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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 旅游线路合作协议书范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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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 旅游线路合作协议书范本(九篇)
2023-01-11 07:11:41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到位

加强旅行社安全工作管理,确保各项旅游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旅行社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旅行社安全工作,对其他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做到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努力提升广大游客满意度,推动旅行社在市场化竞争中创机制、转方式、促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坚决杜绝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坚决不与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合作、不采用无运营资质旅游车辆、不使用无导游资格执业人员。

3.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通过合同外加点收费等欺客宰客行为。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旅游业务范围内经营,受委托招徕业务及时向旅游部门报备。

三、紧扣管理目标,加大资金投入

导游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完成责任目标:

1.导游员必须掌握旅游安全工作常识。

2.导游员在上团前,必须接受旅行社安全知识培训,并随身携带《安全手册》。

3.导游员在团队出发前,必须向游客介绍旅行过程中安全须知(交通安全、食品卫生、治安防范等)。

4.在旅游行程中,导游员必须随时向游客提示有关安全防范内容(上车、下车、景点、住宿、餐饮、购物等需注意的事项),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导游员必须与旅游汽车驾驶员相配合,提示驾驶员禁止违章行车、疲劳驾驶等不安全行为,保证行车安全。

6.遇有安全事故发生时,旅行社应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导游员作为现场第一责任人,必须挺身而出,及时报告,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旅行社备案。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二

导游是门技术,任何工作都有自己的专门技术,导游工作也不例外。

首先要认真负责。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无论什么事,也无论大小,只有“认真”了,才能敢于“负责”。除了“认真’’了,还要“熟练”。要“熟”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要多练! 练到什么程度呢?要练到“滚瓜烂熟”。知识这个东西是“待到用时方恨少”。所以平时要“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到用时才能从容不迫,如数家珍一般。只有“熟”了才能“生巧”,也只有“熟能生巧”做到这一步还只是个“熟练工”,离我们所说的好导游、优秀导游还有很大的距离。不要灰心,既然入了门,就得下恒心。入门既不难,深造也是办得到的。“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工夫深,铁棒磨成针”。功夫定会不负有心人。还要一专多能,多才多艺。导游队伍是个藏龙卧虎之地,因此不管你是什么原因进旅游业的,入行就要遵循行规。随着导游工作时间的增长,经验的增长,还要向导游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进军, 如有机会还要进一步的深造。

导游更是门艺术

要把着龙头走,上了车我就是老大。我们知道,一条船上只能有一个老大,老大多了船要翻的。正常情况下,首先是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耽误大家的游程。

对待生人:不管你是什么级别,上了车我就是最大,哪怕你是市长部长。

对待熟人:要熟规无睹,视而不见,目中无人,目空一切。千万不能紧张,那样你才能发挥的好。

要掌握节奏:该快就快,该慢就慢,快慢接合。

要顺着潮流:看大趋势,要因势利导,适时引导,不能拧着来。

要跟着感觉走:感觉好时,尽情发挥;感觉不好时,及时调整。要控制住自己的情感,要掌握分寸,不能乱了方寸。

要一专多能:要多才多艺,会说会唱,会跳会喝。如会一些摄影、摄像,书法,绘画等更好,对你的导游工作将大有帮助。

要扬长避短:要即兴发挥,发挥自己的强项,往往能超常发挥。

如果说“熟”是技术,那么“巧’’就是艺术。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不但是种工作能力的提高,也是种境界的升华,更是种艺术的造诣。巧的艺术就是时间上恰到好处,是姓郑的嫁恰姓何的一郑何氏。完美的艺术就是技艺上的炉火纯青,即不温不火。程度上的恰如其分,要适时发表,即不早不晚。

导游是种素质

从事每样工作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导游工作也不例外。首先人要正派。心理素质要好,承受能力强。文化素质要好,知识面要广博丰富。身体素质要好,要经得起风吹雨打。

导游是种能力

导游工作是综合能力的体现,或者说是各种能力的综合。说法不同,意思一样。就是说导游要有能力。

要有社交能力:男的要成为公关先生,女的要成为公关小姐。

要有说话能力:说话要沉稳老练,要充分留有余地,即看人说话。说话时还要看对象,看层次,看时机,看场合。

要有组织能力,还要有因时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应变能力。

导游是种风格

风格即人,即人的个性。要亲切自然,同游客谈话,如叙家常。还要幽默风趣,让人参加你一次旅游,多少年后还记得你。脾气性格要热烈豪爽,那样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当我们遇到问题时遇到难题时要问谁呢?首先要问自己!

