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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汽车的通知范文(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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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汽车的通知范文(汇总15篇)
2023-11-23 18:49:5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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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一

发改委23日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通知要求,本次终期验收范围包括至获得三部委同意实施方案且尚未验收的试点城市(已获三部委同意延期验收的试点城市按复函明确的.延期时限验收)。已获得三部委同意,方案实施未满5年的试点城市,如满足验收条件,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验收。

发改办环资〔2017〕4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市容委、绿化市容局、市容园林委、市改委),相关试点城市:

根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4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开展2017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终期验收范围包括20至20获得三部委同意实施方案且尚未验收的试点城市(已获三部委同意延期验收的试点城市按复函明确的延期时限验收)。已获得三部委同意,方案实施未满5年的试点城市,如满足验收条件,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验收。

列入此次验收范围但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向三部委提交推迟终期验收申请,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年(已获三部委复函同意延期的,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未按期提交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的试点城市,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二、验收标准。

验收以三部委批复的实施方案(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依据。试点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应达到实施方案设定目标的90%以上,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基本完成,配套政策基本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标准详见附件1)。

三、验收方式和程序。

(一)验收方式。

验收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相结合,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验收程序。

1.试点城市自评估:各试点城市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评估,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验收,根据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对项目建设总投资提出清算资金申请,撰写自评估报告(大纲详见附件2),汇总相关支撑材料,尽快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

2.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试点城市报送的自评估报告、清算申请额度、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联合出具验收和清算审查意见,于3月31日前报送三部委。

3.第三方复核:三部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依据材料审核和抽查情况向三部委提交验收和清算报告。

4.发文确认:三部委根据第三方复核情况,印发正式文件对试点城市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5.结算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清算情况,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按核定清算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核定清算额不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对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按照发改环资〔2015〕2408号文规定,收回部分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没有开展实质建设工作的,全部收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取消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称号,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试点城市要抓紧开展验收工作,尽快将验收和清算材料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及时对试点城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时将审核意见和验收材料报送至三部委。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保证廉洁公正。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二

公司领导、各部门:

根据《xxx办公厅关于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司实际,现将五一节放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调休3天,其中5月1日(星期-)、5月2日(星期-)。5月3日(星期-)正常上班。

二、各部门自行妥善安排好放假前工作,4月29日下班前务必切断水、电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节日期间,全体员工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状态,已确保紧急情况联系畅通。

四、放假期间正常上班的部门,请在4月26日下午6点前将值班人员安排表报至综管部。

四、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确保节日安全。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三

1、机关公务员职位: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公务员、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公务员。

2、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公务员、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二)选调条件。

报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科员及以下职务,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所学专业要求:经济类、中文文秘类、法律类、理工类;。

5、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分析能力;。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调: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程序和方法。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四

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生态环境优美、水文化底蕴深厚为主要内容的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基础、重要载体和显著标志。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既不可或缺又无以替代。发展生态水利,实现人水和谐,是生态文明的必要基础和重要标志,对于强化生态之基、促进人水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对于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3日。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六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7号)、《浙江省推动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下达全省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应用计划的`通知》(浙汽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公交、物流租赁、私人租赁和其他领域为重点推广领域,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商业模式,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开拓机制,努力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20,全市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总数计划新增3800辆,其中市区、义乌市各1000辆,永康市750辆,兰溪市、东阳市各350辆,浦江县、武义县各150辆,磐安县50辆。

三、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四、推广应用领域。

(一)公交领域:建设纯电动公交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通过新增、更新和提前报废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推广应用。

(二)物流租赁领域:探索和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在快递、超市、个体商户等行业物流领域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私人租赁领域:以新能源乘用车为推广车型,通过建立新能源汽车租赁自驾商业运营体系,逐步提高用户体验度,推进新能源汽车在私人租赁领域商业化推广应用。

(四)其他领域:发挥各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在私人、公务、邮政、环卫、出租、旅游等领域推广应用。

金华市区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安排:公交领域600辆、物流租赁领域150辆、私人租赁领域150辆、其他领域100辆。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本地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力推进,确保顺利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目标任务。

(二)强化财政政策扶持。各地要及时出台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补助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单位、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已出台地方补助政策的区域,可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充分利用政府办公机构、大型车站、公共停车场、租赁车辆服务点等有条件的场所,建设通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充电桩。新建居民小区和停车场,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科学合理预留充电接口。

