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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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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模板18篇)
2023-11-20 00:26:03    小编:ZTFB

总结能帮助我们回顾成功的原因和失败的教训,为以后的行动提供借鉴。阅读时要保持专注和专心,不要分心和走神。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思路和技巧,希望对大家写总结有所帮助。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一

尊敬的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尊敬的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你们好,大药房的企业负责人,我店现已具你们好,我是xx大药房的企业负责人,我店现已具有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规划及条件。如下:设置规划及条件。如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备支持参保人员购药网络结算的能力;具备支持参保人员购药网络结算的能力;。

(八)近3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促进酒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各种白酒、啤酒、黄酒、果酒和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酒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名优酒类商品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酒类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酒类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酒类行业组织在咨询、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酒类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酒类商品生产者与他人联合生产酒类商品,在异地设立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原辅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和酒类商品质量检验制度。

第九条生产、销售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工业酒精、合成酒精以及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

(三)伪造酒类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酒类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保障体系,对出厂的酒类商品必须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

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商品应当标明保质期。

第三章销售管。

第十一条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应当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十日内颁发、送达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区的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九条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缴销其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

在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由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

第二十一条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酒类商品销售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购销酒类商品时,应当相互查验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以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备查。酒类商品的包装上标明是优质商品的,还应当查验优质商品的证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日常检查、抽查、联查等方式,对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佩戴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统一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销售活动;

(二)不得索取和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四)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保存的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并由酒类监督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酒类监督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三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对登记保存的有关物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按有关规定给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生产设备和有关原辅材料,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批发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不用中文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三

凯里经济开发区:

本人,男,xx年xx月出生于凯里,xx年退役后曾在凯里市烟酒糖业公司工作,现公司已倒闭?年。几年来本人一直在黔东南州榕江和丛江县级从事经营性小生意以之谋生,对当地的木材市场较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约了当地很多地区木材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本人经多方面了解到凯里经济开发区正致力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工、商、文、卫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响应凯里经济开发区这一深入民心的`经济建设政策,同时能更好地为当地的建筑建材木料市场服务与木料的粗加工提供便利。经实地走访考察,凯里经济开发区目前尚未有木材加工厂商。现本人特此申请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办一家木材经营加工点。本人申办的木材经营加工点已满足如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2)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若木材经营加工点申办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力于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便利于服务。特望贵局予以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四

__________工商所:

我是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村民,姓名_______________,男,初中文化,现年__________岁,已婚。我现筹集资金_____万元,在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租赁铺面一间,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拟经营dvd、vcd光盘和一些日用小货。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店名叫“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dvd、vcd光盘和一些日用小货。经营性质为个体。

商店的筹备工作已就绪,特向贵所申办营业执照。

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六

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您好!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区大气质量,提升城镇内供热效率和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镇政府决定实施集中供热工程。

集中供热工程,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环境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镇空气质量,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以建设相对大型热源为主导,以供热系统改造为重点,坚持拆小建大和供暖管网改造相结合,确定合理的供热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全面安排。

集中供热区域为教师住宅楼至镇政府区域内所有办公、商业、住宅楼的供热,包括教师住宅楼、农业银行、工商所、网通公司、邮政、集资住宅楼、农贸市场楼、卫生院、信用社、镇政府、法庭、敬老院。

集中供热工程热源选址为xx镇农贸市场楼后(原农贸市场锅炉房所在地)空地。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供热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安装1台4吨高温热水锅炉,采用敷设直埋式管道供热方式供热。

该工程总投资60万元,镇政府自筹资金20万元,区政府的财政补贴10万元。特向贵局申请资金30万元。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七

1.来自植物的药物很多,它占药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历史很久。我国劳动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视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据记载,早在公元前234—223年,就有用草药治病的文字记述。植物药的成分复杂,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丰富,如称为生物碱的含氮的碱性有机物、各种有机酸、可被稀酸或酶类水解的化合物、挥发油、单宁酸与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药用的植物资源极其丰富。

2.来自动物不少动物都可以入药,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纪问世的《本草经集注》,收集的760种药物中,就有“虫兽”一类药物即动物药。人类采用某些动物的器官组织入药,或以动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与体液入药,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来自矿物一部分药物是来自矿物。古代文献称这类药物的来源是“玉石”。如今日广泛应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钠、芒硝(硫酸钠)等,种类很多,其效用各异,主要成分为各种矿物元素。