为什么要问自己? 因为只有自己把自己问明白了才不会误人子弟。“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不行的。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一而再,再而三,要不厌其烦。

出发前要备课:做到心中有数。要一种方案多种准备,宁可备而不用;也不要临时抱佛脚仓促应战,以至手足无措。要强闻博记,要以变对变,还要自信。试想一个人连自己都不相信自己,那别人还会相信你吗?问同行! 过去总是说文人相轻,同行是冤家。不对了! 因为时代不同了。该将那些陈腐的观念和陋习扔到东洋大海里去。不要闭关自守,孤陋寡闻。要互相学习,互相交流;扬长避短,取长扑短。掌握最新动态,采取拿来主义,为我所用。问社会! 社会是个大课堂,在这个临时家庭中三教九流,各色人等无所不有。各种思潮,各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都会顽强的表现出来。外面的世界很精彩,高楼大厦,山珍海味;奇花异草,靓女丽人;黑白黄.偷盗抢;什么都有。但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也有突发事件,也有天灾人祸。有时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怎么办?靠自己! 开动脑筋,走出困境,因为天无绝人之路。路就在你自己脚下。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就是平时要多做有心人。

怎么才算有心人?就是平时要多思多想,多听多说,多走多跑,多看多问。功到自然成,皇天不负有心人。这个皇天就是你自己。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靠朋友,关键是要靠自己。

看什么?问什么?就是要看要问宾馆、饭店、游船、车队,旅行社、管委会等资料和信息。看了问了要记住,以后会有好处的。关键时、危急时就可派上用场。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三

旅游承诺书示范第一条:为使旅游从业人员旅途愉快,保障旅游期间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有旅游从业人员自愿遵守以下安全和管理承诺:

一、出差人员必须服从店内统一安排,服从组长指挥。

二、旅行时不要擅自离队。特殊情况下单独离开团队,要征得组长同意,并告知管理人员一定要随身携带手机,以免发生意外。

三、在到达景点观光之前,服从领队的安排,并记住旅游巴士的位置、时间和车次。如果要离开团队,请在集合地点等候。

四、空闲时间外出,应结伴同行,并通知班组长或管理人员和组员,必须特别注意安全,严禁单独外出。

五、旅行时不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或打架活动,随时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搭讪陌生人,遇到紧急情况要报警。

六、在危险地区的景点旅游时,尽量结伴同行,千万不要一个人冒险,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遇到意外要尽快救治伤员,及时报警求助。

七、如果行程中有刺激性活动或自由活动,身体不好者不得参加。患有心脏病、肺病、哮喘和高血压的人不允许在水上或高空从事活动。在海边游泳不要越过安全警戒线,不熟悉水的不要下水。

八、外出旅游,注意食品安全,避免吃生食、生食海鲜、去皮水果、腐烂食物,避免暴饮暴食,不得接受陌生人的饮料和食物。

九、旅行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注意保管,千万不要留手。

十、旅游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银行卡、现金等物品,保证手机畅通,记录导游和领队的电话,准备更衣,随身携带治疗感冒、腹泻的常用药物。

十一、因出差员工不遵守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失,员工应承担全部责任。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四

澳门天后宫,20xx年10月4日刚刚落成,历时2年半,耗资2亿澳门元。它坐落在澳门路环岛的叠石塘山上,占地近7000平方米,是澳门迄今规模最大的庙宇。整个建筑按照闽南古建筑风格设计建造,并参照福建、中国台湾等地妈祖庙的传统规制布局,宫前有长达60余米的阶梯,厚实华丽的牌坊式山门、汉白玉围起的祭坛和由回廊连为一体的大殿、梳妆楼、钟楼和鼓楼等。主殿坐西朝东,气势恢弘,楼台宇顶雕龙飞檐,金色琉璃熠熠生辉。宫内雕梁画栋,金碧辉煌。高达3米的妈祖塑像凤冠霞帔,慈眉善目,仪态端庄。

作为世界上惟一以妈祖命名的城市,澳门早在1488年就在内港建起了第一个妈祖庙——妈祖阁.

