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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国入境申请书范文(大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9:33:21 页码:8
最新外国入境申请书范文(大全10篇)
2023-11-19 09:33:21    小编:ZTFB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信息,但也带来了信息泛滥和碎片化的问题。在写总结之前,先要对所总结的内容进行深入思考和理解。请大家参考以下总结范文,以便更好地理解总结写作的方法和技巧。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x大学老师:

您好!

我是x,现就读于x。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留学申请书。

x大学,以怒蹄奔腾的骏马为标志物,希望学子们能“腾天潜渊,吐纳川海;辽阔原野,一任奔驰”,博大高远的追求使我渴慕不已,心神往之。我渴望成为x大学的一名学生。

由于在数学上表现出了优秀的能力,我5岁时上了小学。第x届全国数学“希望杯”比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进入高二之后,我在所有考试(包括月考、期中期末考、高三的周考、区统考)中都保持着班级第一、年级第一的成绩,而且整个高中年级的各科会考成绩都是a。我认为只要对学习有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始终都在努力超越自我,就一定可以取得成功。而且我可以理性对待考试、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从而保持了一个稳定的、向上的状态,我会将这种状态在我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继续保持下去。

我出生在一个民主开放的家庭。父母都是老师,给我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并着重培养我的领悟能力、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让我学会自立。于是我在遇到生活、学习、与人沟通相处等方面的困难时,都自己想办法独立解决,从而在各方面成为班级、年级的佼佼者。由于父母对我潜移默化的影响,我做事十分认真,习惯追求完美,虽然十分完美是不可能的,但是追求完美的态度和意志让我在学习、工作中有着出色的表现。

正如校训“x”所展示的,我的母校x学校,既秉承了传统教育的严谨、求实,也发扬了寄宿学校的军事化管理,更融入了外国教育的开放和高效。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我拥有了丰富的知识、多样的能力、坚强的毅力和开朗的性格。在x年的学习生涯中,我更加成熟稳重,做事心思缜密、谋划周到,成为一个学习优秀、善于处理各方面事务、全面发展的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二

敬爱的党组织:

我是一名平凡的外国语言与外国历史专业学生***,经过慎重考虑,以及不断的学习和思考,我郑重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接受党组织对我的各种考验。

现在的我刚刚进入大学不过两个月的时间,但是我在这两个月的大学生活中学到的太多的只是,我首先第一要做的就是申请入党。这不是我一时间心血来潮,而是我在高中的时候就形成的梦想,不过那时的我还达不到党组织的要求,现在的我已经是一名大学生了,我相信我可以申请入党了,我觉得自己已经达到党组织对入党人员的最低要求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我们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的,是解救贫苦人民于水深火热的民族灾难中的唯一伟大的力量,是一心一意服务全体劳动人民,创造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明的核心力量。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只有党,才能够教育我们坚持共产主义道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出发,掌握先进的社会、科技、文化本领,是因为只有党,才能引导我们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创造更快、更好、更先进的文明。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我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共产主义的事业中,为中国的胜利腾飞、为中华民族的强大出一份微薄而坚强的力量。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是要在党的组织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我要认真地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密,对党忠诚,言行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在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随时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斗争,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今后会我更加努力地学习,更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用“三个代表"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以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当然现在的我还是一名大一新生,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都远远没有达到党员的要求,不过我相信我是可以通过慢慢的学习锻炼自己的。请党组织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努力的参加到党校学习中,更好的学习党组织的理论和思想。在不断地学习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理论素质,我想我是可以通过慢慢的学习最好加入到中国共产党中来的!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我志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三

本科申请要求:

新加坡管理大学要求应届留学博士高考成绩达到一本线以上;。

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对高考成绩要求更高,视申请专业定;。

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者方有资格参加学校在中国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合格及可被录取。

硕士申请要求:

公立大学硕士学位一般要求中国211工程大学平均分80以上,雅思6.5以上(部分专业要求7.0)。

五所理工学院:

博士申请需提供高考成绩520分以上,数学与英文单科成绩不低于单科总分,其它各科成绩须及格。

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者方有资格参加学校在中国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合格及可被录取。

政府资助学校(艺术学校):

