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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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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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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与他人交流和分享自己的经验和心得。总结要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给读者以一些有益的思考和行动建议。希望下面这些范例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借鉴。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一

导语:下面是关于司法调解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有权反悔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更多相关司法内容请上应届毕业生考试网查询。

一、离婚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案件,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从民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复函》“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婚姻登记部门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属于“离婚证明”的一种,它不但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而且是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因此,调解离婚的案件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作出解释或变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负责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制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了修订的基本民事法律,该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或者变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来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采取扩张解释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其合法性是存在疑问的。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实际赋予了当事人反悔权。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限制当事人只有一次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机会,即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后不得再反悔,已经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会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怪圈。

离婚案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部分涉及身份关系,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是无法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进行强制执行的。关于调解书的财产关系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关于“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都未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即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恐怕是涉嫌程序违法的。

[建议]

1、在司法实践中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违反上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释。除非能当庭制作、送达调解书,否则不建议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

2、提请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立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拥有反悔权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故不宜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进行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如果要确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不得反悔的原则,应通过由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二

一、离婚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案件,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从民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复函》“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婚姻登记部门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属于“离婚证明”的一种,它不但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而且是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因此,调解离婚的案件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12月1日,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案件类型并未作出任何界定。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不能再被适用。这一界定,正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性的过程一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性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并列关系。即使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其案件类型也应是不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作出解释或变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负责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制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了修订的基本民事法律,该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或者变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来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采取扩张解释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其合法性是存在疑问的。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实际赋予了当事人反悔权。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限制当事人只有一次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机会,即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后不得再反悔,已经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会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怪圈。

离婚案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部分涉及身份关系,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是无法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进行强制执行的。关于调解书的财产关系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关于“当事人拒收调解书"。

[建议]。

1、在司法实践中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违反上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释。除非能当庭制作、送达调解书,否则不建议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

2、提请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立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拥有反悔权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故不宜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进行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如果要确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不得反悔的原则,应通过由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三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完成部分基础工程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部分基础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的,该协议有效,承包方可以据此协议主张权利,发包方不得以全部工程未经竣工结算为由,拒付该部分工程款项。

6月18日,江淮汽车座椅公司与常青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后,双方为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分歧,6月22日,江淮汽车座椅公司根据常青建设集团公司报送的工程款决算资料,确认涉案工程已完成的基础部分价款为50万元,并承诺于208月付清,逾期按每月1%计息。此后,常青建设集团公司多次要求江淮汽车座椅公司结算该款无果,常青建设集团公司及夏志云遂于3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江淮汽车座椅公司支付上述5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关于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就涉案工程基础部分工程价款出具的《承诺书》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双方于年6月就已完工程(基础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并确定了支付时间,双方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工程施工及价款的支付产生分歧并不影响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部分工程价款的支付,故对常青建设集团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常青建设集团公司与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先就基础工程部分进行结算,江淮汽车座椅公司据此出具《承诺书》对该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予以确认,表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事宜形成了合意,该合意对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和常青建设集团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工程施工至地上一层即已停工,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基础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其仅以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付该基础部分5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204月18日,江淮汽车座椅公司(甲方)与常青建设集团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常青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江淮汽车座椅公司位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营销综合楼工程,明确该工程为三类建筑安装装饰工程,综合费率为三类取费标准(含劳保统筹、保险等),执行现行各项建安定额及其补充规定,按图纸加签证据实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协议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常青建设集团公司为该工程成立了“合肥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项目二部”,夏志云为该项目二部经理。年6月18日,江淮汽车座椅公司与常青建设集团公司就上述营销综合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6年6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3月28日;合同价款83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加签证方式确定;工程款每月底按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量支付。工程施工后,双方为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分歧,2007年6月22日,江淮汽车座椅公司根据常青建设集团公司报送的工程款决算资料,确认案涉工程已完成的基础部分价款为50万元,并承诺于2007年8月付清,逾期按每月1%计息。此后,常青建设集团公司多次要求江淮汽车座椅公司结算该款无果,常青建设集团公司及夏志云遂于203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江淮汽车座椅公司支付上述5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江淮汽车座椅公司与常青建设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常青建设集团公司虽然未能提供中标通知书,但从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看,涉案工程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常青建设集团公司系中标单位,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二)关于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就涉案工程基础部分工程价款出具的《承诺书》是否有效。案涉双方于2007年6月就已完工程(基础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并确定了支付时间,双方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工程施工及价款的支付产生分歧并不影响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部分工程价款的支付,故对常青建设集团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外,夏志云作为常青建设集团公司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其个人不具有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地位,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1、江淮汽车座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青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1%的利率计息);2、驳回夏志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江淮汽车座椅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常青建设集团公司能否主张涉案工程基础部分的工程款及利息。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江淮汽车座椅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常青建设集团公司能否主张涉案工程基础部分的工程款及利息。常青建设集团公司与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先就基础工程部分进行结算,江淮汽车座椅公司据此出具《承诺书》对该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予以确认,表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事宜形成了合意,该合意对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和常青建设集团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工程施工至地上一层即已停工,江淮汽车座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基础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其仅以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付该基础部分5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四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五

