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 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范文(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9 16:35:11 页码:13
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 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范文(8篇)
2023-01-09 16:35:11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学习党章,坚定理想信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党章的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行为失去规范。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忘记自己的入党誓词,忘记了身上肩负的责任,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只讲用权,不讲权为谁用”的不良信念。因此,党员干部要树立终身为民服务的思想,就要用党章的八条义务约束自己,用《廉洁自律准则》的条例来规范自己行为,用《纪律处分条例》来划定红线,让党员干部心有所戒,不妄自胡为。我的理解,《党章》是汽车的方向盘,《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是汽车的轮子。

这三个纲领性文件组合起来就形成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保障。所以党员干部包括我自己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一定要认认真真重学《党章》,准确理解和把握《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要旨。要读原文,字斟句酌地学习,要结合当前反面案例与正面典型,在比较中鉴别真伪,在比较中学习正面典型。通过比较,强化正能量,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严格自律,勤政廉洁有为。

《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步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其中的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准则》共8条281个字,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分别对普通党和党员领导干部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竭诚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也做出了4点规范。

《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这一突出问题,梳理整合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重申了党章中党员要模范守法的要求,并设专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从而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哪些是党员“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党员不能触的“高压线”。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干部,如果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断送前程、祸及家人。

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的普通党员干部,必须尊崇《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把《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自己行为处事的指路牌和警示钟,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时,不碰底线,不越红线,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当诱惑渐欲迷眼时,能有一双识破诱惑陷阱的火眼金睛。只有锤炼出抗得住诱惑,经得起检验的自觉,自己的人格尊严,自己的名誉声望,才能伴随一生。

三、敬业爱岗,履职尽责奉献。

共产党员要襟怀坦白,胸中要有大局,首先就表现在能立足本职,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深怀爱岗敬业之心。在工作中增强奉献意识、和宗旨意识,多干实事,少点牢骚,多说实话,不要空谈,多点创新,不要夸夸其谈,两手抱胸。要大胆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工作新模式和新方法,与时俱进,大胆开拓,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促进各项监督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沾的东西切莫伸手,不该做的事情坚决摒弃,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群众。既要实实在在规划自己,更要心中有群众,多做奉献,多做为群众谋利的实事和好事。

四、算廉洁账,拒腐蚀永不沾。

学习《党章》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理解真经,还要经常算算廉洁账,对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是一份清醒剂。算算廉洁帐可以使人明辨利弊得失,坚定清正信念。算好政治账,不能自毁前程,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算好经济账,不能丢掉公职,生老病死难保障。算好名誉账。不能自毁声誉,颜面尽失。算好自由账。不能众叛亲离、遗憾终生。

要在廉政上做到慎独、慎微、慎行,从小事上就严格要求,要三思而后行,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生活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实实在在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干好本职工作。

要经常用《准则》为自己的行为敲警钟。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管住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要看;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要去。

要像古人那样“一日三省吾身”,自重、自省、自尊、自励,正确对待个人利益,自觉防止私欲膨胀;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时刻关心群众的疾苦冷暖,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才能做到“绝非分之想,拒非分之物” 。

最新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二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证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我认为,必须大力强化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一、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指领导带头要多倡导自省自律,自我调控,自我约束,就可以少犯或不犯错误。自我监督来源于加强和改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这个基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骨干员工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要结合实际,实际工作中要把控好自己,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三是加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重自警,身体力行,真正做到坦坦荡荡做事,明明白白做人,经受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四是要深入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使员工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强化组织监督

组织监督是依托现有的组织系统,依据管理原则和纪律,上级对下级,组织对所属成员实施的监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是最有效、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力监督的主要渠道之一。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同样监督也需要权力,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而言,要想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就必须要加强上级领导班子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在实行监督的同时,还要定期进行考核,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苗头性倾向,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监督如果运行得好,可以达到监督关口前移目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基于经济监督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做出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当前,公司内的腐败现象众多都是以权谋私、职务侵占。但不管这些交易如何隐蔽、诡秘,总会在财务帐目上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审计,最终能把它揭露出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扩大审计范围,加大对领导干部、关键岗位平时和离任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对员工干部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有效预防相关职务犯罪。

四、强化民主监督

各分子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对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对单位、部门的重大决策不但有知情权,还有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当前,一要倡导互相监督;二是建立向上反映的渠道;三是严格执行后续调查工作。

最新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三

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材料如下: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单位介绍信(后附参考样式)

3 查询申请(后附参考样式)

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招标公告或其它招标文件

6 最好带上公章

多谢办理!!!

