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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城与商户协议书(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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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城与商户协议书(大全9篇)
2023-11-24 08:18:23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反思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认清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如何培养学习兴趣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以下是社会学家对于社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值得我们深思。

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为有效实现“管理信息化,服务有形化”,使具有组织服务功能、金融服务功能、生活服务功能的青春慈x绿卡在我市广大市民特别是在广大团员、青联委员、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中广泛使用,并给青春慈x绿卡的持有者提供更多更好更优的服务,本着互利互惠的合作基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2、甲方提供“青春慈x绿卡特约商户”标志牌。

3、甲方为青春慈x绿卡特约商户联系pos机公司,安装pos机。

4、甲方负责发放青春慈x绿卡。

5、乙方为持有青春慈x绿卡的会员提供以下优惠:

6、乙方为其他消费者提供的优惠政策,不得优越于提供给持有青春慈x绿卡会员的优惠政策。

7、乙方向甲方交纳青春慈x绿卡推广费元整。

8、甲方并可为乙方提供中国慈x数码桥网时尚商城增值服务,名称,费用为元整。

二、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其他规定:

2、如果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规定,或向消费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良服务,一经发现即取消“青春慈x绿卡特约商户”资格,并容许甲方在中国慈x数码桥网、青春慈x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公告。

3、持卡人与乙方因为消费所引起的任何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与甲方无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协议当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二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户合作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一致同意,就乙方加入甲方商家联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目前拥有会员人数达______人,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甲方在推广本会所相关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对联盟商家产品及相关服务进行推广。

2、免费为乙方提供宣传场所,乙方提供布舲宣传场所需要的展板以及宣传材料。对于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的'讲解,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

3、乙方加入甲方商家联盟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向甲方会员进行口碑宣传,以提高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知名度。

1、乙方必须在该企业的醒目位舲悬挂有“商家联盟”的相关标识,并标明持有甲方“会员卡”会员在乙方服务场所消费,可以享受到的最大折扣。

2、乙方应及时主动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宣传材料及服务项目相关信息。

3、乙方在参加甲方商家联盟时,对其商品及服务要明码标价,标价不能高于同行同类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价格。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与同行业第三方签订商家联盟合同与协议。

5、持甲方会员卡在乙方店内可享受______折优惠。

1、甲方把握市场销售动态和会员反馈信息并随时提供给乙方,双方共同制订适应消费市场的,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同时甲方以庞大的消费群体,通过资源整合、互补、共享等联盟合作使乙方获得的利润最大化。

2、甲方承担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宣传与推广工作,甲方会员到乙方服务场所进行消费时,乙方应对甲方会员提供快捷、全面的优质服务,使甲方会员从根本上得到实惠,同时使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得到更好的推广。

3、乙方增加或减少产品或服务项目,对其产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以及经营地址的变更,必须提前______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把最新信息通知甲方会员。

4、乙方应确保对甲方会员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加价或降低服务质量损害甲方会员的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单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______天,双方协商是否续签。

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商家联盟运行系统及相关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甲方所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三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两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万元,甲出资__万元,乙出资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两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两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两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两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签字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四

5、不准在市场内使用电暖气、热得快、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具;

6、不准在市场内给电瓶车充电;

7、严禁在市场内吸烟、动用明火;

9、商品码放不超高、不出红线,不在摊位内超负荷存放货物;

12、若市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积极配合市场工作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1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果自负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摊位号:

经营者(签字):

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 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商场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商场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责任如下:

1. 建立本商户防火责任人为领导,商户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定及条款。

2. 商户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员工树立防火意识,参加商场组织的消防知识,消防设施使用、逃生、自救技能的培训考试。有义务参加消防主管部门和商户组织的消防宣传和消防活动。

3. 商户按要求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定期维护、更换、保养令其随时处于有效状态中。

4. 商户经营场不得使用明火。商户装修是不得随意改动和损坏内部消防设施。动火时必须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措施。不用的杂物、垃圾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5. 火灾发生时,有责任保护现场,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协助灭火,组织安全疏散,协助消防机关和商场调查火灾原因。

6. 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本商户的疏忽或故意而引起火灾,本商户或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损失。本责任书的签字之日起效,直到商场更换经营者为止。商户中途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户: 年 月 日

为了加强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保障商户及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景区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订立此《安全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经营单位(商户)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经营区域内的安全经营工作。

