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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益章程草案范文(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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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益章程草案范文(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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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重要的反思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升自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激情和梦想,如何实现这些梦想是人生中重要的课题。一起来看看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够给我们写作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灵感。

公益章程草案篇一

讨论稿。

2011年3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院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58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遵纪守法拥宪、建树道德风尚、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理论研究、立足地区实际、关注慈善事业、开发企业资源、推动社会力量建设公益、慈善事业,打造内蒙古公益文化、推动公益、慈善事业自主创新、延伸慈善事业链条、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路5号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北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地方性。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前景、问题、对策及发展模式,为政府提供实情和建议,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二)研究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关系,研究民社会责任承担的要素及策略,构建完整的公益、慈善事业链条和品牌。

(三)挖掘和推广公益、慈善文化,找寻传统与现代公益文化的有机链接;促进公益、慈善文化资源的价值转换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四)举办“公益内蒙古论坛”和专题讲座,为公益事业和企业文化发展搭建和激发创新思维、交汇不同观点、传播最新知识、交流启迪思想、促进合作发展的学术平台。

(五)开展各类社工培训,培养公益专业人才,引导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凡拥护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自愿履行本院会员义务的社会团体、单位、基金会和热爱社会组织事业并有一定成就的个人均可加入本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有良好的建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备案存档;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向主管部门递交重要资料的审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院设立独立财务帐号,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二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梦想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是由数名航空专业人士发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设立,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学生上的互助金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凡与航空有关的在职员工或在校学生经申请均可成为“梦想基金会”的会员。

第四条蒋绍新作为基金会的主要发起者和基金的主要捐赠者,自基金会设立即为该基金会的永久成员。

第五条基金会的宗旨:关怀学子,助力梦想起航;传递温暖,爱心互动。

第六条基金的用途:基金用于对贫寒学子提供资助,帮助实现学子优秀的梦想创业想法和用于开展竞赛比赛活动等。

第七条基金会的权利机构是基金会会长团,设会长和副会长;执行机构为基金会委员会。

第八条基金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梦想基金。

基金会下设的具体机构: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前期由蒋绍新推荐并经基金会理事会会协商推荐产生。从第二届起,由所有会员共同推荐候选人产生。

会长职责:

2、基金会发展方向的确定;。

3、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4、监管基金的使用和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六个工作组构成,分别为:秘书处、公益项目组、宣传募集组,基金管理组,爱心教育组,监督组。每个工作组设立执行组长1名,组员数名且各组长由组员推举产生。各工作组成员中必须有6名以上(含)梦想团推荐的人选。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负责日常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开展学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3、合法履行委员职责,在有利益冲突情况时予以回避;。

4、负责制定及修改基金会的章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5、定期举行基金会会议,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6、支持组织的使命并愿意确保组织对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及时回应;。

7、协助制定和完成长期战略规划,包括组织能力建设和资源开发;。

8、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下,基金常务委员会将召开临时会议;。

工作委员会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在基金委员会中有决议权;。

3、有审核基金受助人评估与评定的权利;。

4、有审核基金会资金投资与运用效益最大化的权利。

执行组长的职责:

1、负责召开委员会议;。

2、会议记录的撰写;。

3、对会员申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定;。

4、建档、存档基金会申领与审批资料;。

5、负责与基金管理组对接申领款项支付工作;。

7、每个月定期公布季度财务报告以及活动报告,确保财务管理符合条例,可靠并有透明。

8、负责指导解答各工作组与基金会相关的工作。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1、有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权;。

2、有基金会日常申报材料的初审权;。

3、有基金会档案管理权利;。

第十三条助学金经理事会共同评定后,按标准对贫寒学子资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竞赛奖每年定期举办相关竞赛活动,基金用于对活动的资金支持和对获奖者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爱心基金定期开展爱心活动,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第十六条会员缴纳的入会费是基金款项的来源;。

第十八条社会各界企业与个人的捐赠和基金会活动筹捐的款项作为基金会款项的来源。

第六章款项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款项由基金会下设的基金管理组专门列项进行管理,并通过安全有效途径保值。

第二十条基金款项不能挪为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款项实施严格财务管理,每个月公布一次基金会收支状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款项的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助学金,圆贫寒学子的求学梦。

1、申请条件:属于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2、申请标准:品学兼优,同时提出申请,获得老师和至少三名同班同学推荐。

3、资助标准:根据每年基金的募集情况在确定资助的人数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竞赛奖(待定),鼓励学子科技创新和创业。

