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 安全互保协议内容(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2 05:30:20 页码:12
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 安全互保协议内容(7篇)
2023-01-12 05:30:20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推荐)一

为了加强供、需双方合作关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协议,就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供方根据需方的实际需要为需方提供相应的材料或设备;

2、质量标准一般定义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需方对实?际供货有特殊要求时,需给供方提供的清单说明,供方保证同等产品、同一个地区价格给需方是最低、最优惠价,如发现同等产品、同等质量价格比其他供应商高的需方有权力终止供货协议;

3、供货方式:供方讲所需设备或材料的清单提供给需方,需方收到清单后根据设备或材料的清单给需方报价,确认无误后供方方可给供方供货;

4、货物运输方式和验收:运费由需方承担,送到供方指定地点,需方对供方所供的每批货品应进行验收,因质量问题供方条件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

5、付款方式:需方按供方要求向指定地点供货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签由供方提供的送货单,每月25号后供、需双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均可向供方汇款;

6、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范本?|?购销合同书范本?|?买卖合同

有关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推荐)二

甲方:

乙方:

住址:

电话:

甲方与乙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甲方生产原材料页岩石和煤矸石和精煤面等的长期供应事宜,达成合作协议。根据本协议,乙方成为甲方材料供应商,双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违反。

第一条质量要求

1、页岩石:山坯土低于3%,毛石低于2%,含水率低于6%,

二氧化硅50%以上,二氧化铁10%以上,二氧化铝15%以上,二氧化钙5%以下,二氧化镁3%以下,二氧化硫2%以下;

2、煤矸石:发热量低卡不低于800卡,含水率6%以下,白石不超过5%,二氧化钙低于5%;

3、外燃(精煤面):发热量低卡5000-6000卡,含水率6%以下,粒径20mm以下;

乙方在供货过程中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得搀杂使假。如有任何瑕疵需要提前向甲方通报,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供应。

如有质量违约,甲方有权就整批货物进行假一罚十。

第二条报价和供货

乙方根据对所供产品情况和自身优势的了解,每天通过手机短息形式进行报一口落地价,运费和卸车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乙方的报价下达供货任务。乙方于次日或按甲方指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入库。

乙方需对所报价格负法律责任,如出现虚报、谎报等现象致无法提供甲方所需货物的,甲方直接作退货处理,视为乙方违约,可另选其他供应商供货,其他供应商与乙方所报价格的价差部分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差价金额两倍的赔偿金,甲方可在乙方担保金的货款范围内直接扣减。

乙方出现两次虚报、谎报现象,甲方可单方通知乙方解除购销合作协议,扣除全部担保金。

上述报价和订货计划均以电话传真或短信形式通知对方后生效。

第三条计重及计价

计重方式为过磅,过磅重量出现争议乙方有权要求二次过磅,经验证属甲方原因造成的磅差,过磅费用由甲方承担,合理磅差不超过0.5%。

1、页岩石:净重量(毛重-皮重,扣除超过6%以上的水份,扣除3%以上部分的山坯土,扣除超2%以上部分的毛石,质量标准按厂部通知调整)。计价单位:吨

2、煤矸石:净重量(毛重-皮重,扣除超过6%以上的水份,质量标准按厂部通知调整)。计价单位:吨卡

价格按当批货物报价执行。

第四条结算

履约保证金:页岩石供货超过3万元人民币后开始结算,煤矸石供货超过5万元人民币后开始结算,该额度无息存于甲方专户,为乙方的履约担保金。

甲方以现金,支票,电汇等形式进行结算付款。

第五条附则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规定,如有违反愿接受甲方处罚和承担规定的责任。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签约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推荐)三

供方: 需方: 地址: 地址:

为了加强供、需双方合作关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协议,就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供方根据需方的实际需要为需方提供相应的材料或设备;

2、质量标准一般定义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需方对实 际供货有特殊要求时,需给供方提供的清单说明,供方保证同等产品、同一个地区价格给需方是最低、最优惠价,如发现同等产品、同等质量价格比其他供应商高的需方有权力终止供货协议;

3、供货方式:供方讲所需设备或材料的清单提供给需方,需方收到清单后根据设备或材料的清单给需方报价,确认无误后供方方可给供方供货;

4、货物运输方式和验收:运费由需方承担,送到供方指定地点,需方对供方所供的每批货品应进行验收,因质量问题供方条件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

5、付款方式:需方按供方要求向指定地点供货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签由供方提供的送货单,每月25号后供、需双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均可向供方汇款;

6、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需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推荐)四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由乙方制造或代理的产品事项,达成本供货协议,并就此协议以下方面达成一致的商务约定:

1、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2、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年,自本合同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详见附表1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 50 %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15 日至25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

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

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 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有关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推荐)五

托运方: 地址: 电话 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为促进双方长期运输合作事宜的发展,根据《合同法》本着诚信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标的:每批次货物名称、规格、件数等以托运方销售清单为准。