新加坡国立大学,又称国大,是新加坡的成立时间最久、也是最综合的一所公立大学。国大在始终亚洲大学排名中占据头十位的一席之地,世界排名头40名之内。国大的'科系众多,从商科、工科、理科,到艺术、法律、建筑、人文、音乐、医科等涵盖广泛。

以上就是博士新加坡留学条件,主要是从不同阶段来分析的!希望能对申请新加坡留学的博士有所参考和帮助!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四

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各国有不同规定,主要有合格的管辖权、存在条约或互惠、公共秩序保留、判决确定、诉讼程序公正、判决合法、不存在矛盾判决等,而程序公正、合法判决和确定判决是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利益出发,以下将对这三个条件加以阐述。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经过公正有效的审判程序,在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得出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中对程序公正性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判决败诉方,因而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也通常是应败诉方的请求,由败诉方提供证据。

程序公正的审查方向是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行使了辩护权、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应诉、是否合法地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等。

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中规定,对未向缺席被告人“适当地和及时地送达或通知起诉书,使他能为自己辩护”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与商事判决的公约》规定,除非缺席一方当事人“在使其能够出庭答辩的足够时间内收到了起诉通知书”,否则,缺席判决“不应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时,若裁决的作出是在“违背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的诉讼中作出的”,或双方当事人“未能获得平等的充分的陈述机会”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不予承认或执行。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中也对程序公正做出了规定,但对被告在被申请国的程序公正抗辩作出了限制,即被告若已在原判决作出地出庭答辩,需就“通知问题提出异议”,并且,该公约也规定了当内国诉讼程序中通知被告的方式与作出判决的外国有关送达的基本原则不符时,内国都可以不予承认或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各国的国内法中也有对程序公正的审查。有些国家仅将此类规定适用于败诉的本国国民,德国、日本、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的法律均是如此规定。有些国家不区分败诉一方国籍,一律予以保护,比如英国、美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等。

对于判断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各国有不同规定。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照作出判决的外国的法律判断。

有的国家主张以出判决的外国的法律判断判决是否合法,比如意大利。国际条约之中,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中规定,判断的依据是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法律。

(二)按照内国法律判断。

有的国家主张以内国法律规定判断外国判决是否合法,比如德国。

(三)由法官自由裁量。

普通法国家,比如美国和英国,在这一点上给予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当内国法院认为败诉的被告未收到适当的通知,即使按照外国法已经合法的送达了,仍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内国法院通常不对外国法院判决做实质性审查,而程序公正的价值又为各国认可,所以程序公正为各国保护败诉的被告人(尤其是本国公民)所做的要求。在实践中,程序的不公正通常要败诉被告抗辩和举证,程序是否公正的事实较易查明,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定判决。

确定判决是指按照作出判决的法院地国法律,该判决具有约束力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被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依该外国法律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可能经法定程序发生改变或被推翻。为避免判决被作出地国法院改判后需回转执行,这种判决不应当在被申请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确定判决的界定在各国标准不同。英国普通法对确定判决的理解是:判决法院终局性地、最后地、永久地确定了债务的存在,判决法院可以废除或撤销的判决不是确定判决。美国法院认为,终局判决可获得承认和执行,终局判决是指作出判决的法院没有必要再采取司法行动解决同一争讼。在加拿大,确定判决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的最后的和明确的判决,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有权随时撤销或改变的判决不是终局性的和确定性的判决,比如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撤销,或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的中间裁定以及并非要求败诉方支付诉讼费的裁定,都不属于可被承认与执行的确定的和终局性的外国法院判决。日本学者的观点是外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已经终结,不能因不服而提起上诉的那种判决是确定判决。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要求判决是确定的和终局性的,比如法国,对正在上诉的判决、已经被提出反对的判决,甚至临时的判决,都可承认与执行,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今后不可对判决的实质部分作出修改。

在界定确定判决的依据上,各国(地区)规定分为以下类型:

(一)依照判决作出地国法律来判断。

很多国家持这种做法,比如美国《第三次对外关系法重述》第481条的评论5认为,美国法院在判断判决终局性时应当以判决作出地法律为准而非美国的法律。

(二)按照本地法来判断。

我国香港法院对内地法院判决的审查依据即是如此。不同国家因其法律观念不同对确定判决的标准的规定不同无可厚非,笔者认为在界定确定判决的依据上若采用的是本国法,忽视了依照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该判决可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可能产生不合理的结果。