4.化学合成药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采用人工化学合成的药物愈来愈多。如各种磺胺类药物、呋喃类药物、抗菌增效剂、某些维生素类和激素类药物等等。其成分相当复杂,分别用于抗菌、消炎和调节某些生理机能等。多用于捕兽。

5.通过某些微生物的培养获取的物质,可以防病治病。如广泛应用的各种抗生素。主要用于治疗许多传染病。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八

一、实施机关:

1、受理:由区畜牧兽医局受理。

受理点:重庆市涪陵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畜牧兽医局窗口,电话:7223xxxx。

2、决定:经营兽药的,由区畜牧兽医局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依据:

1、实施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条件:

1、受理条件:

(1)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准予许可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经营条件。

四、数量:没有申请、批准数量限制。

五、程序。

(一)申请人办证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准备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完善有关手续;

3、申请获得受理后,配合本局作相关审查;申请未获得受理的,本次申请结束。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区畜牧兽医局办事程序。

1、窗口接到申请后,当即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受理的申请,区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组对申请企业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对兽药gsp规定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3、批准人依据验收组对兽药gsp验收现场检查结论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由窗口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通知书》。

4、准予许可的,由制证人员填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移交窗口;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兽药经营许可证》。

六、期限。

1、法定期限: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承诺期限:本局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许可有效期限:5年。

4、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七、提交材料。

2、《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含附件文件资料)一式一份;

3、通过验收合格的《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一式一份;

4、新设立企业的企业预核名手续;

6、非申请人本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7、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只能使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标准格式文本(获得途径:向本机关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文档类型材料,应当使用a4纸。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九

尊敬的市领导:

我是湖北籍的江西退役兵,在南昌工作,生活已五年有余,二00七年5月至8月在z广场沙滩,和另一位朋友合伙投资12万元开始了我们人生的第一次创业。

我属于年轻一代,有着积极的创新意识,善于发现新的商机,善于在老项目上走出新路子。

二00七年4月份我看中了z广场江边上沙滩的空地,经过一定的市场分析和调查之后,感觉这块地有很大的开发价值。当即就写了申请报告和经营方案交予z广场管理处,z广场管理处也觉得是一个不错的想法。管理处也还出于另外一个考虑(因为z广场这段水域平均每年游泳溺水身亡的人数均在8个以上)管理处的杨主任指定我们在事故的多发段经营,形成一个防护圈,做围栏、做严禁下水的告示牌,安排专职人看护,等一系列措施,减少事故率。又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一个星期后,z广场管理处的杨主任正式通知我们可以经营,还给我们看了管委会下发的可以经营的书面文字。并与我们签定了长期的租赁合同。后来还给我们开具了一份证明如下:“沙滩经营啤酒花园项目,经书面上报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后,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吴主任口头回复:经请示余书记同意他们在沙滩经营啤酒花园项目。

特此证明z广场管理处”

出于对政府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和对市领导为民办实事的勤政作风的信任,我们一头就扎进了商海里。

经过这三个月的时间,我们没有辜负管委会的一些领导对我们的关爱。我们把一个垃圾丛生,荒凉的一块沙滩变成现在z广场夜色中的一个休闲小站。在顾客和朋友的赞许声中我也为这个创意感到自豪。

但是后来发生的事就让我们有点无力招架。

一、我们不能合法经营,证照办不下来,原因有几点:

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

1)首先要办建筑许可证和设计图纸报批;

2)环保审批手续;

3)港口经营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

5)卫生许可证;

6)工商许可证;

这些证照有几项根本就办不下来,如第1)。这就成为了后来的乱搭乱建。又如:生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也是根本不给办。这样我们就变成了无证经营。

这时我们已经就没有退路了,当时我就想既然不给办证,为什么又给批下来了允许经营?经了解知道:是因为这个地方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弱水人数的历史原因,给我们特殊开的一个口子。

再到后来的零点行动,要求取缔,红谷滩执法局的李局长找我们做拆除所有设施的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要不然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我们出于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对给予我们创业机会的领导的感激,自行拆除了所有的'设施。

我们发完了员工全部工资和一部分的货款,预算亏损达11万。

这11万元对我们两个农村来的小伙子来说那是太不容易了,它是我们人生的第一桶金。如果失去这笔资金和这次的创业平台,我们俩每人将背负四万元的债务,这就相当于把我们拉回到四年前。对我们的人生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因素。

