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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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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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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法,进而提升个人素质。总结的方式和角度多种多样,我们需要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成功离不开坚持和努力,我们应该相信自己的潜力,并为之奋斗不止。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6〕35号)文件精神,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体育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2015)》。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借转补”项目的投资主体不限于文化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的申报主体可放宽至个人独资企业。

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文广新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会同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市招商局参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兑现联合审核工作。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文广新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文广新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拨付市文广新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其中,市文广新局在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借转补”资金后,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

政策中“借转补”项目,县(市)区、开发区于今年5月开始组织申报工作,5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送市文广新局;其它各类奖补政策于今年7月底、10月底前分两次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1.“借转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合政〔2016〕35号文件规定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于5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上报市文广新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财政金融产品以及事后奖补项目在市文广新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窗口受理时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3、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借转补”项目须为在建或拟建项目,已建成的不在申报范围。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以备查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政策第4条:贷款贴息。

贴息方式:

1.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申报通知发出当日)。

2.贴息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在还款付息期间获得的各级政府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金额总和不超过申请单位已偿还的用于该项目的贷款利息总额。

3.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度内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且单一企业年度内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支持:

(1)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2)贷款资金与申报用途不一致的;。

(3)申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4.贷款合同;5.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付息凭证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二)政策第5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

申报条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建项目(不含改扩建),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5.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政策第6条: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

申报条件: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申报融媒体平台项目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经国家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出版权、播出权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参与项目研发的博士、副高职称以上等高级技术人才的学位或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5.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其他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申报融媒体平台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政策第7条: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

申报条件: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包括各类闲置土地)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项目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5.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政策第8条:文化产业奖项。

申报条件: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家部委颁布的奖项文件或证书。

(六)政策第9条: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获得相关认定的文件或证书。

(七)政策第10条:文化(体育)中介。

申报条件:文化(体育)中介机构租赁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全年不少于两场的且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1000万元;举办或承办未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

申报材料:组织文艺演出的需提交: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文化部门的备案文件;4.演出成本核算的专项审计报告(需附相关合同、票据)。

组织体育赛事的需提交: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举办赛事的证明资料。

(八)政策第11条:影视剧。

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票房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且申报主体对该部电影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投资拍摄制作合同书;4.电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映许可证、发行放映合同(含发行放映方的许可证复印件)、院线排片表、票房收入证明、公映秘钥下载链接、电影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电视剧、纪录片: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台购片合同以及播出证明(加盖播出单位公章)、节目编播单、购片款到账证明。

(九)政策第12条:原创舞台剧。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场演出时长不低于30分钟,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50场(含50场)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文化部门演出备案文件;4.原创舞台剧剧本;5.舞台剧演出视频;6.场租合同或演出合同;7.演出日程表;8.演出收入票据凭证。

(十)政策第13条:动漫奖补。

申报条件: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动漫连续剧必须在年度内全部播完)。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安徽省版权登记证明;4.入选名录或计划的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5.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提供中央电视台播出证明(注明播出日期、集数及总时长),带有电视台台标的节目播出视频及视频截图,购片款到账证明。

(十一)政策第14条:网游上线。

申报条件:网游研发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且该款游戏营业收入(截止申报日期,跨年申报的仅指政策有效期内)不低于200万元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网游作品版权登记证书;4.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5.网游作品视频光盘;6.网络游戏在线网址及测试账号;7.实时游戏截图;8.网络游戏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二)政策第15条: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

申报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申报材料及程序:申报单位应在升级改造前1个月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升级改造设计书;4.改造前经营场所室内环境照片;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申报单位改造完成后1周内,提交改造工程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改造后室内环境照片。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奖补条件的按照事后奖补一般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十三)政策第16条:书画类商业展览。