甲方:

乙方:

20xx年7月31日凌晨30分,在xx县xx镇xx村小学门口,甲方驾驶车牌号为:宁atxx的出租车与乙方摩托车相撞,造成乙方摩托车严重变形,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马保龙和马保军坐在摩托车后座位上两人脸部轻微受伤。现甲方与乙方就该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于本肇事责任者为甲方,甲方必须支付马保龙、马保军住院期间的医药费7000元及摩托车维修费。

二、乙方为事故次要责任者,乙方必须承担甲方车辆维修和务工损失费共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协议已达成。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再次向对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检察院、法院各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六

国际航运是一种容易产生争端的行业,它的存在和发展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因此,它的营运方式也必须适应贸易对运输的要求。国际航运一般有两种方式,即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货物经海上运输完成国际贸易,需要制作许多单据,就海上运输而言,提单无疑是一份相对比较重要的单据。随着集装箱运输的迅猛发展,提单已成为集装箱运输的唯一运输契约。当发生纠纷时,提单往往是确定承、托、收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唯一证据。为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各国都对海上运输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用法律形式作出了规定,有的国家还确认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效力。本文主要对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谈一些看法,目的在于平等地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可见,就国际海上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诉讼时效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不仅我国如此,就有关国际公约而言,《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也有如此规定,《海牙规则》第三条第6项第三款规定:“除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一年内已经提起诉讼外,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海上运输发生纠纷后,争议各方往往因各种原因不希望将争议马上提交诉讼,而进行相互协商。由于协商可能会花费较长时间,因此,争议各方往往会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书面达成协议,将诉讼时效延长。这种做法已为国际航运有关各界所普遍采用。因此,《海牙规则》各缔约国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该规则第一条第2项规定:“(《海牙规则》)第三条第6项应改为:‘除应按第6项(之一)的规定执行外,除非在交付货物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都应被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但在诉讼事由发生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就已经生效的《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也考虑到一年的诉讼时效太短,因此把诉讼时效定为两年,并且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时效。该规则第二十条第1项规定:“根据本公约而提出的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之内尚未提出或未提付仲裁,即失去时效”。第4项还规定:“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期限之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可以通过再次声明而进一步延长”。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我国《海商法》颁布以前,我国也有过认可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做法,上海海事法院就曾经实行过时效保全制度,即当事人就某一海事纠纷可以向法院申请时效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从该纠纷时效届满之日起算。随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明确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国家也将越来越多。国际海上运输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的习惯做法。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同样,我国《海商法》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作出规定,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对此有规定的,可以予以适用。但是,有此项规定的《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均未参加。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均没有规定。

如前所述,国际海上运输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的习惯做法,《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对此作出了规定。我国完全可以将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习惯做法作为国际惯例来处理国际海上运输请求权的时效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海商法》对此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确认国际海上运输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力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也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冲突规范。

