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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减少税收申请书(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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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减少税收申请书(模板12篇)
2023-11-18 18:09:13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帮助他人避免重蹈我们的覆辙。针对这个情况,我们需要采取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措施。不同领域的总结范文各有特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参考和应用。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一

当前,我国正进入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治税,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作为一种“无形征管”的税收宣传,在舆论导向、税政公开、法制教育和震慑犯罪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建局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省局的要求,紧扣主题,注重实效,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为治理税收环境,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收宣传如同其他税务工作一样,需要有领导的重视和有序的组织工作来保证。多年来,在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政的重视的领导下,层层建立有“一把手”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税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日常工作和实施,并将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的好坏纳入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定性考核。

二、坚持抓“三早”

即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结合税收工作的行业特点、中心任务和每年工作开展的外部环境情况,适时安排,早抓落实。每年的3月上中旬,在了解掌握上级意图,明确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的基础上,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税收宣传方案,就宣传的和内容进行广泛的探讨论证,并通过反复征求意见后,于3月下旬以市局的正式文件部署安排各县(市、区、分)局进行实施。各地在工作上不等不靠的观望,着实运筹,主动出击,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热潮。

三、

宣传工作全方位、重实效。

首先我们认识到,税收宣传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只有恰如其分的表现形式与富有感染力的具体内容相结合,才可能达到税收宣传工作的初衷和目的。在宣传月(4月份)和全年中心工作的集中时间段开展标语宣传、媒体宣传、送书(资料)上门和培训上课、表彰先进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既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又宣传地税工作的规范管理和工作业绩,让社会公众不断了解相关税收宣传的同时,又进一步增进对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从而达到综合宣传的目的,营造了宽松税收工作环境。

其次,市局作为税收宣传工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既要负责作好工作部署安排,又要亲自动手抓好示范,带动全面。市局以直属单位和城区各局为对象,进行先期引导,要求面上做到的工作先在市区开展,以示导向,使之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上下一致,整体推进,避免了“各搞一套,各唱各调”和人力、物力的浪费。

第三,坚持深入持久地宣传。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作,而税收宣传又是依法治税的一个永恒话题,不可能指望依靠昨天的成就和今天的努力,使税收环境发生根本性和改变,但我们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决心却是决定的。在绵阳地税建局以来的此项工作中,既注重开展好宣传月的每一项活动,又立足长远,抓好常年性的宣传计划和实施,使税收宣传工作真正做到深入持久、坚持不懈。在具体安排上,除集中重点的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在宣传月开展外,并根据全年度各个阶段地税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安排宣传主题和内容,形成了季度宣传有计划,月月宣传有重点,全年内容不重复,紧扣中心促工作的格局。

第四,在突出实效上下功夫。在策划税收宣传的具体形式上,针对地税机构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了解不多,主管征收的税种多、税额小、征管难度大等实际问题,选择既有新意、社会又易于接受的活动项目,在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和用税人中广泛开展宣传。区别不同的宣传对象,施行以不同的宣传形式,一方面使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得以普及,另一方面又使地税工作得到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同。地税工作的社会地位和影响,随着广泛深入的税收宣传不断提高和扩大。同时根据地部队伍建设和管理需要,坚持抓好对征税人自身的宣传教育,经常性地开展“人该怎么做?法该如何执?权该怎么用”和“文明、优质和规范服务”为内容的宣传,用党和人民的要求以及身边的鲜活事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实帮助和提高干部职工增强自身素养,使“艰苦奋斗,勇挑重担,团结拼搏,求实开拓”的地税精神得到扬,队伍内部的管理和治税环境大为改善,地税成就得到充分展示。税收宣传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使绵阳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环境大为改观。传统的税务工作的环境大为改观。传统的税务机关过去上门收税已被纳税户自觉申报纳税所代替,一个“以税法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正在形式。到2000年底,全市地税已实现纳税户自觉登记率达91%,申请率达93%,税款入库率97%,与建局之初的1995年比较,传统上的税收工作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九五“期间,绵阳地方税务累计入库61.69亿元,年均递增13.5%,保持了与全市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同步增长,为绵阳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各方支持,社会配合。

