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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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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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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一

(一)根据省厅、市局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争创规范化法律服务所活动,努力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整体形象。

(二)加强队伍培训教育力度,严格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风根本好转。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及时纠正违反制度和违纪现象。

(四)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完善协会自律管理机制。

(六)加*律服务所的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力度,努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

(一)1—2月份,召开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可与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合并召开)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署下年度工作。

(二)3—4月份,完成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

(四)6月份,全县法律服务所档案卷宗交流观摩活动。

(六)8—9月份,协会活动。

(七)10—11月份,配合司法所完善各项年度创建工作,迎接省市各项工作检查。

(八)12月份,总结年度工作。

根据新司发{201x}8号,新城区司法局201x年度公正律师法律管理工作安排,自强路司法所结合地区实际,对201x年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管理制订安排,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途径为手段,充分发挥自强路法律服务工作在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为创建平安新城、平安自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具体目标及措施如下: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1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进行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通知,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工作,维*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申诉,防止矛盾激化,依法维护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司法所坚持对法律服务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工作,法律服务所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4、发挥指导作用,引导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积极拓展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主要措施:一是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引导法律工作者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是监督引导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应该援助的对象,及时援助,不符合援助条件的,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减免费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并积极拓展案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为和谐新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1、以开展建设学习型乡镇的活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进一步端正-。

执法思想,改变执法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

2、在县普法办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编制当年的普法计划,并将举办两期全镇法律骨干培训班,做好普法的相关工作。

3、强化矛盾纠纷大排查调处工作,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抓早、抓小、抓苗头”为总原则,协助指导做好我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项。

规章制度。

4、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新领域。xx年,计划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家,诉讼代理20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10件,确保各类纠纷得以及时的规范化调解。开展见证业务15件,对全镇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至少3件,协助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确保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

5、加强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坚持学习日制度,定期召开所务会议、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并且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方法提高自身素质。

6、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果,为镇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达成本合同。

一、乙方人员。

1、乙方派出人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若甲方对乙方派出的人员不满意,乙方另行指派人员代替。

二、乙方的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以指导为主,不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甲方。

3、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三、乙方的服务内容。

1、对甲方生产、经营和管理上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策划和设计及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2、参与甲方的商业谈判和其他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3、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甲方的内部组织和管理行为。

5、协助甲方管理经济合同和其他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6、对甲方的职员进行法律培训,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7、解答甲方的各种法律咨询。

8、为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9、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签发律师函。

10、为甲方提供资信调查。

11、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四、乙方代办法律业务。

1、在涉及的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2、担任甲方涉及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案的代理人。

五、乙方的服务方式。

1、乙方工作人员组成服务小组,甲方派人组成法律实施小组,双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模式,以便乙方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3、与甲方电话联系,了解甲方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予以解决。

4、乙方不定期派人到甲方,了解甲方的整体业务发展方向及规划,为甲方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5、若甲方遇到紧急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联系,乙方将及时给予答复或提供解决方案。

6、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费用及支付。

1、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元(大写人民币)。

2、上述费用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时,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时,应按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优惠收费。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若甲方愿意在本合同期满后继续由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重新签订合同。