申报条件:文化传播公司全年在我市举办高端专业书画类商业展览、拍卖超过10场且总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每场组织展览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参展作品不少于100幅(国家一级美术师作品不低于80%)。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在每次展览举办前1周向市文广新局提出备案申请(本政策出台日之前举办的展览暂不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场地租赁合同(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3.参展作品及作者清单(国家一级美术师需附资格证复印件);4.展位平面图;展会结束1周内提交现场照片、展览各项费用开支明细、展会销售记录。全年商展结束后,提交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全年作品交易合法票据及清单。

(十四)政策第17条:民营文艺院团扶持。

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十五)政策第18条:5a景区。

申报条件: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景区晋级证明。

(十六)政策第19条:景区建设。

申报条件: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年内(仅指政策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合同、协议;5.建设进度情况说明及资金支付凭证、发票;6.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附件要包含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十七)政策第20条:行业标准奖补。

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奖补项目。

申报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的;2.获得当年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

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明文件。

标准化奖补项目。

申报条件:申报政策奖补条件为列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第27条加大政策奖补中第(1)款至第(9)款。

申报材料:1.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仅限申报奖补)。2.申请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奖励的,国际标准应提供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和文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提供标准的文本和标准立项文件复印件、发布公告复印件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及已备案的标准项目备案表;3.申请省、市级地方标准奖补的,应是第一起草单位,并提供标准文本和批准发布实施文件,及已备案的标准项目备案表和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4.申请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省、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奖补的,应提供批复或授奖文件,及已备案的标准项目备案表和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5.申请国家级或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奖励的,应提供相关项目批准文件、证书或验收合格材料,及已备案的标准项目备案表、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6.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奖励,应提供相关项目批准文件、证书,及已备案的标准项目备案表、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7.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企业的奖励,应提供相关项目批准文件、证书,及已备案的标准项目备案表、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六、附则。

1.“借转补”项目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

2.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事后奖补申报项目拟奖励金额超过资金预算总量时,将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择优奖励。

3.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4.“借转补”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5.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文广新局,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6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4)。

7.本细则由市文广新局、旅游局、体育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联系电话:63538830,政策咨询电话:63509949;市旅游局窗口电话:63537378,政策咨询电话:63537739;市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62648050。

8.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二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本人xxx,男,藏族,现年xx岁,系xx县xx乡居民,一直在xx县生活,现我与媳妇和2个孩子在一起生活,我们一家四口人挤在一间房屋居住面积紧张,家中居住面积非常狭小。

本人一直在xx县供电所上班,从事基层工作,工资收入仅为1500元左右,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在上学,微薄的收入无法支撑家中的开支,前年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了一份低保,现得知政府有廉租房项目提供给我们使用,正好可以缓解我们家中住房紧张的局面,给孩子们一个舒适宽展的家。因此希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住房紧张的实际情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一家四口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三

为规范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

2008。

116。

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15。

32。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和辽宁省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本市投资。通过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政策效益,有效控制引导基金运作风险,扶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鼓励其增加对本市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不直接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出资人代表和委托的托管机构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各位副市长及相关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且成员数为单数。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履行以下职责: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八)执行委员会决议;

(九)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并建立专家库。其中,行业、法律、财务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方及拟投资参股基金的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设立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行业和产业开展调研工作;

(四)对接基金投资人,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五)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六)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八)具体实施经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十)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一)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运作情况;

(十二)承办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不得由引导基金支取。

第十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对所投资基金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托管机构应将引导基金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自。

2016。

年起设立,总规模。

10。

亿元,分三期投入,首期规模设定为。

3

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六)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七)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八)其他交由引导基金使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参与投资等方式吸引募集社会资本,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滚动使用,用于参与组建若干只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主要参与在我市登记设立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十七条。

20%。

投资具体个案实施比例由股权投资基金筹建单位申请,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年,其中投资期为。

5

年,回收期为。

2

年。参与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其中投资期。

7

年,回收期。

3

年。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除扶持主要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外,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基金。引导基金以优先方式参与投资的收益水平,可参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经管理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引导基金部分,按比例计算可不取得收益回报。引导基金所参与设立基金的全部投资人在基金盈利后方可按年度取得固定回报。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可附带共同发起人的赎回权条。