在多年来的税收宣传工作中,始终把争取党政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作为开展活动的有力支撑。坚持搞税收宣传“不耍独角龙,不唱独角戏”。坚持从财政上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少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工作,亲自参加重要和大型的税收宣传活动,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新闻媒体主动介入,自始至终配合各项活动的开展,采访报道了各个阶段的重要信息和工作动态,及时有力地渲染了气氛,扩大了宣传声势,保证了税收宣传的立体效果。在近两年的活动中,许多企业和个体纳税人选准4月份宣传月的大好时机,主动出资打出税收宣传大幅标语和公益广告,既义务宣传税收法规,又宣传自己的产品。一些中小学和职业中专校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邀请税务人员到校给学生讲解辅导税收知识,为在校学生和走向社会的专业人才上了人生的重要的一课。

五、善于回顾和。

总结。

工作。

每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和年度终了时,认真总结和回顾是我们必须的工作,既丰富了税务工作档案,又为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发提供了帮助和借鉴。几年来,全市地税系统在坚持归集立卷文字资料的同时,还将税收宣传的声像资料及时整理成册,真实客观地记录了税收宣传工作的艰辛步履和地税人为国聚财的足迹。(金税2001.11)。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二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吕丽委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

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徐界生

电话:

申请复议请求:

施细则》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海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2015]94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松江区教育局)于 2015年7月17日针对所谓"孟母堂教育机构",作出沪松教[2015]94号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称:"经我局查实,你处设在新桥镇南路1298号锦轩别墅156号的"孟母堂"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望收到《告知单》后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

申请人认为该《告知单》存在(1)行政执法程序错误;(2)告知对象错误;(3)认定事实错误;(4)超越执法权限;(5)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错误。现特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以期纠正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错误的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一、《告知单》行政执法程序错误。

份调查笔录。被申请人如

何认定《告知单》中"查实"的事实?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告知单》前未经任何调查,显然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并因此导致以下实体认定的错误。

二、《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错误。

被申请人的《告知单》,所告知的对象为设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孟母堂教育机构"。但上述地址为申请人私人住所,并未申请登记为教育机构。家中客厅所挂自制的"孟母堂"圆形纸匾,是依据中国传统,家庭自定用以勉励家人及孩童的一个庭训匾额,绝非机构名称。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对申请人家中的"孟母堂"匾额,竟然作为告知对象发《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显然错误。

三、《告知单》认定事实错误。

《告知单》认定:"孟母堂为非法教育机构、从事非法教学活动"。但是:

女带到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共同教育子女。这是一种联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这种教育形式在世界先进国家早已行之多年,美国已有两百多万学龄儿童实行在家教育,英国也有十四万学龄儿童实施在家教育。申请人既未设立教育机构,当然谈不上属于"非法教育机构"。

因此,《告知单》认定的事实存在极大的错误。

四、《告知单》已超越被申请人管理权限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能就设籍于上海市松江区内的本国学龄儿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家长进行行政管理。被申请人未进行任何调查,对于在申请人住处共同教育子女的家长及孩童情况完全不了解。这些学童及家长,或为学龄前儿童,或为外国籍,或为外省市学籍,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理的对象。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出的《告知单》,显然超出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

五、《告知单》适用法律

不当。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的《告知单》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但以上各法律条款规范的内容均与申请人及申请人进行的在家教育无关。《告知单》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1、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岁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及学龄儿童家长为本条法律的义务人。申请人子女尚未满六岁,不属于学龄儿童,申请人显然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义务人。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权责。此条文的规定与申请人显然无关。

3、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及学龄儿童父母、监护人的责任。但是,因为申请人女儿尚非属学龄儿童,自然不适用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的对象,是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人并未设立学校和教育机构,也从未面向社会招收学生。自然不属于该法的规范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告知单》存在:1、违反法