八、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三

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专业人员来说,仅仅具备基础教育水平是远远不够的。人的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素质水平。由此从这点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律师。宽泛之二: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过于模糊。何为“品行良好”?在具体实施和考核中有什么大致标准?品行良好的依据是什么?品行良好的依据和标准由谁掌握?品行良好的评价由谁作出?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明确和解决。如此,导致造成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的现状。三是严格监管问题。总体上,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管缺乏有效着数,集中表现在对违反义务规定的执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有力处置手段。虽然司法部的59、60号令和《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都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却缺乏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义务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或者已经设定的处罚规定和手段形同虚设,导致实践中管理部门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缺少有力处置方法和手段。表现之一: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畸轻,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司法部《59令》第42条、《60号令》第55条,分别对执业机构的11种行为和从业人员的19种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但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仅仅限于“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而实践证明,使用警告手段的效果微乎其微,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虽然《59令》在第46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的内容,但注销岂能解决一切问题?执业机构注销后,一是减少了当地的法律服务资源,削弱了为基层服务的力量,二是原有的大多数从业人员仍将择所而居,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体上减少的一个甚至几个所,并未从根本上改善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因为归根结底还是原有的那些人在执业,除个别依照《59令》第45条规定处罚的所主任(《59令》第4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表现之二:已经设定的具有威慑力性质条款不便使用。首先是司法部《59令》第42条、《60号令》第55条中设定的处罚手段:“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涉及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最切身利益,是最具威慑力性质的条款,可惜,由于缺乏本条款中所说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前置条件,导致此条款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从立法上看,它是一个具有超前意识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却毫无价值。其次是《60号令》中第58条设定的处分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若此规定能够不折不扣执行,一部分被开除者将被逐出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因为,《60号令》第14条规定,“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但问题恰恰在于,《60号令》第58条中所设定的“开除”一项严厉条款,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制已归于无效!因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除合伙人外,其他人员皆属聘用,解除合同(解聘)是常规手段,谁会去使用得罪人的“开除”手段?更何况,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应当使用开除手段而规避不用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表现之三: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不能也不敢轻举妄动而显得无所适从。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应当解决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提高对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执业准入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快立法完善规则。当务之急是立法。要尽快制定出针对脱钩改制后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七是规定未尽事宜等的附则。对基层法律服务定位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四点:“明确业务限定范围,允许竞争自由发展,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最终接轨逐步消亡。”即:在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范围、允许其自由竞争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减少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并控制其人员发展规模,逐步提高其准入资格,实现管理上与律师业的接轨,最终消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应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市场主体原则。既然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脱钩改制为合伙制,在理论上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那么就应当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发展,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其前途和命运,其中并不排除司法行政机关对它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二是区别于律师原则。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服务的最大区别在于“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限制,之所以受限制,是由设立者的初衷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本身的缺陷决定的:设立者的初衷和本意是立足基层,方便群众,拾遗补缺;但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扩张和渗透,“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状况”已得到根本缓解,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定位优势逐渐减弱,代之以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加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素质总体上无法与律师抗衡,因此如果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成第二律师事务所,其前景就是自取灭亡,根本行不通;三是有偿服务、自由竞争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脱卸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赋予和委托的一些职能,不应再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和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而应象律师一样,通过完成代理行为参与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去。脱卸掉的那部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应通过司法行政工作进社区解决,具体应由担当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和司法所人员共同承担。象律师服务一样,基层法律服务实施有偿服务并不会抹杀其本身内在的公益性。二是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管理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社会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指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代理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以上四种形式从内外部、纵横向等多方面、多角度构成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和监督的体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三是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笔者认为,加强教育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心、牢记于脑、融化于血;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和处罚,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三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为广大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个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务领域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四是铁腕处罚奖惩分明。笔者认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必须施以铁腕,决不手软;同时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给以大张旗鼓表彰。因为整个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就是对全体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和伤害,也是管理者损害自身形象和权威、自取其乱的根源,更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失职。因此,凡属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按照相应罚则处理,决不姑息和养痈遗患。以上仅为笔者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批评、指教、争论。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四

委托方(甲方):姓名(或名称)。

住所地址:电话: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址:电话:

甲方因,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辩护人)或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乙方的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

二、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甲方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协商退费,但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的除外。

三、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元,并承担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应当支付的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费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服务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其它费用结案后据实结算。

四、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但甲方增加诉讼请求或对方提起反诉的另行收取法律服务费。

