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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 南宁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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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 南宁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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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推荐)一

南宁市名称来源:东晋大兴元年(公元320xx年),从郁林郡分出晋兴郡,郡治设在晋兴县城即今南宁,这是南宁建制的开始,距今已有1680多年的历史。唐朝贞观八年(公元634年),唐太宗定名为邕州,南宁简称 “邕”由此而来。元朝泰定元年(1320xx年),中央政府为取南疆安宁而定名,广西境内由“邕”改为“南宁”,南宁由此而得名。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设南宁为自治区首府;至此,南宁之名一直沿用至今。

【行政区划】

南宁市行政区划为7区5县: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西乡塘区、武鸣区,其中下辖高新经济开发区、东盟经济开发区、五象新区、横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共84个镇、15个乡、3个民族乡、22个街道。

兴宁区:总面积751平方千米。总人口29.7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3.17万人;壮族人口18.14万人。辖2个街道、3个镇:民生街道、朝阳街道、三塘镇、五塘镇、昆仑镇。共有38个社区、37个行政村,330个自然村(屯)。区政府驻厢竹大道。

青秀区:总面积872平方千米。总人口58.9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05万人;壮族人口15.56万人。辖5个街道、4个镇:新竹街道、中山街道、建政街道、南湖街道、津头街道、刘圩镇、南阳镇、伶俐镇、长塘镇。共有58个社区、46个行政村,276个自然村(屯)。区政府驻东葛路。

江南区:总面积1154平方千米。总人口44.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19万人;壮族人口21.83万人。辖4个街道、4个镇:福建园街道、江南街道、沙井街道、那洪街道、吴圩镇、苏圩镇、延安镇、江西镇。共有28个社区、68个行政村,780个自然村(屯)。区政府驻壮锦大道19号。其中,那洪街道由南宁经济开发区托管。

西乡塘区:总面积1298平方千米。总人口77.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6.21万人;壮族人口28.89万人。辖10个街道、3个镇:衡阳街道、北湖街道、西乡塘街道、安吉街道、华强街道、新阳街道、上尧街道、安宁街道、石埠街道、心圩街道、金陵镇、双定镇、坛洛镇。共有76个社区、69个行政村,372个自然村(坡、屯)。区政府驻衡阳西路11号。其中,心圩街道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

良庆区:总面积1379平方千米。总人口23.1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13万人;壮族人口20.97万人。辖1个街道、5个镇:大沙田街道、良庆镇、那马镇、那陈镇、大塘镇、南晓镇。共有12个社区、57个行政村,436个自然村(屯)。区政府驻德政路。

邕宁区总面积1255平方千米。总人口33.1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8.50万人;壮族人口30.66万人。辖3个镇、2个乡:蒲庙镇、那楼镇、新江镇、百济乡、中和乡。共有9个社区、65个行政村,455个自然村(屯)。区政府驻蒲庙镇红星路18号。

武鸣区:总面积3378.36平方千米。总人口68.6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6.74万人;壮族人口59.46万人。辖13个镇:城厢镇、太平镇、双桥镇、宁武镇、锣圩镇、仙湖镇、府城镇、陆斡镇、两江镇、罗波镇、灵马镇、甘圩镇、马头镇。共有20个社区、198个行政村,1796个自然村(屯)。县政府驻城厢镇。

隆安县:总面积2277平方千米。总人口39.5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5.36万人;壮族人口37.95万人。辖6个镇、4个乡:城厢镇、南圩镇、雁江镇、那桐镇、乔建镇、丁当镇、古潭乡、都结乡、布泉乡、屏山乡。共有13个社区、118个行政村,1240个自然村(屯)。县政府驻城厢镇。

马山县:总面积2345平方千米。总人口53.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9.17万人;壮族人口40.02万人。辖7个镇、4个乡(其中2个瑶族乡):白山镇、百龙滩镇、林圩镇、古零镇、金钗镇、周鹿镇、永州镇、乔利乡、加方乡、古寨瑶族乡、里当瑶族乡。共有6个社区、145个行政村,3001个自然村(屯)。县政府驻白山镇。

上林县:总面积1869.64平方千米。总人口48.2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3.01万人;少数民族约占总人口的85%。辖7个镇、4个乡(其中1个瑶族乡):大丰镇、明亮镇、巷贤镇、白圩镇、三里镇、乔贤镇、西燕镇、澄泰乡、木山乡、塘红乡、镇圩瑶族乡。共有16个社区、131个行政村,1355个自然村(屯)。县政府驻大丰镇。

宾阳县:总面积2308平方千米。总人口103.2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8.28万人;壮族人口20.12万人。辖15个镇、1个乡:宾州镇、黎塘镇、甘棠镇、思陇镇、新桥镇、新圩镇、邹圩镇、大桥镇、武陵镇、中华镇、古辣镇、露圩镇、王灵镇、和吉镇、洋桥镇、陈平乡。共有40个社区、193个行政村,1892个自然村(屯)。县政府驻宾州镇(20xx年10月13日芦圩镇更名为宾州镇)。

