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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优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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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优质11篇)
2023-11-18 03:47:34    小编:ZTFB

在工作和学习中,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为未来的发展做好准备。要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写作结构。总结范文中的语言和结构值得我们借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一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管理制度。

1、上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集中精力进入工作状态。

2、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不做私活,不能吃零售,不能饮酒,工作岗位禁止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4、职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如果本人认为调动分配不当,可以向上层反应,但未改变前,仍须执行原决定。

1、工作时间为上午:

2、职工不得无故缺席和旷工(旷工半日,不发当日工作,并罚款元;旷工一日不计当日工资,并罚款元,以上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职工不得迟到、早退、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位做好班前的工作准备。

4、请假必须写,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在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视为有效假期。

5、职工不按请假缺席请假或未得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1、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印刷操作机器维修等相关知识。

2、按要求出成品,成品损耗数量,领料数量相符并登记,坚决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3、严守印刷机密,对保秘性印刷品,印后立即入库并将有关物品销毁。

4、勤检查电源线路,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插座,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动用机器,助手和学徒必须在领机的指导下进行。

5、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及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配件要放到规定的位置。

6、机上所有安全防护设施,需要定期检查。

7、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设备电源,下班后要切断所有设备的电源和关好门窗。

8、注意易燃物品和防火器材的放置,禁止烟火。

1、晒版房、印刷、啤机,后加工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每个工艺的制作过程,各道工序要严格把关,保证成品的质量(一般情况按样品要求制作),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必须向业务员或设计师问清楚才进行印刷,以防出错。

2、晒版前务必要检查晒版机上有无灰尘、花点,确保质量,也要检查菲林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印刷前要做好加油、上墨、上纸和机台清洁卫生等各项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4、晒完版后,菲林必须分类放好,晒版房必须每天打扫,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5、印刷好的印件要整齐放好;印完之后的版材(校版纸、废品)必须封好,整齐分类放好,方便日后使用。

6、所有制作人员必须以人身安全、机械安全为第一,不得擅自操作机械,如有意外,后果自负。

20xx年4月7日。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二

呈:公司及度假村领导。

由:温泉中心。

事:关于印刷表格、单据的申请报告。

时:20xx年6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申请印刷以下单据和表格:

一、温泉中心散客报客单:用来对散客进行登记,作为原始单据;

二、温泉中心团队报客单:用来对团队(旅行社、企业单位)进行登记,作为原始单据;

四、温泉中心温泉水温监控表:用来对露天区各温泉池的水温进行测量与记录;

五、温泉中心营业日报表:用来对温泉中心客流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温泉中心日客源结构分析表:用来对客源市场分析;

七、温泉中心物品盘点表:用来每月对物资进行盘点,便于对物品的管理;

八、温泉中心露天区清池消毒程序监控表:用来清洁、消毒温泉池的`记录表;

九、温泉中心贵重物品寄存领取单:用来客人保管物品时,凭证记录;

十、温泉中心备用钥匙领用申请单:用来在紧急情况下领取备用钥匙的凭据。

是否妥当,请领导给予批示!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三

1、凡因印刷质量问题造成补印或返工有直接经济损失时,由责任机台班组按纸价和ps版总额的70%赔偿,生产监管人有责任时则承但30%。

2、凡印刷机台在有样稿,工程单清楚等条件下,对本应检查出来的拼版错误而未发现,或发现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拼版员承担30%,机台承担70%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3、对菲林存在问题的印件,要暂停印刷,待工艺部会同生产部落实清楚后方可上机印刷,否则由机台承担原材料(纸张+ps版)的70%。

4、对工程单不详,或打印内容含糊不清,不清楚的情况下要暂停印刷,落实清楚后方可上机印刷,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机台承担70%。

