验和能力。苦累是一个锻炼人的机会,只有在苦累中不断成长,才能够更加坚定地面对未来的苦累。因此,我相信每一次苦累都是一次宝贵的收获,让我变得更加强大。

结尾(100字)。

面对苦累,坚持与努力、积极心态、自我管理以及成长与收获是我对这一话题的心得体会和感悟。苦累并不可怕,它是生活中的一部分,更是成长的教育。只要我们以正确的态度面对苦累,从中找到动力和勇气,我们就能够在苦累中不断成长,并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九

内容摘要:关于安乐死罪与非罪的争议,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安乐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被人放在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内考量的,但无论从社会的危害性,期待可能性还是违法性阻缺事由上来看,安乐死应当被认定非罪的,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外的实践经验,适用于我国安乐死非罪化的主要途径包括事实上的非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罪化。

关键词:安乐死:非罪化:理论依据:主要途径。

活着更有价值,在刑法犯罪学理论上,积极的安乐死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并不抵触,刑法才有必要将此行为列为犯罪阻却事由之列。据此,安乐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之外。

在我国,第一例正是诉诸于法律的安乐死案件在陕西汉中发生以来,安乐死的问题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1986年6月28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肝病科主任蒲连升应患者儿子王明成的要求。指示他人为因患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治疗无望已神志不清的夏素文7.5mg的“冬眠灵”。并于当日下午在注射一针【100ml】6月29日凌晨5时许,夏死亡。同年9月20日,蒲连升和王明成以涉嫌故意杀人”被捕。此案审理6年之久。1991年4月6日,二被告均被宣布无罪。如被告人对法院宣布他们无罪表示基本满意,但对判决书中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出抗诉,1992年3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处理以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案虽然是公开起诉和审判的国内第一期安乐死案件,但承办法官以较为狡猾的方式回避了本案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在刑事案件审判上对安乐死给与准确的定性。此种判决不仅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冲突,而却也未对今后此类案件提供参考标准。

部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人们态度不一,各国刑事司法当局一般奉行不干涉主义政策,即使是少数引起司法当局的关注,也会找各种理由给其开脱罪责或从轻发落。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是以病人死亡为代价。加速死亡和放弃死亡并非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就像对战场上伤势严重抢救无效的重伤员来讲,放弃抢救和加速死亡之间很难说究竟有什么区别。我们不应当以法律形式禁止主动的安乐死,而允许被动的安乐死。

纵观各国安乐死的立法,最早出现的事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1936年英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1937年美国捏布拉斯加州提出了安乐死法案,波特尔牧师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教育协会。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这是第一部使“生前遗嘱”这类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的权威。1976年底,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死”的权利,在这次会议上,澳大利亚,日本,荷兰,美国的代表共同签署了“东京宣言”。截止1986年,美国已有38个州正式通过了生命“遗嘱法规”。

医生可以给精神病人服用麻醉药,然后协助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该判决宣布了一些患有无法治愈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病人也能够实现安乐死。

1998年,我国在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11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安乐死”的议案,接着,卫生部在答复中虽然提出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但其为此委托《健康报》等报刊报道,从当年开始,对安乐死问题展开谈论,并组织有关专家制定“脑死亡”的标准。为今后立法铺路,1997年全国首次举行安乐死学术谈论会。有许多代表表示拥护实施安乐死立法。安乐死立法迫在眉睫。

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根据该案,有意执行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先有两位医师诊断为不可治愈的病人,且需要病人自行签署意愿书,若已经昏迷,则有最亲近亲属集体出具同意书代替,但植物人不适用该规定。可见安乐死已经被很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对待苦累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十

在人生的道路上,苦累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的琐事,都需要我们付出辛勤的努力。然而,面对苦累,人们却有不同的态度。有些人会因此感到困惑和疲惫,而有些人却能从中汲取力量和智慧。对待苦累的态度决定了我们能否积极面对困难,从而实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段:苦累是人生的必经之路。

苦累是人生的必由之路,没有人能逃避。正如一句古老的谚语所说:“天道酬勤”。只有付出了足够的努力和汗水,才能收获到真正的成果。苦累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加坚强、勇敢和智慧。每一次的挫折、困难和痛苦,都是成长的催化剂,它们塑造了我们的性格,使我们变得更加成熟和有经验。

第三段:正确看待苦累的重要性。

苦累不仅是一种必要,更是一种价值。正如松下幸之助所说:“无论是多么微不足道的工作,只要你用心去做,总有所成。”即使是再简单的工作,也蕴含着人的劳动的价值和尊严。看待苦累的重要性,可以让我们在苦累中寻找快乐,并给予工作和生活更多的意义。当我们正确看待苦累的重要性时,我们会更加珍惜每一次努力和坚持,使得我们在其中找到满足,并不断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

第四段:积极应对苦累的策略和方法。

面对苦累,我们有一些策略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困难和痛苦。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只有明确自己的目标,才能够清楚自己的方向,从而更加坚定地走好每一步。其次,要善于自我调节。当感到疲惫和彷徨时,找一些方式来放松自己,比如听音乐、运动等,以恢复精力和动力。此外,要培养积极的心态,关注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而不是将注意力过多放在痛苦和困难上。

第五段:结语。

苦累虽然辛苦,但它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催化剂。正确看待苦累的重要性,善于应对困难和痛苦,可以让我们从中获得更多的力量和智慧。在面对苦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成为更加坚强、勇敢和智慧的人。因此,不要轻视苦累,而要友好地接纳它,与它和平相处,因为只有通过苦累,我们才能获得更好的自己和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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