1、申请条件:根据情况再定。

2、申请标准:根据情况再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采取自愿入会的原则,凡入会者提出申请,经基金会同意并签定《梦想基金入会协议书》,即可成为基金会的会员。会员需每年缴纳会费:在校生100元/年,其他:200元/年,缴纳的会费将作为会员捐赠的基金使用,该会费的缴纳可通过汇款、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会员享受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满足资助条件的会员有享有被捐助的权利;。

3、会员有知晓基金会季度财务报告的权利;。

4、会员有向基金工作委员会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会员享有以下义务。

1、有捐助的义务;。

2、有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会员退会:

2、会员退会后以往所缴纳的会费因是会员在会期间捐赠的款项等故此均不退还。

公益章程草案篇三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xx县xx村慈善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由xx村热心敬老、尊老和培养教育下一代、热衷于慈善爱心助学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宗旨是体现务实、守信、尊老、敬老、崇学、向善的浙江共同价值观,弘扬团结共进,助人为乐的美德,倡导和谐乡村新风,为xx村的长远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慈善总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办公地点暂设在xx村两委办公楼。

(一)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

(四)参与、兴办培养教育青少年或有关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业;。

(五)依捐助者意愿,兴办有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事业;。

(六)帮助解决一些业务范围外其他特殊情况。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组成,是基金会的决策、审议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成员和相关爱心人士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本基金会聘请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干部、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知名人士等若干名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由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担任。监事会负责对本基金会所进行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基金会相关活动的资金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基金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依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受会长的委托,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审批;。

(四)核定有关情况,向基金会提出奖励名单和和敬老有关资料;。

(五)根据基金会的决定,向受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六)协助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一)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一)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支持有关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三)参与、举办青少年或有关公益事业;。

(四)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和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在募集资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本金由县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户,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对所有捐赠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在案,长期保存,定期公布。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如需注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x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县xx村慈善爱心基金会。

公益章程草案篇四

第二条社团性质: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组织。

第三条社团宗旨:关注山区,公益行动。

第四条社团精神:点滴之水,可成江河,亦可润泽四方。

第五条社团须知:社员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县级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员的工作开展原则:遵守xx公益公益社团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地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社员的管理责任:实行xx公益社团联盟会长负责制,各地xx公益社团联盟总负责人协助会长工作。对社会负责。

每八条各地xx公益社团联盟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九条各地社团联盟的办公地址:由各地社团联盟自定。

(一)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参与。

(二)组织社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失学儿童献爱心等慈善公益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寡残弱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献血、交通和消防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

5、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本组织的社员分为团体社员和个人社员。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4、年满16周岁(即正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6、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7、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8、社团为公益非营利性机构,参加者需自愿。

9、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10、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

11、崇尚平凡,把做公益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

本组织经费来源:

(1)社会人士的捐赠。

(2)各地监管机构的活动经费。

(3)企业赞助。

(4)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8)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9)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1)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个人质询。

(12)联盟换届或更换总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3)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联盟开展公募活动,必须经各地的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批准书开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进入监管机构的帐户。下属各组织不得私立善款专户。

(1)冒用组织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联盟。

公益章程草案篇五

为了使“本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本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总括。

logo:

口号:爱,在路上……。

宗旨:关注,关心,关爱。

坚持网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工作的开放性,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助学方式的多样性,促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力所能及,循序渐进。

第二条性质。

xx爱心公益网”是由长期坚持助学,助教,助残,公益,环保的几位热心网友于2007年08月发起,在各地网友的积极支持下建立起来的。xx爱心公益网前身为“中国xx慈善网”

第三条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第五条本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公益社团是永久性非赢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费来自募捐及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公益章程草案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馆名称:图书馆(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馆住所:xx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号。

第五条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本馆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馆的义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广东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十六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理事的任职资格: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馆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四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联络理事并为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设立监事一名,对理事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会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参照理事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党委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六)本馆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本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任免。党委书记按《党章》有关规定产生,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五十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十二条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理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理事会的考核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用)。

第五十六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用)、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九条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

第六十三条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六十五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

(八)理事成员名单;。

(九)法人登记信息;。

(十)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八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二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年月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馆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按照《党章》、《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七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gdls。图书馆学会是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xx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xx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xx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本学会会址设在xx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七条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1、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2、图书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非政府机关、非企业单位)为图书馆学会当然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在“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上进行入会申请填写;。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申请信息已录入“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会员进行备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事业单位会员除外);。

3、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本学会秘书处设在xx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公益章程草案篇八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热爱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二)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九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

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方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全称:。

第三条单位住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街、村、路)号。

第四条本单位是经批准设立的类事业单位,隶属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单位的宗旨: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是经[]号《》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编制名,现有人。分个内设科室。

