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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砖厂取水申请书(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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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砖厂取水申请书(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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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取水申请书篇一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二

2012年11月17日下午4时许,在南宁市邕宾路的一家砖厂里,一名刚刚进厂3个月、年仅16岁的少年在工作时被卷入制砖机,不幸身亡。接到报告后,兴宁区安监局、当地街道办和公安分局派人赶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和善后工作。

18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南宁市邕宾路二塘煤矿区附近的峰田砖厂,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了近一天,但工人们都不愿回忆当时的惨景。一名年轻的工人说,他从没见过那样的场面,一想起来不寒而栗、吃不下饭。他还说,这个砖厂以前也发生过工人手脚被卷入机器致残的事件,但闹出人命还是第一次。

死者家属的情绪较为平静。一名家属说,死者姓蒙,河池大化人,今年才16岁,父母都在峰田砖厂打工。小蒙来这里干活还不到3个月,平时只是帮帮忙打打下手。17日,负责操作制砖机的工人临时缺岗,工头就让小蒙坐了上去,此前他还从来没接触过这台机械。下午4时30分左右,有工人发现小蒙掉进了制砖机里,已经死亡。

走进一间低矮的砖瓦房,记者看到了这台夺命的机器。工人说,泥土通过传输带进入一个铁漏斗,漏斗里有两个不停旋转的圆钢筒,把泥土碾压粉碎。小蒙就是被铁漏斗卷了进去,身体被碾碎了。铁漏斗底部,还留有暗红的血迹,一只小蒙的拖鞋混在泥土中。

“这个事情非常奇怪”,砖厂的老板说,漏斗有1米多高,顶部很光滑,很难爬上去,立脚的地方也非常狭窄,而小蒙应该是坐在操作室里的,不知道为什么会掉进漏斗里。老板说,民警看了现场也觉得不可思议,起初还想立为刑事案件。后来找工人们问来问去,小蒙平时与其他人没有什么过节,事发时也没有别人进去。小蒙的死最后被认为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工人猜测,可能是泥土堵住了漏斗,小蒙拿铁锹去铲土,穿着拖鞋的脚一滑,就滑进了另一个世界。

死者的家属认为,小蒙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也不知道机器的危险,砖厂不应该让他去操作制砖机,而他恰恰第一天上岗就出事了。砖厂老板则说,制砖机的驾驶室里就是一个开关而已,“不用培训,只要有点知识就懂得做”。

小蒙刚刚初中毕业,是独生子,父母在砖厂打工有3年了。他不愿读高中,就来砖厂投奔父母。一间促狭的砖房就是他们的家,一张床占据了大部分空间,锅和炉子就架在门外的臭水沟上。砖厂的工人都是这样生活的,每天主要的事情就是工作。他们不知合同为何物,工资是计件算的。厂里每做好1万块砖,小蒙可以得到8元钱,平均每个月能拿到950元。蒙父说,小蒙进厂后买了1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据说保额有5万元。他们还托人问了律师,决定向砖厂要求36万元的赔偿金。而砖厂方面则表示,他们也咨询了有关部门,按照年龄计算,最多能给13万元,这还包括了死者的保险金5万元,也就是说,他们只愿意支付8万元。“实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序吧”。

江西一砖厂老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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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江西1月23日电(通讯员刘玉梅)砖厂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老板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生产机器不停的运作,结果轧土机将一名雇工活活绞死。近日,经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吉安县永和镇一砖厂系罗某投资创办的个体独资企业。先后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1年11月30日失效,此后未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2012年7月9日下午,砖厂的轧土机出故障,由被害人傅某维修轧土机,罗某在一旁配合维修。罗某使用的一根铁质撬棍开裂,罗某便要求龙某焊接撬棍。龙某将焊接好的撬棍交给罗某,返回途中在轧土机开关处不慎滑倒。因轧土机开关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龙某在滑倒过程中右手拍在轧土机离合器开关上,将轧土机启动,轧土机启动后将站在轧土机滚筒上进行维修的傅某卷入滚筒。龙某立即关闭离合器开关。罗某不知龙某已关闭开关,也上前去关开关,致使机器再次启动,傅某进一步被卷入滚筒内,下腹部及双下肢被毁损。傅某因腹腔破裂,大量失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系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对砖厂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砖厂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罗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