第二条:运输及结算:运费价格以每立方米为计算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 发往 运费价格为/立方米;

以上报价不含送货费,如需送货,另行协商。(如一次发货量超过10立方米,承运方负责免费送货,收货地; 。)

运费结算方式以由承运方凭发货单到托运方按次结算。

第三条:每批次货物运输期限为发货后 天内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指定收货人。非人为因素(如天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到达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接货方法:由托运方送至承运指定地点,如需上门提货双方另行协商。

承运方接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货物是否齐全完好,如于清单不符或有问题的承运方应当当场拒绝运输。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1. 托运方发往上述区域的货物有承运方托运;

2. 托运方有权利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前向承运方提出变更目的地的要求(所产生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 承运方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货物逾期到达的,托运方有权按逾期到达货值的日万分之一要求承运方承担违约金,因此导致客户退货的往返运费由承运方承担;

4. 运输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承担因此给托运方造成的相应损失费用;

第六条:合同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1年。双方于期满时若无提出异议继续发货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逐年延长。

第七条:合同期内每批次运输争议以合同条款为准,如发生纠纷,由托运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 承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承运方证件及委托人证件复印件委托书。

有关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推荐)六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确保协议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此长期供货协议(该协议项下的每份客户采购单、甲方送货单、对帐单及销售合同均属于本协议范围):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     产品质量按生产厂商质量标准。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货到七天内书面提出方有效,否则视为甲方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2、付款条件为          天支票,支付的货款必须是即期承兑的银行汇票或电汇到甲方账户。乙方如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乙方应多支付给甲方该货款3%的银行贴现利息。乙方若到期未按时支付,则按日计1‰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直到货款和违约金结清为止。此外,若由此而引起诉讼,则乙方要另行支付诉讼标的10%(最少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另外,自乙方欠付货款之日起,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或延期对后续合同的履行。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收货款,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双方议定产品单价为出厂价,运输由乙方委托甲方代办。产品的损毁、灭失风险自甲方交付运输时起由乙方承担。

4、甲方所接受之采购单、订单的发货有效期如无特殊注明,为壹个月。但已发的货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货款结清为止。乙方同意按甲方的送货单内容为准,乙方同意授权                (身份证号码:                   ) 为乙方收货人。

5、乙方以现金支付或货款支付到甲方银行卡上,须有甲方财务财务部门书面接收证明。乙方以承兑汇票支付或以转账支票支付,必须在被背书人栏填上甲方单位全称。否则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在销售过程中,货物如发生质量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但任何处理结果都应经甲方公司的总经理或甲方授权的其他人员签字方能生效。协商未成,由乙方另外提起诉讼。

7、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甲方财务部确认与乙方供货销售回款情况时,乙方应给予配合。如甲方寄出(或传真)的货款对账单,乙方在一周内未能确认寄回的,视作乙方已确认对甲方的欠款,甲方的通知凭证底稿或快递凭证即作为乙方结欠甲方货款之凭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传真件及复印件可作为原件使用。

8、产品单价、数量、规格、等级、发货时间、运输方式及是否报关结转(如属国内外销结转,应按海关规定先报关后发货,货款按美元或其它外币定价计算。如果本合同签订时属于外销结转合同,但最后由于乙方不能报关结转的,本合同自动转为内销合同,内销销售单价为:外销销售单价*签订合同当天的汇率*1.2计算,此时甲方给予乙方开具内销增值税发票。)等常变内容可由以后的补充合同(客户采购单、订单、订单清单、销售合同)确认。

9、补充合同(客户采购单、订单、订单清单、销售合同)可以乙方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或用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但需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一旦甲方确认后,补充合同(客户采购单、订单、订货清单、销售合同)即行生效。

10、甲方的销售合同专用章仅限于签订和确认销售合同和长期供货协议,不能用于其它任何协议(包括:质量赔偿、退货、换货等任何其它内容协议);甲方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的所有协议(销售合同和长期供货协议除外)需加盖甲方公章后才能生效,否则,均视为无效协议。

11、甲方公司规定而且各销售员已向本公司承诺:甲方销售员不得向乙方单位或者乙方单位的人员借款、借物或索拿钱物。如果出现有甲方销售员违反甲方公司的规定,乙方单位应及时向甲方公司举报并且制止以上行为的发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一概不予负责,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协议签订时不可预见,遭受直接影响一方不能克服和避免)时应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13、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以采购单、甲方送货单、对帐单及销售合同的规定为准。仍有异议,双方应根据平等、公平和友好协商的原则补充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已发货物的合同,在货款未结清之前,即使本协议有效期已过,都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15、本合同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合同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长期安全互保协议书(推荐)七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1.2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2.1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 产品名称;品牌 ; 型号;生产厂商 ;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 产品质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2.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2.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 产品包装

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包装标准。

2.3.2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双方确认报价单为准。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5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一 日至 一十五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3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送货通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一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按照产品出厂时厂家制定的质量保证期为准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一年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