介 绍 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兹介绍王军辉同志,前往贵处办理我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事宜,请接洽。

此致

敬礼

北京绿松艺术有限公司 20xx-5-23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

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将对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收文单位)公开招标的桥东区清水河东岸坝体景观绿化浮雕项目进行投标。按招标文件要求需有企业驻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现向你院申请查询我单位(北京绿松艺术有限公司)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请出具一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望予以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北京绿松艺术有限公司

20xx-5-23

最新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四

投标用无犯罪记录证明

需要准备材料:

1、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2、公司介绍信

3、招标公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项目经理资格证

6、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承办人的复印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我单位广西翰林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于将参20xx~20xx年度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工程的投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广西翰林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项目经理xxx有无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xxx公司 日期

最新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五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提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压缩犯罪空间,营造浓厚的與论氛围,维护我机构广大教职工及家长的切身利益,我机构开展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集中宣传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按照“防范为主,打击跟进”原则,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从我做起”为主题,最大限度地整合宣传资源,拓宽宣传渠道,以文字、图片、视频、案例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无死角的宣传工作,普及防范常识,提高防范意识,保障全体教职工及家长的财产安全。

(一)揭露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

(二)群众识别常见电信诈骗犯罪的方法,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

(三)群众一旦被骗,应该采取的补救措施,报案渠道;

(四)群众举报电信诈骗犯罪线索的方式等。

(五)公安机关随时推送的动态发案案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我机构第一时间成立宣传小组如下:

组长:

职责: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单位各项工作指示,确定我机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方案,并检查宣传工作的落实与实施情况。

组员:

职责:落实各工作站的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反馈上报信息。

(二)利用微信公众号、机构所通知、微信群等先进媒体网络,积极宣传电信诈骗的危害和预防措施,形成铺天盖地的宣传氛围。

(三)固定专人,做好资料报送。负责本社会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工作。

最新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最新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最新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八

为有效预防网络电信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防骗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经济损失,经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全民反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年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防范为主、部门联动、广泛宣传、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动员,深入基层,用足用好群众喜闻乐见的防骗宣传手段,把防骗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揭露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增强人民群众的识骗、防骗能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损失。

为切实加强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公安局局长王旭峰同志任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大队长苏育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各自的宣传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县委宣传部要在县级主流网站并督促各乡镇宣传部门在当地的主流网站,开设防骗宣传板块或专栏,植入防骗公益广告、防骗微电影、防骗公益宣传片、防骗mp3等内容。

县委网信办要统筹协调全县新媒体协会,让会员单位全部参与到此次宣传活动中来,形成主流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互联网企业全覆盖。

县总工会要在全县各级工会组织中广泛开展以“全民反诈”为主题的讲座或签名等宣传活动,把网上刷单、网上贷款、冒充客服、冒充熟人、网上征婚交友等易发多发网络电信诈骗的防范宣传资料,发给各级工会组织的每个成员阅知、签名,并将回执交给所在工会留存备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县教育局要牵头抓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防骗宣传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防骗宣传活动,并留存影像等资料备查,确保教职员工接受防骗宣传教育全覆盖、网络电信诈骗“零发案”。要把开设防骗微课堂作为全县初中(含)以上学校安全课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防骗宣传教育,并留存影像等资料备查;要组织全县初中(含)以上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设施,每天定时播放防骗mp3,确保在校学生接受防骗宣传教育全覆盖、网络电信诈骗“零发案”。要督导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在校学生把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捎给家长阅知,并在回执联签名由学生带回学校集中存档备查,确保每名学生家长接受防骗宣传教育全覆盖。

