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范文(精选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7:01:04 页码:8
2023年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范文(精选20篇)
2023-11-19 07:01:04    小编:ZTFB

总结是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明确总结的目标和范围。以下是一些总结的模板和方法,供大家参考使用。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一

__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搞活企业,根据_中央精神,决定__厂实行租赁经营,特通告如下:。

一、租赁期限定为__年,即从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底止。

二、租赁方式,可以个人承租,也可以合伙承租或集体承租。

三、租赁企业在__系统实行公开招标。

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__系统的正式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2、具有一定的文件水平、管理知识和经营能力;。

3、要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和两名以上有一定财产和正当职业的本市居民作保证(合伙、集体租赁可不要保证人)。

四、凡愿参加投标者,请于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至__处申请投标,领取标书。七日内提出投标方案。__月__日进行公开答辩,确定中标人。

五、__公司招标办公室为投标者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地点:____。

咨询服务时间:__年__月__日至__日。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二

甲方:(采购人)。

根据《_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_采购法办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名称:)(计划编号:)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采购计划编号:

2、项目名称:

3、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

4、预算金额:

1、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2、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3、供应商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等方式时采用);

4、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5、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6、邀请纪检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7、落实评审地点,主持评审活动,并做好评审记录;

8、组织评审工作;

9、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11、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3、组织履约联合验收事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应指定一名采购人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包括详细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

3、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签字确认。

4、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可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6、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8、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1、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采购方案。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4、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6、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7、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乙方应当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10、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三

甲方(采购人):合同编号:乙方(中标人):签订地点:

乙方在组织的采购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_合同法》、《_政府采购法》、《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依据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乙方。

二、技术标准。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2、交付的产品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配置清单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交货时间:。四、交货地点及方式:。五、运输方式及费用:。

六、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的售后服务详见投标书中售后服务条款。

七、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乙方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九、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_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结算方法及期限。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应承担应付货款的银行利息。十二、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六、破产终止合同。

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十七、合同纠纷: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

十八、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四

(参考文本)。

甲方:(填写政府方/购买主。

1体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填写承接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1使用说明:本参考文本中小括号内的内容为说明、解释性文字,正式签署时请删除。

鉴于:

1、为了,政府拟实施项目。该项目已纳入规划,经文件审批;

4、政府以文件授权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购买主体。

5、甲方通过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该机构代表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公司(或单位),该公司依据(国家)法律设立,在(地点)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为,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办分行为分行。(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项目。

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元”:指人民币元。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定义)。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五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制定落实落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各级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过面向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更好地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预算,在单位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主管预算单位以部门预算为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份额比例不低于60%。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中两个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主管预算单位应进行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资格审查,应当在采购意向公开、公告(资格预审、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文件中标明供应商资格条件。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要履行好评审职责,按照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采购包及符合其规定情形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

采购人要做好中小企业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及合同资金支付工作。对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资金,合同履约验收通过后,及时支付合同尾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六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舒慧报道天津市预算单位近日陆续启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记者查询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现,全市目前有68家预算单位已依规晒出了去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账单”。

记者注意到,截至2月17日,天津市已发布2021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的68家市(区)级预算单位,都公布了本部门(单位)去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总额,包括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及占比等。其中,有45家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占专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100%,这意味着这些单位全年预留份额都定向支持了小微企业。此外,各预算单位还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公告中列出了每个项目的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等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据了解,今年1月,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主管预算单位每年报告和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要求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提出,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上一年度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公开。

除了公开采购执行情况,《通知》还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作了规定。其中要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向天津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要专门报告本部门、本区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内容包括需求调研论证情况、采购份额预留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对于采购份额预留情况,《通知》规定报告内容包括: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该部分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关于其他有关情况,《通知》明确,其报告内容为未达到天津市相关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以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天津市财政局还强调,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下一步,天津市财政部门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定期予以通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我方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分享,不构成任何建议及观点。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不承担不当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林业局。

国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铁路局。

民航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八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其他相关领域。

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2.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

4.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5.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9.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0.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11.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12.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13.依法将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4.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5.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依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16.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17.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8.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1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依法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3.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2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25.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企业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九

