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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协议书 偷税漏税通知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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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协议书 偷税漏税通知书(七篇)
2023-01-14 04:39:18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偷税漏税协议书(推荐)一

一、当前基层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服务认识有误区。从税务机关内部看,一提纳税服务,就认为是行风评议的事,是办税大厅、窗口的事;就社会而言,认为税务机关理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其它各职能部门要求甚少,对纳税人更无要求可言。“纳税服务、人人有责”的思想没有深入人心。

(二)纳税服务重点排序错位。纳税服务的重点要放在“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而现今一提纳税服务,人们想到的多是文明礼貌、便民设施这些浅层次的服务。背离了这个排序,我们的服务工作就会陷入舍本求末、举步不前的境地。

(三)纳税服务素质有待提高。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对纳税服务需求不断提高,而税务部门“素质化服务”的理念尚未形成,必然影响纳税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重监管,轻服务”根深蒂固。在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下,税务机关习惯于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然后逐级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监控其偷逃税动向。这严重忽视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造成全社会陷入纳税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直接影响了外部投资环境。

二、纳税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是纳税服务的前提。纳税服务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强化依法纳税,防范税收风险。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纳税服务的基础。为所有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是税务部门追求的目标。

(三)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确保公正公平原则得以落实的有效手段,信息公开是世贸规则对行政透明度的整体要求,也是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

(四)效率原则。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是纳税服务的生命线,全面实现服务“提速”是纳税服务的必然发展趋势。现代税收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先进手段,改进申报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五)诚信原则。政府诚信使用税收,是纳税人口服心服纳税的必要前提。税务机构诚信征税,是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取信于纳税人所做出的表率;纳税人诚信纳税是企业信用的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象征。

三、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设想

(一)增强服务理念

1、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的要求去认识,做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就是税务部门在实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事项,就是在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具体的检验标准有两个:一是为纳税人创造公开、公正、宽松的税收环境;二是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便利的办税条件。

2、要从依法治税、以德治税、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的高度去认识为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服务,既是税务部门履行其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税务部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部门文化建设、党的建设以及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试想:如果没有纳税人的满意,哪有征税方工作的顺利发展!我们只有真正解决了认识问题,切实转变治税观念,牢固树立依法建立“服务型”机关的理念,才能能动地把为纳税人服务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

(二)追求人性化

就税务部门而言,不但要让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能办事、快办事”,而且要“好办事、事办好”。因此,人性化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要不断创新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

1、要从一刀切服务向有侧重点服务转变。根据纳税人情况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对重点税源户和一般企业、成熟企业和新办企业,对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方式,在公平执法的前提下,做到区别对待,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

2、要从单纯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把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电话联系、走访、纳税辅导等形式,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产品结构、市场占有份额、应收应付款项、利润分配等综合信息,最终为组织税收收入这一中心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为帮助企业业做大做强提供多层次的信息服务。

3、要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主动深入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将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详细解释,减少由于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不及时或不全面出现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真正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互动促发展

只有让纳税人“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评判”,征纳双方良性互动,纳税服务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1、事前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服务措施的出台,要通过不同方式请纳税人共同参与。曲阜市地税局将“约谈制”引入税收管理,既帮纳税人“当好家、理好账、交好税”,又请纳税人“挑毛病、提建议、促提高”,实现了征纳“双赢”效果。

2、事中监督。税务部门推行“地税局长服务日”、聘请廉政建设、行风评议监督员、纳税服务义务监督员推行民主评税,以及强化效能监督举报机制、开展明察暗访等,都是健全监督机制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维护纳税服务的公正性。

3、事后评判。“服务行不行,纳税人来评”,纳税服务评判权回归纳税人,既是尊重纳税人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大对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强化服务效果。

推荐偷税漏税协议书(推荐)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__〕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推荐偷税漏税协议书(推荐)三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科技化、信息化的不断普及,企业偷税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这大大加重了税务机关的征收压力,但是如果动辄就采取稽查手段,又会影响到税企之间的良好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而纳税评估的监督性与导向性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这种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更加体现出“服务型税收”的改革理念,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正处在探索阶段的纳税评估因为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明晰,使得纳税评估的工作定位处在了一个不尴不尬的角色。

