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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 资产共有协议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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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 资产共有协议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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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一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推荐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推荐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五

甲方:

乙方:

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在专用线库区四道办理农资类产品到发业务,为切实做到安全营运,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铁路运输安全共用协议:

1、乙方货物到达甲方专用线进行装卸作业,需向甲方交纳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过轨使用费,每吨按六元收取,过轨费如有变动,需按州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仓储费按年支付,先交后用。每平方米按八元收取。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货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铁路技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作业开始与完毕积极与专用线值班室联系,办理货票交接手续。

4、严禁乙方用汽车运输将产品从外地拉入堆放在专用线场地内,要保持铁路专用线运输中转性质,如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共用运输协议。

5、乙方在甲方专用线货场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期间,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铁路各部门,为乙方办理完善相关铁路运输手续。

6、乙方在库区作业时,应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遵守铁路货物安全装卸规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安全运输,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7、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一年一签,如有变动需向双方协商办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六

这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面,就开展好这项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财政资金逐步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数量逐年增加。据我省统计,“十五”期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平均每年递增13.5%,到20xx年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已达到573.2亿元。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20xx年7月,财政部下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长令。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其他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对全面系统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资产清查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家底”不清,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得不到相应的保证;资产配置不公平,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超编、超标现象普遍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问题比较突出;资产处置不规范,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流失也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不仅浪费了国有资源,增加了政府的运行成本,也造成了部门、单位之间分配苦乐不均,容易引发腐败现象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摸清资产存量及其使用状况,有利于下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存量资产的整合、调剂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调控资产的配置,监控资产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更有利于节约政府和社会资源,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的步伐。

(二)开展资产清查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由于监管缺位等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等行为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例如,有些单位将房屋、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一些经济实体或下属企业使用,或以低租费出租给关系人,变向为单位、小团体谋利,成为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一个主要渠道;有些单位对“非转经”资产缺乏有效管理,资产在经营过程中的损耗得不到补偿,经营收入没有如实入账,少报、漏报、不报,脱离财政监管,成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主要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开展资产清查,全面、细致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情况,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家的权益;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从源头上控制津贴补贴发放,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打下良好基础。

(三)开展资产清查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和财政等部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各项改革,成效显著。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乏力,资产管理改革与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主要是历年财政资金分配的结果,应是确定新的预算年度增量资产投入的依据,但在现行的部门预算管理体制中,预算编制与单位实际占有资产情况的结合还不够紧密,影响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迫切需要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并配以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等收益情况,准确收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物量、价值量及运行状况等各方面信息,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标准,为编制20xx年及以后年度预算提供可靠依据,进一步提高财政预算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完善制度,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不仅在于弄清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资产清查,找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调剂、评估和收益等配套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一)建立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相结合的制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资产配置标准,把资产配置标准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依据资产清查后的存量,严格按标准配置增量,逐步实现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等环节的对接,防止和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未审批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二)建立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要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逐步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责,探索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结合的有效机制,加强单位资产使用情况的考核,结合支出管理,确定考核指标,通过经费支出约束等手段,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行政绩效、行政成本的考核机制和制度,对其所属行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和行使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职责,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营的责任。同时,要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给予相应的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责任,使资产使用单位由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管理,增强管理实效。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制度建设,今年省里将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要尽快制定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强化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逐步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各级财政要严格审批,实行源头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评估及申报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凡是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都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要区别情况,分别上缴财政或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单位内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投入、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约束机制。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藏、私分国有资产,或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用合理有效。