合法判决是指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若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欺诈使一切无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它的含义是通过欺诈方式所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欺诈,当事人可以达到选择法律或选择管辖权的目的,获得所期望的判决。因此,欺诈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获得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普遍认可的。对合法判决的规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所采用的模式不同。

(一)大陆法系模式。

大陆法国家一般不直接将欺诈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援引依据,而是将之纳入本国公共秩序中对判决进行审查。

(二)普通法系模式。

在普通法国家,欺诈通常是独立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英国法中认为欺诈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院本身,如法官受贿后作出的判决,二是胜诉方。英国对欺诈例外的规定非常宽松,无论以上哪种欺诈均能构成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美国通常将欺诈分为外在欺诈和内在欺诈两类。

外在欺诈属判决作出地管辖权的范畴,如被告是被虚假陈述诱骗到管辖法院的情况、又如对法官的行贿。内在欺诈是指发生在作出判决的法院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如伪证、使用虚假文件、错误陈述证据等。美国法院认为内在欺诈不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因为该欺诈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有充分的机会在法庭上以欺诈抗辩保护自己,当事人若在判决作出前的庭审中没有充分利用这种机会,就不能又以欺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抗辩。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与商事判决的公约》单独将欺诈列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欺诈例外既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实现公正的法律价值的要求。但由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欺诈例外的处理方式存在以上差别,当存在欺诈情形时,这就将成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障碍。

参考文献:

[1]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m].武汉大学出版社,

[2]丁伟.国际私法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4]李双元,谢石松.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五

尊敬的__大学领导:

白雪皑皑的季节,莘莘学子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留学热潮,这也将是我人生旅程的第一个重大转折。我来自__高级中学,我的名字叫__,男,__岁。今日我郑重向贵校推荐自我,因为考入__是我梦想,我渴望成为__的一名学子,成为一名真正的__人。

对__的向往由来已久,从上高中那天起,就开始对__有了逐步的认识,__大学以往不止一次被同学和教师提起,同学们也一向视考入__为一种荣耀和自豪,我开始关注__,了解__的一点一滴。

__大学是__第一所大学,其前身为__大学,始建于__年__月__日,至今已走过了__年的光辉历程,__始终依循“实事求是”的校训,构成了“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的优良校风,正是百年积淀的深厚底蕴,给__带来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激励每一位__学子励精图治、创业为国。

随着对__了解的加深,自我对__的感情也在与日俱增,每每提起__,都感觉那样的亲切,对__,我似乎有一份难解的情缘,我默默地将考上__定为自我的奋斗目标。虽然__是那么遥远,是那么高不可攀,可是我要拼搏,我要追梦,我必须要去实现我美丽的梦想。随着自身的不断提高,学习成绩的'稳步提升,我开始一步步向__靠近,我明白,正是我的梦想,支撑着我更加努力学习,支撑着我去争取走入__。

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父母都是从农村考上中专后进入城市,他们也一向对我有一个完美的期待,那就是上一所名校,完成他们没有完成的愿望。从小学到高中,父母从来没有对我的学习有太严厉的要求,他们更加注重我个性的培养,更加注重我健康欢乐地学习生活,他们不期望我成为一个读死书和死读书的书呆子,他们要我成长为一个阳光欢乐的人,成为一个善良正直懂得感恩的人。正是这样的家庭环境,让我有了充分的空间张扬个性,我欢乐,我阳光,我强健,虽然才十七岁,我已经长到了1.82米,我成了父母眼中的骄傲。

十余年的学习生涯,我一点点长大,一步步成熟,我不会错过任何一次表现自我的机会,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我都进取参加,演讲比赛、体育比赛等,我都会冲在前面。我关心班级,爱护团体,从小学到初中一向担任班干部,上高中之后,我们开始竞选学生会,我又第一个报名,参加体育部长的竞选,经过努力,我最终如愿当上了学生会的体育部长,每周我还会参加学校的值周,帮忙教师管理学生,三年来的学生会和值周体验,锻炼了我的组织本事和语言表达本事,也磨练了我的意志。

