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范文(优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00:27:32 页码:7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范文(优质10篇)
2023-11-18 00:27:32    小编:ZTFB

在写作过程中,合理安排时间和思路是取得高分的关键。注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一

一、活动背景:

广州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背景现代汽车在广州地区最早的经销商企业,伊兰特汽车以准确的市场定位,合适的价位赢得了众多消费者地亲睐,自自上市以来,伊兰特在广州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多台,这些车主需要一个活动来交流驾驶心得和获取汽车保养的知识。众多汽车经销商都成立车主会,广州南现汽车在8月25日成立车主会,在这种市场情况下,广州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办车主会活动。

二、活动目的:

加强经销商与车主的感情交流,培训车主相关汽车保养知识。

提高南现汽车品牌知名度。

引起市场关注。

三、活动主题:激情现代,伊兰特趣味运动营。

四、活动时间:20_年8月25日。

五、活动地点:肇庆鼎湖山公园。

六、活动对象及要求:

广州南现汽车伊兰特车主及其家属。

广州南现汽车准客户(10名)。

参赛者必须以家庭三口人为一单位参加。

活动内容:

(一)趣味运动:

1)定点投篮。

2)定点掷飞镖。

3)看谁定力好。

参赛规则及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参赛,所有家庭围成一个圈,主持人放音乐,参赛人员在播放音乐期间绕着圆圈中心向前行走或跑动并做出各种动作,当音乐停止时,各自均要求以音乐停止时的动作站立,直到下一轮音乐响起,如果在音乐停止期间没有坚持住动作,则要求成员所属家庭进行现场表演,可以为唱歌、讲相声、讲笑话等娱乐活动。

4)疾速穿越梅花桩。

5)丢手绢。

参赛规则及要求:参赛对象为车主家属,丢手绢活动分为成人组和少儿组两队进行,游戏规则为丢手绢规则。

(二)专业知识讲座和驾驶心得交流。

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汽车保养知识介绍和培训以及现场咨询等。

2)车主自身驾驶心得交流。

七、奖项设置及奖品:

一等奖:1名价值为1000元的维修礼券。

二等奖:2名价值为400元的维修礼券。

三等奖:3名价值为200元的维修礼券。

八、媒体宣传:

九、活动费用预算。

媒体费用:广州日报23000。

南方都市报18000。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二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下面是正文:

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并针对部分地方出现的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明确出台六项禁令。

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如放任营业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势必影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和落实好对企业结构性减税,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危及整体经济未来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知》还明确了六项税收征管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另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通知》要求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由国务院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最后,《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各试点城市:。

为做好第一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145号)《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办法》(办资源[]4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145号)《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办法》(办资源2016[4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由我部审查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批复的各试点实施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建设成效、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具体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办法》。

三、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

根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明确的试点建设实施年限,各试点城市均应于底前完成试点建设。请各试点城市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向我部提出验收申请,随文提交自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填报附表。到期不申请验收的,应行文报部说明理由。

为加强试点经验宣传与总结,请各试点城市按照“讲好一个故事、印发一本宣传册、推荐一个水系连通或者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典型示范工程、提炼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成一篇新闻通稿”的要求,一并提交宣传成效及有关材料。

(二)技术评估。

对验收申请符合要求的,我部将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包括复核申请材料、现场查勘、听取汇报、质疑答疑、集体评议和现场评分。

技术评估单位应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客观、公开、公正。技术评估完成后,应于一周内向我部水资源司提交技术评估报告、评分结果和是否同意验收的意见。

技术评估不通过的试点城市,应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我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我部将再次组织技术评估。

(三)行政验收。

我部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会同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验收。

四、其他要求。

(一)试点城市应按时完成试点建设,及时开展自评估工作,做好验收准备。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各试点城市按时完成试点建设和验收准备工作,及时提交验收申请。

(三)两次技术评估仍不符合开展行政验收条件,或超过试点建设期1年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试点城市,将终止其试点资格。

(四)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五、联系人。

水利部水资源司:李云成,刘韶杰。

邮箱:szybhc@。

水利部办公厅。

202月28日。

附表: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建设成效指标统计表。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四

1、广大师生车辆在校园内应慢速行驶,经过或进入学生公寓等区域,更应低速慢行、礼让行人,保障宿舍和校园的交通安全。

2、车辆请有序停放,特别提醒应随手上锁。学校将不定期清理校园的无主非机动车。

3、对于没有规范停车、文明停车的车辆,我们将予以警告,经警告无效者,必要时将通报所在年级辅导员。

临近考试,为了确保大家安全出行,使违规停放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我们在此强烈呼吁相关同学改善乱停乱放的行为,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同时也请广大师生给予支持和配合。此外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清理,搬至违规指定停放点停放,并将违规停放情况进行公示。

让我们积极响应、共创文明文明校园、共享和谐!