5、凡有客户看色的印件,须经客户签名确认后方可印刷,没有客户签名确认,机台擅自做主印刷,造成损失的,由机台承担原材料的70%。

6、非客户现场看色签样的印件,机台机长应先在批量印刷前按客户签样稿及色样稿试产自检校样并签字确认,报质量监管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批量印刷。如机台机长未按该程序擅自印刷,所造成的损失,由机台机长承担损失的50%。如机台机长在自检校样签字确认中失误,而质量监管人审核又未发现时,则由机台机长承担损失的70%,负责审核的质量监管人承担30%。

7、当印刷品与样稿不符,有修改未加文字注明的印件,要暂停印刷,同时报生产部会同工艺部、业务部或客户落实清楚后方可决定是否印刷,对未发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机台承担原材料的70%。

8、凡工程单未注明“无打样正常印刷”的印件,一定要求工艺部提供签字样,对只作口头说明“无打样正常印刷”的一律要签名确认。否则,机台有权拒绝印刷。未经签名确认机台擅自印刷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机台承担原材料的100%。

9、因机台印刷质量问题而造成退货或补印的,生产机台按实际退货数量或补印的成本的70%承担,生产监管人员承担30%。

10、因机台印刷质量问题而造成客户扣款,扣款额的70%由机台承担,生产监管人承担30%。

11、因机台原因而造成补纸(不含补纸不够增加补纸,二次上机增加补纸,纸张原因增加补纸),由机台承担纸价的70%。

12、当印刷设备出现故障或有不正常的声音发生,要立刻停机检查,将疑问或故障彻底排除,方可开机生产。机台停机30分钟内须向生产经理报告原因,30分钟以上须向公司领导报告。

13、因机台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造成后工序难以加工的,由机台负责筛选并对机台罚款人民币200元;如由其它部门人员进行筛选,机台承担人工费并对机台进行处罚(以实际损失情况定处罚金额)。

14、其它印刷环节及后工序各环节在生产制作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将按以上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四

1、遵守企业考勤制度。

2、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配方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3、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

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药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密封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生产日期、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预混料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蚀。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第五条设备管理与维修。

1、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2、所有设备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五

不知道你要的是不是下面的内容:

印刷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第一章 劳动纪律

1.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工作时间内不办私事,不做私活。原则上不准私人会客,不打私人电话,确有急事时间不宜过长。

3.工作时间内不能吃零食,不能饮酒,工作岗位严禁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4.注意保持工作区域干净整洁,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

5.工作岗位上要按规定穿工作服,工作服必须保持清洁、平整,注意着装礼仪。

6.上班时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集中精力进入工作状态。

7.每天上班到达工作岗位后检查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车间代班主任反应情况。

第二章 考勤制度

1.车间代班主任负责对本部门职工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将病、事、婚、丧等假注明并填写考勤汇总表。

2.职工因故不能出勤的,本人要提前向代班主任请假。职工之间严禁代对方请假。

3.职工出勤不得迟到、早退(当月迟到、早退三次按事假一天处理),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班前的准备工作。

4.职工不按请假制度请假或未得到批准擅离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5.职工病假一天免奖金50元,病假超过一星期免当月奖金。持有急诊证明或持有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的可享受病假。

6.职工事假一天免奖金100元,事假超过三天免当月奖金。

7.职工婚、丧假除国家规定假期外,按事假处理。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

一.车间主任及带班组长

车间主任担负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任务组织计划和管理工作,要有全局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要按照印务中心员工守则的要求,处处以身作则。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关心职工,做好员工的思想和管理工作,重视沟通,强调团队精神,坚持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带领车间全体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车间副主任和各班组长对本车间各项工作能够熟练掌握,工作责任心强,团结同志,协助车间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外报单位和其它车间、各科室的配合工作,要具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上班后应及时向生产调度部了解、掌握当天的生产任务并根据情况作出周密的生产安排,交接-班时要向下一个班次的代班主任详细地交待(要有书面交接记录或通过计算机存档)。认真执行厂规厂纪,对有违反操做规定和出现质量差错的人员要及时指正和做出相应处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完成。

