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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 犯罪案件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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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 犯罪案件心得体会(5篇)
2023-01-09 16:45:02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主题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 份 青少年犯罪人数 年犯罪总人数 所占比例

20xx年 1 151 0.66%

20xx年 5 142 3.52%

20xx年 5 143 3.50%

20xx年 2 146 1.37%

20xx年 8 151 5.29%

二、那坡县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呈不稳定趋势。20xx年,那坡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1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0.66%;20xx年,该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5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3.52%;20xx年,该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5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3.50%;20xx年,该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2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1.37%;20xx年,该院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9人,在审结的全年被告人总人数中占5.29%。20xx年以来,该院共审理青少年犯罪件17件21人,其中,学历分布情况为:小学学历1人,占判刑总人数4.76%;初中学历的19人,占判刑总人数的90.47%;高中学历1人,占判刑总人数的4.76%。案件类型分布情况:盗窃5件、xx1件、抢劫3件、抢夺1件、故意伤害1件、寻衅滋事1件、非法拘禁1件。

(二)青少年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青少年参与犯罪的领域有所增加。从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情况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领域有所增加,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涉及的青少年越来越来多。青少年犯罪类型已扩展到包括、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青少年犯罪手段多呈成人化的特点。从审理的青少年犯罪过程中可以看出,有的青少年在策划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过程中手段均显得成熟老练,没有心虚的表现,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

(四)以共同犯罪、结伙犯罪方式为主。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独立性差、意志不坚定,喜欢聚群、结伙。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如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很多情况是两人纠合一起,一人望风,一人行窃,共同作案;有的甚至发展为团伙犯罪,长期作案,危害性大。

(五)盗窃性犯罪为主,犯罪目的多为获取不义钱财。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现在青少年经常出入k歌厅、网吧、咖啡店等消费娱乐,这些娱乐活动往往需要较高的费用,而青少年又是没有劳动收入的群体,当贪图享乐已成常态,在没有钱的情况下,青少年往往会想尽办法用非法的手段去获取不义之财以供自己享乐。

三、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种类,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自我控制力弱。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相对比较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青少年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正是由于大多数青少年文化素质不高和其脆弱的心理,使得他们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这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不良文化的传播,导致青少年心理扭曲,加快了犯罪进程,更甚者受网络影响,传统的青少年犯罪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网络的淫秽站点泛滥,对青少年危害极大,导致青少年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增加。

(三)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下面这些原因更让青少年很容易受到这些负面效应的影响,一是社会上有些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社会道德、法制教育滞后。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教育中起关键作用,现行教育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道德和法制教育滞后,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青少年自身又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忽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护教育,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是人格成长的关键时期,但目前学校教育普遍忽视学生心理素质训练和自护能力培养,青少年处事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从而导致行为失范,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五)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因此父母要特别注意自己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二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青少年去偷、抢;三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五是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六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青少年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控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教育培养好祖国的接班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开始。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我们应该努力提升家长的责任,做好青少年守法、懂法的榜样,家是青少年成长的主要环境,每位家长都应该以身作则,从自己做起,在平常的生活中家长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的守法、尊法,树立遵纪守法好公民的榜样;平时可以多开展家庭教育,与学校老师常联系,建立双方互动,全面掌握孩子成长的情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墙”。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青少年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在中小学开设网络使用课程和网络道德教育课程,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使用网络,青少年除在家外,接触的还有学校、同学、各种媒体,我们要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要净化网络等媒体,加大查禁力度,对网吧,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对经营管理人员也要进行法制培训,有效地遏制“黄赌毒”在这些场所滋生蔓延;要充分发挥各类先进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倡导新风正气;新闻媒体要多从正面报道模范英雄人物,宣传遵纪守法的典型事例。

(三)加强法制宣传,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加大在青少年中的普法力度,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做到依法律己、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学校,要针对在校生的特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设立的法制教育课要坚持计划、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并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其他各科教学中,让学生经常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二是充分利用课余时间,联合县内团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等。

总之,遏制青少年犯罪,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不论是家长还是老师或是青少年本身,都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通过本身的努力,遏制犯罪,让所有青少年都走上一条健康阳光的成长之路。

主题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电量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4米

154—220千伏5米

300千伏6米

500千伏8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时,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跨越公路时,电力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列数值:35—110千伏,7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4米。

地下电缆、水底电缆的铺设,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必须在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通知电力部门,并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在专用管道两侧兴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不得在发电厂、变电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杆塔和拉线基础的下列范围内取土、堆土或倾倒有害化学物品:10—35千伏,4米;110—220千伏,5米;330—500千伏,8米。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外侧进行开挖鱼塘和深沟等危及电力设施的工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活动的规定。

在电力架空保护区内,可以保留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2米;35千伏,2.5米;63—110千伏,3米;154—220千伏,4米;330千伏,5米;500千伏,6米。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征得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杆塔和拉线基础附近施工(包括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等),应服从城市统一规划。