我国法律。

[1][2]。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七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就甲方亲生儿子委托乙方代养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被代养儿童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体健康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代养的.原因:甲方因婚外生育,无抚养孩子的基础保障,现委托乙方代为扶养被代养儿童,直至甲方有抚养能力为止。

第三条、乙方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尊重甲方意愿,委托代养期间尽照顾和辅导被代养儿童的职责,代理履行合法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在协议期内,乙方为被代养儿童提供应有的生活和成长教育所需的一切经费,无需甲方承担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因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解除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八

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当事人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如何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按揭房离婚时应该归谁?

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二、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该履行。

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表明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一旦为离婚上到法庭,不仅容易加剧双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点“温存”也许就荡然无存,等于在原有的“伤痕”上再撒上一把“盐”,而且由此造成对孩子的伤害更大。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财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协议离婚应是离婚的首选方式。只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得已才诉至法院。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表示认可。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必须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会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本案争讼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是以达成离婚协议时的约定(7月16日)为准,还是以签订离婚协议(7月19日)为准。因为双方均承认7月16日男方转了4万元给女方,这是否就是《离婚协议书》约定的4万元分割财产的补偿款。按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无法定的效力,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在于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确认之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协议书的理解应当是以登记时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使在此之前有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也必须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次确认为有效,否则无效。这样理解自然就不难判断双方争议的4万元补偿款是否实际履行。

2、财产分割协议必看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涉外婚姻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应该如何计算?应该按照哪国标准?对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律师的解答,请大家觉得了解。

网友提问: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法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离婚时房屋析产要有哪些手续呢?

离婚时进行房屋的归属进行认定,从而对房产进行分割,那么具体需要哪些手续呢?小编就将离婚时房屋析产要有哪些手续进行整理,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在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等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分割,这时就需要办理房屋析产手续,也称房屋分割手续。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费用是收取房产证印花税5元,不收其它费用。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九

一、案件要旨。

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本案管辖的协议条款约定了三个法院管辖,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的情况,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况且,本案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三方,合同关于案件管辖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虽然可能三方均为原告,但一旦一方提起诉讼,原告即被特定化,案件实质为原告方所在地管辖,若该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则该协议约定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三方的,约定协议管辖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是否有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此外,法律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案关于管辖的协议条款约定了三个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广州市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上述复函。因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的情况,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况且,本案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主张本案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应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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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一

人身安全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案情】。

xx年4月12日,高某在河南省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公司)购买豫洛红--200p轮式拖拉机一台。xx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被甩离驾座着地致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鸿发公司及拖拉机生产厂家洛阳豫洛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红公司)予以赔偿,两家公司均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从爱心角度施以救助。xx年4月23日,洛红公司委托张某、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份“救助协议”,协议载明:“xx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购买的豫洛红牌拖拉机拉砖行至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由于路面高低不平,加上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突然车头与拖车折叠,导致高某甩离驾座着地致死。该事故的发生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救助方为了感谢高某使用其产品,从爱心角度给高某家属施以经济救助。救助金额为肆万贰仟捌佰元整。若该事实刊登在报刊杂志上,受助方必须予以准允,否则受助方按违约退回救助方的救助款。”后洛红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000元。在处理事故期间,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对事故现场和拖拉机脱落的方向盘进行了勘验和技术鉴定,经鉴定认为:方向盘的脱落原因是转向轴与辐轴的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导致断裂,引起方向盘脱落。为此,死者家属于xx年3月9日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鸿发公司赔偿死者家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637.62元。

