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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部申请书范文范本 巡查部申请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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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部申请书范文范本 巡查部申请书(四篇)
2023-01-16 06:37:0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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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巡察部申请书范文范本一

今天召开这次会议,xxxx我们针对市委上轮巡察的xxx个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集中督查,既是贯彻市委决策部署、落实xx书记指示的实际行动,也是确保对xxxx市委所有轮次的巡察整改情况督查一遍的具体举措。刚才,同志宣读了集中督查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是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请各督查组认真贯彻执行。xxxx下面,我就做好此次集中督查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巡察发现的所有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造成的。如果这些问题整改不到位、纠正不彻底,将直接影响被巡察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公信力,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甚至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开展巡察整改督查,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和扩大巡察监督成效的重要手段,与集中巡察、巡察“回头看”和巡察反馈整改工作同等重要,必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政治责任来认识和看待,不能当成一般性的业务督查。要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紧盯被巡察党组织政治立场和政治生态,重点督促检查践行“四个意识”、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党的路……按照市县巡察工作统一安排,经县委研究同意,今天我们召开中共柞水县第十八届县委第二轮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省、市巡视巡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市县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回顾总结首轮巡察工作,对我县第二轮巡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旨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推动我县巡察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刚才,胡部长传达了省、市巡视巡察有关会议精神,宣布县委授权第二轮巡察组长、副组长及参与第二轮巡察的组员名单和任务分工;被巡察单位党组的主要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宣读了第二轮巡察实施方案。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讲四方面意见,希望大家深刻领会,抓好落实。

一、正视成绩,振奋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巡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自x月x日全县首轮巡察工作启动以来,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中心,紧盯“三个问题”、“六大纪律”和“九个重点”,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为主要任务,扎实开展了对曹坪镇、县科协、县档案局、县水务局、县司法局、县经贸局的政治巡察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回顾总结首轮巡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组织领导有力。县委高度重视巡察工作,专题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五人小组”研究巡察工作,把巡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委陈书记亲力亲为,亲自动员部署,多次听取首轮巡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就巡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部署安排。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抓好巡察日常工作,制定了《巡察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x个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x次专题听取各巡察组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巡察办每周五汇报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各巡察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县组织、人社部门采取“硬抽人、抽硬人”的措施,从纪检、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抽调原则性强、素质过硬的xx名同志组成x个巡察组,为巡察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为全县首轮巡察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保障措施有力。县政府领导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配巡察办公用房xx间,为各巡察组配备了办公桌椅、台式及笔记本电脑、保密文件柜、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碎纸机、录音笔、u盘等办公设施及装备,增加了工作经费,确保了有场所、有设施、有经费。接通了各个巡察组办公室的网络及电话,为每个巡察组配备了一部移动电话,搭建了完备的巡察信息平台,保证巡察信访渠道畅通。县委巡察办扎实做好巡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巡察工作集中培训x次xx余人次。同时还编印了《柞水县巡察工作手册》、《柞水县委巡察工作党内法规汇编》,这些都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了巡察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是舆论宣传有力。在开展首轮巡察工作过程中,我们把舆论宣传作为巡察工作全面推进的重要方法,及时在县广播电视台、乾佑清风网站发布巡察公告、巡察反馈意见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在商洛日报、柞水政府信息在线、乾佑清风网等媒体,对巡察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刊发巡察工作信息稿件xx余篇,编发《柞水巡察工作动态》x期;积极构筑巡察宣传阵地,将巡察宣传标语、工作流程、长效机制等内容制成宣传牌,营造浓厚的巡察舆论氛围。

四是工作纪律严明。制定了严明巡察工作纪律,明确了巡察干部“十严禁、十不准”纪律要求,督促每名巡察干部在巡察期间,决不允许接受巡察对象的任何形式的宴请,决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决不允许跑风漏气泄漏秘密,决不允许发生任何假公济私的行为;每名巡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严守秘密等方面庄严向组织进行承诺。通过严明的纪律,保证了巡察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果。

五是巡察效果明显。在巡察工作中,紧扣政治巡察定位,发挥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聚焦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这一重点,着力查找党的组织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性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共召开干部职工、村(社区)干部、站所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xx场次,发放调查问卷xxx余份,谈话xxx人次,随机走访群众xxx人次;重点调阅了“x镇x部门”的“三公经费”、项目建设、惠农资金发放等账务,共发现xx个方面xxx个问题,收集移送问题线索xx个。目前,已向各巡察单位进行了反馈,各单位针对反馈意见各单位已制定整改方案,正在整改。

