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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冲红申请书 发票冲红申请书怎么写(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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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冲红申请书 发票冲红申请书怎么写(六篇)
2023-01-14 21:14:2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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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票据冲红申请书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支票质押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数额: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___________个______月,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_____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特别约定:_____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______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_______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质押标的

质押支票种类:转帐支票;支票数量:_____ 张;

开户行: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支行;

出票人全称:_______________ ;

出票人账号:_______________ ;

支票号码:_______________ ;

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

第五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质押支票背书与交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支票背书“质押”字样并加盖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

2、支票已背书并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质押的支票填制完整、准确无误、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所质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据权利。

2、在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挂失该支票。

3、如该支票所在账户被有关机构冻结或限制权利的,或支票所在账户余款少于支票金额的,或经营出现经营困难及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并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担保。

4、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质押的支票,乙方应无条件更换。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不受支票更换的影响。

第九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自质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项。

2、甲方行使质权后,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质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先就质押支票受偿)为前提条件。

5、如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等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签订

最新票据冲红申请书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方为共同承包建设__________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的施工(具体内容以分包合同为准),经双方友好、坦诚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合作条件

1.1 本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工程总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

1.2 经过双方方测算,本项目的前期进场开工等所产生的费用为_____万元左右,因此本工程项目计划投资 _____万元。

1.3 本工程项目的投资、股份比例分配如下:

1.3.1 甲方_____投资_____万元,占_____ %;

1.3.2 乙方_____以工程项目及技术投资,占_____ %;

1.4 业主所支付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动用资金,应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付款。剩余的款项应先归还甲方的投资本金。

1.5 投资者应按照约定时间缴纳投资款,投资款应放在专用账户_____上,并且专款专用。各方都有权可随时查看、了解工程付款、垫款、收款的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账户及资料。

第二章 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

2.1 该项目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如下

2.1.1 该项目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及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由_____ 主管;

2.1.3 该项目的会计日常工作由_____负责管理,出纳日常工作由_____方负责管理。

2.3 材料采购及其他

2.3.1 在该项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牌、单价、数量、采购等情况应经双方共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

2.3.2 在该项目工程中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组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3.3 合作双方应即时沟通工程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互相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 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

3.1 利润、风险分配

3.1. 该项目的利润、分险分享承担标准为在扣除该项目的各项成 本费用后,按照甲、乙双方各50%比例分享承担。

3.2 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工资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发放。

第四章 其 他

4.1 资金和管理

4.1.1 该项目的各项资金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需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4.1.2 该项目的工程进度往来款由_____负责跟踪落实,并存在开 立专用账户上,专款专用。

4.1.3该项目运营后,每个月 号开一次工程进度例会,讨论工程相关事情。

4.2 出纳与财务管理

4.2.1财务每月月底应将编制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存货日记帐及相关的凭证提交给合作双股东,并经双方股东共同确认签字后作为最终双方决算分配利润使用。

4.3 合同争议与免责

4.3.2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台风、战争、属于免责范围。

4.4 本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4.4.1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票据等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4.2 本协议在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决算和收回工程保修金,同时内部费用核算确认无争议及投资利益分享后终止。

4.4.3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作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作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4.4.4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合作双方在中国_____市签字。

甲 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 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最新票据冲红申请书三

同编号:

甲 方(受让人)

名 称:

负责人: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转让方)

名 称:xx公司

负责人: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甲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 ),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

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

帐号: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

开户行: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4.1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

4.2 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

4.3 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

4.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5.3 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对应"东莞银行一国盛证券一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财产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6.4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1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7.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

7.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7.2.4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7.2.5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

7.2.6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7.2.7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7.2.8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7.2.9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20xx年 月 日

最新票据冲红申请书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票据冲红申请书五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办法》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比较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是总结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践,本着立足实际、兼顾改革、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全面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的,与财政部此前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层面确定“财政票据”的名称并做出明确定义;二是对财政票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确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确定方式、监制章样式、防伪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细化财政票据领购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

六、《办法》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办法》的颁布,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七、按照《办法》规定怎样领购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应按计划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

最新票据冲红申请书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参照本公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第四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 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往返,一般由部门经理核准。

2、 远途出差

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主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 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 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采用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第三章 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六条 费用预算

坚持“先预算后开支”的费用控制制度。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费用进行预算,

做出年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报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批,并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超支,原则上不支出计划外费用,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借款

