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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请示范文(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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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请示范文(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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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仅是对成绩或者经历的简单罗列,更是对其中的经验和启示进行深入思考的过程。注意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可以避免文章出现不明确或歧义的表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案例和经验分享,希望能为大家提供新的思路和创意。

因公出国请示篇一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因公出国请示篇二

领导干部如果需要因公出国,需要提出请示,那这篇请示该怎么写呢?下文是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请示,欢迎阅读!

区委组织部:

为了拓展外贸业务,根据台政外〔20xx〕86号出国任务批件,派罗军同志于20xx年5月前往美国洽谈业务。该同志在外停留15天,出国费用由台州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自理。恳请办理因公出国审查手续。

特此请示。

中共路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3月26日。

尊敬的王东副市长:

为进一步加强20xx年我局与国外旅游业界的友好交往和合作,继续做好广州旅游的宣传推介与促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xx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计划报备工作的通知》(穗府外函[20xx]680号)的精神,现将20xx年我局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计划情况呈上。

可否,请批示。

广州市旅游局。

20xx年11月3日。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参加××会议,拟境外停留××天。

××会议是××领域××会议,每××年举办一次,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我所×××等从事×××领域的研究,此次应邀参会将做题为“××××××”的大会(分组)口头报告(或担任会议的主席;或被会议采用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是“××××××”,还将应邀做××形式的报告等)。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

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对外身份

xx。

xxxx年xx月xx日。

因公出国请示篇三

县直机关工委:

受阿联酋中国商会、塞德堡市政府、华丰建筑工程公司的邀请,王晓林同志将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现将王晓林同志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

王晓林,男,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20xx年4月25日出生,20xx年9月参加工作,20xx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中共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晓林同志党性观念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一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平时注重理论学习,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有较强的领导水平,能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没有参与有损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及活动。

三、出国(境)人员上次出国(境)的情况。

王晓林同志曾于20xx年赴香港执行城市建设考察任务,出入境证件现保管于中共青田组织部。

四、本单位党委(党组)、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等意见。

根据(涉外批【20xx】1223号)批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王晓林同志于20xx年10月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在外停留12天。请予以审批。

以上请示若无不妥,请批准。

x年xx月xx日。

因公出国请示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级别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因公组派出国(境)团组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经处会同党政办(外事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境)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党政办(外事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报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各部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党政办(外事办)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项目和经费列支渠道。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要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经处要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要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财经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购汇数额,向财经处提出购汇申请,财经处将根据出访团组的核定数额,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七条除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等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取消岗位津贴。其在外期间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其出访的具体文件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给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经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部门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处、党政办(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请示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根据文件要求,我院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会精神,加强学习收到通知后,院纪委及时组织中层(含)以上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按制度办事。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我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明确党委书记亲自抓,纪委书记具体抓,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三、自查自纠情况为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纪委书记牵头,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协助的自查小组。

按照《规定》要求,对我院中层(含)以上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了登记和全面清理收缴,截止3月25日,共有22个部门47人上交出国(境)证件49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33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14本,无违规办理因私证照的现象。

1.出访基本情况(包括:领队、出访人数、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及停留天数等);

2.使用出国计划报备指标的说明;

3.出访各个国家的任务(包括:必要性和预期成效等);

4.出访人员分管工作及在团组中的具体分工;

5.出访日程安排(模板)。

第一天:离开中山,途经(国家或地区)前往(国家)第二天:公务活动内容第三天:公务活动内容第四天:公务活动内容第五天:离开(国家),途经(国家或地区),返回中山组团单位负责人签名:(组团单位公章)日期:

因公出国请示篇六

1、机关事业单位自行组派的团组,提供《呈报表》。

2、参加单位组团出国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因公出国(境)随团人员申请呈报审批表》,由组团单位一并报批。

二、出访请示报告。

三、如实填报《申请出国(境)手续综合表》,并在表格右上角贴照片、反面贴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四、单位出具的《私照证明》。

五、提供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同时提供在外期间的详细日程安排。

六、电子护照回执单、签证照片。

七、根据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及使领馆签证要求,应由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预审表》、所在单位的便签7份、《经费落实证明》、《人员出访情况》等。

因公出国请示篇七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参加××会议,拟境外停留××天。

××会议是××领域××会议,每××年举办一次,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我所×××等从事×××领域的研究,此次应邀参会将做题为“××××××”的大会(分组)口头报告(或担任会议的主席;或被会议采用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是“××××××”,还将应邀做××形式的报告等)。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

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对外身份

x年xx月xx日。

因公出国请示篇八

因公出国是需要向上级申请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请示该怎么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请示,欢迎阅读!