都说当学生会干部会影响学习,我并没有这种感觉,倒是学生会的工作,促进了我的学习,学生会干部,学习更不能落后于别人。从进入高中的全校五十名,我逐年提高名次,最让我引以为傲的,是刷新自我最高名次和分数的证书最多,此刻我已经迈进了第一梯队,各学科也没有偏科落后现象,各科成绩均衡发展,但我最喜欢的还是物理和化学,多次取得近满分的成绩,这更增加了我学习的信心和动力。

我明白,我此刻离__还有必须的距离,可是我会利用这余下的将近180天时间,努力去完成学业,努力去提升自我,为自我走入__积蓄力量。我喜欢工科,喜欢动手,也有很强的动手本事,我觉得__的专业也异常适合我,如果我能走入__,我必须努力学习专业技能,不断增长才干,我也要象__的那些前辈们一样,设计更多的“鸟巢”及“水立方”,研究出继第一台飞机发动机之后众多的第一,为__人增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六

敬爱的党组织:

我是本校外国语言与外国历史专业**级**班学生,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学习,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奉献一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最后必然发展为共产主义社会。《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与时俱进,在新的发展背景下,胡锦涛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深化。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努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产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把中国建设、发展成为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

我目前是一名普通的学生,但我是个中国人,身为一名中国人就要以祖国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学习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作为一名青年我时时刻刻都不会忘记这些教诲。毛泽东主席曾讲过“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

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人民需要党,党也需要人民。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就会奉献我的一切!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反对分裂祖国,维护祖国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我会牢牢记住我是一名中国人,是一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我会在现在和将来的学习生活中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绝对支持以胡锦涛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活动。我现在是一名学生,我会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本领,在社会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与此同时还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并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以我的实际行动来报效祖国!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七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是中国的一名大学本科生,就读上海大学经济系。自起,我关注世界大学的排名及各个学校的优势,产生了出国留学的念头,从小时候就听过剑桥大学。

剑桥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是全球非常知名的专业,同时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所以我渴望加入到剑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研究生行列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中国将进一步带动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拓展中国市场,缺乏现代管理理念指导的中国传统企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这样的'人才。

在大学期间,我勤奋刻苦,认真学习,注重培养自己严谨的科学态度及独立的创新能力,力求学有专精,学以致用,经过大学本科三年多的学习,各科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因此,我一定能很好地完成留学课程。学成回国后,我一定能实现从事工商管理工作的愿望,并能在这事业上实现我的人生价值。

申请人: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八

黄亚英﹡李薇薇﹡﹡。

1968年9月27日由欧共体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公约”)就缔约国之间关于民商事诉讼管辖及法院判决执行事项创设了统一的制度和规则。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在欧共体内实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在公约起草过程中,谈判者们认为确保“法院判决自由流通”最好的方法是规定一套统一的管辖原则,使争议与受理争议的法院之间毫无疑义地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样将会减少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为此,公约详细规定了缔约国之间行使管辖权的规则,限制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判决的理由。按照公约规定,在其中一个缔约国作出的判决在所有其它缔约国内应予以自动承认和执行。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它完全代替了成员国之间原有的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中的转换制度。公约因此被称之为“欧洲程序法的基础”。

一、公约的产生及发展。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的缔约者们意识到,货物、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对法律义务的广泛履行存在困难,将会阻碍共同市场的发展。因此按照《罗马条约》第220条之规定,6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开始了漫长的谈判,“以期为了它们国民的利益……简化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程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有关国家于1960年设立了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相关的公约。

当时,欧共体国家之间有关判决的相互承认执行主要由成员国缔结的少数双边条约调整。这些条约不仅适用范围很有限,而且绝大多数的条约都规定了间接管辖权原则,即执行地国法院只有依据其本国法认定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时方可执行该外国判决。起草公约的专家委员会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继续保持间接管辖权原则这一繁琐的程序;要么实行统一的管辖权规则,即采用直接管辖权原则。正如皮特·凯所指出的:“简便、有效地执行外国判决的真正障碍是国内法上执行条件太复杂、不统一。因此需要方便、简化、统一的执行程序。由于个别成员国之间现存的双边条约内容既零乱又不完善,所以公约若采用间接的承认和执行标准将会继续导致对成员国公民的歧视。

