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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法先进事迹范文 普法宣传个人先进事迹(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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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法先进事迹范文 普法宣传个人先进事迹(6篇)
2023-01-12 08:03:08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公司普法先进事迹范文(推荐)一

现将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一、普法教育工作

(一)全面贯彻实施普法制度,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加了全市组织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我局还深入社区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活动,向人们群众宣传药品安全知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

(二)开展了《食品安全法》等新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xx年6月1日,由我局牵头组织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喷泉广场举行《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大型宣传活动,现场设立了食品安全法咨询台,发放食品安全相关宣传单、食品安全法知识手册,制作了宣传栏和展板,为群众介绍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和常识;教授群众简单识别假冒伪劣食品、酒类的方法,还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

(三)加强公务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局全体执法人员轮流参加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普法培训。经过培训要求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和服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四)要求全体公务员利用报刊、电视法制栏目接受法制教育。

二、依法行政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制定了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局长对辖区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各业务股(室)对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并定期进行考核,为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理清了思路,明确了职责,形成了从局长到每一岗位相互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确保行政执法有序、高效运行。

由于我市涉药单位点多、面广、线长等客观原因,监管任务重、监管力量薄弱一直是我局监管工作的一大难题。为确保日常监管任务的完成,我局全力推行全员监督制和片区责任制,全局在编工作人员全部考取执法证,按片区分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在组织、时间、人员、车辆等保障上给予了的倾斜,确保全市监管工作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一)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我局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评级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频次降低,评级低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频次增加,信用等级每年根据检查情况重新评定,使我局的监管工作做到了松紧有度,重点突出。为加强“基药”的监管,今年,我局还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监督”制度,组织有限人力对涉及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派驻监督,把握关键环节,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从源头上确保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质量。今年组织3个检查小组对辖区内11个连锁公司、4个批发企业、96个门店开展gsp日常抽查,检查门店数占全县门店总数的12%,检查面达100%。

(二)监管重点转向农村地区。为确保广大农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市局要求组织3个检查组对全县63个乡镇卫生院及29个村卫生站,129个乡村个体诊所进行用药用械安全检查。对乡镇卫生院检查面达至100%,对村卫生站及个体诊所检查面达到80%。

(三)重点开展专项检查。认真开展了制售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兴奋剂、假冒万通筋骨片等6种假药、物理治疗设备和隐形眼镜市场、加强宗教场所药品安全管理、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违法行为、违法广告药品、学校和厂矿医务室用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经营企业gsp执行情况等10项专项检查工作,并全面完成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注射剂清查和监督召回工作,确保了药械市场安全。

(四)突出假劣药品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认真研究往年打假治劣工作做法,借鉴兄弟单位成功经验,不断理顺工作思路,拓展稽查方式方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引向深入。对涉假案件的查处坚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今年来,一般程序案件结案率达91.1%;受理举报12个,处理率达100%。对国家、省质量公告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的查处率达100%。通过法制宣传学习和行政执法查处,较好地规范了药品、医疗器械

市场秩序,打假治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总之,我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凡是重大行政处罚我们都坚持集体决策前先由局案审委研究进行决策评估。年内无行政复议案件。

三、依法治理工作

(一)强化行业治理。实行政务公开,公开了办事程序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

人受理。增加了政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药品市场的治理工作,全年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今年来,一般程序案件结案率达91.1%;受理举报12个,处理率达100%。对国家、省质量公告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的查处率达100%。通过法制宣传学习和行政执法查处,较好地规范了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打假治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对党员干部严格管理。开好党的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

(四)强化行政监督,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五)建立了举报和信访制度。

(六)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做到了按实报销。

(七)对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有关资料报表按时上报。

2023年公司普法先进事迹范文(推荐)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围绕旅游系统中心工作,按照依法治旅和普法规划的要求,继续坚持普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注重实效,巩固成果,进一步提高旅游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对旅游产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全力推进旅游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学法活动

制定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科学安排学习。

1、在学习内容上:一是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二是加强对《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三是学习《**省旅游管理条例》、《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相关安全法律法规。

2、在学习形式上:采取专题学习日及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以及培训、讲座等主要学习形式。全年计划1-2月安排1次法制专题学习,单位理论中心学习组学习5次,邀请有关法制部门进行培训、讲座2场次。

3、在学习检验方式上:以市委普法依法治市办公室、市法制教育考试委员会统一命题,县委普法依法治县办、职工所学习制教育考试委员会进行组织,就全县领导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进行的统一考试为主要检验手段。

(二)大力开展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

认真开展好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横幅、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宣传形式,大力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发放旅游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深入宣传贯彻《旅游管理条例》,引导游客、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心理,为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从而促进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并以县委普法依法治县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法制宣传日为载体,深入各景区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促进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治理工作

(一)按相关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宾馆(酒店)的督促监管,对现有四家宾馆(酒店)的硬件设施按标准要求达标配套,定期不定期的对其进行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大检查。

