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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 信用证开证行在哪里(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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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 信用证开证行在哪里(9篇)
2023-01-10 23:21:09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一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的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账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_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二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x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已联系在本单位工作xx年。

该职工目前在我单位xxx部门担任xxx职务,近一年内在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x元,(大写:人民币xx萬xx仟xx佰xx拾元整)。

该职工身体状况x(良好,差)。本单位承诺本证明是真实的,正确的,仅限于申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事宜,不负责其欠款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xx年xx月xx日

单位名称:xxxxxx

单位地址:xxxxxx

单位电话:xxxxxx

经办人:xxxxxx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三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今借款人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借信用卡用于______,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借款期限______年,月利率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______元。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四

第一章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第三章责任有关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五

兹证明是我公司员工,在x部门任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x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信用卡工作证明(二)

兹有我公司(x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在我公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元。

特此证明!

x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xx日。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六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信用证:由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___________通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信用证。

1.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币种和用途

2.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___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_____、重组破产。

7.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以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其他

9.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为止。

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人:______________(签字)

借款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人:__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七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__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八

奎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了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无论是从农业贷款投放规模,还是营业网点的设立,支持“三农”发展的重担责无旁贷的落在了信用社的肩上,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信贷支农工作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

(一)从社会环境看

1.农业投入不足,难以满足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拿出了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农业,但财政支农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现不稳定并有相对下降趋势,尤其是县乡财力十分困难,对农业的投入不足,更加剧了农业资金缺短的状况。

2、农村信用环境差。由于宣传不到位,认识上出现偏差,以至有的农民错误地将农业贷款看成扶贫救济款,盲目申贷、张冠李“贷”,直接影响到农业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回收。由于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农业科技含量低,农民收入不稳定,支农贷款风险高,信用社存在普遍的“惧贷”、“惜贷”心理,有富余资金不愿投放。由于金融、法律意识差,甚至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信用社的部分贷款被“悬空”,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逐年减慢,交易成本偏高,严重降低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资金的投放力度。赖债现象还在一些农户中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工作的积极性。

3、农业贷款风险大、利润低。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信用社的支持下,我市的棚蔬生产、水果鲜储、养殖形成了产业化规模,大大改善了农业结构,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农业贷款周期长、抗风险能力弱,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民收入微薄,还要支付吃、穿、住、用、行、子女上学、医疗等费用,所剩寥寥无几。如果遇上天灾人祸,无疑又是雪上加霜。一是信贷需求主体数量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二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三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交通通讯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四是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权抵押存在很大的难度,农民缺乏其他的抵押品,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由于农业保险萎缩,一遇到自然灾害,就有大批农民和农业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无力归还贷款,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这就决定了农业贷款较其他商业性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而我们又缺少相应的信贷风险补偿办法;

4、农业贷款受政策性因素多。目前,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农业贷款的发放受到行政干预。比如禽流感、雪灾等,农村信用社在政府部门的督促下,给予了大力支持,禽流感过后,由于政府扶持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禽业发展迅速恢复,截至20xx年末北镇地区的禽类养殖量已达4000万羽,比禽流感前养殖量2500万羽增加了1500万羽,造成蛋鸡产品市场过剩,价格低廉,加之饲料涨价及养殖成本的增加,导致养殖蛋鸡风险加大。

(二)从农村信用社内部看

1、对信贷支农工作认识不足。部分信用社工作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农业贷款风险大,工作任务重,投入的人力、精力多,效益却没有投向工矿企业来得快,来得明显,对信贷支农工作缺乏热情,信贷支农的主动性不够。

2、信贷支农资金不足。当前,县域金融市场的基本现状是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分争社会资金。除农村信用社外,其他机构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出县域及农业产业之外,农村资金匮乏,单凭信用社的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信贷资金的需要。

3、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素质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信用社信贷员普遍偏少,据查,一个信用社一般有信贷员2—3名,一个镇有十多个行政村,一个信贷员要负责好几个行政村几千户农民,加上信贷日常工作,实在忙不过来。同时,为防范风险,信贷员不仅要懂得贷款知识,还要懂一些科学知识,对种殖业、养殖业、企业管理、农村产业政策,整个市场行情等等都要了解。这就对信贷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4、信用社的内控机制制约了信贷支农。贷款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它是以安全为起点的,但农业贷款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存在着自然风险大,比较效益差的特点,而目前农村信用社对农贷的考核有不尽合理的地方,这给信贷员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惧贷恐贷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

1、进一步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村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因地制宜地制定信贷支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