2018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二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明确出现以下行为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通知》不仅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时也明确了对招标人的惩戒,招标人相关责任人和评标专家出现如下违法行为,也将受到严惩。

8、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通知》同时还对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惩戒做了明确规定。

文件原文: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本备忘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一

内容提要:各国政府采购法普遍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仅原则性地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尚需细化,同时还须考虑未来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承担相关条约义务的要求。德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地将拆分招标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以规则-例外要求保障其有效实施。其有关规则的嬗变表明,拆分招标不会违反非歧视等《政府采购协定》规则。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值得我国借鉴。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为工程项目招标专门立法的方式最初也为欧共体政府采购法所借鉴。欧共体在1970年代制定的《货物采购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直到才一并为第/18号《公共采购指令》所取代。

为实施《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德国在专门制定了《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以下简称vof)。,德国又颁布一个统一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通称为《招标法修订法》;并在制定《招标条例》,作为一个非常简短的指引性质的条例,用以连结《招标法修订法》和前述三个原有条例。此后,《招标法修订法》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成为今天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

为实施20以来欧盟政府采购法的诸项新指令,德国又启动了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经过数年的争论之后,改革终于在完成,其结果是:第一,以专门的《公用事业条例》来实施欧盟2004/17号《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第二,对于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的实施,仍然保留划分三个条例的传统体系。其中,因《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原本就是为实施欧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两个条例,即《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款放到条例第一部分;此外,为实施欧盟法,另设条例第二部分,虽然其规则大多与第一部分的规则相同,但第二部分专门适用于应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活动。概言之,《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的第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欧盟门槛价(即不必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条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公用事业条例》则是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结果。

《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名为“公共项目的招标”,其第1条(即《反限制竞争法》的第9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20完成的政府采购法律改革中,该第3款规定是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新规定是在旧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现行规则,了解年修订前的第3款之规定十分必要。

第97条第3款在2009年修订以前的表述较为简短:“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对中小企业利益的“适当照顾”。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并没有赋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般性的优先地位,[8]尤其不能违背第97条第5款规定的最经济标的原则。[9]那么,如何照顾为“适当”呢?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斟酌空间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实现“适当照顾”应优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标。

拆分招标指的是将一个采购项目细分成若干小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空间或者数量的标准拆分,则是所谓“分批招标”,例如将某项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个路段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来拆分,则是“专业分工招标”,如将该隧道工程的不同种类的任务分别进行招标。

从上述第3款的措辞来看,拆分招标只是为照顾中小企业利益而应“优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除了拆分招标外,法律是否允许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优先”不等于“应该”,那么,应根据什么条件决定是否拆分招标?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德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对此多有阐释,而在此基础上2009年的政府采购法改革对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尽管旧规定没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拆分招标是唯一没有引起法律争议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措施[10]这一实践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新规定,“照顾”的限定语不再是“适当”,而是“优先”;“优先”一词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标这一方式,而是“照顾”。易言之,新规定一方面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予以“优先照顾”,而不再仅仅是“适当照顾”,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标成为了唯一得到明文规定的“优先照顾”中小企业利益的措施。因此,虽然在条文用语上与旧规定不同,新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是确认了既有实践,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实践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产生的争议与疑惑。

然而,新规定的措辞可能带来新的疑问:如果拆分招标是唯一的“优先照顾”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据有效解释的.原则,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标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时)也优先照顾中小企业,进而违背平等原则呢?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修订《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说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标程序的设计上――通过拆分招标的招标方式――给予中小企业优先照顾。[11]因此,“优先照顾”一词不应解释为在授予合同时也给予优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让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规模的原因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合同的授予依据的仍然是最经济标原则。

四、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

关于依据何种前提条件决定拆分招标与否的问题,虽然旧的第97条第3款言之不详,但在其时的两个招标条例中有着进一步的规定。

原vob第4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尽可能拆分招标;分属不同手工业、商业行业的工程任务通常应按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拆分招标,但基于经济的或技术的原因可一并招标。

原vol第5条则规定,只要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系属合适,采购人即应拆分招标,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参与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标;有关安排应以避免非经济的拆分为准。