第九条年月日根据[]号文件任命为本单位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一

英文名称:xxxxxxx。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资助为老服务的组织,让全国4000万临终老人得到专业的心灵呵护服务,促进中国整个养老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和谐发展。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让生命呵护生命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xxxxx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南京xxx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和长沙市爱与陪伴老人呵护中心三个民非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大兴区首邑上城40号楼2单元14层401号。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服务的组织及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服务。

(一)资助为失智失能、重症、临终老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能力培训;。

(三)资助为老服务的研发、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对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及宗旨高度认同并能弘扬传播的爱心人士;。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者、发起者;。

(五)优秀的义工代表。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弘扬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二)推荐理事、监事、顾问、员工和合作组织;。

(三)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募款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了解本基金会的运行状况,积极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公益慈善之心为他人,以法律专业知识为依托,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协调配合政企公益活动,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开展各种义务性和无偿性活动,不求私利与报酬,改善社会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38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

(六)参与社会各种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处,维护社会稳定。(七)配合公、检、法、司、工、青、妇、工商、税务、房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承办具体案件。

(八)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区域内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许可证书,个人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证书;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愿意积极投身协会事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是否符合入会条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

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第三十一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5年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方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全称:嫩江县双山学校。

第三条单位住所:黑河市市嫩江县(市、区)双山乡(镇、街道)镇直。

第四条事业单位,隶属嫩江县教育局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单位的宗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小学、初中学历教育及各种培训。

第八条本单位是经嫩编发[2014]10号《嫩江县中小学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编制52名,现有45人。分3个内设科室。

第九条2014年2月22日根据嫩教发[2014]15号《关于郭成国等同志聘免职务的通知》文件任命王柄钧为本单位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本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年月日2。

第二篇:事业单位章程草案格式要求。

附件7: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格式要求。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提供组织章程,组织章程是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和行为的基本准则,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可。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章机构成立的依据、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及活动方式。

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机构的成立应有利于推动社会事业的进步和扩大公益服务。其单位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相区别,必须与本单位的对外标牌和印章相一致。住所应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写明所在市、县、乡(镇)、街道门牌号码。

事业单位法人宗旨是指成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实现事业单位法人宗旨的基本条件,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内容,是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应写明服务对象、区域、项目等。业务范围要与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相适应。活动方式应简单、明了、规范。

第二章开办资金、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净资产总额)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写明何种情况,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行政性收费(批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事业性收费(批准的收取事业性规费和标准,或开展业务活动时收取的服务费),经营性收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各种经营性收入)、社会组织出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提供所需经费)、接受捐赠(由慈善机构、海外华侨、国际友人及其他组织和人士捐资、捐物)。

第三章基本权利与义务。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义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

况和职责权限、工作规程等;另一方面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股东代表大会),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如经营管理者或董事会),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五章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法定代表人及产生办法。

写明本单位人员编制经何机关批准,编制员额是多少,属何种。

编制性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多少名,分配在哪些岗位,法定代表人(本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如何产生,选聘的应该说明经何处批准、聘期多久、有什么职权。

第六章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依据、原则、管理规则、管理办法与具。

体规定等,法人收入分配形式(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所占比例情况)、纳税情况。

第七章人事管理制度。

本单位人事管理的依据、原则,主要规定,如人员聘用、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考核与奖惩、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规定或办法、执行与解释。

第八章法人终止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终止活动时,由法人或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并正式行文终止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同时由举办单位与法人共同组成清算组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出具清理债权债务文件,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第九章章程产生及修改程序。

写明章程产生的程序、修改程序等相关事项。章程由法定代表。

人提出,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认可,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可生效。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调整组织章程也可进行修改,修改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章附则:

事业单位法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列入章程。

附则说明。

单位:(盖章)举办单位意见:(盖章)日期:日期:

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由梁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条住所:梁山县金城路50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梁山县司法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梁山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1-。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办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法律。

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服务人员;办理各项法律援助。

事务,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和交流;根据“法律援助。

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受援助人的合。

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案件的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

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梁山县司法局。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梁山县司法局的决议。-2-。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4]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3-。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资产损益情况;

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涉及诉讼情况;

社会投诉情况;

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4-。

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3月14日梁山县司法局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梁山县司法局。

-5-。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6-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方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全称:。

第三条单位住所:市区路号室。

第四条本单位是经事业单位,隶属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单位的宗旨:。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是经号《的通知》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编制名,现有人。分个内设科室。

—1—。

第九条年月日根据文件任命为本单位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2—。

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本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年月日。