关于巡察部申请书范文范本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巡察部申请书范文范本三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19年3月至6月,市委第四巡察组对商务局党组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政治巡察。2019年8月16日第四巡察组向商务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巡察组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在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和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等7个方面提出了19个问题。按照巡察工作的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局党组高度重视,于8月19日召开党组会议,就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下发了《中共嘉峪关市商务局党组关于对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兴斋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对所有整改问题建立台账。整改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严格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靠前指挥,对照整改清单,逐条研究整改举措,逐项督促整改到位。

(二)细化分工,明确任务。我们紧紧围绕巡察组反馈的7个方面19个问题进行责任分解,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57条具体落实措施。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党组书记对巡察整改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责任,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负责抓好所分管科室的整改落实工作。做到整改内容明确、完成时间明确、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明确。

(三)以上率下,突出重点。局党组要求班子成员从自身做起,带好头、做表率,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动一级干的良好局面。局党组书记定期组织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巡察整改任务,听取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巡察整改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全面落实整改工作的同时,把握重点,抓住要害,突出解决班子缺乏凝聚力、领导干部律己不严、作风不实,“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通过专项治理,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好市委第四巡察组强调指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局党组始终坚持整改巡察组反馈问题与落实巡察组工作建议相结合。一是坚持长短结合,按照问题性质和整改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按照既定方案、明确责任,提出具体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见到明显成效;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持续用力、抓牢抓实,不解决问题、不达到标准决不收兵。二是坚持整改落实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定任务、定措施、查缺补漏,确保全年各项目标完成,全力推动商务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三是坚持把巡察整改与“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有机结合,以整改促素养提升、促执纪问责,以素养提升促履责到位、促整改落实,确保反馈问题逐项逐条整改纠正到位。

(五)建章立制,责任担当。针对巡察组反馈的存在问题,局党组及时制定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在巡察整改中,一把手坚持问题导向,不躲不绕不推,严把整改质量关,履责担当,充分发挥了领头雁作用。党组成员自觉落实“一岗双责”,对自己分管范围内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亲自抓、带头干、亲督导、重问效。各责任科室和基层支部也分别对照问题,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

(六)总结经验,注重长效。整改期间,我们及时向广大干部职工通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整改氛围。在抓好整改、解决问题的同时,2次将巡察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对措施不实、不细的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总结整改经验,研究制定科学、管用、长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局干部作风转变,切实把巡察成果转化为推动商务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经认真对照梳理,将反馈涉及7个方面的19个具体问题,截至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在党的政治建设方面的问题

1.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喊得响,痕迹多,而入心入行,抓常抓细严重不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在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排不上号,与谈业务工作时的头头是道形成鲜明反差。从个别谈话情况来看,领导班子成员对党建工作掌握不够,在谈及全面工作时,只有1名同志谈了对党建工作的认识。就党建论党建,就业务抓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时加强对党的最新理论政策的学习;党组要经常督促和提醒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好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督促整改、追责等职责;9月底前党政主要领导听取分管领导对各科室党建工作指导情况的汇报。二是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实行“双否决”,确保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跟进到哪里。三是紧密结合单位的业务工作,通过有计划地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的党建理论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自觉地把思想观念从就党建抓党建的倾向中扭转过来,树立“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思想。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2.在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思考不深,研究不够,措施不力,问题较多。(1)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的载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2019年5月微信小程序“雄关惠农”平台上线,但农副产品单一,关注量小,网络信息优势发挥不足。(2)“社会零售品消费总额”指标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省商务厅、市政府下达的指标。每年组织参加各类展会企业积极性不高,会展效益也不理想。(3)局党组对改变我市商业氛围不浓厚、商业文化和商圈经济与邻近城市相比处于劣势的现状,缺乏具体的应对措施。(4)对我局下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雄关旧货交易中心两家国有企业没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困难的具体办法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培育发展电商平台。扶持本地特色电商平台做大做强。积极组织电商人才参加省市组织的专题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加大宣传力度,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品牌。

二是实施消费升级行动计划。按照月月有活动,季季有主题形式开展新春欢乐购、商务—石油联合行动、春夏汽车展,8月18日-9月4日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促消费“美食节”活动,进一步活跃市场,9月9日-10月13日举办迎中秋、庆国庆、建国70周年家具家电惠民行消费促进活动; 拉动消费,争取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的预期目标。

