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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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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4篇)
2023-01-16 04:24:54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一

一、领导重视,机构完善。

我中心高度重视扶贫工作,把定点帮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成立了以中心主任李兴建为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具体分管,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确定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

二、措施有力,资金落实。

年初,中心扶贫领导小组到达定点帮扶的xx镇梓南村,确定了20户帮扶对象,并与之签订《扶贫工作目标责任书》,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想办法出主意,帮助制定经济发展的计划、措施。我中心决定在“科技项目、科技示范、科技培训”三个方面为帮扶提供帮扶措施。直接到村上门服务5次,期间帮助该村搞好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协助搞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结合芦溪镇伍柏村的实际困难,向每户贫困户捐赠钱物达400元,共计8000元,切实地为贫困户办好事、办实事。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金秋助学活动中,对1名贫困大学生进行了现金资助,资助金额达xx元,帮助其解决学费及生活上的一些困难。

三、开展科技服务,提供致富信息 。

我中心利用自身优势,组织惠民职业培训学校,针对贫困户缺知识、少技能、外出务工难的的实际情况为其免费进行了电工、焊工、缝纫、计算机、家政服务等职业技能培训,力争让帮扶的贫困户逐渐摆脱贫困。

四、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法律知识送上门活动。

在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同时,我中心还对定点帮扶梓南村农户开展普法教育,进行法制培训,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帮助村民提高了法律意识,帮扶对象全年无一例违法现象发生。期间,我中心选派骨干工作人员到村、到组、到户,进行了大量的群众走访,了解群众疾苦,切实解决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困难。

2023年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二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我局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坚持以重点扶贫对象为突破口,以农民收入稳定增加、农村环境有效改善为目标,以发展当地特色产业、加强素质培训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帮扶工作力度,积极落实有关扶贫工作要求,切实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尽最大所能地帮助扶贫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真正做到了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指导到位,达到了年度帮扶的目标,取得了较好的帮扶成效。

一、提高认识,强化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开展扶贫帮扶工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效载体,是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艰苦奋斗教育的重要形式,是我们政府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局进一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把帮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帮扶工作,强调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把手”亲自抓,亲自负责,对扶贫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支持,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庞军任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日常扶贫工作的筹划和落实,为深化帮扶内容,提高帮扶效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深入实际,措施有力,增强帮扶意识。

20xx年以来,我局主要领导都要亲自带领机关相关同志到帮扶联系村考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同时明确了四项措施:一是把定点扶贫工作作为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局党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扶贫工作2次以上;二是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人每年至少亲赴帮扶联系村一次,了解情况,搞好调研;三是掌握政策,了解信息,为村民生产生活解决实际问题,使扶贫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四是加大扶贫宣传力度,让机关干部职工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形成扶贫帮困的良好氛围。

为协助帮扶联系乡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年初我局资助白果乡10000元专项治理资金,同时向白果坝村民委员会捐赠现金20xx元,还为给白果坝村的12户贫困农户送去棉被15床、大米300斤、清油150斤,并详细了解了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鼓励他们鼓足生活的勇气,坚定信心,克服暂时的困难。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是我局扶贫济困的有力举措,同时还给新党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扶贫热情。

三、突出重点,强化落实,加强联络沟通。

为进一步突出帮扶重点,落实各项帮扶措施,我局针对帮扶联系村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但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主导产品规模有限的现状,按照既定帮扶目标,重点抓好产业帮扶,发展当地特色产业。同时大力推进素质帮扶,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让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去,直接增加劳务收入。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帮扶对象的联络和交流,通过电话、实地考察等形式,对村干部群众经常进行联络和互访,以及对扶贫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充分论证,共同与其研究探讨发展对策,确保帮扶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并对联系村的党员干部多次进行思想上、意识上的交流和沟通,鼓励他们树立克服困难、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四、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扶贫济困活动。

在认真搞好帮扶联系村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各级号召的“送温暖、献爱心”的扶贫捐助活动。用实际行动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与各种捐款捐助活动,为一些贫困人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地改善了一些贫困山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了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捐款活动中,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大力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美德,踊跃参与捐助活动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全年共捐款17450元。通过积极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等各种扶贫捐助活动,密切了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让干部的心更加贴近群众。

总之,我局开展扶贫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和帮扶联系村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扬长避短,扎实工作,争取以后的扶贫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2023年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三

甲方: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物资有限公司

为加强医院管理,减少医院开支,锅炉用煤实行定点供煤,根据山东正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_____县__________医院煤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招标,通过招标用煤为_______________ 吨,每吨现行价格暂定为_______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供煤地点及供热范围

(一)煤炭必须由乙方送到甲方指定煤场

(二)供应范围:_________________门诊楼、病房楼、120急救中心、沿街楼、1#宿舍楼、2#、3#、4#宿社楼、手术室、产房、供应室、洗衣房随时供暖。

第二条供煤期限及质量

(一)供煤期限: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下午时至年月日下午时。

(二)供煤质量: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所供煤炭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采暖期内,在乙方对甲方原供暖系统认可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部供暖标准,室内温度16℃以上。

第三条煤炭定价及结算方式

(一)煤炭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由甲乙双方每月末调查一次,确定实际煤炭价格,市场行情每吨价格波动±5%(含±5%)内不再调整,波动幅度超过±5%,其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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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据用煤情况按调查的现行市场价格每月结算一次,次月付款。合同终止后于次月全部结清,否则承担2%的利息。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甲方提供供煤。

(二)甲方新增供热面积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对现有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避免跑冒滴漏。

(四)甲方负责煤炭的管理,如发生丢失现象,甲方负责追回。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现有的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新增供热面积乙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三)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甲方提供用煤。

(四)监督甲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甲方超量、超使用范围供热。

(五)乙方有义务提供每月的煤炭价格。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保证供应,如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由违约方付给对方总价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二)因政策性取消单位煤炭供暖,合同自行终止。

以上是关于物资定点采购合同的相关解答。

2023年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第二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5.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重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3.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约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__〕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__年8月1日起至20__年7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约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

第二十七条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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