长久以来,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一项征管制度。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目标,除了检验申报质量和征收质量,堵塞漏洞,及时发现和纠正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加强管理的依据外,还有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确定被查对象、采析涉税信息、确定检查重点、强化案件审理、加强内部制约等一整套工作流程来作为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并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加一道防线,使一般性违章在评估阶段解决,减轻稽查的压力。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一旦纳税评估在“点到即止”还是“继续深究”这个问题上把握不准,很容易使得纳税评估工作走入“变相稽查”的误区。

税务机关为了把评估与稽查严格区分,强调评估时不调账,不下企业。因此不能全面看到可查阅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而目前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包括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交易、价格相关信息,是不完整的涉税信息。所以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对报表和税负等面即便存在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出来,不仅评估效率低,而且误差较大。

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建设当中,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最典型的就是纳税评估指标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参照普遍的行业内平均值,即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如果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是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的类似程度、所属行业的变化情况等因素都对“平均值”产生影响。另外,企业还经常受到市场行情、投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都会使得“平均值”的判断有失精准。同样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的纳税评估侧重事后评估,所以评估工作中对对数据报表、查查相关凭证、约谈核实疑点问题等静态的评估模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的实际情况,有悖于评估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的初衷。

总之,税务部门受客观因素影响,没能全面发挥纳税评估的主动管理监控职能。而企业大多也未把纳税评估当作是一次自查整改的良好机会,所以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稽查;定位是税务管理,又没有真正放到管理中去,仅仅处于个人操作和事后弥补的较浅层次。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直到解决问题是事物发展的永恒定律,对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深入化、精细化、明确化的探索研究一直在进行当中。在这里归纳几点建议:

(一)建立全面的评估体系,设置专职评估机构。要让纳税评估跳脱征收、稽查的怪圈,就需要进一步拓展评估范围,最佳状态时可以将评估对象涵盖全部纳税人。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对评估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建议税务机关设置专业化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如果成立了专职的税收评估管理局,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推行纳税评估体系:税务处理部负责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公司服务部对法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二)多方采集信息、创新评估模型。重视企业财务资料信息,拓展涉税信息的来源渠道;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开发软件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银行、地税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的同时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监控;引入国际先进的数据建模理论,创新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加强对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做到真正的科学、精细化。

(三)推广“服务型”税收评估,融洽税企和谐环境。通过经常性的评估分析,使纳税评估即作为强化税源监控的有效途径,又能够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便于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企业清楚的了解到自己在生产、经营、财务等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解释或及时调整;评估还是一个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的绝好机会。很多时候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问题,通过评估自查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和谐征纳关系的作用,用实际的工作举措来体现“服务型税收”的改革理念的真正主旨。

推荐偷税漏税协议书(推荐)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聘请乙方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中外税收政策咨询

2、最新财税政策解疑

3、办税实务指导

4、比较税负、比较收益指导

5、税收自查指导

6、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7、税务筹划咨询

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甲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

税务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具体细节双方另订。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元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人民币___元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乙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税务评估等咨询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___%优惠收费。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乙方负责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的工作。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偷税漏税协议书(推荐)五

按20_年一年的工作以来,税源管理一科在县国税局的统一领导下,真对所管辖的纳税户多,征管区域大、范围广的实际情况,按照县局目标管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合理分工,全体人员坚持依法治税,齐心协力,以税收收入为中心,以管理服务为基础,与时俱进,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在去年的工作基础上,全面完成了县局下达的税收工作任务,使税收征管上了一个新台阶,具体工作做法总结如下:

一、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为了确保税收收入的完成,管理一科及时将县局下达的税收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户企业.同时依托ctias等信息,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等情况,着力强化税收管理,全年一共组织税收收入5809.59万元;(其中增值税4793.26万元、企业所得税1016.33万元), 代收个人利息所得税339.91万元.较去年比增长2236.44万元,(其中:增值税增长1391.8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长844.59万元),代收利息税增长37.37万元,全面超额完成了县局下达的各项税收任务.