在电力、电缆线两侧1米内施工,应谨慎使用风镐和电钻等机械,不得损坏电力、电缆线等电力设施。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和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收购或出售电力器材,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增高杆塔高度,缩短档距,提高电气和机械强度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在城市和城市风景区中进行各项电力建设施工(包括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及埋设电缆线等),对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行道树应严加保护。确需砍伐、移植的,应与城建园林部门协商。对名贵树木应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园林部门若因城市绿化需要,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应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的电力设施,应征得当地公路、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各等级公路、航道的技术标准和净空要求。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在与邮电通信线路发生矛盾时,应与邮电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其贡献大小给予10元至1000元物质奖励;对举报、阻止或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电力主管部门按追回经济损失价值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但个人获奖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二)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条(一)款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予以表彰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尚未损坏电力设施,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供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罚款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县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500元以上,应及时报市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额1000元以上,应及时报省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上少供电(发)电量损失折款。罚款额不得超过赔偿费的50%。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各种处罚时,应填发罚款和赔偿处罚通知书;收到罚款和赔偿费后开具凭证(罚款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没款凭证)。县、市电力主管部门对罚款和赔偿的处理,均应定期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等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发电厂、变电所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挖掘坑穴或设置障碍物,损毁、涂改、拔除、移动标志牌,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哄抢发电厂燃料,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少的;

(四)明知是盗窃的电力设施器材而收售的;

(五)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拆盗、毁坏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设施,或放置异物、放火、制造事故,危害电力生产及运行的;

(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哄抢发电厂燃料,数额较大的;

(三)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打砸抢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接到赔偿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罚款应全部上缴国库。赔偿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对被破坏电力设施的修复和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人身伤亡、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给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三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3周年,从1920xx年成立以来,党已经走过了93年艰辛而辉煌的风雨历程。我们都知道,党的历史是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繁荣和为中国人民的自由、民主、幸福而不懈奋斗的历史。这93年,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93年,是我们党经受各种风浪考验、不断发展壮大,不断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的93年。

一、 回顾过去,党的功绩卓著辉煌

中国共产党的93年,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探索救国图强真理,开辟民族振兴道路的93年;是带领中国人民不怕流血牺牲,创造辉煌业绩的93年。在93年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在四代领导集体的坚强领导下,以崭新的世界观,为全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团结带领人民群众英勇奋斗,经历了战争与和平、革命与执政、建设与改革、挫折与胜利的考验,取得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辉煌成就,成为推动历史前进的强大的政治力量。进入新世纪,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同志为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正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奋力谱写中国历史上更加辉煌的新篇章。回想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员人数不过几十人。而时至今日,共产党员人数却达8000多万之巨,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党。值得自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更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了发展步伐。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党正确领导的结果,历史和现实的实践再次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二、共产党员要有觉悟,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

不可否认,现在有一些党员,对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那么坚定,甚至完全动摇了。有的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宣传伟大理想有点“超前”;有的认为,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是讲理想的时代,而是讲实惠、讲利益的时代了,讲理想“过时”了。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党员由于放弃了对崇高理想的追求,信念崩溃,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经不起考验,最终走上了腐化堕落、自我毁灭的道路。有些党员干部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例反复告诉我们: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放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也如何看待理想信念,我认为这首先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只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理想信念建立在科学分析的理性基础上,就能深刻地看到,我们共产党人完全没有理由放弃理想、动摇信念。

一个党员做到与群众不一样,能够“平时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难关头豁得出”,关键在于要从点点滴滴做起,不断锤炼自己的思想品德,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高尚的精神境界是党员立身做人的标准,是党员成就事业的基石,也是我们党员成为群众的旗手和“标杆”的条件。每一名党员都应当牢记自己的政治身份,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提升精神境界。

三、共产党员要讲奉献。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奉献,是人性中真、善、美的集中体现,也是对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共产党员道德品质中最本质的特征。党员不同于群众,应当奉献不为索取。陈云同志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中说:“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把革命的和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革命的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一切个人问题”。当前,我们国家进入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和多元化了。作为党员,面对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少了,面对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的考验多了。在这样的考验面前,我们有的党员做得很好,他们自觉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宁可牺牲个人的利益,把“索取值”选择为最小,把“奉献值”选择为最大,淡泊名利,志在奉献。但也有一些党员,片面强调个人得失,以是否对个人有利作为处理个人和社会关系的唯一标准,不仅不肯吃亏,反而想占公家或他人的便宜,我们党从来承认党员有正当的个人利益,但如果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共产党员有觉悟,必须自觉接受党的教育和纪律约束。

共产党员要有纪律。自觉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自觉服从党的纪律约束,这是党员有没有觉悟的实际体现。过去战争年代是这样,现在和平年代仍然必须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坚强纪律和组织优势,是我们党克敌制胜的法宝,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抛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共产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章规定,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真正做到违反党纪的话不说,违反党纪的事不做。也只有不断接受组织的教育、提醒和帮助,才能使党员个人更好地提高觉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或少犯不应有的错误。