天后官自20xx年四月初十举行奠基动土仪式至今,主体建筑已基本建成。从此,多元文化的澳门又增添了一颗体现中国古建筑和闽南文化特色的璀璨明珠。这其中,凝聚子澳门中华妈祖基金会和澳门妈祖文化村天后宫同仁的心血,体现了行政长官何厚铧先生和澳门特区政府各部门的倾诚支持,承载了泉州工匠师傅们的辛勒劳作。我们要特别提到的是,中国台湾妈祖联谊会、大甲镇澜宫董事会、妈祖发源地湄州妈祖祖庙董事会及泉州天后宫董事会给予我们一贯的帮助支持,自澳门中华妈祖基金会成立以来,我们弘扬妈祖文化活动的每一步,都伴随着他们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充分体现了两岸四地同胞血浓于水的情谊,体现了妈祖娘娘教化全世界华人要团结如手足的精神力量。

妈祖文化,妈祖精神不但蕴涵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也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在经济日益全球化,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日益休戚相关的新世纪;弘扬妈祖的博爱和平;救危济困,开拓进取,不畏艰险的精神,无凝是人类消弥争斗,扬善除恶,共谋发展和福祉的最好教诲。

天后宫,又称天妃宫、天后祠、天后寺、天后庙、妈祖庙、圣母庙等,日本又称天妃神社,常见于中国大陆沿海,及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等地,在东亚其他地区如日本、琉球、越南等地以及东亚裔人士(主要为华人)之海外聚居地。从南中国以至全中国的海岸都有拜妈祖的信仰,认为可保航海顺利,所以每所天后庙正门都朝海。

相传,妈祖于宋代开国元年(920xx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兴化军莆田县的湄洲岛,出生时已有特殊征兆:红光满室,香气四溢;出生至满月均没有啼哭过,故取名林默娘。林默娘自童年起即有预测天气的异能,常于海难发生时前往救人,至29岁时于乡间湄洲峰上羽化升天。

其后每多显灵,于海滨救人无数,于是沿海乡民纷纷立庙祀奉,历代君主都赐以头衔,尊为天妃,直至康熙20xx年(1683年)福建水师施琅攻打中国台湾郑克塽,因战船搁浅,清朝军人乃向天妃祷告因而脱险。康熙帝知道后将天妃改加为“天后”,此后天后成为中国及东南亚华人社会里渔民和所有航海者普遍的守护神,有些渔民更会把孩子和天后“上契”。现今祖籍福建的林姓人士,多普遍认同天后是他们的祖先。

澳门是惟一以妈祖命名的城市,妈祖文化的影响力可想而知,澳门之所以能形成今天这样一个多元文化相互包容融合的最适宜人类生活居住的地方,妈祖精神的教化力量不可小视。自澳门回归祖国母亲怀抱以来,“一国两制”顺利实施,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除了澳门人民的共同努力,还有行政长官何厚铧先生的睿智和特区政府的良好运作,更有中央政府的支持,这一切使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澳门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妈祖石雕圣像、澳门妈祖文化村牌坊和天后宫的相继建成,使澳门妈祖文化村已初具雏形,我们将加快后续工程的进行,让澳门妈祖文化村成为澳门旅游经济发展的十个新的增长点,成为澳门人民接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讲堂,成为海内外信众交流膜拜的圣殿。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五

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游览的是中国最美的湖——青海湖。如果您来到青海,却不来青海湖走一趟,那可谓是人生之一大遗憾。

我们从西宁出发,一路西行,经过近150公里的路程,我们就会到达美丽的青海湖。这一路景点众多,依次有湟源峡、“茶马互市”故地丹噶尔古城、著名的日月山以及神奇的倒淌河等。

青海湖被称为中国最美丽的湖泊。或许您不禁要问,中国湖泊成千上万,星罗棋布,气象万千,这座大西北的内陆湖,又何以称为中国最美呢?在大家亲自去探究原因之前,先让我来为大家做个铺垫吧。话说20xx年10月,由《中国国家地理》杂志发起并主办了评选“中国最美丽的地方”的活动,在此次由大众参与的评选活动中,青海湖在湖泊类中被评为中国最美丽五大湖之首。参加此次评选活动的专家说:“青海湖有一种东方的气质,看似简单,但简单中蕴含的东西却很深广。”

青海湖的美主要表现在一下四个方面:

高是青海湖的一大特点,湖面海拔3260米,比两个东岳泰山(1545m)还高,是名副其实的高原湖泊。由于这里地势高,气候十分凉爽,即使是在盛夏,日平均气温也只有15°左右,是理想的避暑消夏胜地。

青海湖的另一特点是大,它是我国第一大内陆湖泊,也是我国最大的咸水湖。据测算,青海湖东西长106公里,南北宽65公里,环湖一周长360多公里,面积达4456平方公里,是著名的太湖(2425km2)的近两倍大,或者可以形象的说,她可以装得下4个香港。