五、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据原件应妥善保管,并向甲方出具收据。

六、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线索视案情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协助甲方将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七、甲方应保证提供相关证据的客观真实。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解除与甲方的服务合同,甲方交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八、乙方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隐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乙方未尽约定义务或无故解除协议,法律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解除协议,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下达判决书(包括调解书、裁定书、非讼事宜完成等)时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服务费后生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五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聘请上海梵隆鸿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梵隆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定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及协助执行;。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对乙方的要求:

4、法律顾问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全力配合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专项培训。

(四)双方议定,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劳动报酬:前四个月为人民币(下同)4000元/月;第五个月至第八个月为3000元/月;第九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为20__元/月。付款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首月的第一个星期内支付。

(五)乙方代理甲方参与项目谈判、诉讼、仲裁、非诉讼调解,以及办理律师见证,均应另行订立委托合同,代理费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基础上减半收取费用。

(六)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应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即告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住所地: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六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个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乙方符合甲方录用标准(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经甲方与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生效时间是 年 月 日,终止时间是 年 月 日,到期之后双方可以继续协议,也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终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乙方顺利通过了甲方的考核,甲方同意聘用乙为其工作者;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规定完成基层法律服务者应完成的所有的任务。

第三条 劳动报酬

1、乙方的工资按照多劳多得的标准来执行,根据其身为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服务费的一定比例来获得。

2、领取方法:实行按件计酬制,即乙方在甲方处登记案件时,只缴纳案件代理费

的 %,同时签署 %的工资表册。

第四条 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约定的薪资。

2、遇到法定以及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4、遵守司-法-部门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日常管理的规章。

5、及时完成甲方布置的工作任务。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6、以甲方的名义签署代理案件的合同,不得私自收取被代理人的费用。

7、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民代理。

第五条 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部门规章,要求乙完成相应的任务,并有义务监督乙完成纳税的义务。

2、乙方若不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的违法乱纪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职业操守,并且情节严重的。

b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

c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a甲方对乙方有严重侵权行为的。

b乙方因为个人原因要离开目前的工作地的。

c乙方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继续从事目前的法律服务工作的。

d因其他的不可改变的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在 万元--- 万元之间的,可以要求甲方帮其缴纳相关的保险,若乙方不能完成的,则甲方无义务帮其缴纳。

2、甲乙在合同中的约定若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有损公平的'事件,双方均不得违反。

3、经过甲乙双方盖章和签字之后,该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还可以经过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聘用单位: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所 (简称甲方)

受聘人员: (简称乙方)

为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稳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提出执业申请,经审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2017年5 月 12 日至2017年 5月11日止。

二、聘用期间:乙方必须承认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即按乙方业务收入总额的60%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终结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经济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业务收入的5%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购买养老保养,不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积极工作,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当事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确定的聘用关系,违反国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经上级选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6、严格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法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党纪政纪,刑罚处罚的。

7、严重失误,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存主管单位备查。

三台县石安中心法律服务所

2017年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石安中心法律服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为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重大贡献。

一、主要工作成绩

2017年,全所工作人员竭力为人民群众,特别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拓开法律服务市场,担任企事业法律顾问3家,代理民事诉讼27件,代理非诉讼19件,代写法律文书21件,提供法律援助5件,主持调解纠纷32件,办理见证4件,协助司法行政工作30个工作日,全年完成业务收入2.7万元。

二、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思想素质。法律服务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服务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全体工作人员统一思想,坚持提供法律服务,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稳定。为此,我们制定了学习制度,坚持定期学习司法局和党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使我们思想意识和党委政府保持一致。

2、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法律服

务工作是利用法律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法律问题的工作。因此,法律工作者必须要熟知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为此,我们订阅相关的法律书刊,定期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学习,逐步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在过去的一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人员较少。

2、办公场所较窄。

2011年4月10日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七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律师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场所。

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为本协议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办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协议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

