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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检查内容范文 棚户区改造经验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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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检查内容范文 棚户区改造经验总结(三篇)
2023-01-14 19:49:25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棚户区改造检查内容范文(精)一

昌都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贡觉县第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建筑区划座落:贡觉县莫洛镇阿嘎南路

建筑区划物业管理范围构成:1号楼商业、2号楼商业、3号楼商业、4号楼1-5层商业、4号楼6-13层酒店、5号楼住宅、6号楼住宅,地下室负一层;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商业、酒店、住宅、地下车位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四)根据建筑设计规划等实际情况,全体业主同意授权委托昌都县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或出租,统一规划、统一布设、统一管理建筑区划内共有共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外立面广告牌、led广告屏幕、户外广告、建筑内共有通道、公用设施设备等),该经营或出租所得收益由甲方直接收取并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出的不足。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不得向他人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所得违约金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九)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规划用于车辆停放的露天停车位;

3、 未计入公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4、     ×                   。

第七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指定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实测产权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

各业主同意,当本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它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实际使用性质交纳;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住宅区域18时至次日9时和节假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商业区域9时至18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有关装修管理规定,使用统一颜色、型号、材质的材料,保证房屋外观整体统一;

(十)本建筑区划内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遮雨(阳)棚;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散放、散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                                             ;

(十五)        ×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

第十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九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及受让人或承租人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业主姓名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暂停供水、供电服务;

3、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单位报告;  

4、要求业主、使用人限期整改,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       ×                                      ;

(四)       ×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二)按责任划分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二) 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三十一条  (规约的执有)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物业类型:                   (四)建筑面积:

(五)座落位置:       幢      [层][单元]      号;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制定的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最新棚户区改造检查内容范文(精)二

按照区委的统一安排部署,____党总支于____召开了____年度局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我局领导班子成员结合“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集中学习,紧紧围绕“五个认清、五个深刻”为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和自查,查找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现将落实____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党建工作,提高队伍素质,为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今年,为全面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项事业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能力,我局党总支充分发挥“三大”主题教育活动的优势,以“创先争优”促党建,以“机关文化建设”促效能,以“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促稳定,为城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城管执法队伍,狠抓执法队伍的全面建设。

一是抓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建设是党建工作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关键。为此,我局狠抓局党总支自身建设,特别注重发挥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局党总支根据“三大”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经过认真研究,明确了创“五好”班

子和“五带头”党员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以“学习、团结、勤政、廉洁”为重点,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全面提高班子整体素质。通过开展“三大”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把我局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团结协作、行政严谨、廉洁勤政”的坚强领导班子,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渗透力和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建工作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龙头作用,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城市管理协调发展。

二是抓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党性强、素质高、热心工作的党员干部队伍,是搞好党建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围绕队伍建设,我局重点抓了三个环节:加强培训教育,除按要求党务专干参加区委组织部组织的组工干部培训外,还采取开会、学文件、上党课、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理论、学法规,以正反两方面的事例为教材,抓好理论武装工作。全体党员每个党员都建立了学习笔记本,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尤其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后,认真安排、购买教材、制订计划、组织学习,使党的精神在全局得到了深入贯彻。通过党性政策教育,增强大家的党性观念,政策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通过法纪法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业务素质。同时,抓好执法队伍的学习培训。坚持做到中队每周学习一次的工作制度不动摇,各中队、

科室认真开展了结合自身工作的学习活动,以思想作风教育为主题,开展以“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强化了队伍服务意识和服从意识,提升了队伍形象。

三是抓制度建设。先后修订和健全了《党总支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沙区行政执法局日常行为细则》、《执法文明礼仪》、《着装规定》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规定办法,坚持用制度规范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并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行政执法局工作安排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并提出保证措施。按照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各大队、科室、中队进行严格考核,从制度的建立、落实、考核直至奖惩,一环扣一环,保证了全局党建工作的效果。

四是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党总支把增强党风廉政建设放在了自身建设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为促进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了榜样。年初党总支与每个中队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强化督察考核,注重抓好责任追究,从纪律上予以保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全体执法干部牢固树立了执政为民的从政理念,增强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和法制意识,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行政效能,确保了政令畅通,促进了城管事业健康发展。把学习宣传、制度建设、督导检查贯穿始终,在各项工作中,全局党员同志总是冲在第一线,充分发扬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基础管理,解决突出问题,为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效载体