区委组织部:

为了拓展外贸业务,根据台政外〔20xx〕86号出国任务批件,派罗军同志于20xx年5月前往美国洽谈业务。该同志在外停留15天,出国费用由台州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自理。恳请办理因公出国审查手续。

特此请示。

中共路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3月26日。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参加××会议,拟境外停留××天。

××会议是××领域××会议,每××年举办一次,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我所×××等从事×××领域的研究,此次应邀参会将做题为“××××××”的大会(分组)口头报告(或担任会议的主席;或被会议采用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是“××××××”,还将应邀做××形式的报告等)。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对外身份

附件:

1、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2、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3、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

4、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5、经费。

证明书。

(仅限院外单位提供出国经费的出访)。

xx。

xxxx年xx月xx日。

县直机关工委:

受阿联酋中国商会、塞德堡市政府、华丰建筑工程公司的邀请,王晓林同志将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现将王晓林同志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

王晓林,男,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20xx年4月25日出生,20xx年9月参加工作,20xx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中共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晓林同志党性观念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一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平时注重理论学习,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有较强的领导水平,能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没有参与有损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及活动。

三、出国(境)人员上次出国(境)的情况。

王晓林同志曾于20xx年赴香港执行城市建设考察任务,出入境证件现保管于中共青田组织部。

四、本单位党委(党组)、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等意见。

根据(涉外批【20xx】1223号)批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王晓林同志于20xx年10月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在外停留12天。请予以审批。

以上请示若无不妥,请批准。

xx。

xxxx年xx月xx日。

因公出国请示篇九

第一部分:综合办管理制度。

第一节、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三节、公司人员的聘用。

第四节、职务任免。

第五节、职、辞退。

第六节、教育与培训。

第七节、考勤办法管理。

第八节、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第九节、物品采购、入库、出库、归还管理办法。

第十节、奖罚制度。

第十一节、档案管理。

第二部分财务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部的职能及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节、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节、资金管理。

第四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节、结算与审批制度。

第七节、财务纪律。

第三部分销售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销售部岗位职责。

第三节、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分、公司考核制度。

第一节、核目的、原则和实施。

第二节、合办工作考核标准。

第三节、务室考核。

第四节、目部考核标准。

第一部分:综合办管理制度。

第一节、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行政、人事、后勤、财务、文秘、档案、保卫并负责公司办公财产的调用、管理等工作。

2、主持综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领导公司本部员工做好本职工作。

3、负责对公司领导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协调、完成。

4、代表总经理负责与各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并监督、检查、落实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5、协助总经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全面管理。

6、负责组织。

因公出国请示篇十

丹麦对公务员的差旅费有严格规定。为了防止公务员公私划分不清,丹麦政府各部委、议会、军队等部门均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替出差人员通过旅行社订购旅馆和车船票或机票。如果是偏远国家,旅行社无法从丹麦预订,出差的公务员可以自行解决。在欧洲一些国家,旅馆是提供早餐的,所以丹麦给公务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是每天最多200克朗(目前1美元合6.6克朗)。除了伙食补助,丹麦还每人每天补贴约100克朗。如果只出差一天,则按小时补贴,每小时约10克朗。公差人员只能坐公共汽车。如果出差地没有公车,出差者可以坐出租车。

丹麦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人的住房、乘车、乘船标准都一样,也就是说坐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计划外的'出访不能去,人家出钱也不行。丹麦司-法-部的朋友尼尔斯说:“官员利用考察的名义,出国游玩,这在丹麦是绝对不允许的。我们每一个部委都在当年制定下年度的国际合作计划,计划外的外国来访团组是不接待的。即使接待,也只能介绍一下情况,不会提供交通工具,也不会请来访者吃饭,因为没有这方面的预算。如果外国官方机构邀请未列入计划的丹麦官方代表团出访,我们一般会婉拒。丹麦官方代表团出访经过第三国也有严格限制,总的原则是不能在没有公务活动的国家过夜,除非当天没有飞机、轮船或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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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请示篇十一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因公出国请示篇十二