3.当乙方在甲乙双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与他人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已经达成意向,需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当场履行时,可以要求甲方到该现场为乙方起草审查和解协议,但甲方不承担陪同谈判的义务,同时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到达服务现场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本协议所列乙方家庭全体成员在个人工作、生活、学习及其他个人性质的、非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但乙方成员从事经营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厂、办店、个人商标、个人专利等)不在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自有房产的租售、个人著作权视为非经营性民事活动。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1.双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2.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年的律师服务费_________元。该费用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其他事项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如代理仲裁诉讼、陪同考查谈判、调查取证等),乙方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就该单项法律服务签订协议,甲方对此应优先予以办理,如当地对该服务项目有收费规定的,除差旅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项目外,甲方应按八折给予优惠(如果收费规定允许),如无收费规定,则甲方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行情按八折优惠。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八

一、聘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聘用期间:乙方必须承认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即按乙方业务收入总额的60%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终结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经济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业务收入的5%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购买养老保养,不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积极工作,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当事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确定的聘用关系,违反国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经上级选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6、严格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法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党纪政纪,刑罚处罚的。

7、严重失误,徇私或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存主管单位备查。

甲方:____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九

范x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范x,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聘用单位:(简称甲方)受聘人员:(简称乙方)为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稳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提出执业申请,经审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聘用期间:乙方必须承认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即按乙方业务收入总额的60%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终结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经济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业务收入的5%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购买养老保养,不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积极工作,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当事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确定的聘用关系,违反国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经上级选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6、严格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法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党纪政纪,刑罚处罚的。

7、严重失误,徇私或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十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议定:

四、乙方的权利: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的义务: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基层法律工作者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书范本篇十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经过一年多运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总体状况是: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当地司法所协助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在自身建设上大多数服务所都改善了硬件设施,重新选址,装修办公房,添置了新型办公用具及通讯设施。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已成为迫切议题。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管理,摆脱目前自上而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缺乏过硬依据、缺少必要手段”状态,解决好“准确定位、资格准入、严格监管手段”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准确定位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从诞生起直至现在完成脱钩改制的十多年发展时间,其定位一直处在不确切和不连续的变化状态中。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的“事业法人体制”,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合属办公”;到按照“国办发[]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艰难地完成脱钩改制,“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目前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上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定位本身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难以操作性。其一,关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这一定位很好理解,是指基层法律服务要面向最基层,立足社区,亲民近民,为广大公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使之成为法制需求渗透到每一社会角落的重要载体。但大家是否意识到,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活动范围和执业区域!试想,目前的社区法律需求是否能够满足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生存需求?供需是否能达到基本平衡?在已经脱钩改制的今天,只有当社区的法律需求供不应求时,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有生存的可能,除此之外只能自生自灭。既然如此,“面向群众”又从何体现?其二,关于“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何为公益性?非营利性?公益乃公共的利益,多指群众性福利事业,通常表现为“使社会广大公民获得利益而不谋求回报”,往往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非营利性乃不以赢利和获得利润为目的,行为本身注重和追求的是社会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因此,非营利性常与公益性结伴而行。但“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的定位与脱钩改制后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试想,如果完全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如何生存?何以为计?即便可以符合“收费低廉”要求适当收费,又如何把握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尽管“收费低廉”,但“收费低廉”本身与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是否相互矛盾?其三,关于“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这一点,在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责中属于“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类,而且义务有限。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职责不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担当,因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属于政府职能范畴,是应当由政府发挥公共职能,通过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如大力发展公职律师等)渠道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不具备这些社会公共职能。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也不应当成为基层法律服务的对象。二是资格准入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对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要求过低,资格准入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不论是司法部的59、60号令,还是于8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都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过分宽泛。如司法部的60号令第六条规定:……,“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宽泛之一: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水平要求过低。虽然学历本身并不等于水平和能力,但对于从事专业法律服务、担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专业人员来说,仅仅具备基础教育水平是远远不够的。人的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素质水平。由此从这点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律师。宽泛之二: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过于模糊。何为“品行良好”?在具体实施和考核中有什么大致标准?品行良好的依据是什么?品行良好的依据和标准由谁掌握?品行良好的评价由谁作出?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明确和解决。如此,导致造成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的现状。三是严格监管问题。总体上,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管缺乏有效着数,集中表现在对违反义务规定的执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有力处置手段。虽然司法部的59、60号令和《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都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却缺乏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义务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或者已经设定的处罚规定和手段形同虚设,导致实践中管理部门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缺少有力处置方法和手段。表现之一: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畸轻,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司法部《59令》第42条、《60号令》第55条,分别对执业机构的11种行为和从业人员的19种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但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仅仅限于“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而实践证明,使用警告手段的效果微乎其微,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虽然《59令》在第46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的内容,但注销岂能解决一切问题?执业机构注销后,一是减少了当地的法律服务资源,削弱了为基层服务的力量,二是原有的大多数从业人员仍将择所而居,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体上减少的一个甚至几个所,并未从根本上改善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因为归根结底还是原有的那些人在执业,除个别依照《59令》第45条规定处罚的所主任(《59令》第4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表现之二:已经设定的具有威慑力性质条款不便使用。首先是司法部《59令》第42条、《60号令》第55条中设定的处罚手段:“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涉及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最切身利益,是最具威慑力性质的条款,可惜,由于缺乏本条款中所说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前置条件,导致此条款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从立法上看,它是一个具有超前意识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却毫无价值。其次是《60号令》中第58条设定的处分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若此规定能够不折不扣执行,一部分被开除者将被逐出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因为,《60号令》第14条规定,“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但问题恰恰在于,《60号令》第58条中所设定的“开除”一项严厉条款,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制已归于无效!因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除合伙人外,其他人员皆属聘用,解除合同(解聘)是常规手段,谁会去使用得罪人的“开除”手段?更何况,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应当使用开除手段而规避不用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表现之三: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不能也不敢轻举妄动而显得无所适从。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应当解决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提高对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执业准入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快立法完善规则。当务之急是立法。要尽快制定出针对脱钩改制后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七是规定未尽事宜等的附则。对基层法律服务定位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四点:“明确业务限定范围,允许竞争自由发展,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最终接轨逐步消亡。”即:在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范围、允许其自由竞争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减少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并控制其人员发展规模,逐步提高其准入资格,实现管理上与律师业的接轨,最终消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应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市场主体原则。既然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脱钩改制为合伙制,在理论上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那么就应当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发展,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其前途和命运,其中并不排除司法行政机关对它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二是区别于律师原则。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服务的最大区别在于“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限制,之所以受限制,是由设立者的初衷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本身的缺陷决定的:设立者的初衷和本意是立足基层,方便群众,拾遗补缺;但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扩张和渗透,“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状况”已得到根本缓解,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定位优势逐渐减弱,代之以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加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素质总体上无法与律师抗衡,因此如果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成第二律师事务所,其前景就是自取灭亡,根本行不通;三是有偿服务、自由竞争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脱卸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赋予和委托的一些职能,不应再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和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而应象律师一样,通过完成代理行为参与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去。脱卸掉的那部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应通过司法行政工作进社区解决,具体应由担当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和司法所人员共同承担。象律师服务一样,基层法律服务实施有偿服务并不会抹杀其本身内在的`公益性。二是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管理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社会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指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代理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以上四种形式从内外部、纵横向等多方面、多角度构成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和监督的体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三是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笔者认为,加强教育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心、牢记于脑、融化于血;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和处罚,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三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为广大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个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务领域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四是铁腕处罚奖惩分明。笔者认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必须施以铁腕,决不手软;同时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给以大张旗鼓表彰。因为整个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就是对全体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和伤害,也是管理者损害自身形象和权威、自取其乱的根源,更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失职。因此,凡属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按照相应罚则处理,决不姑息和养痈遗患。以上仅为笔者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批评、指教、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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