《布鲁塞尔公约》的起草者们大胆地采用了直接管辖权原则。所谓直接管辖权原则,从执行地国法院的角度来说,是指如果外国法院适用的管辖规则与本国相同。则执行地国法院就无需对该外国判决进行管辖权方面的审查便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样就保证了法院判决在欧洲共同体市场内像货物、人员和资金一样自由流通。

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欧共体任何成员国意欲加入该公约必须在原公约的基础上与原始缔约国订立特别协定。1973年当英国、丹麦和爱尔兰成为欧共体成员时.它们为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与原有的6个公约缔约国进行了漫长的谈判,并于1978年签署了《加入公约》。1982年当希腊加入《罗马条约》成为欧共体成员时,也通过签订《加入公约》加入了《布鲁塞尔公约》。这些《加入公约》只在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内容基础上作了一些纯技术性的修改,并末改变公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

为避免缔约各国法院对《布鲁塞尔公约》作出不同的解释,1971年6月3日欧共体6个原始成员国在卢森堡签订了《关于由欧洲共同体法院解释布鲁塞尔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授予欧共体法院对公约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布鲁塞尔公约》是以4种正式文字作成的,这样就给解释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公约没有一个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指导国内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约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1971年的这一议定书在欧洲政治、法律、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近来欧洲法院在促进成员国一体化以及宣扬欧共体法高于国内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法院从一个统一欧洲的角度出发,应该有权解释公约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

1988年欧共体的成员国又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在瑞士的洛迦诺缔结了一项《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称为洛迦诺公约。该公约是为了确保欧共体成员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6个成员国之间判决的自由流通而缔结的。因为在这两大组织之间共有3500万消费者,而且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50%的贸易是与欧共体进行的。《洛迦诺公约》的一般原则与《布鲁塞尔公约》基本一致;两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内容一样,甚至连条款的顺序都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公约在适用上又是独立的。对此,《洛迦诺公约》在其第54条13款中专门规定了它与《布鲁塞尔公约》在具体适用方面的相互关系。

二、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按照领土属地管辖原则,法院判决的效力仅限于作出该判决的国家领土之内。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正是为了克服这些判决只在其本国领土内有效和执行的限制。如果一项判决的性质属于《布鲁塞尔公约》意义上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判决的事项也属于公约第1条的内容,那么该判决应在其它缔约国间予以承认,无需办理特别手续。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第26条之规定,外国判决应予以自动承认,也就是说公约不需要执行地国法院再作出一项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请求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援引原判决。因此按照公约第26条所承认的判决就像是在执行地国作出的判决一样,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约第44条还规定,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费用减免的,有权在承认和执行程序中享受执行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优惠援助或最大减免。提供司法援助显然有利于判决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抚养和赡养费的案件。此外,申请人在一缔约国申请执行另一缔约国作出的判决时,不得因其是外国人或者在被请求国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从《罗马条约》第220条的要求来看,《布鲁塞尔公约》的目的在于“简化承认和执行手续”。因此.公约已将申请执行的程序尽可能地进行了简化。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申请应依执行地国国内法规定的程序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请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如系缺席判决,须提供已将传票及判决书送达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正本或经证明无异的副本。(2)证实该判决依判决作出国法律是可以执行的并已送达对方的各项证明文件。(3)如需要时须提供证明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享受司法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的文件。公约第48条还规定.执行地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各项文件的译本。

执行地法院收到申请后应迅速作出决定。被要求执行的一方在这一阶段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只能因与拒绝承认判决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绝。但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均不得审查。对申请书作出决定后须立即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关的法律体制,很少会出现一项外国判决与被请求承认国的法律制度或基本价值观相矛盾的情况。但是为了达到公约统一适用的目的,公约给法院保留了这一公共政策方面的审查权力。这一点与《罗马条约》中关于人员自由流动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公共政策审查权是一致的。

