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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政策调整申请书通用 丧葬费申请流程(六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5 02:01:03 页码:7
丧葬政策调整申请书通用 丧葬费申请流程(六篇)
2023-01-15 02:01:03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丧葬政策调整申请书通用一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欲委托甲方提供丧葬礼仪服务以及向甲方采购附带之商品,双方遂签订本契约以资遵守:

第一条契约之标的

一、本契约之标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项目为范围。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项目,必要时亦可增减,甲方不得拒绝。

甲方对于乙方所指定丧葬服务之请求,应积极配合并按其专业为乙方完成丧葬礼仪服务。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规定,无法依乙方选择之火葬或土葬方式处理时,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条契约之对价

双方同意本契约之服务或商品之价格,如有增减应按附件所列价目表所定之价格计算之。

如另行议价,甲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条服务质量之担保

甲方应担保履行本契约劳务之人应具有专业之技能、伦理与敬业精神。

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风气之商品。

第四条契约之终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全部或部分,但应给付甲方已完成服务之报酬,或已发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费用。

二、终止时甲方未提供之劳务,甲方不得索取报酬。

但因该项劳务所需之鲜花、时果或其它易腐败之商品,如已购买且放置于灵堂或乙方处所者,乙方应依附件一之价目表支付价款。

三、前二项之费用,均不得逾越本契约约定之总价额。

第五条_乙方协助事项

乙方于甲方履行遗体接运服务时,应协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无法履行遗体接运的服务时,乙方应自行完成。

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时,乙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契约,但应给付甲方因遗体接运所发生之交通与人事费用,该交通与人事费用,不得超过约定价格。

第六条日程或程序

双方得于签订合约后,共同订定仪式之具体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约。

订定后乙方不得无故变更,如须变更而其变更增加额外费用时,乙方应自行负担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它费用。

第七条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乙方之解释。

第八条_仲裁或合意管辖法院

一、关于本契约或因本契约发生之一切纠纷,如双方合意于争讼前以仲裁方式解决者,得由__________仲裁。

由双方各选一仲裁人,再由两选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时,双方得申请法院为之选定。

二、双方未以前项方式解决纠纷者,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_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丧葬政策调整申请书通用二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丧葬礼仪之服务以及丧葬时所需之各项商品;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欲委托甲方提供丧葬礼仪服务以及向甲方采购附带之商品,双方遂签订本契约以资遵守:

第一条契约之标的

一、本契约之标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项目为范围。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项目,必要时亦可增减,甲方不得拒绝。

甲方对于乙方所指定丧葬服务之请求,应积极配合并按其专业为乙方完成丧葬礼仪服务。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规定,无法依乙方选择之火葬或土葬方式处理时,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条契约之对价

双方同意本契约之服务或商品之价格,如有增减应按附件所列价目表所定之价格计算之。

如另行议价,甲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条服务质量之担保

甲方应担保履行本契约劳务之人应具有专业之技能、伦理与敬业精神。

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风气之商品。

第四条契约之终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全部或部分,但应给付甲方已完成服务之报酬,或已发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费用。

二、终止时甲方未提供之劳务,甲方不得索取报酬。

但因该项劳务所需之鲜花、时果或其它易腐败之商品,如已购买且放置于灵堂或乙方处所者,乙方应依附件一之价目表支付价款。

三、前二项之费用,均不得逾越本契约约定之总价额。

第五条_乙方协助事项

乙方于甲方履行遗体接运服务时,应协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无法履行遗体接运的服务时,乙方应自行完成。

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时,乙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契约,但应给付甲方因遗体接运所发生之交通与人事费用,该交通与人事费用,不得超过约定价格。

第六条日程或程序

双方得于签订合约后,共同订定仪式之具体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约。

订定后乙方不得无故变更,如须变更而其变更增加额外费用时,乙方应自行负担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它费用。

第七条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乙方之解释。

第八条_仲裁或合意管辖法院

一、关于本契约或因本契约发生之一切纠纷,如双方合意于争讼前以仲裁方式解决者,得由__________仲裁。

由双方各选一仲裁人,再由两选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时,双方得申请法院为之选定。

二、双方未以前项方式解决纠纷者,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_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丧葬政策调整申请书通用三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丧葬礼仪之服务以及丧葬时所需之各项商品;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欲委托甲方提供丧葬礼仪服务以及向甲方采购附带之商品,双方遂签订本契约以资遵守:

第一条契约之标的

一、本契约之标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项目为范围。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项目,必要时亦可增减,甲方不得拒绝。

甲方对于乙方所指定丧葬服务之请求,应积极配合并按其专业为乙方完成丧葬礼仪服务。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规定,无法依乙方选择之火葬或土葬方式处理时,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条契约之对价

双方同意本契约之服务或商品之价格,如有增减应按附件所列价目表所定之价格计算之。

如另行议价,甲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条服务质量之担保

甲方应担保履行本契约劳务之人应具有专业之技能、伦理与敬业精神。

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风气之商品。

第四条契约之终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全部或部分,但应给付甲方已完成服务之报酬,或已发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费用。

