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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举报职务违法的范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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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举报职务违法的范文(大全9篇)
2023-11-19 09:02:27    小编:ZTFB

总结是提高自己的必经之路,它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自己,优化自己的行动策略。深入分析自己在任务中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全面反思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必要环节。小编整理了一些培养品德的方法,帮助你成为更好的人。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一

第五条经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各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

所举报的同一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已受理或处理完毕,举报人举报时没有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再予以受理。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二

经查,xx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xx亩,属非法占地行为,建议没收(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xx万元罚款。

分析上述案例实在弄不明白,若说是“调查报告”,建议却是“立案查处”;若说是“立案报告”,其标题分明是“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就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要求及内容作一讨论。

调查报告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自己的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请领导审查、批示的一种法律文书。因此,在制作调查报告时,应如实地将案件事实和材料全面地反映出来,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以便领导审批时了解案情,确定正确的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的总体要求是,结构清晰,表述客观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建议合理。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三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人民银行表示,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实监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四

“单位同事不允许结婚,已经结婚的必须有一人要辞职”,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新港开发区内一家电子企业出台此项内部规定,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该厂年轻员工本来就多,有些人谈了好几年恋爱,正筹备婚事,单位突然出台这样的规定,让他们陷入痛苦抉择。

“但是,大家只能选择遵守公司规定。”郭宇华说,“公司圈子小,机会也少,何必因为这个跟公司闹纠纷呢?”

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制定的“同事之间不许结婚”一类的违法规定有很多,比如有的单位与员工约定“3年内不许生孩子”,也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表示,结婚与生孩子完全是个人行为,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与谁结婚、何时怀孕完全是个体的自由,应由个人自由选择与自主支配。《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结婚自由。《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保障妇女生育权也有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性求职者在就业多少年内不得生育、不得与同事结婚等条款均属违法,因此,这类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朱寿全说,企业可以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但必须合法,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记者又采访了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企业的这些规定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如果企业依照自己的内部规定,和已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和企业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应得的补偿金。但如果是口头规定,取证就比较困难,而录音证据的鉴别条件还不完善,因此原则上还是以书证、物证为主。

来源:tom新闻。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五

20xx年以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控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xxx城乡规划法》、《xxx行政处罚法》和《xxx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使我县城市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建设秩序日趋规范。

随着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群众对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导致我县城市建设秩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突出表现为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猖獗,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屡禁不止。县政府《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多次开展城区违法建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城区违法建设总量大幅下降,城区建设秩序明显好转。2011年,我局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580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484户,今年来,我局查处违法建设271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219户,同比下降、,目前,各类违法建设基处于停建状态,主次干道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的现象也基本杜绝。但是,县规划区内占地违建现象点多、面广,由于当前执法机制、力量等各方面的原因,西拆东建、屡拆屡建的现象仍然存在,违法建设的管控还一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建设户因规划影响自身利益而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利用执法人员管理空档抢建,企图形成事实,金山村移民工程和电瓷厂还建工程均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建设。

一些小型开发商伙同村(居)民借建私房名义骗取审批手续后搞商品房开发,与执法部门“捉迷藏”,导致查处难。

以上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同时增加了城管执法工作的难度,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因大量务工经商就业和农民进城人员需要在县城购房安顿,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日趋增长,住房供求两旺,在目前商品房交易价格高居不下、群众购买力相对不足的前提下,建设或购买价格较为低廉的小产权房、违建房成为这些群体的首选,所以违法者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家庭住房困难、危房改建等为借口借机违建抢建,牟取暴利。同时,城东新区部分村民利用节假日突击建设,以赚取拆迁补偿安臵费,并导致其他人竞相效仿,违建现象增多。

虽然土管、规划相关法规早已颁布实施,而且有多年的管理执法基础,但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牟取暴利,藐视法律,抗法不遵;部分群众逐利跟风,守法意识淡漠,知法违法。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强力干预,但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依然我行我素,见缝插针,无视城市规划抢建。