现在,这一规则-例外在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按照该修订的条文,vob和vol两个招标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新的vob第5条第2段与vol第2条第2段使用了与第97条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辞。此外,vol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就放弃拆分招标作出了两点阐释:第一,它例举了允许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协调费用的降低、更容易实现担保和保证的承诺、因分批采购而造成的非经济性的拆分。对于最后一个理由,该解释特别指出,当项目本身的金额已经足够小,使得中小企业的参与本来就可行之时,再进行拆分便是非经济性的。第二,在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招标过程的记录要求中,解释明确指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藉此,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拆分招标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以欧盟法为参照。

通过拆分招标的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际法特别是gpa有关规则的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德国学界甚少关注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对该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的讨论。而以欧盟法为参照分析拆分招标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欧盟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能为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鉴,因为欧盟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gpa相似,基于欧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应,wto规则的解释常常借鉴欧盟法的规则和判例。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应予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2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可以为采购项目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共同体法律相符且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条件尤其可以与社会的和环境的考量相关。”该条明确承认社会的和环境保护的因素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得到考虑,却没有提及中小企业发展。[13]但该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标,如第9条第5款。这表明,欧盟法中虽没有和德国政府采购法相似的规定,但至少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本身符合欧盟采购指令。德国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此种方法,系在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所拥有的酌处权范围之内,与欧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条还要求,有关条件必须“与共同体法律相符”。其所指为欧盟基本法即欧盟基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别是货物流通与服务自由的规定。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既没有限制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型企业的参与。唯一或可质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可从这一规定获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将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标与欧盟法的相符性还可以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嬗变为佐证。在2009年修订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标之外,还有另一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标中,作为通例,在合理范围内采购人也应邀请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规定为中小企业参加此类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实际上赋予中小企业一种优惠待遇。与拆分招标不同,此种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中没有提及,即没有通过该方式得到欧盟法的承认。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其并未与企业的国籍相联系,也没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时优先照顾中小企业,似乎不存在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但是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邀请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业――以常理而言,自然多为来自本地或附近区域的企业。因此,这种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构成一国内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歧视。由于这种“符合常理”的实践可能违反欧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该项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措施被删除,而拆分招标的规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见,与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则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标经得起欧盟法的考验。

最后,各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政府采购法、在欧盟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是以达到欧盟法所规定的门槛价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标导致项目低于门槛价而规避了欧盟法的适用,则也可能与欧盟法不符。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9条第3款禁止为规避指令而人为降低项目价值。而且针对拆分招标,指令第9条第5款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考虑是否适用指令时,应将拆分招标的各项目价值累加计算,如果累计值达到门槛价,则指令适用于每个拆分后的项目。因此,在遵循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拆分招标不会引起规避欧盟法适用情形的发生。

六、启示与借鉴。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与gpa的相符性甚为可虑,例如,中小企业应获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份额、在评标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一定百分比的优惠等规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可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也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拆分招标规定不违背欧盟法的有关规则,基于同样的理由,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认,[16]其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亦应符合gpa中非歧视、合同授予标准等规则。因此,此种措施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用。具体而言,德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立法不仅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而且明文规定应以拆分招标为具体措施。在我国,相关立法仅包括以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手段尚处于探索实验及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府采购法》尚未规定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确立像拆分招标这样与gpa规则相符的具体措施意义尤为重大。因此,我国应考虑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拆分招标的手段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法律规定需要相应机制保证其得到切实遵守。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拆分招标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购人明确说明和记录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采购人,使其不能轻易规避拆分招标的要求;如果说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因此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尽管拆分招标会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一些协调和管理上的负担,但其应服从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符合gpa规则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拆分招标的规定的同时,宜相应作出此种规则-例外的约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德国法律规定也有一个从原来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现在仅允许拆分招标的渐进发展过程。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可考虑在明确规定拆分招标的同时,暂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许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与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二

各镇街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2〕1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本镇街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需求调研论证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开展的需求调查或论证的总体情况。特别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所列项目,应当报告需求调研论证情况。

2.采购份额预留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该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3.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3)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加分)情况,尤其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情况等。

4.其他有关情况。未达到《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二)报告时间。各年度的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具体时间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时间相同。其中,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22年3月10日前报告。

(三)报告方式。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将以上报告加盖公章发送至政务邮箱jnqczj09@。