律程序;2、告知对象主体错误;3、无事实依据;4、超越管辖权限;5、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错误。因此,恳请复议机关详为调查后,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2015]94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申请人:吕丽委

2015年08月24日

申请人:淄博科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 人:于亦波

地 址:桓台开发区果里工业园博丰南路

针对贵局2012年6月27日对我公司安全检查中提出的(淄)安监管责改[2012]jz13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硫酸转换工序管线法兰联接多处螺栓数量使用不全; 整改说明:硫酸转换工序管线为微压管线,并且间断性输送物料,为了防范事故发生,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补全缺失螺栓。并举一反三,对厂区内生产管线进行了全面排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螺栓数量进行安装。

2、硫酸计量罐区排水阀处于常开状态;

整改说明:因公司已于6月5日暂停生产,本计量罐内无硫酸储存。根据之前专家检查要求,公司新建计量罐围堰,且施工刚刚完毕,为了尽快排干水分,进行围堰防腐处理,故将此排水阀打开便于通风。现已按照贵局要求将此阀关闭。

3、硫酸成品罐、计量罐、应急罐、盐酸罐、烧碱罐区围堤设施未进行防腐处理;

通过桓安办发[2012]12号《关于对危险化学品专家安全检查提出的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公司举一反三,计划对厂区内所有腐蚀物料罐区围堰进行防腐处理。因前期公司正常生产,无法及时完成施工,现公司于6月5日已停车,已按照专家要求对部分罐区围堰进行了新建、扩建,因围堰施工刚刚完毕,考虑到围堰暂未晾干,防腐效果不好,待围堰彻底干透后,统一进行施工。桓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于6月26日下发桓安发[2012]7号文件《关于对专家检查未整改完毕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已对此项隐患挂牌督办。

4、盐酸及烧碱罐共用一条管线,切断阀安装位置不当;烧碱罐已变形未及时更换;

整改说明:4、9项为同一岗位存在的问题,在之前的专家检查中已提出此两项问题,公司已按照“双泵双管线”的要求进行了部分整改,将盐酸罐与烧碱罐分别设计围堰,新的烧碱罐已制作完成,因原烧碱罐内还有部分烧碱,待烧碱用完后,进行罐体、管线、泵的安装。

5、脱盐水罐(21号)爬梯无防护圈;

整改说明:因脱盐水罐无登高作业,爬梯存在并无实际意义,现已拆除。

6、硫酸成品罐地槽未设防水措施;

整改说明:根据专家的要求,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出发,

在地槽上方设置了遮雨棚,已施工完毕。

7、硫酸应急罐围堤、硫酸成品罐围堤多处空洞未及时封堵; 整改说明:因成品罐围堰为扩建围堰,应急罐部分管线还未施工完毕,故空洞封堵不全,现已按照要求,对所有空洞进行封堵。

8、尾气烟筒处风向标已损坏未及时更换;

整改说明:风向标已更换完毕。

10硫酸成品罐区围堤跨步未设置防护栏;

整改说明:检查前成品罐区围堤跨步防护栏已开始设置,因材料不足,所以在检查时出现部分跨步未设置防护栏现象,现已按照检查要求设置完毕。

11、未提供劳保防护用品采购台账,未健全发放台账(车间内未建立);

整改说明:因检查时,采购台账管理人员出发,未能及时提供劳保用品采购台账,台账已按要求健全;按照检查要求,车间已建立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具体发放到每位职工。

12、未提供2012年有效地防雷检测报告;

整改说明:桓台气象局已于5月3日对公司厂区进行防雷检测,因当时气象局负责人员有事,报告未及时取回,现已将报告拿回,报告编号为:鲁(桓)雷(检)字[2012]088号。

整改说明:3月份我公司已按照桓台县安监局要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10万元,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未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公司现已按照检查要求于6月26日为职工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整改说明:公司原计划11月份组织职业健康培训,现已按照贵局要求,将职业健康培训计划提到7月份举行,并通过试卷形式进行考核,有成绩、有记录,并建立一人一档。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三

本纳税人 兹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除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外,补充如下信息:

一、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二、财务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办税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章: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税务人员签名: 税务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电脑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版本号:200901)

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一、营业(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

三、有关合同(承包、承租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以及总机构章程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说明:

1.单位纳税人应附送第一至第七项项资料;

2.个体工商户应附送第一、四、六、七项资料;

3.个人合伙企业应附送第一、二、四、六、七项资料;

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附送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资料;

5.特殊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附送相关资料。

6.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四

为落实国办发[2001]93号精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首次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文件同时对每项收入的内涵作出了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正式将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收入体系,作为六项政府收入之一,并在该类收入下分设8款,即: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大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39.8%.其中,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为1627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1.2%;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为8896亿元(其中,省级为3282亿元,省以下为5214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4.8%.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逐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界限的明确,收入数额的增长,迫切要求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必须与非税收入的整体管理制度相配套,这样才能更好地记录、归集和反映收入的收缴、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而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核算政府非税收入方面的弊端。

现行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之前,我国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预算管理方式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单位依法征收或收取,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财政确定分成比例或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部分由单位自行存储、自行安排使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根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总体上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模式。具体地讲就是,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取的款项直接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这种管理模式已经打破了过去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也被专门的非税收入票据取代(各地收取非税收入一般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如仍按现行会计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核算,显然不能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形势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财政直接收缴后,执收单位不再设置过渡性账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将成为或已经成为困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个难题。这一难题必须通过新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统一和规范;二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缴的预算款和其他款项均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容易导致非税收入资金与其他资金的混淆,不利于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三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付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后,在性质上已不再属于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仍通过“预算外收入”科目反映收入,显然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不符。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四是过去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支的部分其他收入,现在已经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若仍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已经不符合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五是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接轨,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将无法有效适应。

三、调整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的思路。

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因素是政府非税收。

入的收缴方式和预算管理体制。本文认为,在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已经明确的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应当重点根据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和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并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合理予以确定。目前,非税收入基本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资金管理采取纳入财政预算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两种模式。因此,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直接收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直接收缴是指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这种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立存款过渡户,款项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此,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实行直接收缴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不做任何账务处理,而是凭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收入台账,并分别按资金性质、收入项目等登记明细。这样处理虽然简单,但不能清晰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非税收入的收缴进度和资金解缴等情况,也不利于本单位对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也不符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本文认为,为充分掌握收入动态,便于与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可考虑为行政事业单位增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科目。执收单位在开出票据时借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分别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贷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银行签章后转来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集中汇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缴款义务人现款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这种方式下,允许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过渡账户,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先存入过渡户,然后在指定期间内缴存至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开出票据后,根据该项收入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还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分别借记“应缴预算款存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款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时,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借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应缴预算款存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存款”。这种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总体上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不同之处是不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从而可以有效区分本单位不同性质的资金。

3.“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进行调整。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和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的核算范围,分别比照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方式下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宜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4.财政拨入非税收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当前,各级财政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对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对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相应的支出由同级预算安排。因此,执收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非税收入资金后,应当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科学核算收入。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借记“银行存款”,行政单位贷记“拨入经费—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事业单位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属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借记“银行存款”,行政单位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同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这种方式能够真正体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统筹”的原则,也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五

尊敬xx购物中心的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xx购物中心c座二楼的档主,我们已在这里经营一年多了,由于这里主要针对的消费群体是周边社区,再加上商场的管理和宣传未能加大力度,人流量是少之又少,使销售业绩始终无法提升,导致本店没有利润,经营十分困难。现在又要交全租金,真的是无法再继续做下去了。希望招商部的领导能下来体察一下这里实际情况对推位的租金制定一个合理、实际的价格。我们已根据自己在这里经营一年的经验,对自己项目的成本、租金和费用进行核算,认为推位租金偏高,不能达到商场和租赁户双赢的共识。因此我谨代表二楼全体档主写此申请,恳请招商部领导能够对二楼推位的租金进行协商微调。在此我们一致恳请领导批准继续交管理费,望领导们能够对我们进行帮扶,本人所述情况绝对属实。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六

