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定点协议书合同审核意见简短 定点服务协议书(六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06:08:04 页码:9
定点协议书合同审核意见简短 定点服务协议书(六篇)
2023-01-16 06:08:04    小编:ZTFB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精选定点协议书合同审核意见简短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定点釆购供应商。

二、物品规格型号及价格

品名:

单价:

规格(品质):

二. 物品要求

乙方必须保证所物品符合甲方要求,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费用即批次采购物品金额的20%,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三. 交货期限

乙方保证根据甲方要求,在接到甲方订单之日起_______天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___________不能拖延,否则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物品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度。

四. 付款方式

乙方交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入库验收单,乙方于每月 号持入库验收单、发票到甲方财务部结算货款。

五.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届满时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

2、双方约定实行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报价制度。如甲方有有效证据证明乙方的报价或现实供应价髙于市场平均价格,甲方有权取消供应商资格,并由乙方按已供甲方物品总额的 %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合法理由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4、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物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 %,乙方按所供物品价格的 倍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所供物品存在质量问题,除立即退货外,应按所供物品价格的 倍支付违约金。

(3)、乙方实施给予甲方釆购人员提成、回扣、行贿等行为的,除取消供应商资格外,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定点协议书合同审核意见简短二

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84号令)文件精神和省医保局《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专项行动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对全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监管“全覆盖”,加强对全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保定点服务行为,依法依规强化监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长效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含各部门联合检查)、双随机检查、第三方审核、重点回头看检查、网络数据分析监测等方式。

日常监管:主要核查各定点医药机构遵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监督管理,是“全覆盖”监管的主要手段。

专项检查(含各部门联合检查):主要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医保工作实际情况,在特定时期或特定的范围,针对突出的问题开展的重点监督检查。

双随机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方审核: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病案的抽查审核。

重点回头看检查:是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及第三审核中突出的、集中的问题进行回头检查。

网络数据分析监测:是对各定点机构医保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监控违法、违规现象等。

20-年对全区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实现100%全覆盖检查,检查监管频次不低于1.5次/家,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监管检查工作是省市区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专项行动的深化与延伸,为强化工作职责,落实责任,成立两个工作小组,每组5名成员(其中含随机抽取医保专家库成员2名),在各批次监管检查中交叉执行。

即日起至20-年年底。

(一)规范医保行为。通过监督检查,核对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数据,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台账。检查中要宣传医保各项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及时指出,要求整改,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结算、拒付(追回)费用、扣除违规费用、终止协议等手段给予纠正。通过监督检查中的宣传教育、纠错改正,使我区各定点医药机构的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二)严查违法骗保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加强与卫健、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移交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认真梳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堵塞风险漏洞,建立健全基金长效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医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医保医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医疗价格服务目录》遵守情况、《医保药品目录》遵守情况、《医保医师协议》签订及遵守情况;

2、是否存在重复、分解、过度、超限制范围、冒名顶替、挂名住院等违规诊疗行为;

3、是否存在降低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情况;

4、是否存在用药不规范行为: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超限制范围用药等;

5、是否存在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医疗消费等;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诊疗项目,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行为;

7、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医师积分考核,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发〔20-〕12号)文件执行,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医保医师,现场告知扣分处理事项,并出具《医保医师扣分告知书》。

8、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卫生室或诊所

监督检查包括《医保医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参保就诊人员就诊时是否严格核验身份信息,门诊日志登记是否完整,是否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三) 定点零售药房

监督检查包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营业证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是否齐全并悬挂上墙,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店内是否摆放、销售除经营药品、医疗保健器械、消毒用品、医用材料外其他物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赠品或积分兑换用品不得摆放在店内经营区域),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城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均系市、区两级医保共同定点,为避免多点检查、重复检查等现象,与市局会同协商,由市局统一安排采取联合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认真谋划,熟练掌握医保法规政策,根据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部署和要求,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务求“全覆盖”监督检查取得实效,确保监督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1、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将日常医务审核与实地检查有机结合,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自觉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法律意识。

2、着力提高监督检查整改力度。被监督检查对象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接受巡查验收。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刷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3、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小组要将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做好巡查验收工作。

4、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对象安排的住宿;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无偿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对象安排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监督检查对象提出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精选定点协议书合同审核意见简短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2020年在全县定点医药机构中集中开展“五合理”、“四规范”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和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五合理”、“四规范”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延医保发【2020】25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每年四次集中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五合理”检查,即合理诊断、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四规范”检查,即规范信息系统、规范经营项目、规范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通过常态化的检查,推动定点医药机构精细化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待遇和获得感。达到堵漏洞、强监管、重惩处、严震慑的目的,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治理体系,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制度公平可持续。