(一)公开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由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一负责。

(二)公开内容。政策落实情况公开的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具体内容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附件1)为准。

(三)公开途径。政策落实情况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附件2)。

(四)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22年3月10日前公开。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报告和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镇街所属预算单位在抓好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

(二)统一口径,保证时效。各部门、各镇街要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指标口径,尤其是要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报告和公开范围,确保报告和公开内容完整、准确。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基础信息的整理和录入,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和公开工作,保证工作时效,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管,压实责任。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三

各镇街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津财采〔20xx〕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xx〕1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本镇街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需求调研论证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开展的需求调查或论证的总体情况。特别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xx〕22号)第十一条所列项目,应当报告需求调研论证情况。

2.采购份额预留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该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3.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3)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加分)情况,尤其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情况等。

4.其他有关情况。未达到《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二)报告时间。各年度的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具体时间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时间相同。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10日前报告。

(三)报告方式。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将以上报告加盖公章发送至政务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一)公开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由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一负责。

(二)公开内容。政策落实情况公开的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具体内容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附件1)为准。

(三)公开途径。政策落实情况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附件2)。

(四)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10日前公开。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报告和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镇街所属预算单位在抓好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

(二)统一口径,保证时效。各部门、各镇街要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指标口径,尤其是要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报告和公开范围,确保报告和公开内容完整、准确。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基础信息的整理和录入,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和公开工作,保证工作时效,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管,压实责任。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四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财政局多措并举,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高质量发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268.5亿元,占全市采购规模的72.7%;其中合同授予小微企业185亿元,占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额68.9%。

一是细化扶持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联合制定了我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预算份额预留、评审价格优惠、降低交易成本等9条扶持措施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着重提高采购份额预留比例,明确优惠上限执行情形,鼓励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保证金、推行预付款保函、加快付款进度等。

二是深化督促指导。通过开设网上专栏、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组织在线培训等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培训宣讲,帮助各方当事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和实施要求,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借助预算一体化平台,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督促采购人做好预算份额预留,并通过走访调研、考核检查、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等方式,督促做好政策实施,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提高政策落实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为强化政策落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市、区两级主管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3月31日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包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预留份额、具体项目名称、预留份额执行方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目前,全市989家主管预算单位(市级136家、区级853家)按要求公告了政策执行情况,晒出了我市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账单”?。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我市新出台的助企纾困“15条”有关要求,落实落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培训宣讲、调研督促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五

近年来,东安县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坚持“六措并举”,有效促进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较快发展。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同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利用多种渠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湘政发〔2012〕18号、湘财购〔2012〕5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全县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产品的宣传;加大全县中小企业以农林产品深加工、铁合金、锑品冶炼、铅锌冶炼、焊材焊剂、水泥建材、纺织服装鞋业和电力新能源等八大优势产业的宣传。特别加大对适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小企业相关产品、服务的宣传推广,提倡和督促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当地产品和服务。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县政府要求认真清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降低门槛,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突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该县的政府采购市场。

该县明确:一是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同)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应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五是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按放管服要求给予中小企业适当优惠支持并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加强采购文件、操作流程以及投标实务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帮助中小企业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加强测算分析,定期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则给予重点扶持和引导,积极探索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建设的新路子。

组织本区域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对县域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的探索,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中小企业,视情况采取不予支持合同融资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县域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

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指导采购人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对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责令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采购管理部门要率先垂范,自觉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托整合财政信息化平台、建设电子财政的契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按要求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稳定的渠道。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六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工作要求。

(一)报告主体。全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区政策落实情况。

(二)报告内容。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本区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2.采购份额预留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该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3.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3)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加分)情况,尤其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情况等。

4.其他有关情况。未达到《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各报告主体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各区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本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报告的具体内容。

(三)报告途径。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在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列专题报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单独报告。

(四)报告时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具体时间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有关要求执行。其中,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告。

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公开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由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一负责。

(二)公开内容。政策落实情况公开的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具体内容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见附件)为准。

(三)公开途径。政策落实情况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可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四)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公开。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报告和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区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区所属预算单位在抓好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