拼版工作人员

2、在拼版工作中,要保证颜色不拼错,规距线套全准确,软片擦拭干净,无脏点污渍,一项工作完成后认真检查所拼版的质量情况。

3、不损坏遗失原稿,不损坏软片。片子拼完后,所有原稿要保存好,以便交还。重要广告的阳图也要保管好,以便下次再用。

4、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拼版速度,不因拼版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5、爱护拼版工具,不丢失,不损坏。要注意节约胶带等材料。

晒版工作人员

1、负责我厂承印报刊的晒版工作;

2、晒版前做好准备工作,晒版式机玻璃要擦干净,准备好版材,配好显影液及各项用品。

3、晒版时检查规距线、网点是否符合晒版要求。晒完后再次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版不出门。并且和拼版人员配合好,为下道工序打好基础。

4、晒完处理发的ps版,如不马上上机印刷,必须擦拭保护液。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印刷厂考勤制度。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六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思考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

1.上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集中精力进入工作状态。

2.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努力完成/超额完成上层下达的任务。

3.工作时间内不得办私事,不做私活。不能吃零食,不能饮酒,工作岗位禁止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4.职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如果本人认为调动分配不当,可以向上层反映,但在未改变前,仍须执行原决定。

二、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为2:00—6:00。

2.职工不得无故缺席和旷工。(旷工半日,不发当日工资,并罚款50元;旷工一日,不计当日工资,并罚款100元,以上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职工不得迟到、早退,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位做好班前的工作准备。

1)上下班时间均有5分钟弹性时间。超过5分钟罚款20元/次(在日工资扣除);迟到30分钟以上视作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一律作旷工半日处理;1小时以上一律作旷工一日处理。

2)早退者一律视为旷工处理:早退1小时内一律作旷工半日处理;早退1小时以上作旷工一日处理。

4.禁止委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考勤,代他人刷卡罚款50元/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请假必须先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申请表格应提前2日递交。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在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视为有效假期)。

6.职工不按请假制度请假或未得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7.病假:必须出示医院有效证明,无效证明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月病假一个工作日内不扣工资。

8.事假: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全年事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按实际天数扣除日薪。

9.婚嫁:个人婚假为3天带薪假期,如到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核给路程假,超出规定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10.产假:女职工产假为45日带薪假期,男职工产假为3天带薪假期。员工到外地(户口所在地)休产假的,根据在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超出规定日期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1.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印刷操作机器维修等相关知识。

2.按要求出成品。成品、损耗数量、领料数量相符并登记,坚决杜绝浪费现象。

发生。3.严守印刷机密,对保密性印刷品,印后立即入库并将有关物品销毁。

4.勤检查电源线路,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车间主任或公司经理。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插座,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动用机器。助手和学徒必须在领机的指导下进行。

5.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及其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配件要放到规定的位置。生产前后的所有设备要放回原定的位置,不准随意乱放。

6.机上所有安全防护设施,需要定期检查,未经许可不准为了操作方便,擅自拆除。如有发现机器设备有损害事故,立即汇报,经分清事故性质后,方可拆卸修理。

7.每天工作结束后,对使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生产结束后必须关闭设备电源。

8.下班后要切断所有设备的电源和关好门窗。

9.注意易燃物品和防火器材的放置、禁止烟火。

四、安排生产管理。

1.晒版房、印刷、啤机、后加工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每个工艺的制作过程,各道工序要严格把关,保证成品的质量(一般情况按样品要求制作),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必须向业务员或设计师问清楚才进行印刷,以防出错。

2.晒版前务必要检查晒版机上有无灰尘、花点,确保质量。也要检查菲林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如有套位不正,页码不对,含糊不清晰等情况,应向制作人提出。

3.印刷前要做好加油、上墨、上纸和机台清洁卫生等各项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4.晒完版后,菲林必须分类放好;晒版房必须每天打扫,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5.印刷好的印件要整齐放好;印完之后的版材(校版纸、废品)必须封好、整齐分类放好,方便日后使用。

