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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跳伞申请书范本 空军跳伞申请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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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跳伞申请书范本 空军跳伞申请书(3篇)
2023-01-13 21:30:37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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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跳伞申请书范本一

《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东、吕*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华、马*珉、李*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东代表中建*局二公司与马*珉、李*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珉、李*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热电厂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义马*电厂项目部经理。马*珉、李*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珉、李*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珉、李*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珉、李*华对王-非、马*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局二公司从未与马*珉、李*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珉、李*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珉、李*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关于首次跳伞申请书范本二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首次股东会于_____年____月 ____日在________(地点)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 _____%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决定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1名,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

3、决定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1名,选举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

4、确认了股东出资方式及缴纳期限,与会股东一致同意__________(股东名称或姓名)以______认缴出资______万元,持股比例______%,并于__年__月__日实缴完毕;同意__________(股东名称或姓名)以______认缴出资______万元,持股比例______%,并于__年__月__日实缴完毕。

5、其他事项:

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首次跳伞申请书范本三

文中蓝色字体后会有风险提示)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___________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风险提示: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④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⑤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另一名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四、通过公司章程。同意以上条款的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东: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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