(二)统一口径,保证时效。各部门、各区要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指标口径,尤其是要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报告和公开范围,确保报告和公开内容完整、准确。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基础信息的整理和录入,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和公开工作,保证工作时效,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管,压实责任。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财政部门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定期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七

摘要:泰罗与法约尔都曾对西方的古典管理理论作出过重大的贡献。从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与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入手,分析比较了其管理思想的异同,并从科学借鉴的角度,就泰罗和法约尔的思想对我国政府内部管理创新的重要启示作了简略的概括。

关键词:泰罗;法约尔;管理思想;异同;启示。

弗雷德里克・温・泰罗与亨利・法约尔都是管理发展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对管理思想的演变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泰罗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盛行的科学管理运动的创始人,被公认为“科学管理之父”,开创了科学管理的历史篇章。法约尔通过对管理过程的研究创立了第一个有关行政管理的理论,被尊称为“工业管理之父”。泰罗和法约尔的成果实质上是互为补充的,他们都意识到人事问题及各级人员的管理乃是企业获得成功的“关键”,二者都是把科学方法应用于这一问题。

一、泰罗与法约尔管理思想的相同点。

(一)人性假设都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

所谓的“经济人”假设(hypothesiseconomicperson)起源于亚当・斯密(adamsmith)的研究。

他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人都要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工作就是为了取得经济报酬。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都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即认为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人只有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刺激下才会愿意劳动。

泰罗正是立足于人人都是追求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的这一基础之上,才提出工资刺激、定额化、标准化的管理手段。而法约尔对人性的探索仅停留在“经济人”假设的范畴之内,这可以从他提出的14条管理原则中看出。法约尔“在‘管人’的问题上他基本上和泰罗一样,主张以纪律(惩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虽然他也提到了激发首创精神,并且将组织比作生物有机体,但遗憾的是他并没有做更为深入的分析”

[1]73。

(二)研究方法都是从管理经验到管理理论。

泰罗的科学发现是从实验开始的,他结合自己多年在机械生产行业取得的经验进行了艰苦探索,率先提出了“时间和动作研究”法。他进行的最著名的实验有铁块搬运研究、铲掘铁砂和煤块实验、金属切割实验。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正是从这些实验研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门真正的科学,从而使得企业管理经由漫长的经验管理阶段迈入了科学管理阶段。

法约尔的管理理论主要包含在1916年发表的《工业管理一般管理》一书中。他认为,管理不同于经营,只是经营的六种职能活动之一。经营的六种职能活动是:技术活动、商业活动、财务活动、安全活动、会计活动和管理活动。至于管理活动,则又包含五种因素,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法约尔还特别强调管理教育的重要性,认为可以通过教育使人们学会进行管理并提高管理水平[2]4。

(三)研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

从管理演变的历史来看,泰罗科学管理的核心是运用科学的或理性的管理方法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生产的高效率。法约尔一般管理理论的重心是通过科学的或理性的管理原理和原则的建立和运用以达到提高整个组织效率的目的。从中可以总结出,泰罗和法约尔倡导的管理思想从根本意义上都是解决效率的问题。

泰罗处于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的资本主义蓬勃发展时期。当时的工厂管理单凭粗糙的传统经验办事,效率低,浪费大,企业的潜力得不到发挥。

泰罗把工厂生产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成为“无意的磨洋工”和“有意的磨洋工”两种情况。为解决这些问题,泰罗提出了管理的4条基本原则:建立一种严格的科学;科学地挑选工人;工人的科学教育和培训;管理部门和工人之间进行亲密无间的友好合作[3]168。从中可以看出泰罗的目的只有一个―――提高工作的效率。

而法约尔的理论使我们明白组织效率的提升来源于何处。法约尔提出管理的14条原则:劳动分工、权利与责任、纪律、统一指挥、统一领导、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人员的报酬、集权、等级系列、秩序、公平、保持人员稳定、首创精神、集体精神。从中可以看出,法约尔的14条原则的核心也就是建立有效的组织,健全地维持组织,促进组织发挥机能。

二、泰罗与法约尔管理思想的不同点。

(一)研究层次不同,泰罗从微观开始,法约尔从宏观开始。

法约尔和泰罗都是同时代的杰出人物,但是人生道路的差异影响了他们对事物观察的角度。泰罗以提高工厂内部作业效率为出发点来研究管理,所以,他的研究是从“车床前的工人”开始逐步向上发展的。法约尔考虑任何管理问题总是从高层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最关心的是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提高。

