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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益章程草案范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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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益章程草案范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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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的总结和总结的总结,是一种对自己的回顾和归纳。写总结时,要注重归纳和概括,将复杂的问题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进行表达。请结合以下总结案例,思考如何更好地写出一份完美的总结。

公益章程草案篇一

英文名称:xxxxxxx。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资助为老服务的组织,让全国4000万临终老人得到专业的心灵呵护服务,促进中国整个养老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和谐发展。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让生命呵护生命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xxxxx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南京xxx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和长沙市爱与陪伴老人呵护中心三个民非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大兴区首邑上城40号楼2单元14层401号。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服务的组织及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服务。

(一)资助为失智失能、重症、临终老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能力培训;。

(三)资助为老服务的研发、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对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及宗旨高度认同并能弘扬传播的爱心人士;。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者、发起者;。

(五)优秀的义工代表。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弘扬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二)推荐理事、监事、顾问、员工和合作组织;。

(三)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募款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了解本基金会的运行状况,积极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公益章程草案篇二

为了使“xxx爱心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xxx爱心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总括。

logo:

口号:1、用我们的爱心打造孩子们希望的诺亚方舟。

2、传递温暖,一路同行。

第二条性质。

xxx爱心公益社团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志愿者和爱心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组织总部设立在北京。该社团以“奉献爱心、关注儿童”为已任,致力于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以“儿童、助学”为工作重心。

第三条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xxx:圣取自英文“saint”,有“圣洁、高尚、慈爱”之意,诺亚出自典故“诺亚方舟”。典故久远,但诺亚的救济在这个世界不会消失,生存的希望更不会消失。“xxx”合二为一,用我们的爱心打造孩子们希望的诺亚方舟;传递希望、奉献爱心。

logo:组织logo是识别系统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时遵循简洁大方的原则,全面诠释组织理念和奉献精神。logo以“心”为主,象征“爱心”、“希望”,“心”是由两个“手”状组成,有“心连心,手牵手”之意。左下方的“翅膀”代表公益事业为孩子插上理想的翅膀。主色调红色突显“热情”、“奔放”、“前进”。logo视觉理念明确,简洁为美。

第四条组织平台。

xxx北京志愿者群:

xxx武汉志愿者群:

xxx深圳志愿者群:

xxx四川志愿者群:

第五条xxx爱心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和社会爱心人士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xxx爱心公益社团是非赢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及企业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xxx爱心公益社团仅提供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工作拓展及相关信息交流服务,任何时候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也不参与任何政治话题讨论。

第八条宗旨。

xxx爱心公益社团以普及公益思想、提倡社会文明和进步、促进公益事业全面发展,以奉献爱心为宗旨,提倡关爱、友善之精神,为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提供交流社会公益信息的平台。

第九条活动区域xxx爱心公益社团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十条xxx爱心公益社团支持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社会文明、公益文化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xxx爱心公益社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倡人与人相互关怀的社会和谐精神。

第十二条xxx爱心公益社团愿意根据自身条件会同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性组织开展并推动社会公益意识、公益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十三条传播方式和手段。

组织发起志愿者活动、推动社会捐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助残、公益性宣传、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等社区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条xxx爱心公益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条件支持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收集社会公益信息,进行社会公益调查,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志愿者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十五条称呼。

(一)志愿者:xxx爱心公益社团志愿者,指经xxx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xxx活动中临时性无偿工作人员;或在xxx相关职能组短期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人员。

(二)捐助人:xxx爱心公益社团捐助人,指自愿通过xxx为平台,为xxx资助范围内的学生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人员。

(三)网友:xxx爱心公益社团网友,指自愿在xxx网站注册人员。

第十六条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提交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所参加组织和活动有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五)履行对内部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xxx爱心公益社团章程,行为有损xxx爱心公益社团宗旨、声誉,将予以除名。

公益章程草案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公益慈善之心为他人,以法律专业知识为依托,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协调配合政企公益活动,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开展各种义务性和无偿性活动,不求私利与报酬,改善社会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38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

(六)参与社会各种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处,维护社会稳定。(七)配合公、检、法、司、工、青、妇、工商、税务、房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承办具体案件。

(八)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区域内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许可证书,个人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证书;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愿意积极投身协会事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是否符合入会条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

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第三十一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5年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四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xx市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xx市图书馆。本馆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馆住所是xx市宗泽东路35号。

第四条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8.7万元。

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市、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xx市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市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副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公益章程草案篇六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梦想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是由数名航空专业人士发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设立,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学生上的互助金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凡与航空有关的在职员工或在校学生经申请均可成为“梦想基金会”的会员。

第四条蒋绍新作为基金会的主要发起者和基金的主要捐赠者,自基金会设立即为该基金会的永久成员。

第五条基金会的宗旨:关怀学子,助力梦想起航;传递温暖,爱心互动。

第六条基金的用途:基金用于对贫寒学子提供资助,帮助实现学子优秀的梦想创业想法和用于开展竞赛比赛活动等。

第七条基金会的权利机构是基金会会长团,设会长和副会长;执行机构为基金会委员会。

第八条基金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梦想基金。

基金会下设的具体机构: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前期由蒋绍新推荐并经基金会理事会会协商推荐产生。从第二届起,由所有会员共同推荐候选人产生。

会长职责:

2、基金会发展方向的确定;。

3、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4、监管基金的使用和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六个工作组构成,分别为:秘书处、公益项目组、宣传募集组,基金管理组,爱心教育组,监督组。每个工作组设立执行组长1名,组员数名且各组长由组员推举产生。各工作组成员中必须有6名以上(含)梦想团推荐的人选。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负责日常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开展学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3、合法履行委员职责,在有利益冲突情况时予以回避;。