____紧紧围绕____管理体制,坚持从广大市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克服人员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全面加强拆除违法建筑和市容环境保障等各项工作。努力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少讲空话,多办实事,始终保持一种高昂、奋进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强化拆违工作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做到一般目标各负其责,重点目标齐抓共管,坚决扼制违法建筑和治理影响市容环境形象的行为,积极服从服务于我区经济建设和其它各项工作的发展。____月,共查处各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____起,共受理____起,转办案件____起,来电案件____起,案件办结率达98%以上。

一是加强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治理,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为了有效遏止违法建筑行为,切实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今年以来,____确定了“堵住当前、点上突破、面上清理”的工作思路,加大了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把集中拆违与城建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加大集中拆违力度。突出抓好____改造、____建设、____建设等重点工程的拆违工作,加强对____等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拆除力度。一是实行“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的工作机制,推行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对违法案件查处实行周通报、周讲评工作制度,有效落实辖区责任人发现、后续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中队办案责任和大队强制制止、强制拆除责任。二是畅通投诉渠道,24小时受理市民的投诉举报,对举报的违法建筑做到快制止、快查处。强化协调配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举报、移送的案件做好记载及查处工作。三是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工作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教育,严厉查处没有合法手续的新建、扩建、突击抢建等违法活动。截止2____,共拆除违法建筑____处,____平方米,拆除围墙____米。通过加大力度制止、拆除新建违法建筑,全面有效地遏制了辖区违法建设现象。

二是以开展创建执法示范一条街为主线,全面推进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根据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工作精神,为全面落实____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改善我区投资环境,____制定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方案,以开展创建执法示范一条街为主线,科学调度,以点带面,迅速开展整治工作。以疏堵结合整顿占道经营行为,实现退路还民。以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日常管理与不定期集中清理相结合,采取“片线承包、集分结合、错时管理、协调监督”的办法,____月共清理整顿无证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____处;取缔店外店、店外乱堆、乱放等____处;共查处违章停车____辆。以规范与拆除相结合,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共拆除户外广告牌匾____块;责令清洗、更换户外广告牌匾____块;拆除破损布标、横幅____条。以整脏、治乱为重点,优化学校周边环境。开展了消除卫生隐患、安全隐患和噪声隐患的学校周边集中整治工作,给广大师生创造一个整洁、健康、有序的教学氛围,维护良好市容秩序。以规范早夜市经营行为,实行早夜间值班制度,加大对早夜市市容市貌的监管力度。共清理、规范早夜市____次。以查处噪声扰民为重点,加强环保职能管理。采取属地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驻区各中队对本片区内的建筑工地加强日常管理;另一方面夜检中队对夜间施工工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检查规范建筑工地____余次,处罚违法操作施工工地____个。以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契机,做好环境保障工作。为全面加强重大节假日、“两会”和“文明城区”创建,____结合相关要求,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执法力量,确保各项重大会议、活动和节假日保障工作高标准完成。

三是积极开展标准化中队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城管环境

文化建设。____以环境文化建设为切入点,严格按照“硬件建设、配套建设、队伍建设”的标准,因地制宜地开展标准化中队创建活动,努力在全区上下营造“和谐城管、为民执法”的良好氛围。以执法中队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执法队伍战斗力。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始终坚持“软硬坚持、齐头并进”的原则,全面抓好健全中队组织机构、规范执法队伍管理、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结合“三大”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全面落实“执法示范一条街”、“标准化中队建设”、“执法宣传日”,开展“劝说式执法”等活动,在广大执法干部中大力倡导依法有效和谐执法理念,积极探索依法、有效、和谐执法的新途径,认真落实以治理重点、难点为目标的集中整治活动。通过标准化中队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____硬件设施、办公环境明显改善,队伍精神面貌显著提高,凝聚力、向心力明显增强,全体城管队员献身城管执法事业,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热情和信心得以全面激发。

____今年以来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来源于____的正确领导,来源于____局的精心指导,来源于区属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____将坚持抓住道路容貌整治不放松,继续开展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各项整治活动;坚持抓住违法建筑不放松,继续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力度,开展好城市管理亮点创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最新棚户区改造检查内容范文(精)三

省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xx】3号《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及晋建发【20xx】191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郑州铁路局郑州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决定建设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并委托晋城市工程咨询中心编制完成了《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我委初审,现将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项目选址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位于晋城车站原货场内,具体按晋城市规划局出具的“选字第二十三号”选址意见书所确定位置新建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1030平方米,其中:住宅19350平方米/210套、地下用房168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1008平方米、地下储藏室672平方米)。

三、建设投资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803.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646.4万元、设备购置费293万元、其他费用508万元、预备费355.8万元。

四、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建设工期:12个月。

现将《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随文上报(附后),请予审批。

专此请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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