横县:总面积3464平方千米。总人口11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4.22万人;壮族人口44.07万人。辖14个镇、3个乡:横州镇、百合镇、那阳镇、南乡镇、新福镇、莲塘镇、平马镇、峦城镇、六景镇、石塘镇、陶圩镇、校椅镇、云表镇、马岭镇、马山乡、平朗乡、镇龙乡。共有26个社区、276个行政村,1404个自然村(屯)。县政府驻横州镇。

【历史沿革】

南宁古属百越之地。秦始皇帝三十三年(前214),秦统一岭南地区,设南海、桂林、象郡,南宁属桂林郡辖地。

汉高祖元年至元鼎元年(前206~前116)为南越国地,元鼎六年(前111)属郁林郡领方县地。

三国时,属吴国辖地,属广州郁林郡临浦县地,一直延续到西晋。

东晋大兴元年(318),从郁林郡析出晋兴郡,隶属广州,治所晋兴县,晋兴县成为南宁的第一个地名。

隋开皇十八年(598),改晋兴县为宣化县,治所宣化城(今南宁市区)。

唐武德四年(621),以宣化县地设南晋州,领宣化一县;五年,宣化县分出宣化、武缘(今武鸣县)、朗宁、晋兴、横山5个县,隶属南晋州;

贞观六年(632),南晋州改称邕州,为邕州都督府,这是南宁成为桂西南地区行政中心的开始,也是南宁简称“邕”之始(“邕”字来自唐《元和郡县志》“因州西南邕溪水为名”的记述);

天宝元年(742)改邕州为朗宁郡;

乾元元年(758)复为邕州,撤销朗宁郡建制,由州领县;

咸通三年(862),邕州属岭南西道,治所宣化县,这是南宁相当于今省级政权治所开始。

元至元十六年(1279),改邕州为邕州路,辖宣化县、武缘县,置邕州路总管府,兼左右两江溪峒镇抚,隶属湖广行中书省;

泰定元年(1324)九月,为庆南疆绥服,邕州路改称南宁路(取南疆安宁之意),宣化县隶属南宁路,南宁得名始于此;

至正二十三年(1363),湖广行中书省分置广西行中书省,南宁路隶属广西行中书省。

明洪武元年(1368)废南宁路,置南宁府,宣化县隶属南宁府,治所在今南宁城。

清朝承袭明朝建置,清朝初年,南宁府隶属广西,宣化县隶属南宁府,府、县治均在今南宁市。

民国元年(1912)7月,废宣化县并南宁府,同年10月,广西军政府从桂林迁至南宁,南宁成为广西省会。

民国2年6月,废府留县,南宁府改为南宁县,同时置邕南道,领邕宁、武鸣、扶南(今属扶绥县)、那马(今属马山县)、上思、横、宾阳、永淳(今属横县)、上林、隆安10个县,归德(今属柳江县)、果化(今属平果县)、土忠(今属扶绥县)3个土州,都阳(今属都安县)、安定(今属都安县)、白山(今属马山县)、古零(今属马山县)、兴隆(今属东兰县)、旧城(今属平果县)、定罗(今属马山县)、迁隆峒(今属宁明县)8个土司,治所均在今南宁市。

民国3年6月,为避云南省的南宁县同名而改名邕宁县。同年置南宁道,领邕宁、永淳、横、宾阳、上林、武鸣、隆山(今属马山县)、那马、都安、果德(今属平果县)、隆安、扶南、绥渌(今属扶绥县)、上思14个县和定罗土司。

民国20xx年废道,由省直接领县。

民国20xx年7月设南宁市政府,与邕宁县合署办公,同年11月,撤市建制。

民国20xx年置南宁民团区。

民国20xx年置南宁行政监督区。

民国20xx年置第九区,均领邕宁、宾阳、横、永淳、扶南、绥渌、同正(今属扶绥县)、隆安、上思9个县。

民国20xx年10月,广西省会从南宁迁至桂林。

民国20xx年置南宁行政监督区(又叫第九区)。

民国31年4月,将第八区(武鸣)、第九区合并称第四行政区,治所南宁,领邕宁、永淳、横、宾阳、上林、武鸣、隆山、都安、那马、平治(治今平果县)、果德、隆安、同正、扶南、绥渌、上思16个县;

民国38年10月,广西省会再次从桂林迁至南宁。

1949年12月4日,南宁解放。

1950年1月,南宁建市。同年2月8日,广西人民政府成立,确定南宁市为省会。

1952年12月,南宁亦为桂西壮族自治区(1956年改为桂西壮族自治州)驻地。

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南宁市为首府。

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南宁宣告成立,南宁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1965年国务院决定改憧族为壮族。