二、合理分工,提高效力.根据税源管理一科管户广、企业分散等特点,年初根据县局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工作岗位体系,工作任务等,结合每人的具体情况.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使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分明,细化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了每个人的作用.按照科长负责全面,管理员按南北区域划分、行业划分的原则.具体做出了较为合理的分工,调动了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全科各项工作能及时、全面地完成.办事效力显著提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加强税收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的落实管理,坚持依法治税.根据县国税局的要求,年初制订了管理一科工作计划,并组织全科认真学习,使每个人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按照市局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要求,及时对每个纳税户每月的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进行跟踪,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的提升,提高了征管“五率”.加强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把住认定调查关,对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对未达标的企业,如企业的生产规模,财务核算不够健全,防伪税控的防盗设备不达标准等,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企业被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怎样进行税收申报等业务,专管员及时进行辅导,使初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税收申报方面及时、完整不出错.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年检时提出取消资格意见,20_年取消了二户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对服装针织企业实行验货制度,会昌晋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从20__年至今一直配合坚持验货,_县_服饰有限公司财务混乱,通过半年多的辅导仍未改正,管理员入时提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意见,取消了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加强税源分析和税收计划管理.管理一科为了加强税收计划考核,实行了重点税源分析和税收预测工作,规定每月10日前报送本月税收预测,每季20日前向县局报送下一季度的税收预测计划,为了保证计划的准确性,管理一科要求重点企业每月20日前报送税收预测表,税收管理人员根据企业报送的税收预测进行认真分析,通过计划管理,使我县税收收入计划得到有效的组织入库.

五、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和“四小票”的审核工作.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我科利用评估系统软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进行了纳税评估,对评估出较大问题的企业进行约谈五户次,转实地核查的一户,通过约谈和核查,一方面从管理上对企业多一份约束力,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对纳税事宜多一份认识.“四小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票据,根据国税总局系统对开具和取的“四小票”的比对出现的错误数据进行核查,通过核查大部份是人为操作出现误填误录情况,未发现人为有意识的偷税行为.

六、推行电子多元化申报制度.根据市国税局要求,我管理一科电子多元化申报工作,按照县国税局统一按排,进行了扎实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上半年对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面达60%,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面达100%.下半年网上申报面,除新认定的二户商贸企业外已达100%.

七、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和纳税辅导.管理科是服务企业办理税务事宜的第一窗口,我科按国税的报务形式,不分份内份外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同时经常性地提醒企业、辅导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有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告知企业,企业称我们的管理人员真正做到企业的贴心人.

八、规范征管资料的收集归档.按照内、外资企业资料归档要求的不同,我科管理的外资企业资料分为固定资料和日常资料分别进行收集整理,内资企业固定资料和日常资料共同收集整理,做到外资企业资料一户二盒,内资企业一户一盒.

九、积极参于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全体党员积极参于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全科人员认真学习党的xx届三中会议精神,积极参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中去.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我科在总结过去的工作中,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的管理,为构建和谐税收,尽心尽力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推荐偷税漏税协议书(推荐)六

今年以来,xx市地税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科学治税理念,精心选择辖区内项目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施专业化的案头分析评估,深入研究不同类型重大项目周期管理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创新思路,系统总结出“项目周期评控法”等评估方法,全面完成25个重大项目的纳税评估,经案头评估和核查稽查,共发现纳税疑点105个,涉及税款1906万元,有效增强了控管实效,增加了税收收入。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一)项目周期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商业建设类、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类、技术改造类以及其他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重点,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财务管理特点,将重大建设项目划分为投产期、试产期和达产期三个周期,不同生产周期确定不同评估重点。重大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投产期,重点对取得土地方式与土地交易税收清算以及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与投资方拨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的同步性、“甲方供料”申报缴纳税款的完整性、境外提供境内设备安装、技术改造、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与预提所得税扣缴的及时性、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评估监控;从投产期到试产期,重点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实际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在建工程是否延期结转固定资产和人为拖延房产税应税时间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准确性评估监控;从试产期到达产期,重点对应税房产、土地以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等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源转化情况与项目规划立项文书的差异性评估监控。比如,在对一热电公司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私自征用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委集体土地一宗,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8万元。在对一风电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环节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146万元。在对一金业化工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建工程延期结转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44万元。

(二)关联钩稽评控法。以居住建筑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切入点,根据已有的房地产行业数学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行业总体税负率为评估标准,以此来衡量和判断企业税负是否合理、纳税是否正常,对纳税异常企业,依据营业税征收率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者计税依据的内在关系,对税负偏低、指标异常、申报异常、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匹配、代征税款与建筑规模不符等情况重点评估、筛选疑点。比如,在对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申报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倒算,发现该单位申报三税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差异很大,经过评估核实,应补征入库营业税309万元、企业所得税158万元以及其他各项税费40万元。在对一商住综合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进度与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来,商住房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经过评估核实,分别补征入库扣缴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各项地方税收22万元。