人们常说,“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看什么,既要看他的思想觉悟,也要看他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村工作成效明显不明显,党员是关键。可以这样说,成也党员,败也党员。我们党员,就平时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来看,是否能达到一个真正共产党员的标准,村民自有评价。所以,作为一名党员,一定要敬业爱岗、勤奋工作,并把自己的工作与党的形象和威信紧密联系起来,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贡献,以过人的本事说服人,以出色的业绩说服人,为党的形象增光添彩。

主题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四

派出所:

是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与中国石油合资)新入职员工为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为其出示。谢谢!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

樵高加油站

20xx·2·26

派出所盖章:

联系电话:

主题犯罪事例心得体会报告五

近年来,镇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上级预青领导小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创建“平安”的要求,围绕法制教育、青年就业创业、专项治理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坚持服务重点群体,深入推进重点项目,切实加强教育服务,狠抓基层基础工作,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实现零青少年违法犯罪村镇的目标。

一、抓组织保障工程,夯实工作基础

(一)完善机制,健全工作网络。一是及时调整充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事变动及时更新领导小组,积极联系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二是依托镇调解服务中心,设立青少年维权接待岗,在村级设立青少年维权接待站,建立完善镇、村联动工作机制;三是建立青年平安建设宣传作机制。利用横幅、led、宣传车等媒介根据不同对象进行平安、法制等方面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

(二)排查摸底,明确工作对象。结合我镇青年平安建设,每季度青年护村队、青年志愿者入户预矛排,特别针对缺乏监护、闲散青少年、后进生等重点群体进行防控,对全镇14到25周岁失学、失业、失管的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进行动态跟踪,做到“三册三清”(即闲散青少年花名册、留守儿童花名册和不良行为青少年花名册,做到底数清、家庭情况清、目前状况清)。

(三)整合资源,延伸工作手臂。一是整合青少年维权力量,招募建立一支的维稳青年志愿者队伍,聘请退休老干部、老党员担任社会监督员,组建镇村两级爱心、法律等各种类型的帮教小组,对有各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及时进行帮教,促其转化。二是按照青年志愿、社会参与、政府牵头的模式,各村建立1支义务护村示范队,实行24小时值班和监控制度,为群众一个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三是建设电子视频监控,在全镇主要路口和重点路段设置电子视频监控,打击了石珩盗谷案、截获了盗牛车,震慑了小偷小摸等违法犯罪行为,还青年一个安定稳定的成长环境。

二、抓教育工程,净化成长环境

(一)深化学校德育工作,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

坚持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建立法制学校和家长学校,制定“平安”法制教育计划,举办2期法制讲座,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

(二)开展社会立体教育,构建镇村校“三位一体”教育网络。一是联合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农村表演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节目,提高全乡群众依法治镇观念。二是联合综治办开展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村镇”活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少先队辅导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进农村开展志愿服务。三是组织开展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活动,实现了零2

非法游戏厅和网吧村镇。四是联合关工委、工会、妇联等部门建立助学基金,树立青年创业典型,奖励学习尖子、教育骨干,为青少年成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工程,丰富服务内涵。

(一)开展法制维权,提升青少年自护能力。一是依托镇青少年维权接待站,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一年来共接待来访青少年163人次,电话咨询105起,妥善解决了2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二是依托青少年法制学校,组织青少年学生观看法制电影、学习法制书刊,让广大青少年通过内容鲜活的案例,受到教育,远离犯罪;三是依托“镇青少年心理咨询室”,聘请兼职教师担任心理辅导员,及时排解青少年学生在学习、生活、情感各个阶段的心理障碍。

(二)实施重点关爱,前移预防工作关口。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组建“爱心辅导员”队伍,对全镇留守儿童生活上进行关心、学习上进行帮助、行为上进行规范,使他们从小养成热爱劳动,勤奋学习的好习惯,养成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对全镇后进生进行建档立卡,跟踪服务、专人联系、定向辅导,做到生活上帮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思想上矫正。

(三)以创业带就业,帮扶青年成才致富。一是提升创业意识。镇预青领导小组在每届毕业生毕业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为青年讲解创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等知识,让青年了解党对山区的优惠政策,增强他们创业的信心。二是开展技能培训,聘请县农业局资深讲师到我镇开展红豆杉种植、淮山浅层栽培、家政服务等实用技术培训活动,培植了一批青年创业带头人。三是开展青年创业拓展计划,镇妇联积极与镇信用社联系,为青年创业提供资金支持,为创业青年解决了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实践证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关键在于良好的学校教育、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用的技能培训、科学的创业指导。关键在于党政重视、社会关注、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关键在于事前预防、事中矫正、事后跟踪。关键在于家庭道德教育、学校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只有形成整体优势,发挥综合效应,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达到青少年零犯罪村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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