二、经营区域内要有明显的的安全防盗、防抢提示和警示标志。

三、商品的摆放要安全,无倒堆、滑落隐患,通道应无杂物,并实施防意外碰伤、滑倒的措施,以保障顾客安全。

四、经营场所内应配有应急照明设备,设有安全疏散的方案及设施。

五、正确使用公司提供的各种固定设施。定期对商铺内的供电、营业设备等作安全检查、保养。

六、对贵重商品、钱物的保管要订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检查措施,做好防范安全工作,出现丢失、被盗均由经营户承担相应责任。

七、严格按公司管理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

八、各经营户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均由经营户承担全部责任。

九、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经营户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责任书的规定,给公司和顾客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经营户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商户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签章): 商户责任人:

年 月 日

门 店: 商户全称:

本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地方法规及公司相应的制度制定。

第一条 商户消防责任人定义

本责任书所称商户指与我公司联营的专柜商户或租赁我公司场地经营的商户。

商户现场负责人为经营场地范围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投资或实际控制商户的公司或个人为最终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统称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商户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商户自己经营、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

2、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经营场地进行检查、排查,及时排除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商户各自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符合国家、政府及公司规定,掌握本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消防安全情况,通过日常严格执行的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任何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将商户消防工作与其管辖范围内或工作涉及范围的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工作,保证消防安全工作彻底落实,做好一切消防安全预防。

4、禁止顾客及商户员工随意拨打消防系统紧急用电话,触碰手报按钮,保证消防灭火器材完整且符合正常使用,不移位、不丢失。

5、商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喷淋头,烟感器、警铃、按扭、消防电话及各种消防线路开关等,除经商场防损部同意外不得擅自移动,凡未经商场防损部批准擅自更动消防设施设备,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商户及其责任人共同承担。

6、对明知有火灾隐患而不加防范或商场防损部提出整改后拒绝整改或延迟整改,造成

的火灾事故的所有责任由肇事者、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

7、违反电气安装规定或因违返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的,肇事者、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8、商场小吃一条街及熟食操作间在使用完毕停止营业后,应保证水、电、气及时关闭,并随时检查水、电、气的各项安全设施,下班前做全面检查,经各商户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开。如出现事故由肇事者、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9、装修、改造施工前,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审核,承担施工期间的所有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火灾发生时,商户应保护现场,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协助灭火,组织安全疏散,协助消防机关和商场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商户的故意或疏忽引起火灾等事故,肇事者、商户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损失。

第七条 以上各项规定应予以遵守,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签字后生效。

本责任书所有内容本商户、本商户消防责任人和员工均已了解和掌握,本商户同意签订本责任书并承担本商户、本商户消防责任人和员工应承担的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商户名称(盖章):

商户法人(个人合作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食品经营单位保证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四、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乡食安办的检查,如一旦查出不得上架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乡食安办书面报告,服从乡食安办处理。对已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可以退回,并负责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合理妥善的解决。所退回的不合格食品应交乡食安办销毁处理。

五、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以下食品:

(一)没有qs、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十)其它。

七、食品经营单位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八、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出现问题一切后果由食品经营单位承担。

九、乡食安办有权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查处。

十、食品经营单位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食品给师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觉接受乡食安办的检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食品经营单位、乡食安办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

老窝铺乡人民政府 食品经营单位盖章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乡长签字: 法人签字: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五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范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授权给乙方指定区域进行“微商户”产品的推广销售工作,并向乙方提供腾讯高朋微商户官方授权编码,可供查询。

二、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服务能力,拓展业务范围。

三、甘肃、宁夏两省的线上推广,由甲方协同总部积极运作,为加盟商营造好的市场环境。

四、为规范市场,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是否正确推广销售产品进行监督,预防破坏整体市场。甲方有权对违规使用微商户产品的加盟商向总部反映,总部有权关闭违规商户后台。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进行扣除保证金,停止代理资格等处理。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范围内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代理业务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商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声誉。

二、乙方有责任完成协议规定时间内的基本任务量,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降低任务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代理权或者另寻代理商。

三、乙方与客户签单后,应及时向甲方通知,并认真做好服务与维护工作。

四、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培训或者从事其他相关工作的,甲方可根据协议内容给予帮助。