1958年-20xx年,作为自治区首府的南宁市和南宁(专区)地区并存。

20xx年12月23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辖原南宁地区南部凭祥市和崇左、扶绥、大新、宁明、龙州等县。原南宁地区北部横县、马山、宾阳、隆安、上林划归南宁市。

20xx年2月16日,撤销武鸣县,设立南宁市武鸣区。

南宁市气候概况

南宁位于广西南部,北回归线以南,座落在四面环山的小盆地内,属湿润的亚热带季风气候,阳光充足,雨量充沛,霜少无雪,气候温暖,夏长冬短。 南宁的气温较高,年平均温度在22℃左右,冬季中的1月温度最低,平均温度近13℃,平均最低温度也有10℃左右,因而并不感到冷;夏季中的7、8月最热,平均温度在29℃左右,平均最高气温33℃左右,也不算太高。特点是高温的时间比较长,从2月到10月均有极端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的记录。南宁降水充沛,年均降雨量达1300毫米以上,平均相对湿度为79%,因而常使人感到炎热潮湿。相对而言,一般是夏季潮湿,而冬季稍显干燥,干湿季节分明。夏天比冬天长得多。春秋两季气候温和,集中的降雨是在夏天。

优越的气候条件,使得南宁一年四季绿树成荫,繁华似锦,物产更是丰富。如此,有:"草经冬而不枯,花非春而常放"之说也是名符其实,从而获得"青城"之美誉。

2023年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推荐)二

买方: 身份证号码: 合同编号:

卖方: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车型型号车架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备注

总价款(大写):

二、本合同在买方交付定金后生效,至双方均履行完约定的义务后终止。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所供的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执行,卖方供给买方产品质量按三包条例执行,三包标准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车辆服务手册执行。

四、运输方式、交(提)货地点:交货地点: 南宁西乡塘区市安吉大道9号 ,提货方式:买方自提 。

五、交(提)货日期:交(提)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定金到卖方帐上后 30 个工作日内交(提)货,逾期交(提)货后产生的货物风险责任按民法典规定执行。注:具体时间以车到为准。

六、交货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卖方随货提供随车工具及车辆服务手册。

七、结算、付款方式和期限:定车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0000.00)元/台,余款买方于提车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或现金支付车款 。

八、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卖方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买方执壹份,卖方执壹份。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2023年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推荐)三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买受人1]

本人 姓名: [买受人1]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 [身份号码1]

地址: [地址1]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

× :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号 南宁国用( 20__ )第 647286 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5981.05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批发零售、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 20__ 年 12 月 18 日至 2083 年 12 月 17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 宝能城市广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号为 。

×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南房预字(20__)第 198 号 。

×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邕宁区龙岗大道9号宝能城市广场香樟组团 [房号] 号 【项目名称:宝能城市广场 ,房屋代码: [房屋代码] ,所在层: [楼层] 层至 [楼层]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用途] ,属 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 大于2.2 米,建筑层数地上 [地上层数] 层,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0 个,非封闭式阳台 [非封闭式阳台数] 个。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 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广西天图数字测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宁市建政路21号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丙测资字45013010

资质等级: 三级

法定代表人: 何信民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南宁市建政路31号

邮编: 530023 。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20__年9月10号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3) ×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 5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 办理分户产权登记前注销抵押登记 。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 3 )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 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四款 。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 1 方式计算:

1、该商品房属 预售 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套内单价]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总价(小写)] 元(大写: × 亿 × 仟 [佰万] 佰 [拾万] 拾 [万] 万 [仟] 仟 [佰] 佰 [拾] 拾 [元] 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

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属精装修房,买受人应另支付精装修价款。精装修价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精装修标准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0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0 元(大写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自行约定如下:

1、(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3%以下(含3%)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3%之间(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2、买受人接到出卖人产权测绘面积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补交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的,买受人须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交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产权测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申请领回面积差价款。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4、按附件六补充协议第10条约定执行。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付款方式种类]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后,于 [一次性年月日]前付清总房款的100%,即人民币 [一次性总价大写]元整(¥[一次性总价小写]元)。

2.分期付款

(1)买受人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后,在 × 日内分 × 期向出卖人支付所有房款,第一期房款由买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占总房款的 × %,计人民币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已含定金)。

(2)第二期房款计人民币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由买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

(3)第三期房款计人民币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元整由买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

3、其他方式(按揭方式)

买受人于 [按揭年月日] 之前付清总房款 [首付百分比] %的首期款计人民币 [首期款(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首期款(大写)] 圆整),余额计人民币 [按揭款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按揭款大写] 圆整)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买受人办理完毕住房银行按揭手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六第3条。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名称: 南宁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专用账户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