(暂行)。

根据哈政办发[1996]29号、哈力、发[1993]14号、哈办发[1992]29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规定,做好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人事科教处是局系统内因公出国人员审核、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以党中央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对因公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出国任务顺利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

2.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

3.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

4.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

5.实行责任制,“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四)审查内容。

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五)审查范围。

1.局级干部因公出国,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1)属于有中办发(1991]8号文件提出的七种问题的局级干部出国的。

第一、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均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二、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寸丁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三、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四、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知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五、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六、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末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七、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撤消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2)因年龄到限已免去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任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局级干部,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出国的。

2.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由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对其进行政审,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经局党组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党组代市委下达《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

3.处级以下干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人事科教处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并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侨办。

4.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访任务的,按“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人事科教处对其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市外侨办。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3.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局长。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3.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局领导。

1.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向局人事科教处报送出国请示,请示中要详细写明出访国家,出访原因、目的,出访路线,出国时间及在外停留时间,出国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费用来源。并附国外邀请函及译文打字件,随团出访的要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

2.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局党组审批,党组书记签署意见。

4。局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审批;

5.市外侨办签署同意后,人事科教处负责办理手续,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照片1—6张。照片为二寸黑白、光面、近照、无胡须、无化妆、正面、正身、不戴色镜。用彩色相纸洗印的黑白照片及一次成像的照片均不可用。护照用照片一张,签证每一国家2—3张。

五、护照的保管和处理。

1.局人事科教处统一负责全局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管理工作。

2.出访人员领取护照后一定要妥善保管,以防遗失、被窃,给出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

3.一旦护照遗失、被窃。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内,应立即报告当地治安机关和局人事科教处。

4.失窃护照补发,在国外,有关使、领馆在商国内发照机关后,可补发护照或旅行证。在国内,失窃护照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由人事科教处与市外侨办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发护照。补发护照费用由失照人自负。

5.出国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及时将护照交局人事科教处集中保管。

6.确因工作需要须随时出境的人员,经局人事科教处同意并报市外侨办批准,护照可由持照人员暂时保管,局人事科教处将定期检查。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护照及时上交局人事科教处。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外字c1995]250号文件规定,对因公出国人员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对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办法:

1.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补助700元。

2.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二)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四)出国人员若随团出访一次性交费中已含上述费用的,不再另行补助或报销。

七、关于赴香港的审批问题。

因商贸活动临时(一个月)赴港,由我市自行审批,与其他出国审批手续的要求相同。

八、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要求。

1.因公出国人员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认真接受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2.出国人员在国外停留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3.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主动工作,认真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4.出国人员归国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整理材料,应由单位保管的资料和物品,要上交单位保管。同时在半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局人事科教处存档。

九、本规定由人事科教处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人事教育处。

因公出国请示篇十三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因公出国请示篇十四

学校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约能耗的原则,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对各办公室及各班级空调的启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空调的启用:

1、空调开启的外界温度标准:夏季室外最高气温不低于30℃,冬季室外最低气温不高于5℃;以前一日气象部门发布预报温度为准。

2、空调开启的设置温度标准: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3、空调的启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启,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或在夏天开启制热,否则将对压缩机造成严重损坏,影响其正常使用。

二.空调的使用与责任管理:

1、空调的保管及合理使用:班级空调由班主任负责、各教研组空调由教研组长负责、各处室空调由处室负责人负责。

2、室内无人时,应保持空调关闭。

3、空调遥控器要妥善保管,避免造成丢失或损坏。

4、注意用电安全,发现电路或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到总务处报修,由总务处安排专业人员排除故障,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动空调。

5、长时间不用空调,应将插头拔下,将遥控器内电池取出,同时做好室内和室外机的保洁工作。

6、本规定即日起实施。

因公出国请示篇十五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因公出国请示篇十六

员工境外(如到香港)因公出差的差旅补贴的免税标准为多少。

一般规定——

• 《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第089号)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而有关的其他所得。

