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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疾病的调研报告范文 对慢性疾病进行现况调查(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4 13:47:00 页码:11
慢性疾病的调研报告范文 对慢性疾病进行现况调查(三篇)
2023-01-14 13:47:00    小编:ZTFB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慢性疾病的调研报告范文(精)一

积极开展对公卫工作人员及村医的慢性病防控政策与知识宣讲工作,拟对公卫人员开展一次慢病防治工作现状的知识讲座,让其了解当前的慢病防控形势及慢病所带来的严重社会负担及经济负担,从而有利于慢病防治政策开发及工作开展。

加强慢性病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慢病监测质量。在死因监测工作中,要求全镇10个村卫生室严格按照死因监测中的相关工作规范,正确填写医学死亡证明书并按规定时间上交到我院进行网络直报。与此同时,规范村医对新发肿瘤纸质版报告的填写,保质保量地完成新发肿瘤监测工作任务;在心肌梗死及脑卒中病例报告中,要求各村卫生室对新发的心肌梗死及脑卒中病例进行详细的登记,进一步完善心肌梗及及脑卒中病例的既往慢病史(高血压、糖尿病)的信息。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能有效地促进慢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在20xx年,我镇将继续在全镇的健康教育宣传栏上宣传慢病防治知识;搞好健康主题日,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世界糖尿病日”、“全国高血压防治日”、“全国爱牙日”、“世界无烟日”等活动日中开展大型地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活动,计划20xx年开展宣传活动12期。

严格按照《重庆市高血压综合防治工作管理规范》、《重庆市糖尿病综合防治工作管理规范》的内容,要求各村卫生室继续加大对辖区慢病患者的发现率(登记率),对已登记的高血压患者严格按照高血压一、二、三级管理要求做好高血压随访工作,逐步提高高血压与糖尿病管理率、规范管理率与控制率;积极利用辖区家庭医生的建立,探索慢病高危人群干预模式,对以户为单位的高危人群实施有效的慢病干预,从而减少慢病的发生。

在慢病监测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死因监测、新发肿瘤登记报告、心肌梗死及脑卒中病例报告的培训工作。在社区慢病管理中,加大对片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培训、指导与督导考核。全年累计计划开展慢病培训工作3次,累计指导与督导考核4次。

慢性疾病的调研报告范文(精)二

故事发生在春天,裁缝店里走进了一位顾客。

顾客抱一卷布料慢悠悠的放到了裁缝店的桌子上,对裁缝说:“我一向想做一件棉衣,所以我一向在找人做,其实我已经找了三家店了,可他们都做得很快,我都没让他们做,告诉你我是顾客中最慢的,请问师傅你准备让我什么时候来取衣服。”

顾客还没说完,裁缝就打断他说:“不,过完春天你就能够来取”

顾客跳了起来大叫“这么快啊!”

裁缝又说:“那当然,在所有的裁缝中间我是最快的一个。”

顾客说:“那就算了,我还是找别的师傅吧!”

顾客慢慢的夹起布料,像蜗牛一样朝门口走过去,可才刚到时门口。“别走,”裁缝一边叫一边像风一样的把顾客给捉了回来,“这样吧,我放慢一点速度,做这一件衣服吧!”裁缝说。

“那好吧!”顾客说。

“做衣服的事就这样说定了,你冬天来取。”裁缝想:“那我就先去做别人衣服,到了冬天再做他的吧!”于是他就开始做别人的衣服。

到了冬天,裁缝开始做慢性子顾客的棉衣,两周的时间就做好了,然后把它挂在了晾衣绳上。

可都一个月过去了,慢性子顾客还没来。

裁缝看了一眼晾衣绳上的衣服,发现衣服上边已经有了层灰,于是他重做了一件,又把它晾在了晾衣绳上。

又过了一个月,顾客依然没有来。就在这一个月里,老鼠们居然不识货,把这一件棉衣咬了个精光。裁缝看到又裁了一件。

时间一天天地过去,快到春天了顾客才过来,可棉衣上又布了一层灰,裁缝对顾客大叫:“你怎样此刻才来,我已经裁了3件了,都要裁第4件了,你怎样才来?难道你忘了?”

顾客说:“我没忘记啊,可是我是个慢性子顾客呀!”