(1) 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2) 需借支的出差人员依据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填制借款单,财务部门收到经核签的出差申请及借款单时,需再对出差费用预算进行合理性测算,若认为合理则给以办理借支,若认为有不合理之处,可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沟通后如未获共识则交付总(副)经理进行裁决。

(3) 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经理审批;

(4) 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5) 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参照出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6) 借款金额原则上限制为:普通员工借款金额在1000~20xx元,主管级以上员工金额在1000~3000以内,特殊用途超过5000元等特大金额应上报到主管副总标明原因审批。

第八条 报销程序及出差费用的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差旅费报销单”→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总经理审批→财务领款报销。

出差人员需于出差返回三日内向财务部门提报经部门主管签核的该行次《差旅费报销单》、《出差报告》,财务部门依据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初次审核,同时还需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如未按规定期限提报者,财务部直接于最近期发放工资

时扣减该员所预支之金额,且于日后报销时,按报销单所填金额90%予以报销。

第四章 差旅管理

第九条 出差申请与报告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注明出差路线、事由、计划及出差费用预算,经主管部门经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差,否则出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部门经理对出差申请进行审批时,除须对申请人员所填具之出差目的及时间安排进行审核外,还应对其所提出的出差费用预算进行合理性测算。

3、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4、将出差申请表送至行政部留存、记录考勤。原则上出差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以前的可以不来公司报到;出差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要来公司报到,特殊原因不来公司的必须有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

5、出差返回时间(以机票、车票上的到达时间为准)在中午12点以前的要来公司报到;出差返回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后可不来公司报到。

6、出差后须按《出差申请表》中拟定的时间、路线、拟计划拜访客户名录等事项开展出差工作。到达当地第一时间予以报点,报点须用当地电话,由行政内勤按报点时间、地点、电话号码、车次等内容予以登记(销售人员交由销售内勤登记)。出差后回公司报销时须与报点相吻合,否则不报销有出入的部分。

7、销售人员出差后每天向销售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8、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9、出差人员返回后均需提报《出差报告》,出差报告中需将本次出差的任务完

成情况(包括出差目的达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等内容)做详细说明,同时该报告也是出差费用报销的依据之一。

10、出差报告的审核及审批:流程同出差申请。

11、出差结束后,应于3日之内提交出差报告,并到财务部费用报销。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将不予报销。

12、销售部门各驻外办事处业务人员,除财务审核环节外,在办事处内部需严格按前述内容执行,但与总部财务部门核销时,根据实际情况或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核销,并以财务部门的为准。

13、为强化出差费用管控及提升远途出差(本市以外)成本效益,远途出差人员在填具《差旅费报销单》时,必须与相对应的《出差申请表》上所载明的预算金额相接近,如高于预算金额10%或超过300元者,则必须提出说明并经部门经理核准后超出部分始得报销。

第十条 员工出差活动的监管

各部门经理对自己部门的员工出差活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按月)开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违规处罚标准 :

1、员工出差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处罚责任人20-100元/次,期间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入帐。

2、员工出差期间获得的信息未按规定整理,总结上报的,处罚责任人20-200元/次,获得的资料未按时办理归档手续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如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出差人员未按时办理费用报批手续并入账的,处罚20-200元/次,对超期报销的出差费用按90%报销入账。

4、出差费用报批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作假部分的多少处罚责任人,同时做假部分的费用不得入账,已入账的应进行剥离。

5、财务部门未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票据,存在违规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如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审核人承担。

第十一条 出差相关规定

1、本市出差:

1)、原则上要求使用本公司交通工具,不报销任何费用和补助;

2)、如因特殊原因未派车的,出差之交通费用凭乘车票据实数报销,乘坐出租车需取得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

2、市外出差:

非业务人员原则上应当天往返,若确需住宿留驻,应取得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业务人员则根据其《出差申请》进行相关时间安排;出差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及食宿标准具体按附件1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经主管副总及以上级别批准后执行。

3、差旅费应据实填报,如发现有虚报不实者,除将所领差旅费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4、差旅费报销必须一次一清,上次不清下次不借,不能结清者,从当月工资中扣回,直至扣清。

5、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不得报支加班费或轮休,要保证每天工作8小时和一定的工作绩效,但重大节假日(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可酌情给以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出差纪律

1、遵纪守法;

2、遵守公司制度;

3、注意安全,不从事危险活动;

4、不从事有损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政策的活动;

5、不谈论与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原则和公司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6、不给客户制造正常工作以外的难题和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

7、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向客户借款;

8、不得接受客户的宴请和招待;

9、严禁挪用公司货款。

第十三条 本制度(暂行)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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