尊敬的山水花城管理处领导:

本人从20xx年8月1日开始与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山水豪苑123号的经营权。在管理处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小店已顺利开业。在开业以来小店所处位置较为偏僻以及员工入住率不高(员工8月1日至12月底不足100人)。因此小店生意惨淡经营成本逐月增加,生意一天不如一天,面临着难以维持下去的危机和困境。目前随着员工入住率不断提高(从20xx年1月开始已入住员工400人左右)现在小店生意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由于前半年的生意情况导致拖欠管理处租金本人十分抱歉。为了使小店得以继续维持下去,本人恳请得到领导的支持减免部分的租金(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1日)。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七

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十类,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牛仔裤服装(http://)提供此文。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益,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2008年以前,彩票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2008年起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向货币捐赠收入,不包括上述机构和组织接受的定向。

货币和非货币捐赠收入、以及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国库和财政专户中的财政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年大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其余部分在2011年前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推进中央和地方基金预算编制工作,保证基金预算的完整和准确,全面清晰地反映所有基金的收支情况。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取消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实现了执收执罚行为与资金收缴相分离,规范了执收行为,提高了执收执罚行为的透明度。地方非税收入法制化管理取得新进展,湖南、广西等省份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一半以上的省级政府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增强了非税收入管理的约束力。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八

致(填写出租房名称):

首先感谢贵司长期以来对本单位的支持!本单位租赁地址为区街道号。自新型灌装病毒疫情产生与爆发以来,全国各地采取了多项措施来防止疫情的扩散,江苏省已于20xx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延长复工事件,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限制人员外出等措施。

本单位在疫情期间配合贵司封闭工作,自20xx年1月28日至20xx年2xx月xx日(填写复工日)暂停营业,以避免人员聚集造成病毒感染及扩散。停业期间本单位无任何收入,面临极大的经营压力!

疫情期间,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减免房租的政策规定。20xx年2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xx】5号)》第一条第3款中明确“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鼓励各类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减免期限或金额,对带头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度财政补贴。”

我单位现租用贵司位于用于经营/办公,每月租金为元。因疫情影响,特向贵司申请免收本单位20xx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20xx年3—4月租金。

本单位期待贵司本着相互理解,互相支持的态度,在收到此函件后回复租金调整方案,共渡难关。

顺颂商祺!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九

尊敬的承租方:

我公司向贵承租方承租写字楼已经有xx年,这承租的这些年来,出租房尽到了责任,使得我们公司的正常办公得到最大的保障。在租金缴纳方面,我们也是认真按照租赁协议,从不拖欠租金。应该说,我们双方在x年间的合作都是非常愉快的。

当前,受大环境的影响,我们公司的订单也日益减少,企业效益开始走下坡路,使得我们公司在日常经营方面也变得困难,加上如今房产楼市的价格也呈现下跌趋势,本公司承担现在的高价租金相对困难,本公司申请租金下调,望物业公司给予下调租金至20xx年租金水平。以帮助我公司度过现在的难关。以上请求是否可行,请予答复为盼!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十

尊敬的xx方:

为了应对疫情,国内众多实体门店不得不暂停营业。在春节黄金周假期关闭门店,除了导致门店财政收入出现亏损之余,门店租金是否能减免也是租户们最为关心问题。不少省份在新政中提到,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疫情防控期间租金。疫情影响减免租金申请书尊敬:感谢贵方与我公司长期以来合作与信任,以及对我公司发展支持与大力配合,我公司长期稳定租赁贵方位于xxxxxxx用于xxxxx。

在承租期间贵方尽到了责任,使得我们公司正常业务得到最大保障。在租金缴纳方面,我们也是认真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多年来从未拖欠过租金。相信我们双方在多年间合作都是非常愉快。受疫情影响,省/市已于20xx年xx月xx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公众聚集活动,限制人员外出等措施。受疫情影响因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或使用受到限制,使得我们公司从春节后至今处于停产停工状态,目前虽然已经部分复工,但日常经营方面也变得异常艰难。现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都相继出台了有关要求业主给予减免租金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通知》[20xx]xx号文件中指出,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3个月减免等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疫情当前,共克时艰,因我方企业受疫情影响,资金短缺,难以维持日常运营。特向贵方申请减免我方企业租金,望贵方能伸出援手帮助我方企业度过现在难关,申请如下:

一、请求免收我公司20xx年2月份租金;

二、请求对20xx年3、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

以上请求望贵方同意,在此,深表感谢!