特此通告,并感谢同学们对车辆规范停放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115号)印发实施后,各省按照要求启动了无车承运试点工作。截至目前,29个省(区、市)共筛选确定了283个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并报部(详见附件1)。为加强对无车承运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规范试点运营行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现就做好试点运行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协同监督的原则,以规范试点行为、防控试点风险、总结试点成效为目标,充分利用互联网及信息化手段,重点针对试点企业的“运输业务、运输资质、服务质量及信用、运行绩效”等内容开展动态监测,总结推广先进的运营管理模式,推动无车承运物流规范有序发展,促进货运物流业的“降本增效”。

二、监测内容。

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备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运输业务监测。对试点企业的运单数据与实际承运车辆运行轨迹数据等进行比对,加强试点企业运输业务单证与其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监测,并与税务等部门做好信息协同对接。

(二)运输资质比对。对试点企业、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车辆的经营资质进行比对,加强对运输过程和实际承运人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三)服务质量及信用监测。对试点企业的保险赔付制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管控情况、业务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

(四)运行绩效监测。通过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的动态监测,对试点期间试点企业业务增长和拓展、运营组织模式创新、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情况,以及管理部门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创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组织安排。

无车承运试点运行动态监测工作采取平台监测、重点督导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试点运行的监测工作,建设监测平台并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试点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数据接入,加强企业自律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部交科院)、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

(一)平台监测。

1.建立部、省两级监测平台。交通运输部委托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建设部级试点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部监测平台),部监测平台向包括试点企业在内的运输企业提供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基本信息、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信息查询服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省级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平台),监测平台应具备数据采集和比对监测、异常情况预警和处理、运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并实现与部监测平台的互联互通。暂不具备条件建设省监测平台的省份,部监测平台将对各省开放本辖区内的试点企业数据信息,作为省级监测虚拟平台,用于各省对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

2.做好数据接入。试点企业应参照《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接入指南》,详见附件2)具体要求,完成企业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工作,江苏、浙江、河南、湖北、贵州五省试点企业于3月31日前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对接,其他省(区、市)试点企业于204月30日前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对接,并按照要求及时上传数据。

3.做好监测及异常情况处理工作。部监测平台对企业接入的数据进行自动监测分析比对,对出现的实际承运车辆资质信息异常、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未按要求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以及单证信息与实际运输轨迹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及时向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推送异常情况提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登陆本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查看异常情况详情,督促试点企业针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单证数据填报不全,可在核对更正后再次向部、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上传运单。部监测平台将在推送异常情况提示后的次月最后一日对异常单据进行再次比对,比对结果并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本省试点企业异常情况统计范围。交通运输部根据部监测平台统计的各省试点企业异常率,定期通报各省及各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异常及处理反馈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通报的相关情况建立试点企业考核和退出机制,对未按要求接入监测平台或异常率较高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交通运输部将对试点期内试点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部深化试点工作,完善试点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重点督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督导,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机制。针对本省及试点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家赴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督导。针对运行监测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平台监测异常率较高、定期考核较差的试点企业要进行重点督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督导情况,纳入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一并报部。

(三)企业自律。

各试点企业要根据试点运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结合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定期对企业试点运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针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平台监测反馈的异常信息和省级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置措施并进行整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试点企业自检自查报告及整改处置情况作为省级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四)定期报告。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省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监测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并报送交通运输部。部将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发布全国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总结梳理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平台监测和重点督导情况,对各省和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通报,指导全国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组织实施。运行监测是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建设省监测平台,并与部监测平台有效对接,组织和督导试点企业完成数据接入。对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反映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试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和反馈处理,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定期考核和督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运行动态监测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确保数据质量。试点企业应利用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做好“人、车、户”等基本信息的自查核验工作,确保实际承运人经营资质合法合规。要按照《接入指南》要求,及时完成系统接口改造和数据接入工作,上传运单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针对监测平台告知的单证异常情况,试点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置,如实反馈相关情况。

(三)强化技术支持。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要做好部监测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以及试点企业系统接口改造和数据接入的技术培训工作,确保能够及时准确自动比对运单数据。部交科院负责跟踪了解全国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情况,依托部监测平台的运行数据和各省上报的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编制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汇总记录各省、各试点企业单证异常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向部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运行轨迹信息用于运单的真实性校验。

(四)做好数据保密。部、省两级监测平台要强化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保障试点企业运单数据上传交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在试点运行监测工作中,须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严格保密,严防信息泄露,禁止利用企业上报的运单数据进行商业开发。

附件:1.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

2.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检测平台接入指南。

3.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编写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运输管理局(处)。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3日。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七

(员工工号:):

你与关于公司裁员的通知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项原因,根据《关于公司裁员的通知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经济补偿为元,医疗补助费为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xxx,我公司与你于20xx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xxx有限公司。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八

近日,扬州市发布20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其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购置、领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辖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分担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4、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建设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分级集中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申请,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地区的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二)按季申报。

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贴。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截至申报日期时,行驶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发改委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正常运营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截至申报日期时的累计充电数、营运收入等)。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修订后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经信委(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及2016年省级财政补贴按照《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九

1、机关公务员职位: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公务员、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公务员。

2、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公务员、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二)选调条件。

报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科员及以下职务,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所学专业要求:经济类、中文文秘类、法律类、理工类;。

5、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分析能力;。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调: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程序和方法。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十

严格按照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西华大学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或专业领域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或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应当相同。

5.统考英语一、英语二可由高向低调,统考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可由高向低调。

6.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统考数学或自命题数学的,只接收初试科目有统考数学或自命题数学的考生,理学自命题数学视为统考数学。

7.照顾专业(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0807)考生的调剂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办理。

8.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