款,并约定赎回时引导基金所取得的回报水平。附带的赎回权条。

款和回报水平在申请引导基金向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时一并商定。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参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后可通过基金其他投资者回购、向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受让股权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投资约定的有关要求确定退出价格。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在到期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引导基金的退出遵循的顺序:市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引导基金拨付所参与基金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二)所参与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或基金章程约定的;(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四)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基金章程或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二)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近。

3

年有较好业绩;

(三)具有至少。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最近。

3

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七)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纳税;

(二)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管理机构须在省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登记;

(四)基金的主要发起人。

(

或合伙人。

)

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五)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须承诺在注册后的。

2

年内补足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六)基金管理团队提取的管理费用不高于。

2%。

(七)基金首期投资计划项目储备清单的总投资规模应不低于基金一期认缴资金的。

5

倍;

(八)基金出资额全部来自抚顺市内的,应全部投资于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60%。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

参股基金投资于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2.

(十)基金实缴总规模的。

60%。

以上须用于政府引导基金规定的投资方向和领域;

(十一)基金投资于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和行业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2

倍;

(十二)基金管理团队应参股或认缴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300。

万。

(十三)基金的出资人除引导基金以外应在。

3

个以上;

(十四)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有至少。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须有。

3

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验;

(十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七)基金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十九)基金的国有出资人应取得有权利管理机关或上级机构的同意;

(二十)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报批程序:

(二)申请:申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投资方案,方案应对以下要点进行阐述:

1.

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2.

3.

基金的投资要素,包括投资目标、领域、地域、标准、决策及尽职调查;

4.

5.

基金的分配要素,包括分配条件、时限、原则、比例。

6.

基金的风险控制,包括制度安排、资金管控、托管机构资质、法律、审计支持;

7.

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制度安排、程序、内容、时限。并提供以下附件:

1.

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身份证明;

2.

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介绍;

3.

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业绩证明;

4.

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

5.

基金投资者加盖印章和指模的出资确认函或承诺函;

6.

基金法人投资者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7.

基金的设立方式及模式;

8.

基金管理团队;

9.

基金托管协议;

10.

基金发起者投资协议;

11.

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12.

项目储备清单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13.

14.

基金管理团队专职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人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及各自的职责定位;

15.

所有提交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16.

有关机构对设立方案的意见;

17.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情况;

18.

基金管理制度文本。

5

个自然日;

(七)资金拨付:在参股基金管理团队完成参股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第(九)点。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在其参股基金中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

4

4

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上述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条。

激励条。

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参股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委员会决策。

第三十条。

制定引导基金风险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金的。

30%。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贷款或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背预先约定的情况下,对投资项目有最终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接受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的审计。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行使监督权,随时掌握引导基金所参与出资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情况,统计备案各类基金投资个案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报送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四

第一条。

2008。

116。

2015。

210。

2015。

128。

第二条。

10。

亿元人民币,分期逐步投入,根据需要可适当扩大规模;区平台公司出资不低于。

20%。

由区财政通过预算进行安排。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

7

年,根据投资运营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采取。

“母基金”模式,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监督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成员由区政府金融、科技、法律、产业、财政等部门的人员,相关领域专家以及配资机构代表组成,表决机制为全体通过,经营方针、投资政策和年度投资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需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理事会成员由区政府和配资机构联合遴选推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三)制定年度投资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退出方案;

(六)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决定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由理事会选定。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托协议和理事会决议;

(二)筛选拟参股子基金,并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代表引导基金签订入股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四)代表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参与子基金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负责对参股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七)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且近。

3

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

(二)对引导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

1%。

20。

亿元;

(四)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主导过。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作为决策支持机构,由理事会选定。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每次评审会召开前,由理事会从专家库中选择七名轮值委员,组成当期评审会,其中资深创投专家、产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果,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九条。

参股设立各类投资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

第十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在西青区注册;