公共政策审查权的行使是受到公约严格限制的。首先,《公约》第28条明确声明公共政策不适用于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也就是说,被请求承认国不得将公共政策适用于有关管辖权的审查。其次,公约第27条(1)款外的其它款项所列明的不予承认的理由也不能以公共政策理由取而代之,否则会导致法院在拒绝承认和执行方面扩大公共政策理由的适用范围。除了上述限制外,对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很难进一步界定。从欧共体国家法院判例汇编中刊载的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看,有许多是将公共政策理由与第27条(2)款的缺席判决理由相互混淆。在此还应注意,被请求承认国不能仅以自己国内的公共政策去拒绝其它缔约国的判决。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国公共政策的概念很广,而且英国法院也常常表现出对外国法的排斥。但是在公约这—体制下,这些国家就有必要限制其法院的司法权力。另外,以欺诈手段作出的判决是否可以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尚不确定。斯卡拉思尔报告就援用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一项以欺诈手段作出的外国判决是否妥当提出了疑问。该报告认为,由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制度都专门规定了纠正欺诈判决的救济程序和理由,因此没有必要对欺诈判决动用执行程序中的公共政策理由加以否定。

(二)维护被告权利方面的理由。

公约第27条(2)款规定:“如果因被告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的文件,使他不能有充分的时间安排辩诉而作出的缺席判决”不能予以承认。所有诉讼当事方都应有机会出庭并陈述其主张,这是欧共体法中的重要原则。从实践来看,这一基于自然公正(naturaljustice)的要求而产生的理由在承认执行阶段引起的争议最多。

公约第27条(2)款可以看出,在下列情况下是不能拒绝承认和执行的:(1)被告已得到正当的通知;(2)该通知是及时送达的。被请求执行一项缺席判决的法院必须独立地审查判决作出的情况以决定是否可以按照第27条(2)款对该判决予以执行。然而该条款的含义存在着3个问题:(1)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缺席判决”;(2)何谓正当送达;(3)怎样才能构成使被告“有充足时间安排辩诉”。以下将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上述这些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1、缺席判决。构成“出庭”的必要条件一直很少引起争议。但在最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欧洲法院对“出庭”的含义给予解释。在该案中,申请人请求德国法院执行一项意大利法院作出的判决。申请人的儿子在意大利一次车祸中由于被申请人的疏忽大意而死亡。申请人在意大利对被申请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了民事赔偿请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虽然在刑事程序中通过其律师出庭,但对本案中的民事索赔没有进行答辩。欧洲法院在此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便是本案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了《布鲁塞尔公约》第27条(2)款意义上的“出庭”。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被申请人的各项行为能够表明他已得到了诉讼通知并打算为自己辩护就足以构成出庭。然而如果被申请人只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或仅对诉讼文书的送达本身表示反对,则不足以构成第27条(2)款意义上的出庭。这一观点已被德国上诉法院在该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所采纳。在德国上诉法院的这起案件中,被告收到一个传票要求他在意大利法院出庭。他采取的唯一行动是对送达的传票表示反对,要求意大利法院撤回送达。其理由是他对收到的文件从文字内容到形式都无法读懂。德国上诉法院认沙定这一行为不能构成出庭,它只是对传票的送达提出了反驳。对“出庭”一词作广义的解释符合便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这一公约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判决作出国法院的管辖异议未成功的情况下,如果异议失败的一方不参加庭审则不构成“不出庭”,而应视为出庭。

按照德国法律,在其国内诉讼程序中,即便是送达方式或途径存在缺陷,但只要能够证明文件事实上已经到达了收件人,法院便有权自行决定认可这种送达。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因此向欧洲法院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作为被请求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能否也可以比照适用德国国内法上的这一规则。欧洲法院指出:“本法院无意对缔约国之间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域外送达方面存在的不同制度予以协调,但是《布鲁塞尔公约》旨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受到充分保护。为此,判决作出国法院和被请求执行国法院在各自的程序中都有权自行决定诉讼文书是否已妥当送达。应记住《布鲁塞尔公约》没有规定各国法院作上述决定时应适用的法律。既然起诉状送达的程序规则是判决作出国程序的一部分,那么是否合理送达的问题也只能适用判决作出国法律,包括可能对该国有效的国际条约来解决。因此,对送达缺陷的补救或认可问题也应受该国法律调整。”由此可见,欧洲法院只强调应适用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来判定送达是否正当。欧洲法院未能协调或统一欧共体内各国法律的差异和冲突,因此不存在统一的欧共体法来解释正当送达。

包括送达所采用的方式、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避免缺席判决而采取的措施的性质等。例如,如果争议涉及商业关系,提起诉讼的文件送达到被告营业地,那么仅仅因为被告在送达时外出不在这一事实通常不能构成无法安排辩护……”。