(三)辐射延伸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农业建设类、基础设施类、公共建筑建设类等九类不同类型的重大建设项目为圆心向外辐射、延伸评估,做到“四个延伸”,即:一是由单纯项目评估延伸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双向评估;二是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评估当年的同时对其以往关联年度追溯评估;三是由对重大项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评估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同步评估;四是由发票、税款的比对分析向“甲方供料”、工程转分包等征管难点的延伸评估。比如,在对一中学办公楼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经过比对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发票以及扣缴税款等资料,发现办公楼外墙装饰用大理石为“甲方供料”,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6万元。在对艺苑小区、教育路小区十区等重大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相关项目均由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且多个项目均属跨年度开发,为此,采取对所有项目“一揽子”评估思路,并将评估时限追溯到项目开工年度,对所有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承建单位自行申报情况逐年、逐项评估核实,并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同步评估,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各项地方税款320万元。

(一)增加了税收收入。本次评估共选取重大建设项目25个,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13个。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有纳税疑点的项目19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类11个,经过案头分析评估和实地交叉派工核实,目前共补征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地方税收916万元,有效巩固扩大了税基管理,缓解了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压力,为局党组掌控情况、科学决策、部署落实、全面完成一季度收入计划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规范了项目管理。通过进一步派工核实,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发现问题,用数据分析原因,用数据考核工作,找出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责令征收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重大项目补充完善档案资料,修订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按月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情况通报制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税源控管的目的性、针对性,有效减少了税收管理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加大了税源监控力度,提升了项目控管质效,使重大项目管理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了部门联动。加强税源管理办公室与各部门单位之间双向沟通制约,切实做到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结果互动,部门齐抓共管,确保控管实效。一是通过内部简报创办税源管理专刊,及时通报重大项目专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评估建议。二是结合评估发现的问题,向征管、税政部门提交《税收征管建议书》、《政策管理建议书》,对10户企业的房产、土地等财产类税基信息在“大集中”系统进行更新维护,就旧(城)村改造营业税、新建未竣工验收已使用生产用房的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以及商品房销售错用印花税税率等7个税种16个方面问题,分税种提出规范政策落实的建议,特别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普遍征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会同征管、税政部门,联合制定了《xx市房地产行业重大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效堵塞了征管漏洞。三是案头分析与派工核实相结合,发挥好约谈取证在纳税评估中的作用,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并将评估约谈与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相结合,将税收管理从“事后处罚”向“事前告知”转变,使约谈的过程成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的过程,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申报错误,避免税务处罚,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四)优化了稽查模式。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评估与检查相结合,对评估发现有偷税、征管难点较多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稽查案件9起,补税罚款463万元。下一步,将在深入总结重大项目评估、稽查联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突出纳税评估在稽查环节的前置地位,充分利用各类涉税信息和数据资料,借助现代化的手段,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加工,分项目、行业和税种进行纳税评估,及时找出薄弱环节,为稽查选案提供线索,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使纳税评估成为强化税源管理、挖掘潜在税源的一大亮点。

推荐偷税漏税协议书(推荐)七

1、完善组织形式,形成区局深度评估和分局专业化评估的工作格局。我局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征管的总体要求,挑选业务骨干成立深度纳税评估小组和专业纳税评估小组。深度纳税评估小组由区局税政科牵头、职能科室业务骨干参加,负责区局范围内的评估工作。专业纳税评估小组由基层分局业务领导、管理股长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分局范围内的评估工作。并通过集中培训、案例分析、考核评比等多种形式强化纳税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在评估实践中锻炼和提高业务技能。

2、开发税源管理平台,通过“五色预警”管理,实现科学选案。我局利用自主开发的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平台,按照行业税负偏差度大小,对纳税户实行“五色预警”管理。按照预警信息的异常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依此来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大大提高了选案的效率和准确率,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区纳税人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跃居全市前列,税负异常企业不断降低,低于税负预警值的纳税人由年初的296户下降到178户。

3、加强行业评估和重点评估,建立和完善行业评估参数及模型。我们根据辖区内税源分布特点,选择轴承、笔刷、碳素、皮毛、水泥等行业开展行业评估。通过评估掌握了行业经营特点、财务核算特点、行业涉税风险点、评估思路与方法等,建立了15个行业评估参数及模型,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加以应用和完善,体现了评估的深度和特色,强化了税源监控管理。