五、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者“总代理”等有垄断性、排斥性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更不得做任何超出协议内容及经营范围之外的本业务不相关的事。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代理条件。

一、当地网络条件具备、具有培训、策划、经营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公司、熟知电商相关知识或工作经验者。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良好信誉的商家。

三、勇于承担责任,具备开拓发展能力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合作条件。

一、一次性支付3万元担保金。如无意外,在合作终止日全额退还。

二、一次性采购10套产品,每年最低完成10套产品的销售。

三、每次采购,最低10套产品,不设上限。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商家,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甘肃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_________的代理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区)_______地点代理经营微商户产品。

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微商户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协议签署地为兰州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甘肃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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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六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转让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将该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印章转让给受让方。

2、作为受让该个体工商户资产和名称的对价,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1、该个体工商户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除消费充值卡(26万元)之外全部由甲方负责,甲方为行使债权需要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印章,但甲方为行使债权需要交纳的税收由甲方承担。

2、该个体工商户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甲方对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具有所有权,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系甲方与房屋所有权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获取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是否愿意继续租赁及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愿意再继续出租给乙方均与甲方无关。

1、如果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迟延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_____元违约金的同时仍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

3、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七

从一起信用卡交易纠纷案看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

案情简要介绍:原告霍某于1993年12月3日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申领了长城信用卡1张,卡号为8750190110733xxx,在申请表签名时明确声明在“用卡签单时均须使用此签名”。2002年2月24日晚19许,原告霍某装有身份证与信用卡的钱包被盗,其于当日20时16分通过电话方式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并于同月26日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刑警大队报案,该案至判决时仍未侦破。当日19时49分至20时13分之间,该卡被他人在被告广东某电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厅通过pos机分6次刷卡购买手机7部,共消费29030元,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已将此款项划入被告公司帐户。在发生该笔交易时,被告某公司收银员为慎重起见要求该冒用人出示身份证进行核对并复印一份留存备查,并根据规定要求使用人在消费单据上签名,也对其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进行了核对。在法庭调查中,该身份证复印件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致,但信用卡冒用人在被告处消费时单据上的签名笔迹与原告在申领信用卡时的签名笔迹样本以及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在其他特约商户消费时的签名笔迹三者都明显不相似。2003年1月9日,原告霍某将被告某电讯服务公司起诉至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使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接受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霍某的全部损失。东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冒用信用卡人的签名与该信用卡背面上的签名是否一致,便与该冒用信用卡人发生商品交易行为,特别是冒用信用卡人对同一笔消费要求分6次刷卡,被告的工作人员对此未产生警觉,仍违反规定进行了6次分单处理,并通过pos机划卡结算。没有及时、主动与发卡银行联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发布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规定,判决被告某电讯服务公司赔偿原告17418元,即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尽管本案已经生效并已履行完毕,但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很多理论问题仍需澄清,否则有可能会给以后的司法实践带来误导。同时也对该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发表自己的主要看法,并对本案展开讨论,以求见教于大方。

首先,从信用卡交易这一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来说,一般认为持卡人持信用卡在特约商户直接购物或消费时只构成一般的商品买卖或服务的法律关系。该关系是信用卡交易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却又相对独立于信用卡支付关系。笔者认为,持卡人在利用信用卡支付价款时只与普通的买卖关系在付款方式或结算方式上不同而已,并不产生其他新的法律关系。同时笔者也认为在信用卡付款不存在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或发卡组织之间主要形成的是一种服务的法律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代理关系,笔者认为并不准确)。因此,从法理上来说,只要特约商户在进行pos机刷卡交易时的行为符合其与发卡行或银行卡组织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审查义务时,不论实际持卡人是否为合法的持卡人,他都必须接受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的这种付款方式。对于核对实际消费时的持卡人是否为合法持人,特约商户也只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及与发卡组织的具体约定进行审查,而不得强加给特约商户过重的义务,从而让特约商户承担更大的、不合理的责任。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我们也不能简单的以一般侵权责任中有关过错的理论及归责原则来进行处理,或者随意增加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或责任。

其次,我们来讨论特约商户在接受pos机交易时应负有哪些义务。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该办法第44条也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从该规定来看,除“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除此之外,特约商户主要审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即可,并无须核实其“签名笔迹是否一致”的义务。而且,该规定也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5日所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但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删除了原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约商户应负担的有关义务的规定。因此,特约商户在接受刷卡这种支付或结算的方式时应负有什么具体义务,主要来自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之间进行的约定。笔者同时也注意到,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协议大都类似于原《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特约商户有关义务的规定。因此,笔者就对特约商户是否应负有审查“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这一义务的合理性等问题展开讨论。

