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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家属就业安置函范文(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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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家属就业安置函范文(通用17篇)
2023-11-12 20:01:17    小编:ZTFB

养成好的阅读习惯对提高语文水平非常重要。散文的写作需要情感的流露和对生活的独特感悟。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您参考和借鉴。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一

当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队驻地经济发展落后。××旅团以下单位大都地处环境艰苦的山区、高原,其中42%的部队驻在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贫困县境内。这些地区偏僻闭塞,经济十分落后,工商企业少,劳动力过剩,社会就业容纳量很小,严重制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二是拥军优属的措施有的不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驻地政府对随军家属就业十分关心,多次下发文件,从政策上给予倾斜。但是,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有的单位对政府下达的用工指标不愿落实,把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当作负担,推诿扯皮;有的随意规定上岗前先交数千元的风险抵押金,超过了军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进一步增加了随军家属就业的难度。三是家属工厂效益差。(略)四是随军家属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择业观念陈旧,安置期望比较高,不符合自己心愿的工作,宁可闲着在家也不去上班。有的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没有特长,就业竞争能力比较弱。据统计,随军家属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1?8%,年龄在36岁以上的占36?2%,这部分家属很多单位不愿接收。还有一些家属随军后改行作其他工作,适应能力不强,加上家庭拖累,也常常站不稳脚跟。?

(四)调整完善有关政策,积极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就业现状,决定了随军家属不可能完全充分就业,总有一些家属处于待业之中。解决这部分干部家庭生活上的困难,是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建立干部福利基金,利用增值款对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给予适当补助。(2)制定随军家属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在部队内部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也可参照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有关福利政策,保证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3)恢复原来的福利费标准。现行的干部福利费标准,是每人每月3元。这点儿福利费在团旅单位慰问病号都不够,难以解决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遭受天灾人祸的干部,更是无力资助。建议恢复到1989年以前的标准,即按工资总额的2?5%计领。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二

第十七条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首次未就业期间,可以在纳入安置计划的第二年提出补贴申请,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政府按照下列规定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且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财政解决,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和缴纳。

(一)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计发。

(二)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所规定基数的下限确定。

(三)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可以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并且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者按照规定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每人只能享受1次自谋职业相关补贴。

第十八条对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包括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在编不在岗和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随军家属实行培训帮扶安置,超过1年未就业安置的,由其户口所属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补贴从审核通过的次月计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自谋职业随军家属按照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并由随军家属本人提前1个月送交户口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申领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接收手续,逾期不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自动放弃安置的随军家属不能享受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随军家属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四)随军家属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随军家属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六)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被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府雇员,或者与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

(七)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八)军人退出现役或者到广州市行政区域外服役的。

(九)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的。

第二十二条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核拨。

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核定。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三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且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肇庆军分区机关、军分区干休所、75707部队40分队、武警肇庆市支队、肇庆市公安消防支队、肇庆边防检查站等6个部队机关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具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应按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排工作,具体由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承担日常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就业考试、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有空余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国有企业安置岗位。

第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就地就近、专业对口、优先安排的原则,实行计划安置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第七条凡当年申请政府计划安置的随军家属均应参加量化评分考试,根据随军家属原来的职业和身份分类,按照量化评分考试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用人单位。量化评分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双拥办、肇庆军分区政治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军人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由所属地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综合考虑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以及量化评分考试的成绩排序,原则上安置在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单位。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或原为无业、待业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当年同类安置人数30%的比例,定向招聘到事业单位;其余不能定向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由所属地国资监管部门牵头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参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量化评分成绩等相关情况,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随军家属自主联系用人单位接收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所属地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有关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一)在每年4月底前,驻肇各部队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按照计划性安置、双向选择安置、领取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和申请自谋职业分类报属地的双拥办。

(二)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拥办送来待安置随军家属材料,调取随军家属档案核实相关信息,并组织随军家属参加分类量化评分(考试)。所属地的机构编制、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当年随军家属安置人数,依所属类别和量化评分成绩情况,提供有空余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和可安置随军家属的国有企业岗位名单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汇总随军家属选择结果。