(四)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20%。

(三)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比例不高于。

30%。

且不作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

第十三条。

公开征集。按照年度计划和领域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并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和商业谈判,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理事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决策通过的项目,由理事会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投资入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理事会确认投资方案、批复出资额度,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引导基金可根据业绩对受托管理机构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体现政策支持,引导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第二十二条。

当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亏损,剩余部分按照劣后级、优先级顺序分别由区平台公司和配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份额可通过到期清算、股权转让、挂牌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四条。

在有受让方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转让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投资协议及章程签署超过。

1

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超过。

1

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由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各自决策机构选择确定。托管银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基金监控、预警机制,对投资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对监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期向理事会出具托管报告,发现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商业银行建立托管银行库,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应在托管银行库中自行选择托管银行。

第二十九条。

应在托管账户中滚动留存,继续支持引导基金发展。

第三十条。

理事会应向区国资委和区长办公会提交半年和年度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的,理事会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因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引导基金或故意违约,一经发现和查实,有权提前中止并追讨投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五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全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优先扶持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投资、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委宣传部通过参加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监管等渠道,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政策指导,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项目对接平台,并支持省级引导基金与中央部委相关引导基金的合作,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

第七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九条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主要投资领域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印刷发行、网络动漫、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艺术及艺术品等产业,重点投资于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

子基金投资支持的拟设立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和盈利模式。

子基金投资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支持范围;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文化创意、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企业研发能力较强,以文化创意成果转化为主,创意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中小微文化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对种子期、初创期文化企业的阶段认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子期:1.尚未正式发起设立或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下同);2.企业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或者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或者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创期:1.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但不超过3年;2.企业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或者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销售发展。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以参股不控股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子基金,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投资形式上,以股权投资为主,同时可适当采取债权股权结合等夹层投资形式。

第十二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同等条件下,引导基金对具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经验的投资机构予以优先选择。

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四)子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子基金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对子基金和市、县(市、区)设立的投资基金确定共同参股同一家文化企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五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省委宣传部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承诺,如到期无法清算,将受让省级引导基金所持股份,转让价格按评估值确定。

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决策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也可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的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并鼓励子基金更多地投资于中小微文化企业,对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小微文化企业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5%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对投资于种子期小微文化企业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当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净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更多。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六

一、年龄限制:

20xx年度的申请人,男性应是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性应是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二、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人员:

1、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

作为负责人只能获得1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包括青年科学基金的一年期项目、小额资助项目以及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

三、在读研究生申请条件: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需导师同意函)。

2、从受聘的单位申请,不能从读博士的单位申请。

3、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不能申请。

四、参与者:

1、应当以青年为主体。

2、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五、资助期限。

资助期限为3年。20xx年申请书起始年月应填写20xx年1月;终止年月应填写20xx年12月。

在站博士后人员应当按照依托单位承诺的在站期限如实填写项目终止年月。也就是说,可以提出1年或2年的申请。

六、资助强度:

每项25万元左右。请参考指南中各领域强度。

七、评审:

考虑到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培养基础研究后备人才的特殊性,青年科学基金强调:评审时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与面上项目相比,相对弱化了对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的要求。

八、在线申请步骤:

1、申请人向依托单位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isis系统。

2、选择的资助类别: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按照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的要求撰写申请书,并将申请书附件材料电子化。

3、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其电子附件材料。

4、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

5、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签字后,将纸质申请书原件和纸质附件交依托单位。

文档为doc格式。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10级的学生某某,很荣幸在南京理工大学度过了我大学生活的第一个学年。

曾经我有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爸爸,妈妈,弟弟和我,生活虽不富裕,但因为我和弟弟皆成绩优秀,孝顺懂事,也是为人所羡慕的。直至在年的11月,祸从天降,妈妈查出患有胃癌,这个消息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使我的家庭一下子仿佛从天堂坠落到地狱。从我记事起,妈妈身体就一直不好,胃病也有将近二十年的历史了,大小医院,西药中药,几乎都试了个遍,中间几年稍有好转,但是_年,姥姥去世后,病情复发,直至不治,于_年9月7日离世。