2、改善支农投资环境,解决农民贷款供求问题。农村信用社要从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局出发,紧密联系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健全和完善支农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对农业投资力度,把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服务“三农”上来。一是要把信用社牢牢定位于服务农村、立足农业、支持农民,优先保证农户种养及相关的加工、服务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农民消费信贷和农村工商业的扶持力度;二是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依据各地经济状况、信用环境和信用社的管理水平及资金实力,采取有区别的贷款额度调控措施,有针对性的适度提高贷款限额;三是实行贷款增量考核,将农户贷款增量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信贷人员实行业绩考核,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多放多奖;四是制定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注意区分违规放款、决策失误、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责任标准,充分调动农业贷款投入的积极性。

3、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农业贷款的管理工作,离不开地方党政的支持。各级政府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的综合治理,切实改善社会信用,共同维护金融债权,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同时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提倡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4、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在信贷资金投向上要体现“三优先”:农户贷款优先、社员贷款优先、农业贷款优先。具体说一是要保证农民种植粮棉油的生产费用需要。二是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着力支持优化品种,优化品质,优化布局.提高产品质量的加工转化,支持农户多种经营。三是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择优支持以本地区资源为依托,产品有销路,还款有保障的,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实现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良性循环,推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

5、进一步完善贷款方式,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要适应农民对信贷资金需求额度逐渐加大的形势变化,不断总结小额信用贷款的经验,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信用贷款的额度,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农户核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同时要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完善农产联保贷款方式,扩大农户联保贷款的范围。在贷款期限上,要合理确定支农贷款使用期限;在经营方式上,由以往的“坐等放贷”转变为“主动营销”;在工作作风上,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要发扬“背包银行”精神,坚持走出社门,访农民家,知农民情,助农致富。从根本上扭转农民“贷款难”问题,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

6、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防范体系,解决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管理困境。一是切实强化对支农贷款的管理和监督。首先要健全农户贷款档案,各类管理台账、卡片,要规范统计口径,定期复核台账、卡片内容,确保信贷信息真实全面,并逐步将档案台账实行计算机操作管理,实现客户档案动态管理。其次是探索实行贷款公示制,将信用社的贷款条件,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贷款程序公示于众,以程序的公开保证贷款管理的公正。再次就是转变工作作风,要规范信贷人员深入农户调查的次数、比例及内容,加强信贷调查,及时掌握农户真实的基本情况。三是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农村信用社要深入研究信贷支农风险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借鉴先进的信贷风险评级方法,建立适合产业化特点和自身情况的科学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体系。四是规范贷款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认定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综合性指标,对不良贷款数量、占比等各种情况综合考虑,同时增加对信贷人员的奖励条款,对信贷投放效果好、质量高的信贷人员实行奖励政策,达到既控制违规贷款,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资产风险,又有效地支持“三农”的目的

7、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环境。一是针对高投入、高风险特点,建议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支持“三农”发展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为“三农”发展提供系统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为农村信用社发放“三农”贷款提供担保,降低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大户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为农村信用社支持产业化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二是政府要加强对信用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本着信用社经营自主的原则,减少对信用社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加大对信用社依法维护债权工作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高质量的信用环境,广泛开展创建信用村(镇)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建立农户信用评级机制等方式,强化农产的信用意识,规范其信用行为,为信用社支农服务创造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

最新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哪(推荐)九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20__版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5.1条。

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5.2条。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5.3条。

1.4借款利率:见本合同第15.4条。

1.4.1 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15.4.2条处理。

1.5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1.6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销的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6.1条中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6.1条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1.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提款回转

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4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6 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未来贷款人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5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19.1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8.1.2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8.1.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a.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b.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c.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e.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f.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g.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h.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1.7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担保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8.1.8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8.1.9 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8.1.10 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担保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19.2条。

8.2.2担保物暂作价见本合同第19.3条。

8.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8.2.4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 担保物保险

a.如果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应对担保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b.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c.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d.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6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8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 保证

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划收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8.3.4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8.4 抵押

8.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8.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

8.4.4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a.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b.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c.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d.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20.4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8.4.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8.5 动产质押

8.5.1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8.5.4质物价值发生了减损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履行。

8.6 权利质押

8.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 出质人声明并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8.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1条。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2条。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 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9.6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第20.3条;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a.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b.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c.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d.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e.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f.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  他 

第十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a.诉讼。由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b.仲裁。提交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12.6 本合同项下《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 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四条 立约人信息

立约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贷款人(债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五条  借款

15.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15.2 借款用途:                        。

15.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4 借款利率。

15.4.1执行月利率为          ‰。

15.4.2贷款发放后如遇贷款人利率调整的,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新的借款利率执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第十六条  借款提取方式

16.1 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用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16.2 自主支付账户信息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户  名           账号/卡号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七条 还款

17.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分期还款的,按□季/□每    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d.其他还款方式:

17.2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第     项所列账户:

a.同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账户。

b.其他账户户名          账号/卡号:                                   。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十九条  借款担保

19.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19.2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担保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担保权构成任何限制,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20.2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20.3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20.4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a.诉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手印):                担保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手印):                担保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手印):                担保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财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人担保人                           法人担保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公章: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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