二、终止时甲方未提供之劳务,甲方不得索取报酬。

但因该项劳务所需之鲜花、时果或其它易腐败之商品,如已购买且放置于灵堂或乙方处所者,乙方应依附件一之价目表支付价款。

三、前二项之费用,均不得逾越本契约约定之总价额。

第五条_乙方协助事项

乙方于甲方履行遗体接运服务时,应协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无法履行遗体接运的服务时,乙方应自行完成。

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时,乙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契约,但应给付甲方因遗体接运所发生之交通与人事费用,该交通与人事费用,不得超过约定价格。

第六条日程或程序

双方得于签订合约后,共同订定仪式之具体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约。

订定后乙方不得无故变更,如须变更而其变更增加额外费用时,乙方应自行负担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它费用。

第七条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乙方之解释。

第八条_仲裁或合意管辖法院

一、关于本契约或因本契约发生之一切纠纷,如双方合意于争讼前以仲裁方式解决者,得由__________仲裁。

由双方各选一仲裁人,再由两选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时,双方得申请法院为之选定。

二、双方未以前项方式解决纠纷者,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_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丧葬政策调整申请书通用四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丧葬礼仪之服务以及丧葬时所需之各项商品;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欲委托甲方提供丧葬礼仪服务以及向甲方采购附带之商品,双方遂签订本契约以资遵守:第一条契约之标的

一、本契约之标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项目为范围。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项目,必要时亦可增减,甲方不得拒绝。

甲方对于乙方所指定丧葬服务之请求,应积极配合并按其专业为乙方完成丧葬礼仪服务。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规定,无法依乙方选择之火葬或土葬方式处理时,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条契约之对价双方同意本契约之服务或商品之价格,如有增减应按附件所列价目表所定之价格计算之。

如另行议价,甲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条服务质量之担保甲方应担保履行本契约劳务之人应具有专业之技能、伦理与敬业精神。

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风气之商品。

第四条契约之终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全部或部分,但应给付甲方已完成服务之报酬,或已发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费用。

二、终止时甲方未提供之劳务,甲方不得索取报酬。

但因该项劳务所需之鲜花、时果或其它易腐败之商品,如已购买且放置于灵堂或乙方处所者,乙方应依附件一之价目表支付价款。

三、前二项之费用,均不得逾越本契约约定之总价额。

第五条乙方协助事项乙方于甲方履行遗体接运服务时,应协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无法履行遗体接运的服务时,乙方应自行完成。

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时,乙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契约,但应给付甲方因遗体接运所发生之交通与人事费用,该交通与人事费用,不得超过约定价格。

第六条日程或程序双方得于签订合约后,共同订定仪式之具体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约。

订定后乙方不得无故变更,如须变更而其变更增加额外费用时,乙方应自行负担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它费用。

第七条疑义之处理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乙方之解释。

第八条仲裁或合意管辖法院

一、关于本契约或因本契约发生之一切纠纷,如双方合意于争讼前以仲裁方式解决者,得由__________仲裁。

由双方各选一仲裁人,再由两选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时,双方得申请法院为之选定。

二、双方未以前项方式解决纠纷者,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未尽事宜之处理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立契约书人

甲方: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统一编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分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略)

关于丧葬政策调整申请书通用五

第一条 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 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 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 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 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 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八条 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病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关于丧葬政策调整申请书通用六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欲委托甲方提供丧葬礼仪服务以及向甲方采购附带之商品,双方遂签订本契约以资遵守:

第一条契约之标的

一、本契约之标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项目为范围。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项目,必要时亦可增减,甲方不得拒绝。甲方对于乙方所指定丧葬服务之请求,应积极配合并按其专业为乙方完成丧葬礼仪服务。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规定,无法依乙方选择之火葬或土葬方式处理时,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条契约之对价双方同意本契约之服务或商品之价格,如有增减应按附件所列价目表所定之价格计算之。如另行议价,甲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条服务质量之担保甲方应担保履行本契约劳务之人应具有专业之技能、伦理与敬业精神。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风气之商品。

第四条契约之终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全部或部分,但应给付甲方已完成服务之报酬,或已发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费用。

二、终止时甲方未提供之劳务,甲方不得索取报酬。但因该项劳务所需之鲜花、时果或其它易腐败之商品,如已购买且放置于灵堂或乙方处所者,乙方应依附件一之价目表支付价款。

三、前二项之费用,均不得逾越本契约约定之总价额。

第五条乙方协助事项乙方于甲方履行遗体接运服务时,应协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无法履行遗体接运的服务时,乙方应自行完成。

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时,乙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契约,但应给付甲方因遗体接运所发生之交通与人事费用,该交通与人事费用,不得超过约定价格。

第六条日程或程序双方得于签订合约后,共同订定仪式之具体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约。订定后乙方不得无故变更,如须变更而其变更增加额外费用时,乙方应自行负担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它费用。

第七条疑义之处理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乙方之解释。

第八条仲裁或合意管辖法院

一、关于本契约或因本契约发生之一切纠纷,如双方合意于争讼前以仲裁方式解决者,得由__________仲裁。由双方各选一仲裁人,再由两选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时,双方得申请法院为之选定。

二、双方未以前项方式解决纠纷者,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未尽事宜之处理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立契约书人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统一编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分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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