县公安局要组织各派出所把防骗mp3推送至辖区所有安装广播音响设施的村居、商场和超市、宾馆和酒店、公园和广场以及厂矿企业等单位,每天滚动或定时播放;要组织派出所发动辖区主干道两旁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商业网点等,利用门头led滚动播放防骗公益广告,确保全覆盖;要组织派出所督导辖区的顺丰、邮政、圆通、中通、申通、宅急送、韵达、汇通、天天、百世等骨干快递企业的所有网点,对分派的快递包裹逐件粘帖防骗贴,确保全覆盖、无遗漏、不间断;要督促派出所组织社区民警,登门入户发放警民防骗卡,并准确采集受卡人信息、及时上缴回执联,确保实有人口全覆盖;要组织派出所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协调辖区的封闭式居民小区,为安装防骗楼宇提示牌、张贴防骗海报、更换防骗提示牌内容提供便利,并加强日常巡视维护,确保无损坏、无缺失。要抓好高发案派出所的整治,把全方位、常态化的防骗宣传落到实处,彻底扭转案件高发局面。要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协调本级相关成员单位积极落实防骗宣传工作措施,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布情况通报;同时,要抓好县领导小组督导暗访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行动快、见成效、有回音。

县新闻传媒集团要充分融合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及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兴媒体大力宣传反诈骗知识。

县民政局:要把防骗宣传纳入服务窗口,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的每名妇女发放防骗宣传资料;要组织全县所有的福彩投注站,利用led常态化地播放防骗公益广告。

县财政局要及时提供、定期更新全县会计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定向精准推送防骗短信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将反诈防骗应知应会内容纳入会计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不经过培训和考试的原则上不得通过年检。

县人社局要及时提供、定期更新全县社保用户特别是当年接收人事档案的应届高校毕生业的相关信息,为定向精准推送防骗短信提供数据支撑;要把防骗宣传纳入服务窗口,向办理社保手续的每名群众同步发放防骗宣传资料。

县交通局要组织和督促交通运管部门、公交运输企业,利用出租车、公交车的车载led以及公交站点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防骗公益广告,利用公交车载电视滚动播放防骗公益宣传片。

县文旅局要组织和督促全县的营业性影院,在每场影片正式放映前至少播放一次防骗微电影,确保所有影院全覆盖、所有影室无遗漏、每场播放不间断;要争取上级支持,在全县所有广电闭路电视用户的开机页面植入防骗公益广告,确保全覆盖、常态化。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提供、定期更新全县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企业法人的相关信息,为定向精准推送防骗短信提供数据支撑;要把防骗宣传纳入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向前来办理业务的每名群众同步发放防骗宣传资料。

银行金融机构全县所有银行金融机构要利用门头led屏常态化地播放防骗公益广告,利用候办大厅的电视滚动播放防骗公益宣传片,利用存取款一体机滚动播放防骗语音提示;要督促所有银行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柜台大额转帐汇款防骗提醒、可疑账户情况报告等制度,及时阻断被骗赃款转移通道。

通信运营商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要在各自网络电视用户的开机页面植入防骗公益广告,利用自营网点的led常态化播放防骗公益广告,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不定期地向本地手机用户发送防骗预警短信,每次发送的覆盖面不低于系统用户总量的90%。

其他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行业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实现本行业系统反诈宣传全覆盖。

(一)通报约谈。县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防骗宣传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防骗宣传工作不力或本行业领域案件持续高发的,领导小组视情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月要对各派出所的网络电信诈骗发案数、经济损失数、万人发案数等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三项指标连续两个月处于最高位的,由县领导小组约谈其分管所长,对连续三个月处于最高位的,由县领导小组约谈其所长。

(二)责任倒查。县领导小组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依托公安机关的110接处警系统和电信网络诈骗侦办平台,在对各地的电信网络诈骗刑事警情进行网上巡查的同时,随机抽查回访报警当事人接受防骗宣传教育的具体情况,对确未接受防骗宣传教育的,将倒查责任,约谈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并通报批评。

(三)绩效考评。县领导小组要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防骗宣传的督导检查情况,抄送综治考核部门纳入相关考评,并作为评选年度防骗反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把网络电信诈骗刑事发案数、经济损失数、万人发案数作为衡量和检验防骗宣传成效的主要指标,纳入年终对各派出所的考核,凡全年发案数、经济损失数同比上升或万人发案数处在最高位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