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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下载汇总 意外健康险小额案件理赔申请书怎么填(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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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下载汇总 意外健康险小额案件理赔申请书怎么填(六篇)
2023-01-11 08:19:03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意外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下载汇总一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阅读: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__】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__】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最新意外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下载汇总二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贵定县书香未来住宅小区6号楼工程顺利施工,甲方决定将该工程整体提升架分包给乙方施工。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外架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备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香未来住宅小区6号楼

工程地点:贵州省贵定县新一中对面建筑面积: 约36000平方米

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2.1 承包内容:乙方采用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对本工程塔楼标准层进行外架上升施工。

2.2 承包内容:甲方提供漆好后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竹胶板、竹跳板、踢脚板、彩色警示标志带、40pvc管、5cm封口胶、钢筋预埋环、铁丝及封闭材料等外架所需辅料;乙方提供钢结构件、提升设备、控制系统、电动葫芦及电缆线,并负责完成外架的搭设、上升、维护和拆除。

2.3.1外架服务范围从标准层一层起到顶层(±0.000m至96.7m层、屋面)。标准层以上采光井部位甲方采用普通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完成施工。服务面积计算式: 服务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工程面积若有增加甲方应按实际量结算,支付乙方工程款。

三、合同工期:

进场日期:20xx年11月1日。

主体总工期:9个月(节假日)。

四、 合同价款:

单价: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总金额: (包干价, 不含税)大写: 元(人民币, 不开票)。

五、甲方工作:

5.1 甲方无偿提供工人宿舍和搭设外架所需的安装场地,在外架提升的标准层内逐层设臵三相27kv/h标准配电箱,在外架安装拆除期间无偿提供垂直运输服务。

5.2 甲方应遵照乙方提出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外架运行时外架上不能站人和堆放任何无关材料。不得在外架周边作业,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改变外架结构或进行升降作业,否则,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

5.3 甲方与乙方共同履行《运行通知书》和《使用通知书》制度,甲方在主体施工需要外架上升应提前两天向乙方发出升降通知,并按照要求做好准备。若因吊点拆模不及时或除外架之外的物件阻挡使用外架无法进行升降作业,责任由甲方承担。

5.4 使用中如建筑材料穿透外架封闭层造成坠落打击事故由甲方负责。

5.5 定期派人清理外架上的建筑垃圾,在乙方升降前,有义务拆除阻碍外架附着及升降的一切障碍物。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洗泵管的水泥浆、及混凝土洒落在外架上。

5.6 在未搭设外架之前,甲方将施工平面图、塔机附墙、电梯附墙点图纸提供给乙方,以编制合理的外架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若甲方安装的塔机、电梯与图纸定位有误差而影响外架升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7 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应得款项。由于甲方未按合同要求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因而影响甲方该工程其他分项施工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8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外架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5.9 遵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根据要求购买工程意外险,乙方作业人员同等享受该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产生的费用在三万元以下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三万元以上的由甲方负责。

5.10 甲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搭设水平防护棚。

六、乙方工作:

6.1 进场前提供施工方案,并向甲方有关人员作书面交底。

6.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甲方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6.3 必须有现场安全员及领班负责协调、督促安全工作。

6.4 乙方有义务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检查,配合甲方搞好安全文明施工。

6.5 乙方负责外架搭设、验收及拆除,并按甲方指定地点将材料堆放整齐。

七、工程款的支付:

7.1 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

7.2 工程款支付:主体工程施工到十层时按合同总价的 35 %支付、(第一次),主体工程施工到二十层时按合同总价的 25 %支付、(第二次),主体封顶(屋面砼浇筑时按照合同总价的 20 %支付(第三次),外架拆除离场一个月内付清尾款。

7.3 如因甲方原因主体工程工期超过9个月,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乙方脚手架折旧摊销和人工费。

7.4 如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和工程尾款,则按本合同总款1分日息累加支付给乙方

八、 其他:

8.1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要求增减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

8.2 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的增加、或甲方要求乙方搭设其他架体,另行计价。

8.3 甲方要求增加工作内容,应付给乙方措施费和人工费。

8.4 若甲方在外架拆除前拆除塔吊,甲方应补偿乙方每单元拆架时的措施费及人工费壹万元。

8.5 甲方无论何种原因停工,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因甲方原因未完成预定工作量(甲方要求提前拆除外架),甲方应按合同中的总费用全额支付给乙方。