—3—。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单位名称:***************。

第三条单位住所:********省******市***********路(街)*****号。

第四条**************是经***************批准设立的(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隶属*****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六条单位的宗旨:

**********************************************************。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

*******************************************************。

第八条按照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要求,设置********、********、*******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职责是:

********************************************************************************。

第九条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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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章程草案篇十四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四)xxxxxxxxxxxx;

(五)xxxxxxxxxxxx;

(六)xxxxxxxxxxxx;

(七)xxxxxxxxxxxx;

(八)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在业务范围之后载明如上文字)。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xxxxxxxxxxxxx。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xxxxx.xxxxxxx;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xxxxxxxxxxxx。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xxxxxxxxxxxx。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4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xxxxxxxxxxxx。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xxxxxxxxxxxx;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名)。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xxxxxxxxxxxx;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五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热爱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二)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x2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六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慈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四十七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七

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资助为老服务的组织,让全国4000万临终老人得到专业的心灵呵护服务,促进中国整个养老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和谐发展。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让生命呵护生命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南京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和长沙市爱与陪伴老人呵护中心三个民非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大兴区首邑上城40号楼2单元14层401号。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服务的组织及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服务。

(一)资助为失智失能、重症、临终老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能力培训;。

(三)资助为老服务的研发、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对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及宗旨高度认同并能弘扬传播的爱心人士;。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者、发起者;。

(五)优秀的义工代表。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弘扬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二)推荐理事、监事、顾问、员工和合作组织;。

(三)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募款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了解本基金会的运行状况,积极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内工作的社会公益组织;。

(二)捐赠给与本基金会长期合作开展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八

为了使“xxx爱心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xxx爱心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总括。

logo:

口号:1、用我们的爱心打造孩子们希望的诺亚方舟。

2、传递温暖,一路同行。

第二条性质。

xxx爱心公益社团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志愿者和爱心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组织总部设立在北京。该社团以“奉献爱心、关注儿童”为已任,致力于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以“儿童、助学”为工作重心。

第三条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xxx:圣取自英文“saint”,有“圣洁、高尚、慈爱”之意,诺亚出自典故“诺亚方舟”。典故久远,但诺亚的救济在这个世界不会消失,生存的希望更不会消失。“xxx”合二为一,用我们的爱心打造孩子们希望的诺亚方舟;传递希望、奉献爱心。

logo:组织logo是识别系统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时遵循简洁大方的原则,全面诠释组织理念和奉献精神。logo以“心”为主,象征“爱心”、“希望”,“心”是由两个“手”状组成,有“心连心,手牵手”之意。左下方的“翅膀”代表公益事业为孩子插上理想的翅膀。主色调红色突显“热情”、“奔放”、“前进”。logo视觉理念明确,简洁为美。

第四条组织平台。

xxx北京志愿者群:

xxx武汉志愿者群:

xxx深圳志愿者群:

xxx四川志愿者群:

第五条xxx爱心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和社会爱心人士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xxx爱心公益社团是非赢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及企业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xxx爱心公益社团仅提供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工作拓展及相关信息交流服务,任何时候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也不参与任何政治话题讨论。

第八条宗旨。

xxx爱心公益社团以普及公益思想、提倡社会文明和进步、促进公益事业全面发展,以奉献爱心为宗旨,提倡关爱、友善之精神,为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提供交流社会公益信息的平台。

第九条活动区域xxx爱心公益社团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十条xxx爱心公益社团支持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社会文明、公益文化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xxx爱心公益社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倡人与人相互关怀的社会和谐精神。

第十二条xxx爱心公益社团愿意根据自身条件会同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性组织开展并推动社会公益意识、公益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十三条传播方式和手段。

组织发起志愿者活动、推动社会捐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助残、公益性宣传、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等社区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条xxx爱心公益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条件支持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收集社会公益信息,进行社会公益调查,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志愿者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十五条称呼。

(一)志愿者:xxx爱心公益社团志愿者,指经xxx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xxx活动中临时性无偿工作人员;或在xxx相关职能组短期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人员。

(二)捐助人:xxx爱心公益社团捐助人,指自愿通过xxx为平台,为xxx资助范围内的学生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人员。

(三)网友:xxx爱心公益社团网友,指自愿在xxx网站注册人员。

第十六条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提交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所参加组织和活动有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五)履行对内部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xxx爱心公益社团章程,行为有损xxx爱心公益社团宗旨、声誉,将予以除名。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九

第一条为规范xx市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xx市图书馆。本馆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馆住所是xx市宗泽东路35号。

第四条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8.7万元。

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市、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xx市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市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副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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