我们不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把我们的父母官放到一个被告的位置,这样会让为民办实事的领导寒心,我们自已也会于心不忍。但我们如果不能挽回我们的损失,我们将更不能跟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

我肯请市领导能用一个人性化的方法,来解决这个因为工作中的失误,给政府和我们都带来损失的事件。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

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行为;(或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行为违法)。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一

××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组长:×××,成员:×××、×××、×××。组长×××主抓安全运输操作,落实安全运输活动。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李瑶琴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二

税款。

金额。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单位(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办人: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税务机关(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三

尊敬的酒店领导:

您好!非常荣幸和贵处合作,在合作期间里,我店得到酒店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厚爱,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顺利开业。在开业以来,因租金价位偏高,我院所处位置较为偏僻以及周边经营竞争环境等原因,造成很多不便之处。尤其最近酒店内一直施工,噪音较大,对我店内客流影响明显,业绩不断下降,经营成本不断增加,生意一天不如一天,至今面临着难以维持下去的危机和困境,同时也考虑到贵处面容面貌的问题,我店将力争扭转乾坤的局面,为了双方更加愉快的继续合作下去,我店特向贵处提出以下几点:

1、减免部分租金;

2、给予我店2—3个停车月卡申办名额;

3、在商场适宜的明显位置增设宣传单派发位。

以上几点恳请上级领导给予批准,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四

变化一:明确了“一地一证”的原则。要求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同一经营者在二个以上不同经营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变化二:许可范畴扩大。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进行明确和细化的,主体业态主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三种。食品经营项目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冷食类制售、生食类制售、热食类制售等10个类别。

变化三:增加“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社会信用代码要与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如果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该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如果申请人为企业的,新申请的按照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照一码”,以新营业执照上社会信用代码为准。对原有的各类企业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变化四:增加了住所。住所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就是能够确定经营者法律文书送达地和司法机关、行政管辖地。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住所必须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变化五:加入了二维码。二维码具有防伪功能和查询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的功能。二维码中记载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今后,只要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了解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等信息,食品经营者也可以将二维码印刷在食品包装或者公布于网络销售平台上,方便消费者监督查询。

变化六:增加了日常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增加这些信息,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变化七:有效期延长。原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现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5年。

变化八:编号发生变化。按照“谁发证谁编码”原则,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编号,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始终保持不变。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变化九:程序有所简化。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变化十: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应当将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规定在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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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五

尊敬的红河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我-云南省全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在贵院经营学生食堂以来,深受贵院后勤处的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以全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代表全公司上下三百多名员工,向贵院和后勤处的领导们长期给予的关心、指导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礼!

光阴荏苒,日月如梭。转眼间受贵院委托经营学院食堂的经营期即将届满了。故此,我公司特向红河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继续经营申请,诚望贵院后勤处领导给予准允。

在续营期间,我公司一定会倍加珍惜经营环境,倍加珍惜服务机会。承诺:一定会以感恩的实际行动,认认真真经营好全聚福食堂;以绝对服从的阳光心态紧紧靠拢学院,紧跟后勤处的管理步伐;始终做到:心里装着师生,工作方便师生,一切为了师生,评价交给师生。继续保持从严管理,不出安全事故;从善如流,做好良心菜。让后勤管理省心,让师生生活舒心,让学院领导放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做好高校的教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一所学校,要做好教育,得先做好后勤保障,做好后勤保障的重要因素,是安全,而师生的饮食安全却又成为了重中之重。食堂无小事,事事联生命。续营期间我公司全体员工将始终把保障师生饮食安全、让师生食得其所作为第一要务,并在贵院后勤处的直接领导下,全力做好每一个细小环节,认真落实“六t”管理。将事事温暖润入红河学院全体师生的心中,努力把红河学院的食堂管理工作打造成为高校的一个标杆,让红河学院的名声越来越大,让红河学院的生源越来越广,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此致敬礼!

申请人:云南省全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6日。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三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七

凯里经济开发区:

本人,男,19年xx月出生于凯里,198年退役后曾在凯里市烟酒糖业公司工作,现公司已倒闭?年。几年来本人一直在黔东南州榕江和丛江县级从事经营性小生意以之谋生,对当地的木材市场较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约了当地很多地区木材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本人经多方面了解到凯里经济开发区正致力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工、商、文、卫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响应凯里经济开发区这一深入民心的经济建设政策,同时能更好地为当地的建筑建材木料市场服务与木料的粗加工提供便利。经实地走访考察,凯里经济开发区目前尚未有木材加工厂商。现本人特此申请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办一家木材经营加工点。本人申办的木材经营加工点已满足如下条件:(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2)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若木材经营加工点申办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力于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便利于服务。特望贵局予以批准为谢!