申请企业:

20xx年xx月xx日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家庭非税收入分配行为,增强家庭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成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家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按照规定上缴财务的家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

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家庭非税收入。

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家庭非税收入是财务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综合财务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

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家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财务委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

(二)家庭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家务会的规定;

(三)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

(五)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家庭非税收入。

第十条家庭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财务委员征收,财务委员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家庭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征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纪检委员备案。

第十一条家庭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家庭非税收入。

除法律、法规、家务会另有规定外,财务委员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家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家务会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家庭性基金。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家庭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家庭非税收入的,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家务会批准。

第十三条家庭非税收入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务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收银行缴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采取集中汇缴或者家务会规定的其他缴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到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由财务委员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财务委员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家务会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和程序征收家庭非税收入;

(三)处置、租赁家有资产和家有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委员报送本单位家庭非税收入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

(五)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家庭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缴入家库,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财务委员应当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完善征缴方式,实现财务、代收银行和征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征收单位和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家庭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家庭非税收入通过家库、财务专户、财务汇缴结算账户构成的账户体系,按照规定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财务专户和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撤销家庭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八条缴入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的家庭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委员或者征收单位按照规定解缴家库或者财务专户,财务专户内应缴家库的家庭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解缴家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第十九条家库、财务专户和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的开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转家庭非税收入,向财务委员和征收单位提供家庭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家庭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下列权限确定: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由家务会确定。未经家务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家庭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部门和单位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上下级分成的家庭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家庭非税收入账户体系进行划解、结算,财务委员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挪用。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家庭非税收入自行交付上级部门或者拨付下级部门。第二十二条家庭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家庭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财务委员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家庭非税收入资金的种类和用途,将其分别纳入公共财务预算、家庭性基金预算和家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家务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除法定专项用途的家庭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外,家庭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第二十六条拨付家庭非税收入资金应当按照家库管理制度实行家库集中支付,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第二十八条征收单位征收家庭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按照家务会有关规定办理。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九条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由财务委员统一印(监)制和管理。

财务委员应当建立健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由财务委员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家庭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向财务委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征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财务委员领购家庭非税收入票据。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征收单位发现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灭失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财务委员,并发布公告作废。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使用伪造的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者票据防伪专用品;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四)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五)串用各种票据;

(六)其他未按规定使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务委员应当将家庭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财务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提请家务会或者家务会常务会议审查和批准。

家务会及其常务会议依法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纪检委员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家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纪检委员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家庭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七条财务委员应当加强家庭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督促家庭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家库;监督家庭非税收入使用情况,推行家庭非税收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征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委员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收取的家庭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由纪检委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事责任:

(一)违法设立家庭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擅自委托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

(四)擅自改变家庭非税收入征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

(七)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家庭非税收入的;

(九)违反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金额缴纳家庭非税收入的,由征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家庭非税收入的,由纪检委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委员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纪检委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委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家庭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发放、销毁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减少税收申请书篇十二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缴款书联数及用途。

第四联(收据)由规费征收工作人员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后生效,并将其递交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款收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收款银行盖章。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按照票号顺序,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全部上交市港航局,由市港航管理局统一清理。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财政非税票据中的一种,其适用于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2、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单位、个体户等。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1.建一个科目账,名称是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1)收到拨款时,借: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贷:事业经费拨款-基本授权支付(或项目授权支付)。

2)开出非税收入缴款书并上缴财政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贷:银行存款。

3)财政返还收到回单后,借:银行存款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非税收入。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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