(四)加大推广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七

传统常见的短信形式,单条支持70个字(最多支持500个字,超过70个字,则每67个字算1条)。可用于发送4s店搬迁通知及4s店营销类内容,4s店可以快速通知客户,并增加活动曝光率、提升产品销量。

短信服务支持为用户发送形式多样的富媒体信息,包括大量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通常用于4s店搬迁通知、促销活动、产品上新、会员关怀等场景,生动直观的展示,有效吸引4s店目标用户,帮助4s店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的优势。

突破传统短信与视频短信的技术能力,更多元化的搬迁内容展示,支持图文模板、视频播放、红包、卡券等样式。同时可为图片、视频与按钮增加交互事件,如唤起app应用、打开小程序、跳转h5链接、拨打电话能力。简单明了,提高终端用户体验,引导终端用户直达搬迁场景,增强与4s店间互动。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八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附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补助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第四章补助标准与规模。

第九条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九

各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要正确认识走私汽车及非法组拼装车的危害性,深刻认识这次中央媒体报道对我市形象造成的影响,要以这次媒体报道为契机,抓住黄江和周边地区销售走私汽车这一重点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提高认识,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铲除走私汽车生存的土壤,决不允许走私汽车活动卷土重来。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根据当前我市汽车走私活动的特点,要抓住销售走私汽车及组装车为重点,对走私汽车“购、储、装、销”各环节,实行部门联动,镇区配合,齐抓共管,打防结合。

各镇街针对汽修厂、各类停车场、旧厂房、出租屋和偏僻地段房屋等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防止利用各类场所进行藏匿、组装走私车等非法行为。如涉及跨镇区追踪、查处的情况,应提前联系市打私办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给予配合,各相关镇区应配合有关跨区域的汽车走私信息调研,追击和协查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打击和防范走私汽车 1

违法活动。公安、海关缉私等部门要发挥特殊作用,通过情报和技侦等手段,寻找苗头、循线追踪,争取打掉走私团伙;工商部门要深入研究《打击投机倒把工作条例》废止后,在查处走私汽车工作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况下,积极探讨如何使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打击贩卖走私汽车违法行为;公安、新莞人服务管理等部门,应研究探索加强出租屋管理,提高出租屋主的反走私意识、对提供出租房屋作藏匿走私车、组装车的,依法依规给予必要的处罚。

三、行动要求

1、加强信息调研和情报经营,为准确有力打击汽车走私提供技术支撑。各有关部门和镇街要加强汽车走私活动的收集、研判,及时掌握汽车走私动向。公安、海关、工商等缉私职能部门要加强情报经营,力争破获几个汽车走私大案,震慑走私犯罪。

2、切实落实责任制,明确基层村(居)委会反走私责任。要按照社会治安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镇、村反走私工作责任制,对属地出租屋等场所管理不严、导致走私汽车长期集中藏匿、不积极支持查缉工作的村(居)委会有关负责人,要按照反走私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其责任。

广大群众认识购买、使用走私车的危害。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走私汽车行为,不断完善举报奖励办法,提高群众举报汽车走私的积极性。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3

根据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击走私联合行动的通知》(粤打私明电〔2017〕5号)的精神,为继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进一步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节日期间走私活动不反弹、不回潮,保证节日市场良好经济秩序,结合我市的实际,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元旦、春节期间打击走私联合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组织领导

此次联合行动由市打私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成立打私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打私办主任郭惠良同志任组长,市打私办、市边防支队、市工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打私办,负责打私联合行动的具体协调指导工作。各镇街、有关反走私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行动,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对行动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二、打击重点

(一)重点商品

重点打击烟、酒、“两油”(成品油和食用油)、“洋垃圾”旧服装、冷冻品、汽车及切割件、海鲜、水果、电子产品等走私活动,确保“双节”期间市场平稳有序。

(二)重点渠道

重点查缉货运渠道价格瞒骗和倒卖保税料件走私,港澳流动渔船以及“三无”船舶走私,沿海非设关地偷运走私,陆上走私“红油”、汽车等;同时,加大清理整治各类市场力度,严打市场贩私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口岸和货运渠道监管

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切实把好口岸查验、检验检疫关,加大对货运渠道走私热点商品的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重点商品的查验率。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后续监管,以及进口原料和出口产品的.实物检查力度、核销力度和稽查力度,重点查缉伪报、倒卖进口保税料件、化工产品、机械设备、废旧物品等各种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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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十

(员工工号:):

你与关于公司裁员的通知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项原因,根据《关于公司裁员的通知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经济补偿为元,医疗补助费为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xxx,我公司与你于20xx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xxx有限公司。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十一