(一)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县医保部门要确定每次检查的主要项目和重点内容,全年要实现专项检查覆盖所有定点医药机构,覆盖所有服务项目和环节。

(二)分级负责,市县联动。县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一年检查四次,实现全覆盖,市局负责将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从严监管,纠管并重。专项检查实行常态化管理,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从严处理,同时加大对共性问题的治理力度,规范定点医药机构诊疗行为,推动定点医药机构转变服务理念,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五合理”检查

1.合理诊断。重点检查收治患者是否符合入院标准;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术前术后诊断符合率、危重病人急诊抢救成功率、病房抢救成功率、基础护理合格率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行业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检查挂床住院、重复住院、门诊转住院、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违规行为。

2.合理检查。重点检查住院期间对参保患者是否进行实质性、针对性的检查、超诊断范围检查、住院转门诊检查、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执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等情况。

3.合理治疗。重点检查治疗方案是否与疾病诊断相符合,是否按照临床路径规范诊疗,有无故意拖延住院时间而增加患者医疗费用等违规行为。

4.合理用药。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药品使用原则合理用药,是否优先使用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是否足量配备并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出院是否超规定带药,住院期间是否有让患者到院外购药等违规行为。

5.合理收费。重点检查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情况,是否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依据,是否有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虚记费用、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是否有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盗刷社保卡等违规行为。

(二)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四规范”检查

1.规范信息系统。重点检查是否配备医药管理信息系统,医药、医保系统数据是否统一,有无健全的药品进销存记录、库房盘点记录,数据是否可追溯两年以上。是否按有关规定配置了与医保系统联网的医保专用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上传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联网的计算机是否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能否确保医保相关数据安全、完整,医保数据是否做好备份。

2.规范经营项目。重点检查药店是否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是否摆放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物品等违规行为。

3.规范价格政策。是否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能够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落实药品价格监测制度,按时上报有关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参保人员用社保卡(医保卡)购药价格是否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等违规行为。

4.规范服务行为。执业药师是否在岗,能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杜绝出现假劣药,能否做到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查询、密码修改、医保卡挂失等服务,并对购药的参保人员认真进行身份验证和证卡识别。有无留存参保人证卡,以及盗刷社保卡、串换药品耗材、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违规行为。

(一)定点医药机构自查

一是要认真学习医保政策。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省市医保政策和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相关文件,严格执行《2020年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0年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到政策培训到位。二是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对照“五合理”、“四规范”检查内容,逐项逐条,检视问题,通过开展处方、病历点评、个别抽查等方式,对本单位执行医保政策、诊疗服务行为、检查、用药、收费等方面开展深入自查,并扎实做好问题整改。三是整改并上报自查报告。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将发现的问题汇总整理,将问题反馈到相关科室或部门,督促指导整改,能及时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尽快整改。同时将自查情况书面上报医疗保障局。四是建立完善制度。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深入调研分析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杜绝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二)县级检查

医疗保障局组织对所管辖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检查。市局要求每季度末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三)市级抽查

市医疗保障局每季度对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各县(市、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排名,全市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专项检查实行按季度检查,定点医药机构每季度第二个月末向医保局报送自查报告,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经办处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检查报告,市局每季度进行抽查。

(一)高度重视。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省市医保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监督工作,把“五合理”、“四规范”检查做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的有力抓手,全面安排部署,创新检查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夯实工作责任,注重检查效率,及时总结经验,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医保部门要在检查中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制度体系,提升管理效能。要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协议暂停或终止定点资格,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要加快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等为主体的监管评价体系。

(三)加强宣传。医保部门要结合4月份集中宣传月活动和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组织开展适当形式的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正确认识和主动参与医药服务监管工作。依托市医保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医保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发挥正面引领作用,为专项检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精选定点协议书合同审核意见简短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 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月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 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精选定点协议书合同审核意见简短五

甲方(采购单位):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供货单位):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乙方作为甲方日杂用品定点采购单位,就定点采购事宜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在乙方定点购买日杂用品,乙方应每季度为甲方无偿提供所供产品的报价单一份。

2、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用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否则将无条件退换物品。

3、乙方所提供物品的规格由甲方决定,乙方如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如乙方价格高于市场其他商户同类同质的物品价格,则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种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无论甲方所购买的物品大小、多少,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送货。

5、付款方式:

甲方按月以转账方式支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甲方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出据收款收据(或发票),甲方才予以付款。

6、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其余部分。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8、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年。其中一方如需终止本协议,需提前_______天告知对方。

甲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精选定点协议书合同审核意见简短六

甲方(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一、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到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及道路救援等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七、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 “车辆维修申请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八、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九、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十、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13付款。

13.1、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13.2或者经双方协商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统一开发票经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十一、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4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四、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5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十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