石峰区一砖厂发生事故水泥房梁掉下压死卡车司机。

共553人正在讨论。

10月18日,石峰区一砖厂发生事故,卡车司机当场死亡记者谢慧摄。

株洲晚报10月19日讯(记者温琳)昨日下午6时许,下着小雨,在石峰区通往湘潭的b07县道上,42岁的肖平(化名)开着大卡车,进了路边一个小砖厂,卡车上装了煤。突然轰隆一声,大棚的水泥房梁落下,砸在大卡车的车头上。大卡车车头变了形,肖平当场身亡。

【现场】。

房梁砸在卡车上,车头变了形。

昨日晚上9时许,记者赶到事发现场,肖平已经被消防人员救出,遗体安放在一处煤堆附近。他的家人在旁哭成一团。

砖厂大门附近有一个大棚,面积100多平方米,水泥做的横梁和立柱,结构比较简单。砖厂工人介绍,砖厂要用煤烧砖,建大棚主要用于储存煤炭。

现场,一辆红色的大卡车,停在两辆挖土机之间,车头已经严重变形,车窗玻璃碎了一地,卡车上还残留着斑斑血迹。红色大卡车附近有一根水泥柱,水泥柱长七八米,重量超过1吨。知情人介绍,这根水泥柱是大棚的房梁,之前压在大卡车上。由于大棚落下一根房梁,失去支撑的棚顶一部分坍塌,其他部分也摇摇欲坠。

砖厂一名工人介绍,下午6时许,肖平从300米外的地方运了一车煤来到砖厂,这是他运的第11车煤,也是当天最后一车。卸完车上的煤结了工钱,他就可以回家吃晚饭了。不料发生这样的不幸。

经过救护人员检查,肖平由于受伤过重,已经没有了心跳,医生当场宣布他死亡。

【原因】。

房梁为什么会掉下?

至于肖平的死因,砖厂和家属两方各有说法。

砖厂方称,大棚的房梁距地面高5米,可以让肖平的大货车正常出入,不会有任何阻碍。“他前10次运煤都没问题,难道第11次就出现了问题,这显然是司机的行为导致的。”

砖厂一员工称他是目击者,他说,肖平的大卡车在大棚内卸完煤后,车厢高高升起没有收回原状。当时司机可能没有注意到,直接启动了卡车,车厢撞上了房梁,随后房梁砸到大卡车,导致司机死亡。

肖平的姐姐却不认同砖厂的说法,她说弟弟18岁开始开车,车龄超过20年,开车经验丰富,不可能出现上述低级失误。

“大棚可能很久没修了,立柱已经难以支撑房梁,才导致房梁掉了下来。”肖平的姐姐说。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原文链接】这是他昨天运的第11车煤也是在这世间运的最后一车煤。

安庆一水泥砖瓦厂发生坍塌事故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现场。

中广网合肥11月15日消息(记者王利通讯员林敏)昨天(11月14日)上午9时49分,安庆市集贤北路一水泥砖瓦厂发生坍塌事故,3名正在工地施工的工人被突然倒塌的搅拌塔埋压,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部门迅速赶往现场救援。工地上四五座水泥搅拌塔有两座已经完全倒塌,横在工地上。地上被搅拌成形的水泥洒满一地,一篇狼藉。据现场群众介绍,事发时有3名工人正在施工,事发突然,其中两人及时逃离,另外一名工人还被埋在废墟下面。根据现场情况,救援人员先用液压顶杆对埋压在被困人员上的水泥搅拌塔进行撑顶,扩大救援空间,然后徒手将周围的水泥清理。经过近20分钟的紧张救援,被困工人被送往医院,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3.23”机械伤害事故。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3月23日上午8点,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进料工工人黄遵清、刘培树、装载机转料操作工秦明德(临时聘用人员)3人进入生产车间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班。