在前面提到的devaeekerv.bouwman案中,当诉状已送到被告在比利时安特卫普的注册地址时,法院是否还要去考虑充足时间问题。按照判决作出国法律这已构成了正当送达。但是该案件中被告当时已从上述注册地址搬走。虽然他没有立即通知原告他的新地址,但从送达上述诉状到后来的开庭通知这段时间内,他的确向原告提供了一个新的联系信箱号。但开庭通知没有送达到这一新地址。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该判决仍被送到被告原注册的地址。后来对这一缺席判决的上诉期限已过,被告仍不知道有任何诉讼。当他在荷兰的银行帐户被冻结时他才知道了这一判决。他对执行比利时判决的命令提起了上诉。欧洲法院就该案所要解释的问题是,在断定充足时间时,是否还应考虑从送达到判决作出这段时间所发生的一些新情况,如地址的变更。法院认为考虑这些新情况很重要,否则不能真正实现公约第27条(2)款确保被告有充分机会出庭的目的。

公约第27条(3)款规定,如果某一外国判决与被请求国就同一当事人间的争端所作判决不相容时,该外国判决不能予以承认。虽然这一拒绝理由完全可以包括在公共政策理由中,但负责起草《布鲁塞尔公约》的专家委员会为了消除“可能对公共政策作出过于宽泛的解释这种危险”,又单独列出了这一拒绝承认的理由。关于不相容判决的含义,法院在hoffmanv.krieg案中认为:“导致了相互排斥的法律结果的判决就是不相容的判决。”该案涉及到对一项德国判决的执行。该判决命令丈夫在婚姻解除后向妻子支付扶养费。但在该德国判决作出之前,执行地国已作出了涉及本案当事人离婚的另一判决。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判决作出国的德国法院的裁决被视为与执行地国国内判决涉及的事项相矛盾。执行地法院因此认为该外国判决在执行地国不应再予以执行。在deutchegenossenschaftsbankv.brasseriedupccheur一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这种特殊程序仍应继续受执行地国法津支配。这种做法的目的是避免出现执行地国法院无视本国判决的效力;避免出现外国判决比执行地国相同判决效力更为优越的局面。法院还指出,公约目标是更合理的司法管辖和更有效的程序运作。”法院强调指出:“在一个旨在促进外国判决在执行地国而非判决作出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公约中,这一目标十分重要。为了实现此目标,有必要避免各国法院重复行使管辖权,因为这样会加大出现不相容判决的风险,这也正是公约第27条(3)款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结论。

《布鲁塞尔公约》标志着欧洲共同体国家在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定统一的、非歧视的规则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通过这一多边条约,确保各成员国受到统一的共同规则约束,从而消除了过去双边条约所带来的差别和冲突。自从公约签署以后,欧共体国家实现了判决的自由流通。欧共体因此也向着政治、经济和文化一体化又迈进了一大步。后采随着《洛迦诺公约》的签订,又将这一强有力的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制度扩展适用于西欧所有国家。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并严格适用《布鲁塞尔公约》,为使公约成为真正的欧洲程序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约通过确立迅速、统一的承认和执行程序,满足了《罗马条约》第220条的要求。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随着判决依公约越来越多地被承认和执行,欧洲共同体更趋向于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

(本文刊载于《中国司法》杂志第5期,因技术原因将原文发表时的注释全部删去)。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九

3、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冲突;

5、各法域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

6、在立法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划分;

7、台湾形成与大陆港澳不同的法域;

8、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比极为复杂的港澳更为错综复杂;

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处理的基本原则与途径;

(一)基本原则;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通过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途径;

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突途径;

2、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

3、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

4、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个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统一;

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1、各地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它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2、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它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4、两岸宜完善、规范两岸的司法协作等。

5、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宜以逐步、渐进的方式进行;

两岸涉及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规与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法规。

台湾涉及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过。

大陆目前没有全面涉及处理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规;

3、两岸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规。

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大陆法院民事生效判决到台湾申请认可与执行中的区际法律冲突。

2、在律师协会、法学会等中设台湾法律研究委员会;

外国入境申请书篇十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各类免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以上的条件很宽松,都不难做到,只要你有一颗上进好学的心,相信有志者事竟成,你一定会申请到免费留学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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