慢性疾病的调研报告范文(精)三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

││趸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0 │48.7 │35.7 │6.9│5.1│4.3│3.2│

├──────┼─────┼─────┼────┼────┼────┼────┤

│l │47.9 │34.6 │6.8│4.9│4.2│3.1│

├──────┼─────┼─────┼────┼────┼────┼────┤

│2 │47.8 │34.3 │6.8│4.9│4.2│3.0│

├──────┼─────┼─────┼────┼────┼────┼────┤

│3 │48.3 │34.5 │6.8│4.9│4.3│3.1│

├──────┼─────┼─────┼────┼────┼────┼────┤

│4 │49.2 │35.0 │7.0│5.0│4.4│3.1│

├──────┼─────┼─────┼────┼────┼────┼────┤

│5 │50.4 │35.8 │7.1│5.1│4.5│3.2│

├──────┼─────┼─────┼────┼────┼────┼────┤

│6 │51.8 │36.8 │7.3│5.2│4.6│3.3│

├──────┼─────┼─────┼────┼────┼────┼────┤

│7 │53.4 │38.0 │7.6│5.4│4.7│3.4│

├──────┼─────┼─────┼────┼────┼────┼────┤

│8 │55.2 │39.3 │7.8│5.6│4.9│3.5│

├──────┼─────┼─────┼────┼────┼────┼────┤

│9 │57.2 │40.7 │8.1│5.8│5.1│3.6│

├──────┼─────┼─────┼────┼────┼────┼────┤

│10│59.3 │42.3 │8.4│6.0│5.3│3.8│

├──────┼─────┼─────┼────┼────┼────┼────┤

│11│61.7 │44.0 │8.8│6.2│5.5│3.9│

├──────┼─────┼─────┼────┼────┼────┼────┤

│12│64.2 │45.8 │9.1│6.5│5.7│4.1│

├──────┼─────┼─────┼────┼────┼────┼────┤

│13│66.8 │47.7 │9.5│6.8│6.0│4.3│

├──────┼─────┼─────┼────┼────┼────┼────┤

│14│69.5 │49.8 │9.9│7.1│6.2│4.5│

├──────┼─────┼─────┼────┼────┼────┼────┤

│15│72.4 │51.9 │10.3 │7.4│6.5│4.7│

├──────┼─────┼─────┼────┼────┼────┼────┤

│16│75.4 │54.1 │10.7 │7.7│6.8│4.9│

├──────┼─────┼─────┼────┼────┼────┼────┤

│17│78.7 │56.5 │11.2 │8.1│7.1│5.1│

├──────┼─────┼─────┼────┼────┼────┼────┤

│18│82.4 │58.9 │11.8 │8.4│7.4│5.3│

├──────┼─────┼─────┼────┼────┼────┼────┤

│19│86.3 │61.5 │12.3 │8.8│7.8│5.6│

├──────┼─────┼─────┼────┼────┼────┼────┤

│20│90.3 │64.2 │12.9 │9.2│8.2│5.8│

├──────┼─────┼─────┼────┼────┼────┼────┤

│21│94.6 │67.0 │13.5 │9.6│8.6│6.1│

├──────┼─────┼─────┼────┼────┼────┼────┤

│22│98.9 │70.0 │14.2 │10.1 │9.0│6.4│

├──────┼─────┼─────┼────┼────┼────┼────┤

│23│103.5│73.1 │14.8 │10.5 │9.5│6.7│

└──────┴─────┴─────┴────┴────┴────┴────┘

┌──────┬──────────┬─────────┬─────────┐

││趸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24│108.3│76.4 │15.6 │11.0 │9.9│7.0│