下午4点,在把一个仓库的熟料进满后,黄遵清和刘培树到进料车间一楼关闭了提升机电源,由于上面灰尘太大,两人在一楼关机的地方停留了10多分钟,然后一起到进料车间五楼调换梭板,调好后,两人一起下到一楼,黄遵清打开提升机电源后,就到进料车间对面的进料口去查看进料情况。此时刘培树提着一把铁锹,跟黄遵清做手势要上楼去清除每层地面上散落的熟料,黄遵清叫他不慌上去,但是刘培树还是独自一人上去了。下午5时左右,黄遵清看到进料已经可以满足下面打磨机的操作需要了,黄遵清就和秦明德商量下班,然后到进料车间一楼关闭了提升机电源,当时没有看到刘培树,就走到进料车间的五楼去找他,也没有发现刘培树,然后下楼后拨打刘培树的手机,只听到电话铃声响,并没有人接听。17时30分,黄遵清爬到进料车间七楼(车间顶层),看到刘培树身子被绞在提升机连轴器中,全身血肉模糊,人已经没有生命迹象。黄遵清立即打电话向公司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公司总经理黄卫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向黄花镇人民政府、黄花镇派出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即黄花镇卫生院急救车和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急救,经急救医生现场诊断,刘培树已当场死亡,随后将死者送往夷陵区殡仪馆。接到事故报告后,黄花镇镇长王覃、镇分管安全的人武部长高贵祥、经贸办主任邓凯丰、安办主任张宏满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并成立了以王覃为组长的事故善后、维稳等四个工作组。18时,黄花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电话向区安监局进行了事故报告,并随后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经专班与死者家属经过五天的谈判协商,2013年3月28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次性工亡补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下发文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了总经理黄卫、副总经理张沛厚、综合办公室主任兼安保部经理袁伟为安全生产一、二、三责任人。其它各生产岗位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公司明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了《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类岗位作业指导书,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开展了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检查。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进料工刘培树在清除地面熟料过程中,因机械设备无安全防护设施,被正在运转的提升机绞入连轴器中,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不力,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2、死者刘培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入危险场所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不力,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操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相关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黄花镇政府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责任人责任,制定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企业签订了2013年安全生产责任书,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全办主任先后6次到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专班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黄花镇政府及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履行了监管职责。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力,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致1人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黄卫,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书面检查。

3、张沛厚,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督导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4、袁伟,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5、刘培树,宜昌东湖水泥有限公司进料工。忽视安全,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以上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7日拍摄的峨眉山市乐都镇采石场山体垮塌事故救援现场。

4月7日,大型机械在事故现场工作。新华社记者江宏景摄。

事故现场。

4月7日,预备役官兵在峨眉山市乐都镇采石场山体垮塌事故现场准备展开救援。新华社发。

7日13时50分许,顺江采石场发生山体垮塌事故,初步调查被埋的14人中,有9名拉运矿石的驾驶员,还有包括1名安全员在内的5名矿山工作人员,有9台车和1台挖掘机被掩埋。

据峨眉山市副市长张一力介绍,顺江采石场主要开采石灰石,开采区界外左侧的山体发生垮塌时,扯动开采区上方,导致高度二三十米、总量约25万立方米的滑坡。按照省市专家组的意见,救援人员正在现场打通两条救援便道,进行24小时不间断施救,目前被埋人员的方位已确定。他同时表示,因滑坡石方量太大,救援工作还需要一定时间,全市最好的设备正在赶往现场。

据介绍,顺江采石场距离峨眉山市区约24公里,属于乐都镇顺江村的集体企业,开采时间较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证、工商执照齐全,年开采量15万吨左右,平时一般有十几名工人。该采石场由当地人廖俊杰承包开采,上周相关部门曾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现在承包人廖俊杰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四

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报送20xx年度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xx年12月对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发电有限公司20xx年度的取水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将我局在20xx年度受委托期间对这三家单位实施的'管理情况总结如下:

目前本市境内直接从长江取水并由长江委发证的企业有3家,分别为工业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及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xx年,我局根据长委、江苏省、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取水管理。一是以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分工程为契机,对这三家企业的取水计量改造完善,增加取水量在线监测远传功能,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取水量的控制;二是不断加强取用水考核,要求企业在管理上下工夫,调整取用水结构,提高重复利用率;三是加强企业退水监管,确保三家企业厂区工业废水(含酸碱废水、锅炉酸洗废水、脱硫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均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节约用水管理。

20xx年,三家企业在节约用水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在保证产能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循环用水设施,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有效节约水资源。其中计划取水量为120836万方,实际取水量94421万方,节约用水26442万方。计划取水量为104692万方,实际取水量67941万方,节约用水36751万方。计划取水量为87000万方,实际取水85037万方,节约用水1963万方。

三、水资源费缴费情况。

20xx年缴纳水资源费97.5万,南水北调基金52.5万,合计150万;缴纳水资源费110.5万,南水北调基金59.5万,合计170万;缴纳水资源费78万,南水北调基金42万,合计120万。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强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按照规范透明、高效服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征收行为。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辖权限和范围。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九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个人)退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使用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包含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三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除国家规定不予批准的取水申请外,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中止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还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生产生活、生态环保等特殊需要,申请短期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请时限确定。

第十八条在地下水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申请延续取水时,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量或者注销取水许可证。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十九条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累进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依法无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核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在取(退)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取(退)水数据。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发电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月的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推行文明征收,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征收范围、程序等,公示征收依据、标准和监督渠道。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