(二)在贯彻《**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旅游法律法规的同时,着力解决游客关注和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履行旅游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强化依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行政处罚,强化游客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整治,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对非法经营、无证照的旅行社、旅游咨询服务公司等严厉取缔。并定期组织全县导游的年审和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对旅行社、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的投诉案件按照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依法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县旅游局成立了由局长范俊峰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刘鸿亮为副组长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以及普法依法全年工作计划的实施,半年、全年工作总结的撰写上报,刘鸿亮兼办公室主任。做到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并认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加强档案痕迹管理。

2023年公司普法先进事迹范文(推荐)三

2021年是全区“八五”普法工作开始之年,又是依法治区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阶段。为落实“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开展‘八五’普法教育,加快建设法治德城”的任务目标,结合我局实际,***2021年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战略为指导,按照“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我区努力建设“富美新强”典范区的奋斗目标,继续坚持以“七五”普法规划为统领,将法治宣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促进我区政务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学法率100%,考核率100%。年度考评普法工作得满分。无违法行为发生,行政许可案件合格率100%。依法履行行政审批部门职责,无不作为案件发生。

(一)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

组织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法治理念,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审批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我区审批工作的本质特征,以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为抓手,以各项审批事项法规颁布纪念日等为契机,深入学习宣传《公司法》、《食品安全法》、《教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为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依法行政、反腐倡廉相关的法律法规

围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中心理念,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山东省执法监督条例》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结合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准则、效能建设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增强机关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四)大力加强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建设

普治并举,大力加强法治实践。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坚持宣传教育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加快流程再造、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坚持宣传教育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改善服务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许可相结合,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程序,提高许可质量,保障我区各项审批依法有序开展。

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局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述法。加大对行政许可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力度,促进领导干部和行政许可人员学法用法常态化。

(一)坚持和完善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遵法、依法行政,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人员业务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人员法律知识学习。

(三)组织开展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法律学习。以讲座、知识竞赛、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两次或以上全体干部职工法律学习。

(四)加强全体干部职工廉政和效能建设教育。组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廉政教育,组织开展机关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教育。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打造“团结、务实、高效”的审批队伍。

(五)加强特定时间集中学习宣传。加强“12.4”全国法治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影响,增强宣传效果,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六)深入推进法治实践活动。在加强和创新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工作中,紧密结合审批工作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精神。加强政务服务成就的宣传力度,用法治实践推动政务服务法制宣传教育。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督查指导股,由股室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对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各股室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法治宣传,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满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切实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培训,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审批工作队伍建设,并将普法工作纳入对日常工作考核。

2023年公司普法先进事迹范文(推荐)四

xx同志作为xx省xx局专职普法工作人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该同志热爱普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自“七五”普法工作开启以来,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带头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xx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创新普法工作方法,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结合xxxx工作实际,在实施国家和xx部门“七五”普法规划以及xx法律法规宣传和xx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成绩明显,连续两年被省xx局评为优秀党员。

创新普法工作方法。该同志在普法岗位上发挥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七五”普法相关文件精神,领会普法工作精神实质和工作思路。承担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工作任务,制定《xx省xx局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重点工作台账》,逐项分解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拍摄xx法治政府建设微视频,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月暨法治政府建设微视频集中展播活动。省xx局在省政府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中获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并被确定为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单位。

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了《xx省xx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启动和部署“七五”普法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为全省xx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发放学法书籍xx余册。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档案。结合岗位需要,定期邀请专家举办法治讲座,组织网络学法用法和考试工作,分级组织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将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组织开展“法律七进”工作。组织职工参加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知识学习答题系列活动,向省普法办和中国xx局报送“我与宪法”微视频作品x件,并被中国xx局评选为优秀组织奖,其中一部作品获得优秀奖。多次到xx社区、市xx中学、xx五中、xx广场、中心广场、xx三中、xx公司等地,深入学校、农村、社区、机关、单位、企业,多方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发放普法资料xx余册。深入扶贫联系点xx镇xx村开展“送法下乡”法治宣传教育暨扶贫帮扶活动,为村民讲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村完小为小学生作《未成年人保护》专题讲座。

积极运用新媒体普法。在xx法制报、xx司法、xx普法动态、中国xx报等刊物和xx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xx局、xx省xx局门户网站、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刊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关报道x余篇。运用中国普法、xx普法、科普xx、xx人影等微信公众号宣传xx法律法规。

2023年公司普法先进事迹范文(推荐)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经过深思熟虑,决定辞去目前的__一职。在那里工作的一年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新的东西,充实和丰富了自我。同时,我也很幸运,能够有机会在这样一支团结向上,优秀的团队里学习,更重要的是,认识了这么多好的朋友和同事。

可是,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我感觉到自我的本事和性格不适合在继续担任这份工作。很遗憾,没有机会再为公司做更多的贡献。可是我对公司的感情还是一如既往,期望公司能够蒸蒸日上,有更好的发展。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自我也感到很欣慰的是,自我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或者不好的影响。当然,如果我有做的不够的地方,期望您能够指正。

关于我的离职申请,期望您能够尽快批复。

祝公司稳步发展,祝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2023年公司普法先进事迹范文(推荐)六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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