妈妈一生多苦多难,曾经动过四次手术。第一次是小手术,阑尾切除。第二次是子宫肌瘤,子宫全部切除。第三次是恶性胃部肿瘤,胃全切。第四次,在徐州市第二医院,当时妈妈的病情已经恶化,癌细胞已转移到腹部,身体十分虚弱,那次手术是最后一搏,只希望可以挽回妈妈几年的寿命,可最终还是失败了。每一次手术都给妈妈带来了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也给我的家庭带来精神上和经济上沉重的压力。尤其这一年,医药费达十五万多,作为一个常年和各个医院药店打交道,同时还有两个在上学的孩子的普通工薪家庭,确实是难以承担的重担。爸爸这么多年赔妈妈一步一步走来,从来没有一句怨言,我心疼爸爸,却也无能为力,希望“关爱基金”给我的家庭一个机会,帮爸爸减轻一些负担。

过去的一年对我来说就像是一场噩梦,妈妈还在时,惦念,绝望,恐惧,妈妈去世后,思念,痛苦。不知多少夜晚,我在床上辗转反侧,最终迷迷糊糊噙着泪睡去,或是在二运旁的水杉林里大哭一场,发泄心中的积郁。但是,过去一年也是于我的人生至关重要的一年。我不再只是父母的心头宝,我已长大,已是家里的女主人,已有一份责任,一份承担。大一末,我成功地凭借着自己良好的成绩,通过笔试,面试,转入了自己喜欢的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如今我已经开始了这一门课的学习,虽然忙一些,课业重一些,但我相信自己的学习能力,我总能做好的。我的英语成绩多次在班级里名列前茅,四六级皆以超出分数线一百多分的成绩通过。我的高等数学是在a班学习的,成绩也算优秀。我仍记得,妈妈曾经对我说过的话:“妈妈相信你,女儿,你到哪里都能是佼佼者!”我永远记着这句话,我也在为这句话不懈奋斗着。

大一是我人生中极为重要的阶段,我十分感激过去一年老师同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的帮助和关怀。如今,我渐渐从痛苦里走出来,只希望化悲痛为力量,不断进取,不断进步,这是对妈妈最大的安慰,对爸爸最大的回报,对老师同学和学校最好的交代。希望“关爱基金”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将来我有一些能力,一定回馈社会,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这是我的基本情况,真切希望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

20_年x月x日。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八

各部(局),东城行管会、蒿沟乡、苗庵乡,各分支机构,宿马投资公司: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5月5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园区首位产业培育与产业规模扩张,根据国务院、省、市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设立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指宿马园区管委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完善招商投资发展环境,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园区首位产业和重点产业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转变方式,有偿投入。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壮大自身扶持力量。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辐射带动园区产业体系发展。

第四条基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园区首位产业培育的食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二)高加工度、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三高”项目以及技术含量高、极具成长潜力的企业。(三)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初创期、成长期行业龙头企业,从事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相关配套产业以及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其他类项目。第五条。

基金的规模和来源。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每年安排1亿元,以后可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规模。

(二)基金来源:园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设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园区相关负责人和财务审计部(财政局)、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监察室、政务服务中心、宿马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批准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

(三)审查批准基金投资项目的方式、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基金的运作以及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指定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下称基金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并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职责:

(一)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

(二)负责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起草投资协议并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按照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制定基金退出方案,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季度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年初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九条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跟进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管委会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第十条股权投资是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参股投资,并根据参股投资协议在约定期限内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纳入基金管理。对单个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0%,引导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跟进投资是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园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基金按不高于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管委会批准,为园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市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基金申报及投资程序。

第十四条被投资企业申报基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在园区范围内;

(二)符合基金支持范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状况优良;

(三)财会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良好;

(四)企业管理团队素质较高、比较稳定。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被投资企业申请股权投资和跟进投资需提供以下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发展规划;

(四)企业最近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及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审批意见;