6.不得以工作之便谋私利、交人情。不得印刷生产之外的印刷品,不得翻印非法制品。

7.所有制作人员必须以人身安全、机械安全为第一。不得擅自操作机械,如有意外,后果自负。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七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我是一名平凡的印刷工作人员,热爱工作。在我心中,中国是一个先进和光荣的政治组织,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坚信,中国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我最根本的人生目标。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并在此过程中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完善自我是我内心深处的愿望。所以,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是因为中国是有着光荣历史的党,是使亿万中国人在世界面前站起来的党,是带领中国人民摆脱贫困落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党,是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党,更是时刻为人民服务,危急时刻能挺身而出的党。通过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使我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现实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与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不协调的问题、现象。但是我坚信:在我们伟大的中国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一定会取得胜利。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的社会制度。中国以马克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中国有把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漫长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的伟大胜利,充分证明了这一指导思想理论的正确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坚持实事求是,实现了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逐渐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方针、政策,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通过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展生产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方向是正确的,人民是拥护的。无论在任何历史时期,中国都能顺应历史的发展潮流,紧密团结人民群众,善于总结经验,郑重对待并纠正自己的失误,使党始终充满着生气和活力,一系列反腐斗争取得的胜利都表明我党完全有能力保持党的高度纯洁性。取得了全国人民的信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20xx年x月x日。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因此,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愿意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

我是一名普通的印刷工人,也没有多少文化,天生就是一副下苦力的样子。可是我心中一直有一个遗憾,那就是我没有机会接触中国共产党,不能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这是我一直以来的心病!不过现在我终于解脱了,因为我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加入中国共产党,我相信只要我努力了,我也可以入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通过学习党章,我认识到: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党的作风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关系到党的形象和人心向背,高度重视作风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它政党的显著标志。同时,作风建设也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它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同时享有八项权力。

自1921年建党以来,党领导中国人民,英勇奋斗,不怕牺牲,前赴后继,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另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总是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今年澳门也即将回归,使祖国的和平统一事业大大推进了一步。“一国两制”的和平统一方针,在国内外深入人心,祖国统一大业势不可挡,必将实现。

可能是耳濡目染了革命前辈对党的执着追求的原因,我从小就树立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今天。在不断学习、努力工作和为之奋斗的漫长过程中,我从最初的想当英雄,入党光荣的幼稚的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性认识阶段。可以说我唯一的入党动机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20xx年x月x日。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八

领导您好!

本人想在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时代集团旁)开一个打字复印店,为了体验一下生活,也为了养家糊口吧。因为之前在一个打字复印店干过,所以略知这一行,对这一行也有兴趣。

望领导支持、理解!万分感谢!

申请人:蒋春燕。

时间:20xx年6月5日。

现附上设备清单。

一台复印机(租用)、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孔机。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现将金岛花园门市房出租,甲,乙双方要遵守合同。

1,出租期现为年从20xx年7月1日起到20xx年月日止。

2,租金为每季:元,()由季1日交足冬季租金。

3,乙方在使用时保证房屋和设备的完整,不准任意改动。如有违反,加倍赔付。

4,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准转租和转让他人经营,如有违反,甲方将退回,同时不退所交租金及抵押金元。

5,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要遵守物营公司的.规则,同时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

7,收取保证金元。

出租方:

承租方: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条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八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三条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出版物。

第九条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十条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出版物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出版物。

第十一条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十二条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设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

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并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排版、制版、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单项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出版物印刷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提高印刷质量,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制合同制度。出版物的每一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图书、期刊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制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登记证;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制报纸、期刊的增刊的,除验证登记证外,还必须验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准印证。

第二十三条承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出版物的,印刷企业除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外,还必须验证本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二十五条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制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六条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制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承接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承接印刷企业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制、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条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第三十一条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并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承接商标标识印制的,按照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十四条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条印制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印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等专用印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制证明。

承接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七条印制宗教用品的,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制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的;