所以,他的研究是从“办公桌前的经理”出发而向下发展的。而且他认为有关管理的理论和做法不仅适用于公私企业,也适用于军政机关和宗教组织等。

(二)研究内容不同,泰罗从经验到科学,法约尔从个别到一般。

科学管理理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形成的,当时工厂的管理主要是凭个人的经验,不仅管理凭经验,而且生产方法、工艺制定以及人员培训也都是凭个人经验,靠“饥饿政策”迫使工人工作[4]218。

由于泰罗本人是由一名普通的学徒工一步一步走上管理岗位的,长时间从事现场的生产工作,所以他的一系列主张主要是侧重于生产作业管理,其管理理论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和片面性,缺乏对管理通用原则的归纳。

与泰罗相比较,法约尔管理思想的系统性和理论性更强。法约尔跳出了泰罗以实践为基础研究管理原理的局限,在理论上第一次努力将管理的要素和管理的系统加以概括,为以后推广管理学教育奠定了基础,使管理具有一般的科学性。

(三)激励方式不同,泰罗强调物质刺激,法约尔重视方式的多元性。

尽管法约尔和泰罗一样都强调物质刺激,而忽视人性的开发和精神需要的满足,都把职工视为“经济人”,但泰罗的激励方式较为单一。法约尔提出的员工激励方式却比泰罗提出的“差别计件工资制”更带有多元性。

法约尔认为人员的报酬是其服务的价格,应该合理,并尽量使企业同其所属人员(雇主和雇员)都满意[2]29。因此他研究讨论了工人、中级领导人的报酬方式以及日工资、任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分红、实物津贴、精神奖励等付酬方式后,进一步指出,付酬的目的是使职工更有价值,并激起热情。并且指出所有能改善所属人员的价值和命运,激发各种级别员工工作热情的报酬方式,都是领导应该持续关注的问题。

而泰罗提出的具有刺激性的报酬制度:差别工资制。其要点有:一是通过工时研究和分析,由管理部门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制定出定额作为标准,改变过去那种以估计和经验为依据的办法;二是采用“差别计件制”,即按照工人完成定额的情况支付不同的工资;三是工资的支付对象是工人而不是职位。

三、泰罗和法约尔的管理思想对完善我国政府内部管理的启示。

虽然泰罗和法约尔的管理思想是建立在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其中的许多原则、方法对完善我国政府管理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通过上述对二人的管理思想的异同比较,借鉴泰罗和法约尔的理论思想,本文从健全政府制度、提升行政效率、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三方面来对完善我国政府内部管理提出建议和看法。

(一)健全政府制度。

泰罗明确指出,科学管理是一门真正的`科学,其基础建立在明确规定的法规、法则和原则之上。因此他提出了差别计件工资制、职能工长制、成本会计法、例外原则等各种制度来进行管理。法约尔则认为管理是除技术问题之外的一种特殊研究,要使管理真正有效,必须积累自己的经验,适宜地掌握并且合理运用这些原则的尺度,所以他提出了14条管理原则。由此可见他们对制度建设的重视。借鉴他们二人的思想,我们在完善政府内部管理时,要增强对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各种重大安全事故,要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社情民意反馈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行政为民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提升行政效率。

泰罗认为“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每一个雇员和雇主事业的高度繁荣”

[6]4。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借鉴泰罗和法约尔的效率至上理念,对提升我国政府内部管理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政府内部习惯于采用经验管理而不是科学有效的管理,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借鉴泰罗的管理思想是用科学经验代替经验方法,政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把方法进行归纳整理,进而程序化,把科学的精神贯穿于整个行政管理的始终。第二,法约尔提出了允许横跨权利线进行交往联系的“跳板”原理,这说明了管理效率与管理制度之间存在相关性。我们要利用跳板原理,增进政府制度与行政效率的协调,减少二者的冲突,为政府内部跨部门沟通提供便利的途径。