(七)企业出具的股权投资方案;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基金审核批准程序。

(一)项目申请。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二)项目初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三)项目会审。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园区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务审计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审意见和投资合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四)项目审批。评审通过的投资合作方案报园区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最终由园区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五)合同履约。获审批的投资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七条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的资金可循环投资于新一轮项目。第十八条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的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基金投入3年内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经园区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基金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从股权投资的第6年起参与分红,享有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基金。

第六章。

基金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管理机构对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奖励、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未投资的闲置基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用于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建立风险容忍制度,允许基金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与指导,并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以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015。

第八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会同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

年5月5日印发。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九

116。

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15。

32。

2015。

5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和省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本市投资。通过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政策效益,有效控制引导基金运作风险,扶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鼓励其增加对本市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不直接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

39。

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05。

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五条按照公共性原则,根据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要求和财力状况,将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严格区分进行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和委托的托管机构组成。

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班子全体成员、协助分管投资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农委、服务业委(金融发展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决策。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内设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国内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半数。拟投资基金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投资基金的评审。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吸收银行、保险、证券、审计、律师、信用、评估、评级、产业领域等专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确保评审质量。

第九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组建的各类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基金的评审结果,报请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事业法人的出资人代表受引导基金的出资人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委托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安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组织编写年度投资发展报告,协助编写引导基金绩效和风险评价报告、各类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办理基金拨付和回收,制订和实施退出方案,监督各类基金日常运作等。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评审方式确定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对所投资基金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托管机构应将引导基金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由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不得由引导基金支取。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自。

2016。

年起设立,首期规模设定为。

10。

亿元人民币,由财政根据进展情况安排分期到位。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其他来源:支持产业发展的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交由引导基金使用的资金等。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应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要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本市社会资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应优先对接国家、省同类基金计划。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通过引导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推动创新驱动能力提高,加快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以优先、可转换优先等股权投资方式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投资。引导基金不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

30%。

其中:参与对主要投资初创期(成立。

2

年以内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

30%。

;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高于。

20%。

投资具体个案实施比例由股权投资基金筹建团队申请,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年,其中投资期。

5

年,回收期。

2

年;参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其中投资期。

7

年,回收期。

3

年。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除扶持主要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外,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基金,以实现引导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以优先方式参与投资的收益水平,可参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引导基金部分,按比例计算可不取得收益回报。引导基金所参与设立基金的全部投资人在基金盈利后方可按年度取得固定回报。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可附带共同发起人的赎回权条款,并约定赎回时引导基金所取得的回报水平。附带的赎回权条款和回报水平在申请引导基金向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时一并商定。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参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后可通过基金其他投资者回购、向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受让股权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投资约定的有关要求确定退出价格。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在到期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引导基金的退出遵循:市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引导基金拨付所参与基金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所参与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或基金章程约定的。

(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基金章程或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和纳税,并在省级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监会所属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接受其监管。

(二)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2

年内补足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60%。

(四)基金须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和领域,且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实缴总规模的。

60%。

2

倍。

(六)基金的出资人除引导基金以外应在。

3

个以上。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有至少。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有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有。

3

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

(七)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规范,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分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八)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委托新设管理机构管理的,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第二十九条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报批程序:

(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申请:申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投资方案。

(三)受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投资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投资方案、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在。

5

个自然日。

(六)决策:公示无异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以及该基金申请省引导基金时省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对拟投资的基金方案作出决策,形成投资决策纪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纪要履行方案批准程序,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制订引导基金风险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金的。

30%。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

70%。

的投资前不得增资、募集或管理其他基金。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不干预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背预先约定的情况下,派出的协调观察员对投资项目有最终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接受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的审计。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行使监督权,随时掌握引导基金所参与出资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情况,统计备案各类基金投资个案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投资运作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报送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配套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引导基金同步设立的基金,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办法规定的条件实施。引导基金参与国家和省级各类投资基金,应积极争取扩大对本市的投资规模。

第三十七条引导基金参与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投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的再投资和运作如有必要可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省政府决定逐步建立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省财政出资在预算中的新增财力和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相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设立或增加投资基金。