三、狠抓落实,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围绕工作重点,切实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制度建设等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开展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省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和组织机构,并将机构组建情况报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也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这次资产清查涉及全省每一户行政事业单位,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长为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会后,省财政厅还将举办地方和省直资产清查培训班,就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专题培训。各地、各部门也要抓紧时间,争取春节前将这项工作布置下去,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培训,组织好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以及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这一精神,此次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在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资产清查政策的制定、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数据汇总上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时完成资产核实、固定资产卡片库建立、数据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共同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三)强化措施,积极推进。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清查资产额近600亿元,国家要求今年上半年务必完成。为确保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及保质保量完成,一是要明确专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这是国家的要求,也是省政府的要求。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二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资产的规模、特点等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三是对资产清查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要引入中介组织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将组成工作小组,对各地、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利用新闻媒体刊发资产清查公告、宣传报道资产清查工作,以及设立举报电话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为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也要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负法律责任。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资产清查中出现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根据情况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资产清查结束后,将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七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意义十分重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局部,各级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更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依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第一。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合理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平安性和有效性。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推销、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实现了公共财政改革的突破。但在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与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影响了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制约了财政公共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客观上就要求我将公共财政管理的范围延伸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理财水平,通过资产清查,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规范津补贴工作的重要内容。一个时期以来,第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以外,自行出台和发放津贴补贴,形成了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报酬不均”造成了社会收入分配秩序特别是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政策外津贴补贴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多年来,为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委,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一定要采取措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规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资产收益的使用。但是从实际看,历次规范、整顿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乱发津补贴的现象。这次资产清查,就是要全面、细致地掌握所有的收益情况,从而加强收益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津补贴发放,缩小收入差异,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建设节约型社会,第三。首先应从政府机关做起,而政府的运行本钱在很大水平上取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当前,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总量达到55亿元,主要集中在各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资产这几年有很大的增长。然而临时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滞后,管理基础单薄,导致资产配置不公,处置不规范,使用效率低,闲置浪费,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甚至私设小金库、暗箱操作,利用国有资产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这样既浪费了国家资源,也增加了政府的运行本钱,当前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利息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我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及其使用状况,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资产存量的整合与调剂,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本钱,节约行政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从孝刚同志刚才通报的情况看,县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示在一是账实不符,家底”不清。局部单位基础管理单薄,财务规定不落实,购建资产不入账,资产临时不清查,形成账、实两张皮;二是占有不公,苦乐不均。一方面资产形成渠道多元化,历史成因复杂,资产占有多寡失衡;另一方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资产配置存在随意性,导致了局部单位超配多占资产;三是使用效率低,损失浪费大。资产使用单位重购置、轻管理,盲目攀比,贪大求全,资产超标准配置,重复购置,形成了大量资产的闲置,造成了资源浪费;四是管理混乱,漏洞较多。管理制度不落实,不经审批自行处置、擅自转让、随意报废报损。非转经”资产管理弱化,投入不评估,运行不规范,支出随意性大,监管不到位,有的还通过各种形式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贴补贴,管理漏洞比较多,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是管理体制不顺,监管职责不清,财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没有完全到位,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第四。资产多头管理,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缺位”与“错位”这次清查,就是要全面了解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等信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收益的家底”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归还、担保、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等情况,规范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全面履行财政监管职能,提高财政监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不时扩大。据初步统计,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截至20xx年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达到55亿元。推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工作中要注意实效和质量,具体要做到以下“四个结合”

必需以这次清查为契机,切实摸清“家底”查找管理中存在问题和漏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各类资产购置、保管、领用、交接、盘点、报废等工作责任制度。把未建立的资产台账、明细账、实物卡片建立起来,明确每项资产管理的责任,真正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要按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财政部门管理,单位依法使用”原则,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制度相衔接,建立由财政部门主导,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摒弃“重审批、轻监管”重微观、轻宏观”现象,一是资产清查工作要与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资产清查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产权集中管理、重大事项审批、信息系统建设、国有资产收益征管上来,做到资产管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做到机构、人员、职责、工作”四到位。

而资产管理又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准确、完整的统计演讲和财务管理数据,二是资产清查工作要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预算管理是调节控制资产数量、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财政资金、保证财政资金科学布置、公平合理的依据。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必需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这是一条基本原则。财政部门要结合这次资产清查工作,全面掌握各部门、单位资产存量、结构和使用状况及人员编制定额等,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打好基础,努力解决预算安排与现有资产存量状况脱钩、单位部门之间占用资产不公等问题;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弄清“家底”把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真正结合起来,完全解决账、实不符的问题,管好用好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实行动态监管。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三是资产清查工作要与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结合。这次资产清查的另外一个目的要获取资产管理的初始化信息。为防止资产清查的前清后乱和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将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要求,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因此,资产清查中要按照统一的分类代码和软件要求,逐项录入资产,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资料数据库,逐步实现资产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能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制度不健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不只在于弄清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更重要的要通过资产清查,找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真空”和“漏洞”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建章立制是防止前清后乱、巩固资产清查效果的有效保证,也是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要通过资产清查,研究建立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全面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四是资产清查工作要与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相结合。当前。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制定实物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要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财政四项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而且会震动单位和部分干部的既得利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要求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既要正确理解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又要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本单位上半年的重要工作,作为对单位干部职工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的一次检验,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和指导,一要提高认识。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置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要成立以单位分管领导挂帅,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组,逐项分解任务、夯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清查任务。