(三)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泰罗科学管理理论的核心在于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实现管理的科学高效。借鉴泰罗这一管理思想,我们应运用先进的技术来完善政府内部管理、提升政府能力。为此,一要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政府各部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需要整合地方电子政务基础平台。二要创新政府内外监督。管理离不开监督,政府管理创新必须有有效的监督作保证。我们要继续实施和深化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的配套制度,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法约尔14条原则中有条首创精神,他认为在社会等级的每一级上,人们的热情与积极性也都由于首创精神而增长。除了领导的首创精神外,还要加上全体人员的首创精神,并在必要时去补充前者。所以创新已成为政府管理的灵魂,是政府发展的不竭动力。我们必须进一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一套适合自己的管理创新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提升政府能力,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2]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3]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4]王德清.中外管理思想史[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

[5]泰罗.科学管理原理[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

文档为doc格式。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八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舒慧报道 天津市预算单位近日陆续启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记者查询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现,全市目前有68家预算单位已依规晒出了去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账单”。

记者注意到,截至2月17日,天津市已发布20xx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的68家市(区)级预算单位,都公布了本部门(单位)去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总额,包括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及占比等。其中,有45家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占专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100%,这意味着这些单位全年预留份额都定向支持了小微企业。此外,各预算单位还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公告中列出了每个项目的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等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据了解,今年1月,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主管预算单位每年报告和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要求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提出,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上一年度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31日前公开。

除了公开采购执行情况,《通知》还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作了规定。其中要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向天津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要专门报告本部门、本区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内容包括需求调研论证情况、采购份额预留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对于采购份额预留情况,《通知》规定报告内容包括: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该部分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关于其他有关情况,《通知》明确,其报告内容为未达到天津市相关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以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天津市财政局还强调,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下一步,天津市财政部门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定期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十九

电子商务对于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具有非常明显的积极作用。中国的中小企业具有数量大、行业广、历史短、相对离散、动态交易等特点。外贸公司走电子商务道路,是业务突破一个重要策略。网站建设是外贸企业的第一步,外贸型的中小企业,有对外业务,建网站的需要似乎比一般的中小企业更加迫切。因为作为主要客户是海外的市场,不可能企求客户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于是,一个好的外贸网站就成了一个窗口,向海外客户展示企业产品、宣传企业理念、维护企业形象,通过互联网打造品牌。利用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等形式。这样,网站成了与国外客户交流、贸易的最好方式,建站成为企业电子商务尤为重要的环节。总之,对于想开拓国际市场的外贸公司来说,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外贸网站无疑是最为快捷、高效、低成本的选择。

二、外贸网站区别于其他企业网站特点:

1.外贸网站面向国外客户,所有价值的访问量来之国外用户;

2.外贸网站的设计风格和用户体验要力求符合国外用户;

4.对于外贸网站的优化,要符合国际化搜索引擎收录规律,比如谷歌、雅虎;

5.选择海外的虚拟空间,保证外贸网站的访问速度。

三。外贸网站建设标准配置服务名称描述。

3.简洁网站设计风格、整体布局策划。

网站设计4.首页平面艺术图片形象页。

5.精美网站页面设计。

6.网站动画设计。

网站推广。

后台培训。

13.第一年的技术支持和故障排除,包括电话、邮件、在线支持等。

16.支持网站扩展、升级,网站空间容量增容。

政府采购企业报价模板篇二十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津财采〔20xx〕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工作要求。

(一)报告主体。全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区政策落实情况。

(二)报告内容。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本区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2.采购份额预留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该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3.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3)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加分)情况,尤其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情况等。

4.其他有关情况。未达到《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各报告主体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各区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本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报告的具体内容。

(三)报告途径。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在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列专题报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单独报告。

(四)报告时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具体时间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有关要求执行。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告。

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公开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由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一负责。

(二)公开内容。政策落实情况公开的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具体内容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见附件)为准。

(三)公开途径。政策落实情况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可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四)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xx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xx年3月31日前公开。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报告和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区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区所属预算单位在抓好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

(二)统一口径,保证时效。各部门、各区要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指标口径,尤其是要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报告和公开范围,确保报告和公开内容完整、准确。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基础信息的整理和录入,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和公开工作,保证工作时效,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管,压实责任。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财政部门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定期予以通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