(五)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

第四十二条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二)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

第四十三条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印制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或者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等其他印刷品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印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十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

1、上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集中精力进入工作状态。

2、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不做私活,不能吃零售,不能饮酒,工作岗位禁止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4、职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如果本人认为调动分配不当,可以向上层反应,但未改变前,仍须执行原决定。

二、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为上午:

2、职工不得无故缺席和旷工(旷工半日,不发当日工作,并罚款元;旷工一日不计当日工资,并罚款元,以上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职工不得迟到、早退、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位做好班前的工作准备。

4、请假必须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在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视为有效假期。

5、职工不按请假缺席请假或未得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印刷操作机器维修等相关知识。

2、按要求出成品,成品损耗数量,领料数量相符并登记,坚决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3、严守印刷机密,对保秘性印刷品,印后立即入库并将有关物品销毁。

4、勤检查电源线路,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插座,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动用机器,助手和学徒必须在领机的`指导下进行。

5、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及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配件要放到规定的位置。

6、机上所有安全防护设施,需要定期检查。

7、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设备电源,下班后要切断所有设备的电源和关好门窗。

8、注意易燃物品和防火器材的放置,禁止烟火。

四、安排生产管理:

1、晒版房、印刷、啤机,后加工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每个工艺的制作过程,各道工序要严格把关,保证成品的质量(一般情况按样品要求制作),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必须向业务员或设计师问清楚才进行印刷,以防出错。

2、晒版前务必要检查晒版机上有无灰尘、花点,确保质量,也要检查菲林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印刷前要做好加油、上墨、上纸和机台清洁卫生等各项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4、晒完版后,菲林必须分类放好,晒版房必须每天打扫,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5、印刷好的印件要整齐放好;印完之后的版材(校版纸、废品)必须封好,整齐分类放好,方便日后使用。

6、所有制作人员必须以人身安全、机械安全为第一,不得擅自操作机械,如有意外,后果自负。

制度印刷申请书简短篇十一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教育、厂区消防、交通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事故管理、奖励与惩罚、工伤工资等。

本标准适用于xx印刷厂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责任人。

2.1安全生产总则。

2.1.1安全工作实行厂长总负责制、主管厂长具体分管责任制相结合。

2.1.2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对主管厂长负责。

2.1.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2.2厂长职责。

2.2.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工作总负责人,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2.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环境卫生状况,重视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2.2.3批准、发布工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2.2.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研究安全生产措施,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2.2.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2.2.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

2.2.7组织全厂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2.2.8坚持安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2.3厂长办公室职责。

2.3.1负责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演习。

2.3.2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及管理工作。

2.3.3组织调入职工和新职工上岗前的入厂安全教育工作。

2.3.4定期组织有害工种和女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的学习,做好劳保和保健品的发放工作。

2.3.5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劳逸结合。

2.3.6定期对职工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考核。

2.3.7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2.3.8管理好厂区环境卫生、门卫值班、安全保卫工作。

2.4财务室职责。

2.4.1对安全措施所需费用要单独列项,及时支付费用。

2.4.2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的合理采购及发放。

2.4.3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生产项目不得支付费用。

2.4.4各类财务凭证的管理和现金的保管工作。

2.5经营供应科职责。

2.5.1做好经营人员外出安全教育,提高业务人员安全意识。

2.5.2对采购的器材、防护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要保证所购产品的质量,对产品质量负责。

2.5.3严格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的管理。

2.5.4对送货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做好送货途中的安全工作。

2.5.5对运输工具、卸纸人员严格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6生产技术科职责。

2.6.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2.6.2制订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措施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督促车间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2.6.3在进行生产技术的改革和挖潜改造时,做好周密的论证及实施计划,要保证设备及人员的安全。

2.6.4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2.6.5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组织安全考核。

2.6.6定期组织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事故隐患,落实好整改工作。

2.6.7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章生产及时制止,不听劝告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

2.6.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6.9负责对设备、水、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2.7车间主任职责。