密切配合。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资产清查工作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组织好清查工作,切实把这次资产清查工作做实做细,绝不能走过场。要充分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性文件,并结合外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具体方案,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清查队伍,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并提供适当的财力、物力支持,保证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尤其是要掌握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政策,确保资产清查不重不漏。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查工作质量。县监察、审计、国土、建设、档案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二要精心组织。建立联动协作和监督约束机制,积极配合资产清查工作。

严肃纪律。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县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开展清查工作,严格遵守清查工作纪律,任何乡镇、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资产清查,三要严格政策。不得隐瞒不报或虚假填报清查数据,不得隐匿资产收益。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漏报;严禁随意变卦、毁坏财会账目凭证;严禁擅自修改合同、租约、转移资产;严禁不经批准,自行处置、擅自转让、私自变卖、高评低卖国有资产;严禁捏造、隐瞒债权债务。各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规定顺序的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任务的或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都要重新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且必需限期完成。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弄虚作假,或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演讲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与单位相互串通,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推荐共用资产分摊协议书汇总八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全面摸清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下一步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国家对资产清查工作十分重视,春节前财政部专门召开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一月中旬省、市又召开了资产清查工作会议。下面,就我县的这项工作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财政部20xx年公布了《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这对于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资产清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开展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在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才能管住、管好、管出效益。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降低政府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薄弱家底不清,资产配置不公平、超编超标现象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低,资产处置不规范,资产流失比较严重。上述问题的存在浪费了国有资源,增加了政府的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摸清资产存量及其使用情况,有利于采取措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利于促进存量资产的整合、调剂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有利于调控资产的配置,防止超编、超标;有利于控制资产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总之,有利于节约政府和社会资源,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的步伐。

2、开展资产清查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是资产清查的基本任务,目前,我们掌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不仅不完整、不准确而且基本都是静态数、帐面数,实际资产变动状况没有得到准确反映,家底不清,帐实不符比较突出,一方面,一些资产实际已经报废、损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却长期挂帐未做处理;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存在着大量的帐外资产没有及时入帐,本次清查可以进一步摸清各单位资产的家底,查找出工作中的漏洞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

从预算管理角度看,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只有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才能真正抓好资产管理工作。从政府采购的角度看,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3、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就我县目前来看资源优势较大,但是,在资产管理上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办手续随意购置、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按要求办理权、证、照的单位也存在,甚至收入不下帐,帐外帐、坐收坐支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个别单位公车私落,明明是国有资产却落在个人名下,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不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必须加以解决和纠正。

二、明确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任务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是各乡镇、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一项要求严格、数字准确、不容忽视又必须认真抓好的工作。

1、严格要求,确保质量。这次资产清查工作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要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操作程序认真填好报表,确保工作质量一次达标。

2、中介组织客观公正。此次资产清查的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部门的自查结果要进行核查并开展专项审计。因此,中介组织一定要客观公正,以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3、明确责任,分工协作。这次清查工作面广,需要我们各个部门密切合作,各自履行自己职能,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不但要抓好本部门的"查,还要抓好所属事业单位的清查工作,真正做到全县一盘棋、一个令,一抓到底。各部门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资产清查中出现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况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次资产清查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对清查结果进行检查。

在这里,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有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随意处置、购置,并且没有办理权、证、照手续,在这次资产清查工作中,一定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置、购置手续和房屋产权证,实现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领导,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必须按照县政府的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和办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准确无误,真正使我县的国有资产能为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摆上日程,抓好落实。

1、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是县政府今年工作重点之一,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上,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县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每个单位都要建立本单位领导组织,由常务领导专门负责,财会人员具体工作。这项工作将纳入各部门20xx年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2、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情况复杂,这就需要我们各级领导认真对待,真正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这次清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解决,其它问题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各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工作,坚决不能影响工作的进展。

同志们,此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我们全县上下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积极工作,按期完成此项工作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打下一个良好的工作基础。我相信,有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同志们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项任务,为我们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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