考证青海湖的名字,我们就不得不说起她的主色调——蓝色。青海湖古时候叫“西海”;藏语叫她“措温波”,意思是“青色的湖”;蒙古语叫“库库诺尔”,即“蓝色的海洋”。由于青海湖一带早先是属于卑禾族的牧地,所以又叫“卑禾羌海”,汉代也有人叫他“仙海”,从北魏时期才开始更名为青海。青海省也是因此而得名。

因为青海湖的大,所以可游览的景点众多,由此也形成了青海省的一大旅游区——环青海湖旅游区。这其中包括有青海湖的门户日月山、倒淌河、青海湖151景区、二郎剑、三块石、海心山、吐谷浑都城、布哈河、鸟岛、沙岛、沙陀斯、金银滩草原、原子城等。

青海湖是构造断陷湖。是距今4千万前,印度洋板块和欧亚板块经过长期碰撞和挤压,青藏高原隆起的结果。研究表明,青海湖原来是外泻湖,周围百川之水尽汇湖中,湖水又从现在倒淌河等处向东流入古黄河,后来由于地壳断裂形成的造山运动,致使青海湖东面的日月山渐渐隆起,使湖水的出口被山脉所阻隔,青海湖便成为只进不出的高原大湖。

当然,民间还有众多青海湖成因的美丽传说,这些故事代代相传,更是增添了青海湖的神秘与美丽。

参加由《中国国家地理》杂志发起并主办的评选“中国最美丽的地方”活动的专家吕斌对青海湖点评道:“作为中国最大的咸水湖与最大的内陆湖,青海湖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青海湖是鱼的乐园,多种候鸟的天堂,世界级濒危动物中华对角羚的家园,它们与青海湖共存,是青海湖真正的主人。

这里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青海湖特有鱼种湟鱼,湟鱼学名叫青海湖裸鲤,没有鳞片,鱼身泛黄,因生活在咸水湖,可以食用的食物较少,生长特别缓慢,据说是每十年长一斤,加上之前人们的大量捕捞,所以湟鱼的数量特别少。但由于青海政府下令实施了多年的封湖育鱼,目前鱼类资源较为丰富。

也正是由于湟鱼的存在,使得数以十万计的候鸟在青海湖能得以繁衍生息,于是也就有了我国八大鸟类保护区之首的青海湖鸟岛。鸟岛位于青海湖西部,在布哈河附近,布哈河是注入青海湖的所有河流当中最大的一条河流。鸟岛有一东一西两个岛屿组成,西边的岛屿叫海西山也就是人们所说的鸟岛,岛上鸟类众多,主要是斑头雁、鱼鸥、棕头鸥等。它的面积只有0.5km2,春夏季节却栖息着10万多只候鸟。到了每年的五六月份的产卵季节,岛上的鸟蛋特别之多,所以海西山还有一个名字叫蛋岛。另外一个岛叫海西皮,面积46公顷,岛上主要是鸬鹚,多时有上万只,所以也叫鸬鹚岛。此外,岛上还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颈鹤,冬季还有数以千计的大天鹅在此越冬,春秋季节还有大量的水鸭子在此栖息,可以说青海湖是鸟的天堂。

另外,青海湖周边还生活着许多珍贵的野生动物,最有名的便是世界级濒危动物中华对角羚(普氏原羚),世界上仅有的300多只中华对角羚全部栖息在此。

此外,青海湖与周边的草原相对接,互为一体,息息相关。由此,青海湖生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已引起多方关注,目前青海湖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列入联合国《国际重要湿地手册》,同时加入了《水禽栖息地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生活在青海湖周边的牧民至今保留着一个神圣的习俗——祭海。因为祭海,青海湖在唐宋元明各个朝代依次有了“广润王”“灵显青海大渎之尊神”“神灵”“水神”等称号。大规模的祭海活动起源于雍正年间。雍正二年,青海蒙古族首领丹津反清叛乱,胁迫众台吉造反,侵占骚扰青海各地,大将军年羹尧带领部队平乱。没想到追击叛军到青海湖时,大军的饮水不够了。要知道青海湖是一个咸水湖,大部队就这样守着诺大的青海湖犯愁。

年大将军这边正在发愁,那边来了一队骑兵。巧的是,有几个马蹄子正好踏上了地上的泉眼,顿时淡水喷涌而出!大将军欢呼:“这是青海湖的神灵在保佑我们啊!”将士们顿时士气大振,一鼓作气,歼灭叛军。雍正帝听闻后,大为高兴,诏封“灵显宣威青海湖”,御赐神位,传驿站速转青海,安放到海神庙内并诏于每年秋八月(农历七月十五日)定期祭海,不得有误,从此便开始大规模祭海活动。