8.6 卸料平台按安装另行收费。每层按照甲方施工要求随着外架上升进行固定安、拆和预埋,每单元安装不超出2个,费用计算为每层/每个100元。

8.7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订立所在地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8.9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结算完并付清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甲 方: 乙方:电话:开户行: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合同签订地点: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最新意外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下载汇总三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几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最新意外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下载汇总四

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_____责任

在本合同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1.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2.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3.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_____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4.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_____人住所地社会医疗_____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_____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_____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以_____金额为限,对被_____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_____金达到其_____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_____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_____或武装_____;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_____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_____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_____期间

一、本合同_____期间自被_____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_____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_____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_____期间自被_____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_____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_____人最高_____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_____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_____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_____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_____金、医疗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_____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_____金的申请

一、被_____人身故,由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_____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残疾,由被_____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被_____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_____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_____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_____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被_____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_____责任而给付_____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_____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_____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_____金。

七、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_____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_____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_____费。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_____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_____,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_____: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最新意外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下载汇总五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此合同为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甲方法人代表与乙方劳动者签署的合同,经双方同意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履行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人员雇用及期限

按照自愿的方式,合同期为一年,自俄签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及支付方式

2-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食宿。

2-2甲方根据行业标准提供合乎要求的劳动情况下分配一定的工程量由乙方完成,甲方给予乙方每天(按____小时为一个工作日______元人民币一天的劳动报酬),加班另外计算,劳动报酬按每小时元人民币计算。

2-3合同期内如果因甲方原因(如停电、断水、材料不足等原因致使停工的)等造成乙方休息的,一星期以内每天每人按______元人民币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劳动补助,超过一个星期以上的按______元人民币每天计算劳动补助。

2-4工资发放:_________________甲方每月____日前结清上月工资,工资每两个月发放一次,由甲方打到乙方出国前在国内的中国银行所开帐户上,甲方应在工人合同期满回国前全部付清工作所有工资。

2-5甲方与乙方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办理签证所用的护照等相关证件及每人交________元人民币押金一并交于甲方的受托人手里,并由受托人给予乙方出具凭证,押金等乙方登机后当日退还给乙方每人家属。

2-6各工种带班人员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人民币/日,另外补______助元人民币/日。

2-7乙方登机前由出发地到机场的车票费由乙方凭票据给甲方并给予报销。

2-8乙方的健康证由甲方负责办理,______元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3-1-1甲方确保为合法的经营企业,确保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1-2工人的直系亲属确有重大不幸事故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请事假回国,旅费由其本人负担,并停发休假期间的工资。

3-1-3工人触犯当地法律及雇用合同,严重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将其解雇,并遣送回国(须告之乙方),所有费用由本人承,由此产生的其他后果由本人负责。

3-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3-2-1乙方必须诚实的申报自己的工种和健康情况,例如:_________________瓦工、木工、小工或木瓦工是否有重大疾病或传染病。

3-2-2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

3-2-3乙方来俄罗斯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律,如果因为个人原因被罚款或挽留,费用和责任自负。

3-2-4乙方不得超出合同以外原因聚众闹事参加罢工或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等政法活动。

3-2-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

3-2-6因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工作期间合同未满回国的,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费用。

3-2-6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不遵守,不听从甲方企业的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者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四、医疗及保险

4-1甲方为乙方交纳工伤及死亡保险,上述保险费用不能从工人所得收入中扣除。

4-2甲方负担工人因工伤事故引起的工伤,残,亡所产生的费用,并发给其在住院期间的工资。

4-3工人在工作期间若发生意外伤亡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经与死者家属协商后,遗体按当地风俗习惯妥善处理。甲方负责将死者遗体火化运回死者生前所在地,并承担费用。

4-4工人发生意外,甲方需按保险条例负责为工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人因伤,亡,残,病得到的赔偿金,甲方应全数支付给工人或其家属。

4-5工人死亡赔偿额____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由甲方通过保险机构进行赔付。

五、合同生效,终止与仲裁

5-1签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索赔因对方违约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5-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指由于政府法令,战争,地震,传染病,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应立即将情况传真通知乙方,并应在____天内出具的不可抗办情况证明文件。甲方应负责安排工人返回家乡,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5-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若发生分歧或对本条款解释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来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司法机关进行仲裁或上诉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本合同自签字日期起生效,一式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意外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下载汇总六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_;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告知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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