2.7.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7.2严格执行车间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措施。

2.7.3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2.7.4组织落实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定期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2.7.5组织车间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及时向主管厂长报告。

2.7.6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7.7建立、健全各类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台帐。

2.8机(组)长职责。

2.8.1组织机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工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8.2认真交接班,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8.3检查本岗位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设施,并做好记录。

2.8.4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检查本机台职工的安全作业。

2.8.5负责机台、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2.8.6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本岗位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车间,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9职工职责。

2.9.1积极参加车间组织的安全活动,安全常识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9.2认真交接班,生产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2.9.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记录要真实、整洁。

2.9.4定期检查设备、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2.9.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保持现场清洁。

2.9.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2.9.7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未经许可,不能操作其他工种的生产设备,同时也拒绝其他工种的人员操作自己的设备,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生产安排。

2.10卫门值班室职责。

2.10.1来厂参观人员,须经厂长办公室同意后,由专人带领方可参观。

2.10.2职工家属、亲友及小孩,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车间。

2.10.3出厂物品,一律凭出门证或送书单,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和询问,经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厂。

2.10.4值班员严守工作岗位,负责厂内安全,不得擅离职守,如有事远离岗位时,不能自找人顶岗,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手,并负责收发书信、报纸、刊物、电话、电报、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人员。

2.10.5各车间的钥匙应有专人负责,下班后将钥匙交给门卫值班人员,非因公不能随意领取钥匙擅自开门,特殊情况经厂办公室批准,方可开门,并办理登记手续。

2.10.6值班人员负责全厂考勤工作,对于迟到、早退、带刷卡者,中间擅自离厂人员进行登记,当天报厂长办公室。

2.10.7班值班人员,要经常对厂区周围及车间进行巡逻,检查工厂防火重点部位的情况;发现一切可疑情况,及时报学校7971110和主管厂长。

2.10.8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厂区存放各类物资的防雨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主管厂长。

1.10.9下班后遇到工厂停电,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各车间断电情况,凡未断电的设备要即时断电。

2.10.10由于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的,按9.2条中(4、5、6、7)款,要追究其责任。

2.10.11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袁治彪。

副组长:王建人柳祥。

成员:龙琳侯强朱爱莲连继民樊亚斌王延军。

3安全教育。

3.1新职工进厂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3.1.1厂级教育,由厂办公室和生产设备科负责。教育内容:印刷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工厂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并进行考试。

3.1.2车间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本车间生产特点、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1.3机台(组)教育,由机(组)长负责。教育内容:根据岗位生产任务的特点,对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装置、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教训,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3.2安全教育时间。

3.2.1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天,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天,机(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三天,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3.2.2工厂内部调动及脱产半年的职工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天,进行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3.2.3进入工厂参观、实习、学习的人员,负责接待的人员要对参观者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到生产现场讲解。

4厂区消防。

4.1消防总则。

4.1.1消防工作是由厂长总负责,主管厂长具体分管,车间组织实施,职工防范的多层次、全方位工作,全体职工既要遵守制度,又要消除隐患。

4.1.2消防工作是工厂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公共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是全厂每一个职工的责任。

4.2防火规定。

4.2.1严禁厂区吸烟。

4.2.2车间、库房内,经常保持清洁,对纸花、废页随时清理,车间废油布、棉丝存放在固定、防火的位置,不得随意堆放。

4.2.3车间易燃品随用随领,不准储存过多易燃品,如酒精、乙醚,汽油、煤油和稀料等,并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4.2.4车间照明灯应做到人走灯灭,马达停转,电源拉闸。

4.2.5库房对各类油料、纸张、化工原料,分类存储,对易燃品严格管理,定量发放。

4.2.6非电工人员不准私自安装电源,乱拉线路,严禁电闸悬吊和接触易燃物品,严禁在配电室乱堆放杂物。

4.2.7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灭火器应定期更换药剂、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保证消防道畅通。