1、广大师生车辆在校园内应慢速行驶,经过或进入学生公寓等区域,更应低速慢行、礼让行人,保障宿舍和校园的交通安全。

2、车辆请有序停放,特别提醒应随手上锁。学校将不定期清理校园的无主非机动车。

3、对于没有规范停车、文明停车的车辆,我们将予以警告,经警告无效者,必要时将通报所在年级辅导员。

临近考试,为了确保大家安全出行,使违规停放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我们在此强烈呼吁相关同学改善乱停乱放的行为,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同时也请广大师生给予支持和配合。此外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清理,搬至违规指定停放点停放,并将违规停放情况进行公示。

让我们积极响应、共创文明文明校园、共享和谐!

特此通告,并感谢同学们对车辆规范停放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十二

按照《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42号)相关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备案的《甲醇汽车试点实施方案》时间进度安排,决定对完成试点运营的试点城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运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抓紧完成各项相关检测工作,对试点采集技术数据进行全面汇总整理和分析,尽快做好验收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参与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甲醇汽车制造与运营、燃料供应与加注、数据采集等单位,分别完成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1)。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完成试点总体工作总结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2)。上海、长治、西安、宝鸡、榆林等已完成试点运营工作的城市,请于3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其他试点城市请在完成试点运营工作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

甲醇汽车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正式验收申请后,抓紧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预验收意见,完成预验收。在完成预验收后1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正式验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收到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并召开试点工作验收会,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完成试点验收。甲醇汽车试点工作全部总结报告和配套支撑性说明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版),由甲醇汽车试点办公室统一保存备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月20日。

附件1。

一、任务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相关文件、地方省市文件,建议列表描述)。

二、依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实施方案,省市批准的有关文件或管理办法等)。

三、工作进程描述(整车制造企业应有车辆公告申请的描述和介绍)。

四、投入情况(编制的操作规范、组织机构情况、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五、产出情况(标准、检验测试结果、科技成果等)。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试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实施的相关改进措施)。

七、建议(指所属试点工作领域)。

附件2。

一、工作概述。

按本地区甲醇汽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内容和试点运营进程予以描述。主要包括报告编制单位基本情况,试点运营实际承担的任务和运营工作;试点运营基本要素,选择的试点车辆及生产制造单位,投入的车辆数量和运营管理单位及人员等,加注站点的数量和运营单位,管理运营机制等基本要素。

二、主要工作。

甲醇汽车试点开展情况,包括工作过程描述、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取得的成果等。重点对《甲醇汽车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汇总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条目及数据进行试点工作前后分析、对比、总结。应将对应的检测报告和分析报告作为支撑文件附后。

三、任务完成情况。

对照实施方案阐述的目标任务、运行指标、工作进度安排等的实际完成情况。

对按照实施方案超出部分应说明理由和阐述效果。对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调整的部分,应说明理由并阐述效果。

对未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应说明理由以及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同时说明对试点运营总体效果的影响。

四、取得的成效。

试点工作对推动甲醇汽车及甲醇燃料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培育、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意义。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形成的专利、著作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等。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报告编制单位所承担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试点工作体系中上下游产业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甲醇汽车应用推广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甲醇汽车制造、甲醇燃料制备和输配送及加注、甲醇汽车推广应用三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支撑附件:

——按照《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工信厅节〔〕19号)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的机构在试点期间对试点。

地区燃料生产企业、甲醇燃料加注站、甲醇汽车驾驶室、发动机及整车实验室、维修车间定期进行监测的检测报告。

——甲醇燃料检验报告(批次检验单等)。

——甲醇汽车技术数据报告。

——由试点工作形成的专利、著作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清单和相应的证明。

——认为有必要说明和证明的其他相关附件。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十三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下面是正文:

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并针对部分地方出现的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明确出台六项禁令。

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如放任营业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势必影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和落实好对企业结构性减税,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危及整体经济未来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知》还明确了六项税收征管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另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通知》要求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由国务院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最后,《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十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115号)印发实施后,各省按照要求启动了无车承运试点工作。截至目前,29个省(区、市)共筛选确定了283个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并报部(详见附件1)。为加强对无车承运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规范试点运营行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现就做好试点运行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协同监督的原则,以规范试点行为、防控试点风险、总结试点成效为目标,充分利用互联网及信息化手段,重点针对试点企业的“运输业务、运输资质、服务质量及信用、运行绩效”等内容开展动态监测,总结推广先进的运营管理模式,推动无车承运物流规范有序发展,促进货运物流业的“降本增效”。