├──────┼─────┼────┼────┼────┼────┼────┤

│25│113.3│79.8 │16.3 │11.5 │10.4 │7.4│

├──────┼─────┼────┼────┼────┼────┼────┤

│26│118.6│83.5 │17.1 │12.1 │11.0 │7.7│

├──────┼─────┼────┼────┼────┼────┼────┤

│27│124.1│87.3 │17.9 │12.7 │11.5 │8.1│

├──────┼─────┼────┼────┼────┼────┼────┤

│28│129.8│91.4 │18.8 │13.3 │12.1 │8.6│

├──────┼─────┼────┼────┼────┼────┼────┤

│29│135.7│95.5 │19.7 │13.9 │12.7 │9.0│

├──────┼─────┼────┼────┼────┼────┼────┤

│30│141.9│99.8 │20.7 │14.6 │13.4 │9.4│

├──────┼─────┼────┼────┼────┼────┼────┤

│31│148.4│104.2│21.7 │15.3 │14.1 │9.9│

├──────┼─────┼────┼────┼────┼────┼────┤

│32│155.3│108.8│22.7 │16.0 │14.8 │10.4 │

├──────┼─────┼────┼────┼────┼────┼────┤

│33│162.5│113.6│23.9 │16.7 │15.6 │11.0 │

├──────┼─────┼────┼────┼────┼────┼────┤

│34│169.9│118.6│25.1 │17.6 │16.5 │11.5 │

├──────┼─────┼────┼────┼────┼────┼────┤

│35│177.6│124.0│26.3 │18.4 │17.4 │12.2 │

├──────┼─────┼────┼────┼────┼────┼────┤

│36│185.6│129.8│27.6 │19.4 │18.3 │12.9 │

├──────┼─────┼────┼────┼────┼────┼────┤

│37│194.0│136.1│29.0 │20.4 │19.4 │13.6 │

├──────┼─────┼────┼────┼────┼────┼────┤

│38│202.9│142.8│30.5 │21.5 │20.5 │14.5 │

├──────┼─────┼────┼────┼────┼────┼────┤

│39│212.0│149.8│32.1 │22.7 │21.7 │15.4 │

├──────┼─────┼────┼────┼────┼────┼────┤

│40│221.3│157.1│33.7 │24.0 │22.9 │16.4 │

├──────┼─────┼────┼────┼────┼────┼────┤

│41│230.5│164.4│35.3 │25.3 │24.2 │17.4 │

├──────┼─────┼────┼────┼────┼────┼────┤

│42│240.0│172.0│37.1 │26.7 │25.7 │18.5 │

├──────┼─────┼────┼────┼────┼────┼────┤

│43│249.9│180.0│38.9 │28.2 │27.2 │19.8 │

├──────┼─────┼────┼────┼────┼────┼────┤

│44│260.1│188.2│40.8 │29.8 │28.9 │21.1 │

├──────┼─────┼────┼────┼────┼────┼────┤

│45│270.7│196.8│42.9 │31.5 │30.8 │22.6 │

├──────┼─────┼────┼────┼────┼────┼────┤

│46│281.8│205.6│45.1 │33.3 │32.9 │24.3 │

├──────┼─────┼────┼────┼────┼────┼────┤

│47│293.5│214.7│47.6 │35.2 │35.4 │26.2 │

├──────┼─────┼────┼────┼────┼────┼────┤

│48│305.9│224.1│50.3 │37.4 │38.2 │28.4 │

├──────┼─────┼────┼────┼────┼────┼────┤

│49│318.7│233.8│53.2 │39.6 │41.5 │30.8 │

├──────┼─────┼────┼────┼────┼────┼────┤

│50│332.1│243.7│56.4 │42.1 │45.3 │33.8 │

└──────┴─────┴────┴────┴────┴────┴────┘

┌─────┬───────┬───────┬───────┐

││趸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51│346.4│254.1│60.0 │44.8 │││

├─────┼───┼───┼───┼───┼───┼───┤

│52│361.5│265.0│64.2 │47.9 │││

├─────┼───┼───┼───┼───┼───┼───┤

│53│377.7│276.6│69.0 │51.5 │││

├─────┼───┼───┼───┼───┼───┼───┤

│54│394.4│289.2│74.6 │55.7 │││

├─────┼───┼───┼───┼───┼───┼───┤

│55│412.1│302.8│81.3 │60.9 │││

├─────┼───┼───┼───┼───┼───┼───┤

│56│430.8│318.0│89.5 │67.5 │││

├─────┼───┼───┼───┼───┼───┼───┤

│57│450.9│334.9│100.0│76.1 │││

├─────┼───┼───┼───┼───┼───┼───┤

│58│472.9│354.1│114.1│88.0 │││

├─────┼───┼───┼───┼───┼───┼───┤

│59│496.4│375.2│134.0│105.4│││

├─────┼───┼───┼───┼───┼───┼───┤

│60│522.3│398.9│164.9│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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