4.2.8严禁小孩在厂区玩火,由此引起的火灾,追究当事者及家长的责任。

4.2.9严格禁止办公室使用电炉,生产需用电炉时需主管厂长批准,因生产使用电炉、电烘箱、电焊、电加热等设备,需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操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各负其责。

4.2.10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车间,严禁职工及其他外来人员带小孩进入厂区。

4.3消防职责。

4.3.1安全消防工作由主管厂长全面负责,有权处理消防工作的一切事宜。

4.3.2办公室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经常向全厂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拟定和修定消防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配备和管理消防器材等工作。

4.3.3生产技术科负责电器设备和防火日常工作,其职责是:经常教育电工,车间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全厂的'电器设备线路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处理电器线路消防和生产中发生的火警事故。

4.3.4各车间、职能部门对管理范围的防火工作全权负责,其职责是:经常向职工进行火灾教育,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并提出部门具体管理措施。发现违反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及时处理。一但发生火灾,组织职工扑灭,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现场,并查清原因和肇事者并及时上报厂部进行处理。

4.3.5义务消防队职责是:模范执行防火制度,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熟悉单位的防火措施,牢记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学习、消防技术培训和消防技术演练。

4.4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队长:柳祥。

副队长:樊亚斌。

队员:侯强王延军刘伟蔡秉欣岳志明。

徐世红陈海善任天阳郗晓东刘祥。

5交通管理。

5.1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全面负责。

5.2严禁在消防通道停车,禁止在生产道路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

5.3汽车运输装卸物资工作完成后,随时清理现场。

5.4严禁在厂区内快速行驶和酒后驾驶。

5.5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审验。

5.6严禁无证驾车,非驾驶员驾驶车辆,严禁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

5.7严禁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超吨位装载或驾驶室超员乘座。

5.8严禁库房、车间、设备旁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必须存放自行车棚。

5.9机动车、违规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合同赔偿外,自理部分由当事人按9.2款中相应条款对应执行,违规行驶造成交通罚款由个人自理。

6.1计划依据。

6.1.1根据《劳动保护法》和印刷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制定本厂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6.1.2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6.1.3做好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的发生,职业病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6.1.4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6.2计划编制。

6.2.1各车间或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生产技术科。

6.2.2生产技术科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长办公室审批。

6.2.3主管安全生产厂长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6.2.4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设备科负责贯彻执行。

6.3资金来源。

6.3.1生产设备的改造或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修理费开支;。

6.3.2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

6.3.3每年从当年留用的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1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足。

6.4物资供应。

6.4.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由经营供应科采购;。

6.4.2小型设备易损设备备用配件,由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

6.5检查和报告。

6.5.1主管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6.5.2生产设备科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向厂长办公会议汇报。

6.6设备安装验收。

6.6.3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使用正常后,纳入正常管理。

7安全检查。

7.1任务与要求。

7.1.1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7.1.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7.1.3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7.1.4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7.2安全检查时间。

7.2.1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7.2.2季节性检查。

7.2.3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7.3安全检查人员。

7.3.1主管生产技术的厂长。

7.3.2厂办公室负责人;。

7.3.3生产科负责人;。

7.3.4经营供应科负责人;。

7.3.5车间负责人、各机(组)长;。

7.4检查的内容。

7.4.1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奖评,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办公室进行考核。

7.4.2综合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

7.4.3专业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4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5日常检查主要是分岗位,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检查自检查。

7.4.6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7.4.7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7.4.8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7.4.9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告生产技术科,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

8事故管理。

8.1事故分类。

8.1.1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无法挽回的产品损失。

8.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影响了生产进度、材料损失、加大设备维修的有关费用。

8.1.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客户退货等的经济损失。

8.1.4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抢救费用。

8.1.5火灾事故:指因火灾引起的,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和损害,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为抢救火灾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8.1.6安全事故:指职工因打架斗殴,女职工操作设备因长发不带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人身伤害者,及偷拿产品和盗窃工厂物资,给工厂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8.1.7破坏事故:凡蓄意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8.1.8工伤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非工伤事故,指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等非生产因素,在厂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8.2管理部门。