从审查核实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这一义务的来源上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从实体上来看,要求特约商户对持卡人在签单时的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上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的义务又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其二便是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特别约定。如前所述,由于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已没有再对特约商户在接受刷卡交易时的审查义务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主要便是第二种情形了。但笔者认为这一约定对特约商户来说并非完全合理,而且他们之间的这些约定并不一定都会当然有效或全部有效(限于本文篇幅,在此不作深入讨论)。由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大多数也就只有两到三个汉字,对于一个练习过硬笔书法的盗卡人,特别是一些犯罪手段高明或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人来说,在较短的时间内来模仿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并非难事。而特约商户的收款人员也并非专业的笔迹鉴定人员,他如何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鉴别出此二者的笔迹是否一致?除非是模仿的效果太差,很明显。而且,“一致”的含义究竟是什么,“相似”算不算“一致”。我们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情况下的.签名笔迹鉴定,就连经验丰富的笔迹鉴定专家都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那么让特约商户的一个普通收款人员来具有此项专业技能实属要求过高。而且,银行卡背面用于签名的纸条也会存在被替换的可能,此时的笔迹核对又有何必要呢?!而在本案中,原告霍某在1993年12月3日申领信用卡时声明其在此后的“用卡签单时均使用此签名”的签名笔迹也与其本人在法庭上提供的在其他特约商户消费时的签名笔迹明显不相似,足以说明笔迹核对的难度及局限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等方面都会发生改变,其签名笔迹也就会随之发生改变,如何能保持完全的、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一致”呢?而且某些银行卡组织对某些银行发行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时明确告知特约商户无须核对其身份证件(本案中,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就于2001年2月21日、22日向被告等特约商户发出通知,明确告知对中国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在通过pos交易时无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就算是实际使用人不是合法持卡人,特约商户也无法知道其持卡与刷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仅仅只是要求核对“姓名一致性”或者是“笔迹的一致性”是极其危险的。如果仅此就让特约商户来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尽公平合理,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从程序上来看,在此类信用卡交易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一般认定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未尽到消费时审查冒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此理由在证据法理论上并不充分。我们知道,特约商户在与持卡人在进行交易之前并不知道该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预留的签名笔迹样本,甚至连持卡人的姓名就可能不知道。因此,特约商户根本无从知晓该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与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也就是说,他也根本无法知道该信用卡背面签名的真实性。我们要清楚,在进行笔迹核对时只能拿申领信用卡时的签名笔迹样本与实际消费时签单上笔迹进行对比,或者是拿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与签单上的笔迹进行对比,而不能随便用其他的签名来进行对比或鉴定。对于前一种情形,特约商户根本无法做到,而且特约商户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在对签单时的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签名笔迹进行对比时,从举证责任来看,原告霍某认为“使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明显不一致”,那么原告应该举证来证明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现信用卡已丢失,其丢失的信用卡背面上的签名笔迹很难取得,很显然,原告根本就无法来完成其举证责任。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此种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要求被告来完成举证。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法院也只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上,特约商户既无义务且在事实上也没有保存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因此,如果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都采取此类举证责任分担理论的话,毫无疑问都会使特约商户举证不能,岂不是强加给了特约商户在接受信用卡交易时都必须复印该信用卡背面签名笔迹等义务?此外,结合到本案案情,原告于2002年2月24日19时左右信用卡被盗,其电话挂失的时间是当日20时16分,但信用卡被冒用的时间却是在当日19时49分至20时13分之间,也就是说就算是原告霍某在挂失后立即生效,但由于该交易已经完成,其损失已经发生。()而对同一次交易特约商户不得分次处理,仅仅是持卡人自己设定的自我保护方式,该限额既然由持卡人设定,那么他也就可以进行更改。在这种情况下,你能说特约商户的责任有多大?因此,由于该交易已经在挂失前完成,因此该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霍某的财产受到损失的原因或主要原因,而信用卡被盗及被冒用这一行为才是其财产受到损失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最起码第一次刷卡交易如此)。所以,法院判决让被告某电讯服务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似有不妥。同时,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持卡人一般在申领信用卡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及信用卡章程中都无一例外的认可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或被丢失后在挂失前及挂失后的24小时内所产生的风险及责任都由持卡本人承担。因此,法院在没有否定这一特别约定的效力的情况下,判决让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更无合同约定义务依据。不过笔者认为,发卡银行与信用卡申领人之间的这一条款极不公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持卡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确认其为无效,以加强对持卡人的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信用卡交易中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主要由其与信用卡服务组织之间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但不能违背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同时不得违反民法中的公平等基本原则。在信用卡交易业务蓬勃发展的今天,正确、公正、合理、合法处理信用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仅可以保护信用卡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来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以前信用卡交易中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或核对签名笔迹、信用卡挂失制度等),使得信用卡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较大。但随着现代社会通讯技术的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有可能也有条件进行解决。笔者也欣喜也看到,国内一些银行已经推出了信用卡“即时挂失即时生效”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信用卡丢失后被冒用而给持卡人所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较好地保护了持卡人、特约商户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也呼吁各发卡银行及发卡组织能够真正从保护持卡人的权益出发,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建立起“即时持失即时生效”制度,以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八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地方之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长期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平台发布产品合作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产品:指由甲方制造或经销,具有国家有关质量部门认可合格的商品;