本案在审理中,鸿发公司申请追加洛红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辩称事故发生与死者驾驶不当有关。洛红公司应诉认为,1.追加其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因为该方向盘系河南省新乡获嘉县金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制造,应通知金星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其已与死者家属已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确定该事故系道路原因和驾驶技术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自己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受害者购买的拖拉机因质量存在问题发生事故,并造成死亡,作为产品销售者的鸿发公司和生产者的洛红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鸿发公司提出事故原因是原告驾驶不当的辩称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洛红公司提出应追加金星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因洛红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与其零部件供应者之间的供货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洛红公司提出其已与死者家属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确定该事故系道路原因和驾驶技术不熟练造成的,与质量无关,洛红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协议中认为该事故的发生与产品质量无关,但经专业部门鉴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洛红公司对自己的该主张也无证据支持,故不能因双方订立的协议来否认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但洛红公司支付给死者家属的35000元,可视为已支付的部分赔偿款。遂判决:一、洛红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617.03元(含已支付的35000元);二、鸿发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判决书送达后,三方诉讼参与人均没有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洛红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该协议属于无偿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种认为,该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即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这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4.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本案洛红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中,虽然双方约定了由洛红公司将其42800元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死者家属,洛红公司并且已支付了35000元,但从该协议的内容明显可以看出,洛红公司的该“经济救助”是建立在死者家属认可“该事故的发生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的条件之上,也即,死者家属取得洛红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是以承认死者“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为对价的非无偿性给予基础之上。由此又可以看出,洛红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的背后,享有着自己设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因此,该“救助协议”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不属于无偿赠与合同。

二、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作为产品销售者的鸿发公司和生产者的洛红公司之所以对高某的死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高某的人身安全权受到了拖拉机质量缺陷的严重侵害。而所谓人身安全权,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看出,它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权利。也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之间不得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否则会给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而本案洛红公司在与高某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中,却事先约定免除自己应负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和赔偿责任,这种约定不仅有转让、放弃消费者人身安全权之嫌,且明显与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相悖。因此,该“救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二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同时提醒大家,有些时候是不可“私了”的哦,详情请看下面!

甲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xx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xx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系电话。

于xx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xx号与在xx地段与乙方驾驶的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写明交通事故的经过,即,何时,谁驾什么车,在何地,因为什么,与谁驾驶的什么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什么后果。)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元人民币(元)。

二、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可按实际情况选择项目)

三、本协议签定时,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xx年xx月xx 日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驾驶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的药品或者麻醉的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三

一、案件要旨。

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本案管辖的协议条款约定了三个法院管辖,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的情况,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况且,本案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三方,合同关于案件管辖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虽然可能三方均为原告,但一旦一方提起诉讼,原告即被特定化,案件实质为原告方所在地管辖,若该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则该协议约定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三方的,约定协议管辖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是否有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此外,法律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案关于管辖的协议条款约定了三个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广州市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上述复函。因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的情况,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况且,本案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主张本案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应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四

丙方:杨发珍。

20xx年11月4日,甲方驾驶川waj560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由乙方驾驶川w82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丙方)在德昌县交通路邮电宾馆路段相撞,造成乙方、丙方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现经当事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丙方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费用已付),伤情自负;

2、两车车损修复费用及取车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已付);

4、此事故就此协商了结结案,当事双方不得因此事故再发生任何纠纷;

5、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20xx年5月23日。

文档为doc格式。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五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六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七

协议书。

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a姓名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b姓名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致使乙方________________,后在________医院治疗,经治疗医院同意,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痊愈出院,乙方的住院费用已经由甲方结算完毕。现甲、乙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和各自过错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给乙方,此费用包括了乙方出院后的医药费、检查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与此事故相关的一切费用。

二、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在____________的主持见证下,甲方将该费用交付乙方,并由乙方签署“现已收到人民币____________”字样,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也不再采取其他等行为。

三、乙方需无偿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等工作,及时提供保险理赔等相关证据和手续。

四、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五、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六、见证方保证本协议给付的赔偿金能够到达真正的权利人。

七、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见证方)::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协议书简短篇十八

依照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订立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一方当事人根据个人信任关系选定另一方订立的委托合同,这种合同发生转让会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转让。

这种约定只要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就应当遵守。当然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与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让与,该让与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我国一些法律对不得转让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对于这种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转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让义务,法律行政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转让请求时,批准或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就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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