夏季是青海湖最美丽的季节,蓝色的湖水、绿色的草原、数不尽的牛羊、金黄色的油菜花以及那五彩缤纷的野花,景色让人叹为观止。冬季,每年12月左右,当寒流到来的时候,青海湖便开始结冰,冰厚半公尺以上,冰期6个月,浩瀚碧蓝的湖水,冰封玉砌,银装素裹,似一面巨大的宝镜,太阳出来,熠熠闪光。来年初春,青海湖便会自导自演一幕独特而神奇的自然景观,那便是“开湖”,分为文开和武开两种形式,那是青海湖呈现给游客的一种无拘无束、气吞山河、震撼人心的美。

各位,青海湖的美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小蒋在这里也只是纸上谈兵而已,只有当我们走进她、端详她,你才能真正体会到她美的内涵。如今的青海湖已举办多届“环青海湖国际自行车赛”“青海湖诗歌节”已经使得青海湖进一步声名远扬,她正体现着一种传统与时代结合的美,她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乐园。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六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八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九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七

这个暑假有两个月的时间,我想把它用来旅游,或者说成是一次社会考察。

为了锻炼自己得身心,丰富自己得生活,通过慎重的思考,决定就暑假期间外出旅游一事作计划如下:

一:旅行目的

1。观光中国古城的大好河山

2。追寻古城以前的繁华

二:旅行时间:20xx年8月上旬

三:旅行费用:两千

四:准备工作,必备行李:

1。身份证

2。及信用卡

3。少量药品,如:消炎药、黄连、创可贴、风油精、感冒药

4。当地地图

5。手机、相机及各种充电器

6。衣物

五:旅游地点:凤凰古城

六:旅游日程:

第一天。凤凰→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沱江跳岩→沈从文墓地

第二天。阿拉→南方长城

第三天。南华山→山江→苗族博物馆→天下第一石桥

第四天。林峰来

第五天。奇梁洞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八

合同编号:

旅游者:__(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_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__为准”、“与__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精选旅游合作项目范文通用九

首先我代表重庆3200万同胞热忱的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今天陪同大家重庆一日游的导游,我姓王,大家可以叫我小王或者是王导,在前面为大家提供驾驶服务的师傅姓方,大家可以叫他方师傅。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重庆。

重庆历史及简介:

首先问一下大家,你们知道重庆为什么简称渝?重庆名字又是怎么得名的吗?

重庆在古代曾被叫做江州,巴郡,巴州,楚州,渝州,恭州。

嘉陵江古称渝水,581年隋文帝以渝水绕城,将楚州改为渝州,重庆由此简称“渝”。

1189年南宋光宗赵敦因在恭州被封为恭王,后又称帝,就以双重喜庆之意改恭州为重庆府,重庆便由此而得名。

重庆曾三次建都三次直辖。三次建都分别为:4020__年前的巴国国都,公元1363年明玉珍登皇位建国“大夏”时称为夏国国都和1940年定为抗战时的陪都。 三次直辖时间分别为:1939年5月第一次直辖,1953年3月第二次直辖和1997年3月第三次直辖。

重庆具有3000多年历史,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也是我国最年轻的直辖市,在1999年底辖13个区,23个县和4个县级市,全市面积达8.24万平方公里,地界东邻湖北省、湖南省,南靠贵州省,西连四川省泸州市、内江市、遂宁市,北接四川省广安地区、达川地区和陕西省。重庆市位于青藏高原与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地带,人口多达3200万人。 重庆地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夏热冬暖,年平均气温在18摄氏度左右,冬季最低年平均气温是6—8摄氏度,夏季最高年平均气温是27—29摄氏度。重庆的雨量充沛,常年降水量为1000—1400毫米,春夏之交夜雨特别多,所以在重庆素有“巴山夜雨”之说。 重庆是一个旅游资源大市。既拥有集山、水、林、泉、瀑、峡、洞等为一体的壮丽自然景色,又拥有熔巴渝文化、民族文化、移民文化、三峡文化、陪都文化、都市文化于一炉的浓郁文化景观。全市共有自然、人文景点300余处,其中有世界文化遗产1个(大足石刻),世界自然遗产1个(武隆喀斯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6个,国家森林公园24个,国家地质公园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个。

其中:aaaaa景区(7个):武隆喀斯特旅游区、巫山小三峡、大足石刻、酉阳桃花源风景区、綦江万盛石林黑山谷、南川的神龙峡和金佛山.

aaaa景区(41个):钓鱼城、白鹤梁、重庆红岩革命纪念馆、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酉阳龚滩古镇、长寿古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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