(三)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双拥办、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有待安置随军家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安置方案附相关资料送双拥办,由双拥办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通知书。用人单位接到就业安置任务通知书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办理随军家属接收和用工手续。

对已获得安置但无特殊原因3个月内不上岗或者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就业安置。

第十二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无单位接收,并且随军家属未能自谋职业的,自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之日起计算半年之内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7个月起享受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含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补助标准为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配偶调离肇庆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三条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向所属地双拥办提出申请,并与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六份,所属地的双拥办、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所在部队和随军家属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给予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由各级财政自行安排解决,经所属地的双拥办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给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个人。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1次。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则视为已获得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不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将个人档案调入我市,由所属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专门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1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费、专场招聘会的经费,由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拒绝接收计划性安置随军家属或未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按照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所属地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接收,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所属地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肇府〔〕48号)同时废止。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四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

根据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五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我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驻闽部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军分区(警备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6月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协调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6月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协调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督导驻地事业单位根据随军家属人数和从事岗位情况,在编制内划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公开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按规定通过直接考核聘用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

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年度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85%,其中安置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50%。

第十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在船(舰)艇上或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的军人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无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优先安排,确保就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国有大中型企业用工需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送岗进军营等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破产、停产等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优先推荐再就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随军家属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其培训方式,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

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向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第十五条驻地偏僻、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减轻政府安置压力。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具有就业和再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我省现行培训政策的规定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系统和驻军有关领导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省人社厅与省军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省直单位、各市、县(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随军家属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排安置。

政府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从8月1日起,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驻榕部队军级单位(含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森林总队、省警卫局、福建预备役高炮师机关及直属队的此项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安排。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省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六

已经列入广州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年安置就业,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不再重复安置。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收齐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报送的符合条件并且需要当年度在广州市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体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划拨资金。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七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下达定向招聘计划。拟接收安置部门(单位)根据计划,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方式由各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不受流向限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第九条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动安置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国有企业应当积极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十条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有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确因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留用。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驻川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上、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执行维稳处突或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或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对象,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驻五、六类艰苦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为四川省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应当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协调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照省军区政治部、财政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对在省内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部队相应证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试合格的随军家属,部队在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岗位时应优先聘用。要积极创造部队内部就业条件,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军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提高劳动技能。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自学和函授学习,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八、九、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驻川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拟在省级部门安置的名单送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符合相关条件、拟在各市(州)、县(市、区)安置的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其余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的,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8月30日前,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办理。

第十七条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第十八条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省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各市(州)应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军分区(警备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各市(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商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第二十条驻川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八

第九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就业、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等方式。

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应当本着专业对口和分类推荐、优先安排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计划安置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十条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并且纳入广州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由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情况,参考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能力等相关实际情况,在相应或者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接收单位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见面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军人的立功、贡献等情况,以及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和随军前就业单位性质、岗位类别等,结合本市用人单位的性质类别、编制数量和人员需求等情况,通过指令性方式把当年符合规定条件的随军家属安置到相关单位。

根据对口安置原则和工作需要,随军家属指令性安置原则上安置到未满编的相关单位,确需安置到已满编单位的,编制在接收单位自然减员中解决。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可以采用指令性安置:

(一)军人在国家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满的。

(二)军人在部队荣立3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军人服现役时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随军家属为公务员,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五)随军家属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但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外。

(六)随军家属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属本市紧缺工种,并且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

(七)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一)随军前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就业安置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名额分配给广州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其负责按照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

(三)随军前为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在本区、县级市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接收单位安置对象较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适当的调配。

第十五条鼓励随军家属通过自主创业或者自谋职业方式实现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给予本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已接受过指令性或者指导性安置,但对安置情况认为不合适的,在接到工作安置通知后两个月内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经安置就业,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不再接受其申请或者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九

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十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档案的审核,如发现在就业安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出现伪造档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资格或者其他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实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取消该随军家属在广州市的就业安置,并限期退回多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以及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已移交的个人档案退回原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地方的,通报地方相关部门;涉及部队的,通报该军人所在单位及上级领导机关,移交部队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不按期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十一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应当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或者先进个人,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十一