第四条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第五条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一般不设立子基金。

第六条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双方通过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

第七条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

(二)财政出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领域明确;

(三)有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团队;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五)对社会资本和管理机构有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省财政出资参股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发起人资质、基金规模、投资领域、委托管理、资金托管等,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第九条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组建方案应包括政策意图、基金总规模、财政出资额度、投资方向、受托管理机构、风险管控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对已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调整变动,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投资基金应依法设立,并在四川省注册。

第十二条投资基金可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基金运营。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投资基金。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分别由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具体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注册于四川省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二)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七条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投资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意见后,报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准。省财政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九条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于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费用与激励。

第二十条财政厅综合考核投资基金的产业引导、投资带动、管理绩效等,对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激励约束。具体内容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其中省财政出资应负担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省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2%(天使投资基金不超过2.5%)。具体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基金年收益率不低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省财政可将其享有收益一般不超过30%的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投资基金股权结构中可引入优先级出资。其中优先级出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取得基础收益的基础上适当分享基金的超额收益。优先级出资基础收益原则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省财政出资可在基金收益中对优先级出资给予适当让利。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二)投资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投资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省财政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财政厅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省级财政出资、投资基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的资金,商业银行应按照协议,负责资金管理、拨付和清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和投资基金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根据总体投资计划,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划转到投资基金选定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接受审计部门或财政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基金出资人、受托管理机构向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投资基金执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投资基金会计报告》。

第六章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省财政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按原定政策、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继续运行。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基金运行报告及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财政出资参股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出资设立的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一

1000。

“走出去”战略实施等产业项目;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重点项目。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积极对接,主动点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以及工业、物流、科技、生态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1/4。

;九鼎公司负责开展股权投资具体运作,对拟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大股东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企业以出让股权的方式获得融资,还可以借助九鼎公司提供的一系列增值服务得到企业整合和提升。二是国富模式。由冀财基金和国富合作,以“可转股债权”形式,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向融资企业提供资金的同时,由国富香港公司提供上市顾问服务并全程帮助融资企业实现上市。三是工行模式。工商银行以管理公司作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通道,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即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实际上由管理公司以银行信贷标准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于符合银行信贷审批条件的企业,冀财基金将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按照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

一是预期企业所在行业未来具有一定成长性;二是企业在行业中或目标市场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三是企业治理结构较好或者其可通过本次投资得以大幅优化;四是企业管理团队较为优秀;五是具有上市或被并购可能;六是企业面临的风险可控或承受;七是投资入股的价格合理。

一是财政局负责推荐拟投资项目企业,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采用统一组织报送或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报送至冀财基金;二是冀财基金负责向工行、国富集团和九鼎公司推荐项目采用不同模式,提供资金支持和业务咨询服务;三是冀财基金合作对象(即:工行、国富集团或九鼎公司)负责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开展尽职调查。

2

倍出资安排基金股权投资;二是按照公司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享受托管银行、合作银行相应的贷款优惠。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二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投资机构:

《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12月25日。

产业引导基金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道组成,对省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由上述部门主管处室及鲁信集团专职机构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视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七条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专设引导基金管理部,配备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受托管理业务,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报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由鲁信集团与其签署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引导基金管理费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中咨询评估费、媒体公示费、中介机构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十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省内外资本在本省行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对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拟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对省级引导基金和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确定共同参股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扶持对象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投资领域明确;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收资本投资到本省行区域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省行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工作计划,理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各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受理。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鲁信集团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理事会办公室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决策。对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鲁信集团和托管银行;鲁信集团指导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视、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

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公示、决策、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国债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参股3年之内退出的(包括3年),一般按照同期国债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5年以内退出的(包括5年),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参股期限超过5年的,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

第十九条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形成的结余,应首先用于还本付息。不足部分经审查批准后,从省财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终了4个月内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检查。

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办公室报请理事会责成鲁信集团指导、监督受托管理机构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鲁信集团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七条省财厅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策目标、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资金等行为,依据《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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