二、监测内容。

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备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运输业务监测。对试点企业的运单数据与实际承运车辆运行轨迹数据等进行比对,加强试点企业运输业务单证与其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监测,并与税务等部门做好信息协同对接。

(二)运输资质比对。对试点企业、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车辆的经营资质进行比对,加强对运输过程和实际承运人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三)服务质量及信用监测。对试点企业的保险赔付制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管控情况、业务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

(四)运行绩效监测。通过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的动态监测,对试点期间试点企业业务增长和拓展、运营组织模式创新、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情况,以及管理部门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创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组织安排。

无车承运试点运行动态监测工作采取平台监测、重点督导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试点运行的监测工作,建设监测平台并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试点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数据接入,加强企业自律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测工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部交科院)、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

(一)平台监测。

1.建立部、省两级监测平台。交通运输部委托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建设部级试点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部监测平台),部监测平台向包括试点企业在内的运输企业提供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基本信息、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信息查询服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省级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平台),监测平台应具备数据采集和比对监测、异常情况预警和处理、运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并实现与部监测平台的互联互通。暂不具备条件建设省监测平台的省份,部监测平台将对各省开放本辖区内的试点企业数据信息,作为省级监测虚拟平台,用于各省对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

2.做好数据接入。试点企业应参照《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接入指南》,详见附件2)具体要求,完成企业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工作,江苏、浙江、河南、湖北、贵州五省试点企业于3月31日前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对接,其他省(区、市)试点企业于204月30日前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对接,并按照要求及时上传数据。

3.做好监测及异常情况处理工作。部监测平台对企业接入的数据进行自动监测分析比对,对出现的实际承运车辆资质信息异常、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未按要求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以及单证信息与实际运输轨迹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及时向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推送异常情况提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登陆本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查看异常情况详情,督促试点企业针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单证数据填报不全,可在核对更正后再次向部、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上传运单。部监测平台将在推送异常情况提示后的次月最后一日对异常单据进行再次比对,比对结果并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本省试点企业异常情况统计范围。交通运输部根据部监测平台统计的各省试点企业异常率,定期通报各省及各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异常及处理反馈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通报的相关情况建立试点企业考核和退出机制,对未按要求接入监测平台或异常率较高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交通运输部将对试点期内试点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部深化试点工作,完善试点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重点督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督导,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机制。针对本省及试点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家赴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督导。针对运行监测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平台监测异常率较高、定期考核较差的试点企业要进行重点督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督导情况,纳入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一并报部。

(三)企业自律。

各试点企业要根据试点运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结合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定期对企业试点运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针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平台监测反馈的异常信息和省级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置措施并进行整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试点企业自检自查报告及整改处置情况作为省级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四)定期报告。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省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监测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并报送交通运输部。部将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发布全国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总结梳理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平台监测和重点督导情况,对各省和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通报,指导全国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组织实施。运行监测是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建设省监测平台,并与部监测平台有效对接,组织和督导试点企业完成数据接入。对部、省两级监测平台反映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试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和反馈处理,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定期考核和督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运行动态监测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确保数据质量。试点企业应利用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做好“人、车、户”等基本信息的自查核验工作,确保实际承运人经营资质合法合规。要按照《接入指南》要求,及时完成系统接口改造和数据接入工作,上传运单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针对监测平台告知的单证异常情况,试点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置,如实反馈相关情况。

(三)强化技术支持。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要做好部监测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以及试点企业系统接口改造和数据接入的技术培训工作,确保能够及时准确自动比对运单数据。部交科院负责跟踪了解全国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情况,依托部监测平台的运行数据和各省上报的试点运行监测情况分析报告,编制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汇总记录各省、各试点企业单证异常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向部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运行轨迹信息用于运单的真实性校验。

(四)做好数据保密。部、省两级监测平台要强化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保障试点企业运单数据上传交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在试点运行监测工作中,须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严格保密,严防信息泄露,禁止利用企业上报的运单数据进行商业开发。

附件:1.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

2.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检测平台接入指南。

3.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编写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运输管理局(处)。

发改委汽车的通知篇十五

严格按照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西华大学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或专业领域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或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应当相同。

5.统考英语一、英语二可由高向低调,统考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可由高向低调。

6.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统考数学或自命题数学的,只接收初试科目有统考数学或自命题数学的考生,理学自命题数学视为统考数学。

7.照顾专业(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0807)考生的调剂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办理。

8.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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