8.2.1工艺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和经营供应科负责。

8.2.2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由厂办公室负责。

8.2.3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和厂办公室负责。

8.2.4各职能部门按管理范围,协助调查处理。

8.3事故处理。

8.3.1工艺事故、质量事故,依照工厂《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8.3.2火灾事故,依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3交通事故,依照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4伤亡事故,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5破坏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6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8.3.7其它各类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工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8.3.8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8.3.9凡设备事故、公共财产被盗、人身伤害,损失金额3000元或工伤休息30天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8.4事故抢救。

8.4.1厂内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8.4.2发生重大事故,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协助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

8.4.3重大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24小时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8.4.4一般事故,在三天内按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送生产技术科。

8.4.5凡因公受伤,从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不再按重伤上报。

8.5责任划分。

8.5.1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8.5.2工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由主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厂长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厂长负责。

8.5.3生产工艺设计不明确,由设计者和主管者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艺设计问题,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主管厂长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8.5.4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被委派操作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委派者负管理责任。

8.5.5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5.6酒后操作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完全责任。

8.5.7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范安全制度发生事故时,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8.5.8厂里发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和未认识错误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8.5.9对重大事故,厂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提交厂长办公会议研究。

8.5.10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8.5.11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操作,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9奖励与惩罚。

9.1奖励。

9.1.1全年车间无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职工工伤休息不超过100天,给车间主任和部门负责人一次性奖励各1000元,主管厂长奖励1500元。

9.1.2模范遵守制度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9.1.5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工厂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者,报上级部门表彰。

9.1.6机台、班组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分机台、班组不同情况,给予一次奖励200~500元。

9.2惩罚。

9.2.1职工在车间吸烟者,每一次罚款50元,车间主任及各部门管理人员在车间吸烟者,每一次罚款100元。职工在车间吸烟,厂领导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在现场不制止者,加罚款50.00元。

9.2.2在车间发现一个烟头,每个人罚款10元,车间主任罚总额20%;。

9.2.4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内,责任人全部赔偿;。

9.2.5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80%,不得低于500元;。

9.2.6因事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60%,不得低于800元;。

9.2.7因事故造成损失20xx元以上,责任人赔偿40%,不得低于1000元。

9.2.8职工偷拿产品被检举者,按该产品价值的10倍处罚;盗窃工厂物资者,按材料原价的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9.2.9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各种费用自理。

9.2.10门卫值班人员不负责任,严禁闲杂人员及小孩进入车间,发现一次,给门卫值班人员罚款10元。

9.2.11门卫值班人员有责任,禁止职工为他人带刷卡行为,发现一次,除惩罚当事人外,给予门卫值班人员罚款10元。

9.2.12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生产程度等情况,除对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2.13事故的调查处罚和行政处分经生产技术科研究讨论,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9.2.14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发生的设备事故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按经济损失多少,给车间主任和部门责任人赔偿损失的5%;主管厂长赔偿损失的3%;厂长赔偿损失的1%。

9.2.1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制度不健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休息时间30天以上,按休息时间长短,情节轻重,给予车间或部门责任人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5%;主管厂长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3%;厂长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1%。

10工伤工资。

10.1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在15天以内,享受本人全额档案工资;一个月以内,享受本人档案工资90%;一个月以上,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70%,直至上班;集体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一个月以内,每月工资500元,一个月以上,每月工资400元;临时工在工伤期间,一个月以内,每月工资400元,一个月以上,每月工资300元。

10.2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非生产因素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除赔偿造成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其治疗费报70%,因工伤休息,按病假享受各种待遇,临时工每月100元生活费。

11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西北师大印刷厂厂长办公会议提出。

本标准由袁治彪负责起草。

本标准提全厂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本标准修改和解释权属厂长办公室。

本标准自20xx年3月修订,20xx年3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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