•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这些项目包括:

•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差旅费津贴”是指——按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津贴,各地许可免税金额差异较大。

外籍人士特殊规定——

•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国税发[2004]80号 《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已取消上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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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请示篇十七

为切实做好本团组因公出访工作,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团组公务活动是与外方业务对口单位联系安排的,没有通过中介机构安排;邀请函是组团单位与业务对口单位直接联系所得,不是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购买所得;团组成员所从事工作和业务符合本次出访任务要求。

2、保证在团组出访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全体团员进行行前教育,并为出访任务做好必要的业务准备和相关的专业准备。

3、保证团组出访前检查团组实际出访日程及所乘航班时间。

4、保证在团组成行后,全体成员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形象,切实完成出访任务,不参加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活动。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执行出访任务,不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等违规问题。

5、保证团组回国后7天内上交全体团员因公证照,20个工作日内上交出访总结报告。

6、如本团组出现违规情况,承诺人愿接受组织处理。

组团单位领导:

团 长:

年 月 日

本人 学号 申请到 (国家) (学校/实践项目) (专业留学/实习),如学校同意,我承诺如下:

一、本人填写的.《因公/私出国申请表》情况完全属实,个人对以上情况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二、本人严格遵守我校学籍、留学学校学籍、实践项目单位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所在国家法律、法规。

三、本人将严格按照填报的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入境。

四、本人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出国(境)。

五、本人承担因私出国(境)的一切费用。在因私出国(境)过程中或因因私出国(境)发生的一切事宜由本人负责。

六、本人将在办理因公/私出国(境)证件前,向学院报告、登记、提交申请表,并将在出国(境)返回后第一时间到学院报到,办理手续。因交流项目公派出国,回国后提交外国成绩单。 七、本人在外期间,保证及时与辅导员保持联系,因个人未主动联系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1.本人已知晓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将认真履行团长责任。

2.出访期间保证出访团组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及当地法律法规。

3.不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离、抵我国国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4.出访期间不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和参观旅游景区。

5.注重文明礼仪,尊重当地的宗教、民俗习惯。

6.回国后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及时公示出访事项,并在回国后30天内提交公示情况和本人签名的出访报告。

承诺人:

日 期:

因公护照是中国公民因公出国(境)的身份证件,妥善保管并按时上缴因公护照是顺利执行出国(境)任务的前提。为此本人郑重承诺:

妥善保管因公护照,在使用护照时不将护照与贵重物品、钱夹等放在一起;持有护照时,随身携带,不使人与护照分离。

按时上缴因公护照。到达海外项目后,立即将护照交至项目部统一保管;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将护照交至派出单位外事经办人保管。(家不在北京或辽河地区,不方便到单位上缴护照,回国后3日内邮件通知派出单位外事经办人,登记回国时间及签证有效期等信息,并妥善保管好护照)。如拖延上缴(登记信息)愿接受处罚,罚款基数为人民币1000元整,每拖延一天加罚人民币100元。

因公护照发生丢失、损毁、被盗抢及境外过期等情况立即上报,不迟报、瞒报,并主动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不使用有效期不足半年的因公护照出行。

不使用因公护照处理探亲、旅游等个人事宜。

本人会自觉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护照管理相关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 外事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公出国请示篇十八

《文摘报》(2011年08月18日01版)。

与2010年的执行数相比,今年中央部门的“三公”经费,唯有出国经费比去年增加。在已公布的94个部门中,有48个增加出国经费。

目前适用的出国经费标准,为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出访人员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交通方面,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们,一般都坐国际班机头等舱,而副部级以上官员标准也是头等舱,司局级官员的标准是商务舱,其他人员只能坐经济舱。

住宿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报实销”,副部级以上人员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则有细致规定,比如,在西欧国家,一般每人每天住宿费为70欧元,美国80美元,澳大利亚60美元。

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消费等其他费用,则称作“公杂费”,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都是每人每天10美元或13美元。