现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扩大,新增区域内的村民申请建房原来只须缴交少量的审批费用,而现在建设审批须增加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费、放线测量费等相关费用,建房成本增加,村民干脆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等从事违建,企图形成违法建设事实。

一方面,乡(镇)、村两级在日常巡查和监管方面敷衍塞责,发现不报告,报告不及时,造成工作脱节。

个别干部甚至通风报信,暗中参与小户型商品房建设,获取非法利益。第二,乡(镇)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方面因没有行政执法权,从而对本村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视若无睹,不出面制止,听之任之。第三,国土、城管、规划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依法拆违过程中,按程序执法、移交需要一定的时间,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又主要是规划后管控,在违法建设形成的过程吕,执法力量相对单一、薄弱,而期间因又违法建设形成快,往往耽误了最佳执法时间。这些违法建设如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拆除,造成群众误判,认为政府执法不严,有机可乘,助长了违建户的投机心理和嚣张气焰。

城管执法局成立以来,由于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作中经常频繁遭遇违建户群体性对抗及黑恶势力的阻挠、恐吓、围攻等暴力抗法行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压力,不久前,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就发生了君临时代开发商打砸执城管法车辆的不良事件;同时,由于违法建设现象由来已久,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整治,积案严重,需要处理的历史欠账太多,旧帐未还又添新帐,城管部门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今年来,我局为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控违拆违的工作精神,以重点建设工程、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了六个“到位”:

我局把拆违控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抓落实,各中队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制定防控监管、应急维稳、巡查督查等工作制度,推行片区包保管理机制,由5个执法中队结合《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细则》有关要求,分别负责处臵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监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控制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力求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预防。同时,我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从各方面完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力求做到“五个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拆除和第一时间回复,促使违建管控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为了保障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违法建设进行“地毯式”排查,实行违法建设汇总月报制度,通过建立详细的台帐准确掌握城区违法建设现状,并对重大违建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实行跟踪管理。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六

一、当事人情况:

名称:xxxx县金丰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xx管委会金莲村田心围。

二、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未经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xx年5月20日开始动工占用东坑管委会金莲村田心围小组的集体土地291.40㎡(基本农田)进行建房。现已浇筑基础。

三、法律依据: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议:

1、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其非法占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捌仟柒佰肆拾贰元整(8742.00元)。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七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

(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

(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多次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

第十条举报的范围为《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予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清算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第四章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机构出具证件。

第十六条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章举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调查,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委员会应当在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无异议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举报中心应自《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其领取奖励。

第六章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根据所举报事项违法违规严重程度,举报事项分为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是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及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是指除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协会通过网站、举报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及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

第二十八条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由协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三十条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举报中心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三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代为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章合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协会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下统称支付服务组织)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合规保证金的交付、扣除、补足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各支付服务组织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暂定为5万元。

第三十七条支付服务组织因被举报违规,且经协会调查属实的,协会将按照协议扣除其保证金。

(一)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

(二)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八条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第三十九条在有效期限内,支付服务组织因违规等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支付服务组织应在接到协会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八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人民银行表示,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实监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举报职务违法的篇九

安全学校,让学生掌握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具体内容如下:

戏闹。放学必须站好路队,中途不准散队、购物、串门、并排走,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二、教育孩子乘车时要遵守秩序,注意乘车安全。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必须保证孩子不乘坐无标识、无证、无牌或不合格手续的报废车、农用车及无运营手续的违规车辆。

三、家长要教育孩子文明乘车,做到排队候车,有序上车,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撒任何物品。不拥挤,不抢座,不打架,自觉遵守乘车纪律,确保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

四、家长要确保自己的孩子不乘坐超员的车辆.乘车的学生,家长要监督孩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等车,坐车。不得提前出门,更不得在大街上跑闹,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家长要督促孩子准时上学,有条件的家长可亲自接送,严禁学生独自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家长要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监督孩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经常对孩子进行上下学及节假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六、家长有权监督司机,使其驾车时不饮酒、不违章、不超员,并按时给车辆消毒,保证为学生创设一个安全、良好的乘车环境,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对违纪的司机,家长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七、家长要认真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年级班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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