4、负责制定及修改基金会的章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5、定期举行基金会会议,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6、支持组织的使命并愿意确保组织对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及时回应;。

7、协助制定和完成长期战略规划,包括组织能力建设和资源开发;。

8、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下,基金常务委员会将召开临时会议;。

工作委员会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在基金委员会中有决议权;。

3、有审核基金受助人评估与评定的权利;。

4、有审核基金会资金投资与运用效益最大化的权利。

执行组长的职责:

1、负责召开委员会议;。

2、会议记录的撰写;。

3、对会员申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定;。

4、建档、存档基金会申领与审批资料;。

5、负责与基金管理组对接申领款项支付工作;。

7、每个月定期公布季度财务报告以及活动报告,确保财务管理符合条例,可靠并有透明。

8、负责指导解答各工作组与基金会相关的工作。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1、有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权;。

2、有基金会日常申报材料的初审权;。

3、有基金会档案管理权利;。

第十三条助学金经理事会共同评定后,按标准对贫寒学子资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竞赛奖每年定期举办相关竞赛活动,基金用于对活动的资金支持和对获奖者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爱心基金定期开展爱心活动,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第十六条会员缴纳的入会费是基金款项的来源;。

第十八条社会各界企业与个人的捐赠和基金会活动筹捐的款项作为基金会款项的来源。

第六章款项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款项由基金会下设的基金管理组专门列项进行管理,并通过安全有效途径保值。

第二十条基金款项不能挪为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款项实施严格财务管理,每个月公布一次基金会收支状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款项的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助学金,圆贫寒学子的求学梦。

1、申请条件:属于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2、申请标准:品学兼优,同时提出申请,获得老师和至少三名同班同学推荐。

3、资助标准:根据每年基金的募集情况在确定资助的人数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竞赛奖(待定),鼓励学子科技创新和创业。

1、申请条件:根据情况再定。

2、申请标准:根据情况再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采取自愿入会的原则,凡入会者提出申请,经基金会同意并签定《梦想基金入会协议书》,即可成为基金会的会员。会员需每年缴纳会费:在校生100元/年,其他:200元/年,缴纳的会费将作为会员捐赠的基金使用,该会费的缴纳可通过汇款、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会员享受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满足资助条件的会员有享有被捐助的权利;。

3、会员有知晓基金会季度财务报告的权利;。

4、会员有向基金工作委员会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会员享有以下义务。

1、有捐助的义务;。

2、有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会员退会:

2、会员退会后以往所缴纳的会费因是会员在会期间捐赠的款项等故此均不退还。

公益章程草案篇七

第一条:本单位的宗旨为xxxxxxxxxx。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为xxxxx。地址位于xxxx。

第三条:本单位性质属xxxx的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属xxxx下属xx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本单位的负责人由xxx直接任命。

第七条: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是xx办公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维护和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八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由国家财政支出。

第九条:开办资金共计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为万元,其它资金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xxx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单位的资产。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xx办公会通过后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六条:如因故单位的终止由主管部门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批复撤销之后终止。

第十七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望都县xxx,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它事项。

本章程报举办单位xxxx批准,并报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负责人签字:

本单位意见(盖章):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公益章程草案篇八

讨论稿。

2011年3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院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58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遵纪守法拥宪、建树道德风尚、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理论研究、立足地区实际、关注慈善事业、开发企业资源、推动社会力量建设公益、慈善事业,打造内蒙古公益文化、推动公益、慈善事业自主创新、延伸慈善事业链条、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路5号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北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地方性。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前景、问题、对策及发展模式,为政府提供实情和建议,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二)研究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关系,研究民社会责任承担的要素及策略,构建完整的公益、慈善事业链条和品牌。

(三)挖掘和推广公益、慈善文化,找寻传统与现代公益文化的有机链接;促进公益、慈善文化资源的价值转换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四)举办“公益内蒙古论坛”和专题讲座,为公益事业和企业文化发展搭建和激发创新思维、交汇不同观点、传播最新知识、交流启迪思想、促进合作发展的学术平台。

(五)开展各类社工培训,培养公益专业人才,引导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凡拥护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自愿履行本院会员义务的社会团体、单位、基金会和热爱社会组织事业并有一定成就的个人均可加入本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有良好的建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备案存档;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向主管部门递交重要资料的审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院设立独立财务帐号,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章程草案篇九

第二条社团性质: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组织。

第三条社团宗旨:关注山区,公益行动。

第四条社团精神:点滴之水,可成江河,亦可润泽四方。

第五条社团须知:社员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县级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员的工作开展原则:遵守xx公益公益社团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地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社员的管理责任:实行xx公益社团联盟会长负责制,各地xx公益社团联盟总负责人协助会长工作。对社会负责。

每八条各地xx公益社团联盟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九条各地社团联盟的办公地址:由各地社团联盟自定。

(一)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参与。

(二)组织社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失学儿童献爱心等慈善公益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寡残弱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献血、交通和消防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

5、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本组织的社员分为团体社员和个人社员。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4、年满16周岁(即正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6、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7、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8、社团为公益非营利性机构,参加者需自愿。

9、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10、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

11、崇尚平凡,把做公益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

本组织经费来源:

(1)社会人士的捐赠。

(2)各地监管机构的活动经费。

(3)企业赞助。

(4)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8)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9)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1)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个人质询。

(12)联盟换届或更换总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3)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联盟开展公募活动,必须经各地的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批准书开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进入监管机构的帐户。下属各组织不得私立善款专户。

(1)冒用组织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联盟。

公益章程草案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第八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应载明事业单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炼一般不超过20字】。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举办单位或其它】。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三条根据《》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等。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

(…)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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