附件: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

2012年7月20日。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

申请批复单位:申办人:

申办日期:2012年7月20日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2)符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准入条件。

(3)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4)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5)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申办木材经营加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县级林业行政机关初审意见及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8)市级林业行政机关审核意见及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酒类商品经营申请书范本篇十八

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和开展兽药监督管理,应遵守《兽药gsp》和本细则。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gsp》等相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懂得所经营兽药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五条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医、兽药知识培训。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0㎡。

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配备有专门用于兽药经营使用的办公电脑,有能满足所经营兽药能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兽药类别与兽药剂型分别陈列的货架、橱柜和柜台。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兽药仓库,应设有常温仓库和阴凉仓库,总面积应不小于40㎡。

贮存兽用生物制品仓库面积应不小于30㎡,并有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冷冻、冷藏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兽药仓库应有照明、通风、避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鼠、防火和进行温、湿度监控的设施、设备。

用于贮存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易燃易爆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仓库应有专门的防盗、防火等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兽药仓库应设置专门区域或设施,对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退货兽药实行分区管理并按照兽药不同品种、不同批号实行分类保管和贮存。

第十二条在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兽药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经营部(门店)可以不再设兽药仓库,可由总公司(店)实行统一仓储、统一商品配送。

第十三条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等应当平整、干燥、洁净,易清洁;门窗结构严密,可以上锁封闭。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在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一)变更经营场所、仓库面积;。

(二)变更仓库位置、仓库数量;。

(三)变更经营场所、仓库相关设施、设备;。

(四)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五)兽药贮存保管制度。

(六)兽用生物制品停电时贮存应急措施。

(六)仓库管理制度;。

(七)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八)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九)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十二)质量投诉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十三)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下列经营记录:

(一)兽药采购记录;。

(二)兽药销售记录;。

(三)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五)仓库温、湿度监测记录;。

(六)冷冻柜、冷藏柜温度监测记录;。

(七)员工培训记录;。

(八)兽药质量档案;。

(九)兽药不良反应记录。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干净。《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处方类兽药应存放在封闭式橱柜和柜台内,其他兽药应按品种、类别整齐陈列,产品标示应清晰醒目。

经营场所不得兼作仓库堆放兽药和其他物品,或兼做经营兽药以外的用途。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所经营的产品,应有供货方提供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书》等产品合法性证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购入台帐。兽药购入台帐应载明:产品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企业(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注明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供货单位、供货人姓名、供货人联系方式以及入库验收人。

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销售台帐。兽药销售台帐应载明:产品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企业(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注明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往地点、经手人姓名、经手人联系方式。

兽药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销售的兽药应在有效期内,包装完好无损,销售兽药应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兽药处方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精神药品、兽药原料药品等规定和兽药先产先出、按批号顺序出库的兽药销售原则。

销售兽药应向购买者开具有效销售凭证,并及时填写好销售记录。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做好销售服务工作,要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按照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说明书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向购药者提供兽药产品宣传、技术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向购买者了解所销售兽药使用情况,对兽药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或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对发现假、劣兽药应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购入合同、购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凭证、不良反映和退货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兽药应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品种、不同用途、不同批号实行分开贮存。兽药包装不得与墙面、地面直接接触。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和退货兽药贮存应有不同的存放区或有明显的标识区别。

仓库要保持干净卫生,货物堆放要整齐,仓库内不得放置非兽药物品或兼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与其他兽药分库贮存,并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兽药仓库的照明、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鼠、防火、温、湿度表和冷藏柜(库)、冷冻柜(库)等设施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运转正常。应对仓库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

应按规定不间断地对仓库、阴凉仓库、冷藏柜(库)、冷冻柜(库)进行温、湿度监测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要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标明的贮存条件贮存兽药,经常对兽药贮存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兽药贮存期间发生虫鼠害、霉变、污染、有效期过期等质量问题。对发生质量问题和过期的兽药应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运送兽药时,要按照兽药外包装标示的要求,做好兽药运送途中的防潮、防晒、防挤压等措施,保证兽药运送质量。运送兽用生物制品等有温度要求的产品时,应当使用冷藏箱(包)等保温运输工具。运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情况调查应积极主动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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