第五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根据国家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后,按照以下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市)国库:

(二)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市90%。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流域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合理分摊、照顾基层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及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

(三)用水效率控制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五)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八)省政府确定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安装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六)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或拒不上缴水资源费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八)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及拒不上缴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1月12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85号令)同时废止。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六

编号: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制。

填写须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八、本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燃气专业主要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八

潜江市教育局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此申请书。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切实进步公民素质,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分气力,我在深进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预备,特申请开办幼儿园。我开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如下:

幼儿园名称:飞儿双语幼儿园幼儿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办园,以德治园,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纲要为指导,以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为理论依据,以促进儿童发展为根本,全面实施启蒙教育,为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新一代儿童做出贡献。

办园理念:未来要靠我们创造,而创造的最好方式是教育,幼儿是最具塑造潜能的群体,幼儿是初生的太阳,国家的栋梁,未来的希望。所以我要用最好的环境、教学,来培养幼儿。让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学,在学的过程中玩。反对传统教学,追求新的教学方针。我园采用符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活动教学法,利用高质量、科学化的教学手段而设计合乎时代要求的课程。通过《蒙特梭利幼儿教育》、《普林斯顿英语》、《幼儿珠心算》等特色教学,努力开发幼儿智力潜能,有效拓展幼儿智商,为幼儿的教育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专家治园,根据幼儿的心理、生理特点和现代社会人才的发展需求,来探索成功幼儿教育的新路。飞儿幼儿园本着“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的原则,运用当今儿童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与方法进行教育。

办学目标: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智能培养为目的,家长满足为标准,“保一流幼教,育一代英才”。

人本发展:以人本治理为抓手,形成教工自我治理机制。保教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平常时刻。

环境教育:注重人文精神和科技精神的统一,构建我园特色课程。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有个性、有特色,具有反思能力和研究能力的教师队伍。

幼儿园文化:构建团结协作、自主发展、敢干创新、求真务实的校园文化氛围。管理水平:根据2-6岁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通过愉快轻松的学习,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为孩子奠定终身教育的基础,使孩子在未来世界严酷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塑造孩子卓尔不群的超凡个性。先是加大投进优化园所资源配置。再者规范幼儿园治理进步教育教学水平。然后落实教师待遇实施人心工程。教师的从教经验、资历、水平以及取得的荣誉:我们高薪聘请多年从事幼儿教育经验足,资历高,水平好的专业幼儿教师,聘师工作正在进行中。

对于办园条件:选址和环境,均在筹备当中,但园内一定要建有室外大型玩具,保健室,图书室,各种室内玩具等。在园内开设的幼儿食堂,保健医生的科学公道调配,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清洁卫生,色鲜味佳,易消化,易吸收的就餐饮食,园内现有空调,装有木质地板的教室和大型多功能活动室,为不同年龄层次的儿童提供了优质的可靠的教学场所和儿童游乐,休息的空间教学设备:动物跷跷板,电子钢琴、电视vcd.风扇、投影仪、电脑、音响以及相应的'户外儿童活动实施。

关于资金保障: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正当且充足,办园启动资金10万元。地点:张金镇铁匠沟今后三年办学的目标:立足原有的教育上风,努力在今后的三年内,把飞儿双语幼儿园建成一所注重人本发展,注重环境教育,注重队伍建设,注重校园文化,逐步走向国际化的优秀幼儿园。

请给予批准开办为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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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取水申请书篇九

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班室和控制室等,共计建筑面积400多平方米,设备已安装完成,拥有质量保证、货源充足的供货渠道。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孟州绿能经贸有限公司。

一、燃气企业进本情况。

二、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三、经培训持证上岗职工名册。

四、企业经理情况。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十

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我是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红砖厂的一名员工,现任副厂长。我于1980年从事红砖生产工作,至今也30余年。在这30余年中,我刻苦钻研红砖生产技术,并努力把它运用到生产实践中。为了开拓红砖新市场,开发新资源,创造新业绩,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我特申请到贵县开办岩石红砖厂。申请理由:

1、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适应新形势下红砖生产发展趋势;

2、经考察,该村距城3公里,交通便利,水资源丰富,资源充足,适宜建厂;

3、贵县打造哀牢古镇,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红砖,有广阔的市场;

5、有资金和技术保障。计划投资500万元,我持有红砖生产资质证。恳请贵县考核我的技术,审查我的资质,批准我的要求。

砖厂生产经营以后,我保证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强化企业管理,严格安全生产,为县城新崛起提供优质的红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1年12月21日。

砖厂取水申请书篇十一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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