1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包括已办理随军手续未随队的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驻军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军分区(人武部,下同)系统是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公务员身份、任职、登记等情况的审核。凡符合转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规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所在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未落实事业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中直单位有规定的,按中直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明确驻地垂管单位范围,将垂管单位纳入计划安置任务序列,具体办法由军分区会同市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随军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相同或相近、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专业和人数,协调有关国有企业划出具体岗位和数量,保证随军家属对口安置。

第十一条符合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随军家属,要全部给予妥善安置。无法一次性安置的,应按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逐年落实。军人所在单位与军分区(人武部)共同向地方用人单位推荐安置随军家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配偶为团以上干部、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边海防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重点安置,确保就业。

第十三条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对符合录用(招聘)条件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妥善接收安置。

2%。

的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和操作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6

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110%。

除部队补助外地方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

50%。

第十六条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对持部队相应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具体优待措施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培训技能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九条驻军相对集中的县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当至少举办。

1

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二十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履行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职责;市双拥办,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市人社局、编办负责管理权限内公务员身份和事业单位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对口安置及符合条件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抓好随军家属创业。

6

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以往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十二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下达定向招聘计划。拟接收安置部门(单位)根据计划,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方式由各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不受流向限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第九条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动安置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国有企业应当积极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十条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有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确因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留用。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驻川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上、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执行维稳处突或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或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对象,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驻五、六类艰苦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为四川省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应当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协调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照省军区政治部、财政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对在省内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部队相应证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试合格的随军家属,部队在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岗位时应优先聘用。要积极创造部队内部就业条件,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军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提高劳动技能。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自学和函授学习,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八、九、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驻川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拟在省级部门安置的名单送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符合相关条件、拟在各市(州)、县(市、区)安置的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其余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的,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8月30日前,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办理。

第十七条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第十八条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省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各市(州)应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军分区(警备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各市(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商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第二十条驻川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十三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十四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了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7月8日。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凡军事实力不在广州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穗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穗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随军家属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随军的与驻穗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分居两地的配偶。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机构编制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经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总政治部规定批准随军的家属,可以按照本规定安置就业。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十六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随军家属服务部门或者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市、区(县级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随军家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享受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每年所需培训经费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自谋职业随军家属档案由户口所属区(县级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存和管理。

随军家属人事关系挂靠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事关系挂靠管理费在军人服役期间按50%收取。

第二十六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聘用制的单位,应当与接收的随军家属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但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3年适应期内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留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符合本市就业资金补贴对象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家属就业安置函篇十七

达到正连或三级军士长就可以办理随军了为便于您进一步了解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政策规定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随军之后假期减半,没有分居费。

一、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二、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够申请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在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就业的;。

2.在各类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

3.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利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5.就业后失业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6.在部队内部办理招工手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7.部队办理了随军批准手续,但未在部队驻地办理落户手续的;。

8.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停止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出现上述第二条相关情形的;。

2.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3.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4.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6.军人退出现役的;。

7.军人死亡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四、您申请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您在申请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时,除提供随军批准手续、居民身份证和随军落户后的户口簿、干部或者工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以个人身份存档的证明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无工作,或者随军后就业又失业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对账单。

2.随军后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需提供挂靠单位没有给予劳动报酬和个人向挂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违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1.《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2.总政干部部和总后财务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随军配偶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情节严重的,处以享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军人给予通报批评。

3.总政干部部和总后财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军人和配偶以欺诈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基本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以及不再符合享受条件不及时告知,仍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等待遇的,经干部和财务部门核实后,及时停发基本生活补贴并冻结个人账户,按规定责令军人退还已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对军人给予通报批评。

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情况:从1月1日起,调整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一般地区部队,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

从中扣除1%用来缴纳医疗保险。

同时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2,500元调整为3,000元。

调整后,个人每月缴费240元(从基本生活补贴中扣缴)。

本人在就业、随军人退役随迁或者退休等时,由军队将个人缴纳和军队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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