吃饭如果要符合标准,估计只能吃快餐。在巴黎,35欧元意味着只能吃很大众的一顿西餐,而这是官员在西欧多数国家每人每天的伙食费标准,美国的标准是30美元。

除此之外,每个出访人员还会得到一次性发放的50美元个人国外“零用费”。

不过,真正占费用大头的,是机票。记者了解到,以最近的行情,北京飞法兰克福并在欧洲飞3个城市加上返国为例。如果一个5人团组,有1位副部级(以上)官员,1个厅级官员,3个其他官员和随从,单机票就得花去至少15万元。

“要想看某个部委出国经费是否合理,算算机票钱就差不多了。”一位曾陪同领导人出访的内部人士说。

容易被怀疑的,不见得是花钱太多的部门,而是花钱太少的部门。

宋庆龄基金会2010年出国(境)花了60.33万元,从官方网站上看,该会至少有三位副主席各有一次出访:2010年5月吉佩定一行5人访问美、加两国,为期15天,先后去了美国夏威夷等5个城市,以及加拿大的3个城市;2010年6月梁金泉率工作团一行4人访问香港、澳门,为期6天;2010年8月张文康一行5人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访问,为期10天。此外,该会还多次组织少年儿童赴国外交流。

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若出国经费超支,不排除将其计入会议费、项目费中报销,外界很难知晓其中的猫腻。

根据审计署2011年所作的“中央部门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国土资源部被指出本级和下属的4家学会(协会)曾向其他单位摊派出国费用82.85万元;国资委被曝在“人才工作综合项目”中无预算列支出国费、培训费43.87万元。(《南方周末》8.11苏永通等)。

因公出国请示篇十九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及条件。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理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从严审批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凡备案人员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其在境外遵守规定、按时返回及上交证照做出承诺及承担相应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掌握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近期出国(境)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事科停办其出国境审批手续。

因公出国请示篇二十

第一条制定本管理条例的目的根据教外综[2007]74号及教港澳台[2007]65号文件精神,教育部授予我校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更好、更有序地管理公派出国(境)审批工作,及为方便师生办理出国(境)手续,为我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归口部门。

我校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审批工作受教育部的监督及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校国际合作处及港澳台办公室。

第三条审批范围。

1、我校可自主审批的人员为:我校在职及校企事业人员(档案在东南大学)、在我校受聘期间的人事代理人员(需由派遣单位委托审批)、全日制在校学生(档案在东南大学)。

4、涉及以下情况的出国(境)须报教育部审批。

(1)我校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的出访;

(3)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计划生育政策等;

(4)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预、国内选举问题等;

(6)涉及有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如蒋经国基金会、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扶轮社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

(8)有关北约东扩和有关国家要求加入北约问题;

(11)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工、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

(12)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

(13)公派赴港澳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公务访问或培训;

(14)其他需向教育部申报的重大事务出国事项;

5、一切赴台事项仍由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副校级领导。

第六条副处以上领导。

第七条其他在职人员。

第八条各类人员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三个月以上者),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人事处会签同意。

第九条凡在校学生短期或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分别抄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十条涉密人员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应填报《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参加境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登记表》及三份《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保密办会签同意。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邀请函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和费用负担方式,有邀请人的签名,邀请信一般应打印在公函纸上)。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申报材料一定要详细注明费用负担方式,如用校内经费,要注明经费号码和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关于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各院(系、所、中心)部处要根据出访任务和性质,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关于组团。

我校原则上不进行跨地区、跨系统组团工作。如确实对学校发展有重大意义,则需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再按校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出具(东南大学出国任务通知书),其它校外人员的手续一律由其本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出访人员的健康要求。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报送材料时须附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家属担保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第十五条外事纪律。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

因公出访人员及各有关签字审批负责人均应诚实、守信。因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进行查处。对违规的出国(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若院系部处负责人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为期两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证件办理与管理。

审批同意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出访人员准备好办理证件和签证所需的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代理赴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访的证件(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并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约办各使领馆的签证手续。

出访人员在结束出访任务归国后,按有关因公出访证件管理规定,应在一周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如不上交,将停止办理以后因公出访的一切手续。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出访。但如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持因私护照出访,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可酌情批准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但签证手续由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未获得学校同意便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一切后果自负。第十七条本管理条例自文件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有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国际合作处(校港澳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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