专用账户账户: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按附件六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执行。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_ 月_ _日前,将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五方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并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及房产局的配套验收。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非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而影响工程进度,或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市政停水、停电、政府指令暂停施工、规划发生变化、施工时间限制、交通管制等)造成工期延误的;以及因政府机构的行为或为遵守政府新出台的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起工期延误的。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总房款的 5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或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由于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未能送达《交付通知书》的,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按期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自通知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亦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且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1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任何整改维修要求。;

3.其它按本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买受人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经双方确认属实后,由双方协商整改或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均按照设计院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节能设计规范标准安装)。

第十六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 年 月;

2、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年 月;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出卖人原因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解决;

2、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时间顺延。

第十七条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3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__×__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按本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72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双方据实另行约定。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 (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双方据实商定,但赔偿范围不得高于买受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用途]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得改变楼房外观(包括未经物业服务公司和政府规划部门同意擅自加装防盗网、招牌、遮阳棚、空调等),买受人进行室内装饰必须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且应遵守物业服务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

地下停车库(位)、地面规划停车位、架空层及会所等由出卖人投资建成的物业,其产权及其他权益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在小区入伙后确定将上述物业出售或出租,并与需求方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南宁宝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资质证号为: 南房物审【20__】xz022号 ,资质等级: 三级 。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住宅1.65元/月/平方米,写字楼 5.8 元/月/平方米,商铺 3.5 元/月/平方米,车位 0.83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最后以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交房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全年收取,业主入住后物业服务费可按月收取。公共水电分摊(以实际使用量按建筑面积分摊),电梯电费分摊(以实际使用量按户分摊)。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按南宁市政府的规定,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均由出卖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垫资缴至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专户银行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因此双方约定,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给出卖人,如买受人逾期交纳该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交房时如买受人仍未付清该专项维修资金及逾期违约金,出卖人有权按政府文件规定暂不交房给买受人。

政府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费标准为:未配置电梯的,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 配置电梯的,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元。若政府规定发生变更,以最新的缴费标准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49 页,一式[合同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贰__份,买受人__壹_份,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贰 份,按揭银行 [按揭银行份数]_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南宁市 签于南宁市

2023年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推荐)四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竞标人):

根据_________园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物业服务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采购内容

1.1服务名称:

1.2负责围墙内主楼公共区域(包含楼道、卫生间等)的日常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大门出入口的保安定岗及区域内巡查等。具体包括:

1.办公楼1-6层各办公室室外部位、会议室、卫生间、走廊、楼梯、一楼大厅、电梯的清洁;

2.围墙内公共区域路面、停车场和相关设施的保洁,以及绿化养护;

3.大门出入口24小时保安定岗服务;

4.清洁服务区域内的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

5.负责办公楼水电设施(含电梯)维护服务;

6.区域内保安巡查服务等;

7.电梯定期年检。

2.合同金额

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

3.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和地点

3.1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3.2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3.3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4.履约保证金

4.1乙方交纳(大写)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4.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3履约保证金自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交服务之日起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满后成交供应商持验收合格证明和银行转账单向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办事处提出退付申请,将在核对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

5.产权

5.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5.2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技术资料

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交服务成果所必需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6.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7.验收

7.1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7.2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7.3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8.合同支付

付款方式: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方式,无预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后经采购人对招标人服务进行评价合格后,支付50%进度款,剩余款项待合同期满后支付;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需提供等额的正规合法含税发票。

9.售后服务要求

9.1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9.2质量保证金为(大写)人民币 (¥ 元)。(履约保证金在中标竞标人按合同约定所提交的服务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量保证金。)

9.3在本合同第9.1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待质保期满后由甲方(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9.4在本合同第9.1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9.5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内容执行。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服务费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0.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4乙方在服务期到期后10日内对接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物业费使用清单及相关其他物业管理材料移交手续。

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诉讼

12.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3)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投标函、投标报价表;

(6)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售后服务承诺书;

(7)中标竞标人澄清函。

13.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3.5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副本三份,由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023年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推荐)五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南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__市路号小区号房,面积为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一起收回。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

1、租赁期为________年,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

、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

、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元,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元。

2、如承租方续签合同,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的有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第五条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在租赁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后果严重的,出租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条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

第七条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允许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

第八条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

7、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水表底度为度,电表底度为度。

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施、物品进行确认,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承租方已经确认完好及验收,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租赁期满保持原状归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依据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害,应先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条合同终止

如双方不再续签时,承租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赁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合同期满超过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至各条款规定的,应支付违

4、租赁期间,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5000元。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月

2023年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推荐)六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南宁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南宁食品卫生安全申请书(推荐)七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南宁市 区(县) 路 花园 座 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

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

所在地的社区来邕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邕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邕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

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付款),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及有关的费用(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等乙方要按时缴纳因自己使用而产生得一切相关费用。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南宁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切费用。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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