1.2区域:浩沙健身俱乐部xx区域内所有门店覆盖区域;

1.3用户:经乙方确认的,自愿参加宣传活动的会员或员工,甲方确认消费者身份的方式为:浩沙健身俱乐部会有效员卡和浩沙健身俱乐部工作胸牌。

2.1具有合法资质的公司或者企业,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2保证商家和产品的质量及服务,保证正常供应产品和服务。

3.3乙方组织的优惠活动,应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如实通过乙方的平台发布甲方提供的产品信息。

4.1乙方不得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动发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

4.4乙方有权在与甲方沟通后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做适当修改与调整;

4.5乙方有权根据当前宣传平台的饱和程度,选择是否使用甲方提供的商品信息。

5.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样品及其图片、价目表及其他有关产品技术参数等辅助资料;

5.5甲方负责与用户达成交易后,提供客户所需发票或收据;

5.6如果甲方不能尽到其责任,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停止发布甲方产品,甲方必须即时结清与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保证对已购买甲方产品的用户提供后续服务。

6.6乙双方若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态度予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者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火灾、店铺受查封、停业整顿、歇业和倒闭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对15内提供事件详情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时履行且经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8.1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8.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9.1双方合作期限,从日至月日止。

9.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起生效。

9.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9.5本协议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提出修改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并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10.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10.3具体商务合作部分参见《浩沙惠信息申请表》。

10.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商城与商户协议书篇九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协议项下,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的特约经纪代表并遵守甲方所制定之《_________技术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_________技术产权交易所会员守则(暂行)(以下称守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甲方的业务范围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组建,有权签订本协议的法人组织。

2、乙方保证已年满18周岁,且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本协议约定业务之人员,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二、乙方从事业务之范围。

2、为技术引进,外资项目引进进行中介服务;为技术出口进行中介服务。

三、乙方须经甲方培训认可并发放技术产权经纪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关中介服务。

四、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管理费。双方同意,该费率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管理费应在每年第一个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付清;第一年度管理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拖欠管理费超过半年,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纪代表资格。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凡乙方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乙方有权按与委托方的协定标准收取委托方的佣金;

3、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之交易规章制度。

4、乙方通过甲方所得报酬的税负由甲方代扣代缴,有优惠政策的,按政策办理。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予允许,但乙方对其此前从事的中介活动仍负有独立完全的责任。

2、乙方对涉及到当事人以及本交易所需要保密的内容有义务予以保密。

3、乙方不能正确履行其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协议届满,乙方愿意续约的,可以续约,但甲方对此保留最终审核权。

七、特别约定。

1、乙方明白并同意乙方并非甲方的职工,不纳入甲方劳动编制,乙方仅享有通过甲方信息资源平台进行中介服务以及获得甲方协助申请交易奖励服务的权利,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乙方不得以甲方职工、受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相关各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所形成的关系不能解释为聘请、代理、或合伙关系。

4、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提到的交易规则和会员守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5、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作相应的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协议在乙方提出异议时自动终止。

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最后一日止。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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