4、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在纳税评估中,我们将评估与服务相结合,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向纳税人说明、解释税收政策。同时,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了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1、纳税评估机构还不够健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要有专业化组织机构和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但目前纳税评估人员基本都是管理员,均为一人多岗,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日常管理事务较多,难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因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另外,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很多评估项目深度不够,评估工作的过程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纳税评估认识上存在误区,操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表现在征税人方面,工作定位不准,有的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开展日常税务检查,有的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变相的税务稽查。在此模糊认识下,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评估,轻评析重核查,采取全面调账专人抽查、出具报告的方式开展工作,纳税评估演变成了税务稽查,使评估监控职能滑出了税源管理的轨道,管、查职能紊乱,评估工作步入误区。表现在纳税人方面,由于宣传不尽到位,工作方法欠缺,一些纳税人从心理上未能把评估工作作为人性化服务和自我纠错的机会善待,而将评估人员的进户调查、约谈工作认同为纳税检查,产生消极抵触行为。

3、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4、审核评析的质量不高。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指标数据(而非实账)的审核评定及约谈举证过程来评审纳税义务履行程度。审核评析是纳税评估的中心环节,它既是对数据审核和指标测算阶段初步评价结论的再次认定,又是进行后续约谈举证、实地核实过程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重视审核评析质量,坚决杜绝轻评析重核查的做法。当前突出矛盾是在评估力量和户数限制下,评估人员由于时间有限,对相当部分评估对象简单过场,案头分析不深不实,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完成各项评估工作。单纯追求评估业户的数量而忽视质量,或对疑点问题简单定性,打乱了正常评估程序,失去了评估的严肃性,没有真正起到评估作用。

5、评估工作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纳税评估工作整体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有些环节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主要表现在评估范围不全面,对象确定过分偏重于税负指标,而忽视了其他一些异常指标信息。评估方法单一,约谈、举证缺乏技巧,效果不明显。评估后续管理不到位,不善于总结评估经验,不善于推广应用评估成果。

1、建立纳税评估专业机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评估队伍。

纳税评估具有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评估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以借鉴一些地区做法,在市县级成立税收评估管理科,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指导与协调。在基层管理分局内设立专业的纳税评估股,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同时要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纳税评估工作第一线,并鼓励干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不断“充电”,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2、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

推进纳税评估,流程规范、制度保障是核心。在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上,一要制定科学严密的纳税评估程序。要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纳税评估制度办法的基础上,与本地区税源管理实际相融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评估规程,将评估信息采集、评估对象选定、评估分析、评估核实、评估处理、相关文书等管理内容制度化、程序化。使系统业务流程具有完整性、规范性,全面反映纳税评估的完整运作过程。

二要精心设计纳税评估文书。按照合法、规范、科学适用的原则,根据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设计评估各环节的规范文书,使纳税评估从资料收集、通知、约谈、分析、评估、审核到结果处理整个工作流程,处于规范化运作状态。三要明晰岗位职责,强化责任管理。合理设置评估各环节岗位,明确界定岗位职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避免职责交叉或缺位,通过落实评估责任追究制,加大日常检查、考核、监督力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3、改进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

信息利用的基本途径是建立数据分析模型,而目前数据库中已有信息不一定完全符合模型需要。因此一方面要不断调查修正评税指标,另一方面评估手段、方式需要科学把握,灵活运用。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了对纳税申报、财务数据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结合纳税人自身特点,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从而科学鉴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度。

4、循序渐进,重视审核评析质量。

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必须强调要遵循科学规律,循序渐进地做好评估工作。不重视审核评析的质量而单纯追求评估业户的数量,对疑点问题简单定性的做法,不仅会打乱了正常评估程序,失去了评估的严肃性,还会使纳税人产生容易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没有起到应有评估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审核评析的质量,要充分利用ctais2.0征管软件、省局决策监控系统、金税工程等信息资源,广泛采集企业的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信息,并到企业实地采集各种静态及动态数据,掌握其工艺流程,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为案头分析提供全面翔实的数据资料,确保审核评析的工作质量。

5、坚持评估实践,不断创新。

税收征管新格局进一步细化了税收管理,赋予了它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有必要将纳税评估范围、方法和思路加以扩展和延伸:一要拓展评估监控面,全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确保有效监控面100%,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二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好约谈提纲,注重询问方法与技巧。要加强举证确认环节的实用性的研究,在确保法律效力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工作程序;三要善于总结和归纳,完善评估后续管理。要重视参数指标的采集,不断完善行业评估模型。将评估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的相应措施;四要坚持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广泛开展应用性或前瞻性研究,丰富评估手段,不断探讨评估的新方式、新方法,找准工作重点,减少评估行为的盲目性和过程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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