三是围绕我市商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先进地州市发展商业文化的成功经验,培育符合我市特点的商圈文化,引进品牌文化,逐步提升我市商业氛围。

四是我局原下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雄关旧货交易中心两家国有企业自主权已完全下放,两户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开拓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我局已于5月30日将这两家企业移交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3.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时而发生。连续两年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基本都是一个模板,制度要求每次学习应有考勤记录,而实际却未执行;班子成员审阅材料时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问题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局党组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抓好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落实,在与各科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时,根据各科室的工作侧重点,制定不同的责任书,使责任书的内容更加贴近科室职责,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局党组督促办公室加大对工作落实的力度,从9月份开始我们已严格按照制定的制度做好考勤记录,使学习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增强党内生活的战斗性原则性,坚决抵制逃避责任、明哲保身的消极现象,针对上报的各种材料班子成员必须要有明确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党组会议上阐述理由,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力。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二)在党的思想建设方面的问题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深入,突出留痕,忽视研讨,“走形”不“走心”。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要求每人每年至少完成一次调研文章或报告,但实际是以平时的学习心得或笔记代替,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学习心得80%—90%的内容完全一致。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测试成绩偏低问题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全局政治学习教育为载体,突出研讨,做好记录,改变过去一人念文件、读文章为每人领读一段的学习方式,不断丰富学习形式。对党员干部撰写心得体会,9月20日左右局党组委派专人对党员干部的学习心得进行一次抽检,坚决杜绝党员干部不结合实际从网上下载心得体会的弊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二是充分发挥党组成员“头雁作用”,9月份进行领导干部上讲台活动,在全局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引领一级的良好氛围。三是抓实抓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强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10月上旬对党员干部“应知应会”进行了1次测试,推动学习由“软任务”变成“硬约束”,提高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知识点的知晓率。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2.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不到位。党组对于意识形态工作没有组织专题研究,没有制定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实施方案,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制度流于形式问题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2019年3月起商务局党组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列入了党建工作要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二是2019年3月我局已制定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实施方案,加大两微一端、单位网站的舆情监控,统筹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三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研讨会,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各级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纳入中心组及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组织1次意识形态知识学习,开展2次意识形态自检自查。四是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及时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动态动向,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纠正思想观念存在偏差的问题, 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3.“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没有完全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没有树牢“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的思想,没有很好的把学习教育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学用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党组织书记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责任清单,层层压实学习教育主体责任,坚持不懈在“改”上出实招、见实效。二是在学习内容上突出重点,也要在学习方法上注重紧密结合。采取会议学、讨论学、自己学、监督学等方式,依托网络平台、微信、qq等现代手段,运用好宣传册、口袋书等方法,让工作学习化,生活学习化,努力改变学习形式单一,学习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从而促进全体党员干部思学、爱学、用学的氛围。三是把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学用脱节的问题。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4.缺少日常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干部职工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坚持不够,思想矛盾化解工作不够及时,领导班子的满意度仅为83%,明显低于第四巡察组巡察的其他4家单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从9月份开始班子成员同干部职工进行了谈话交流,及时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努力解决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要关心和理解干部职工,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生活。三是切实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能办到的事就要积级主动地去解决,即使一时办不到和本职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同干部职工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四是注重调动干部职工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的积极性,力争使领导班子的满意度有大幅度提升。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三)在党的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

1.党支部建设多数制度不落实、活动单调,工作敷衍,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机关党支部划分的党小组无活动记录,2017年支部没有学习记录。部分领导干部上党课无授课内容,主题党日活动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完善党支部工作制度,规范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化。按照每月1次专题党组会议、每季度1次党员大会、每月1次支部会议、每月1次主题党员日活动,分类建立完善会议记录。二是结合承诺践诺、“标准化党支部创建”、积分评星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创新活动形式,提高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依托“学习强国”“甘肃党建”等平台,加强学习教育和培训,增强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担当意识,切实发挥好党支部的先锋引领作用。四是完善党支部组织生活台账,做到事前有详细计划可循,事中有规范记录可看,事后有档案资料可查。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2.党支部换届选举程序不规范不严谨。党支部和退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没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选举办法和监票、计票等资料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9月份组织支委委员对机关党务工作流程进行系统的学习。二是督促党支部严格按照换届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做好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三是规范记录支部换届选举过程,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归档会议相关材料,做好存档工作。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3.群团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党组未定期谋划、研究部署工青妇群团工作,群团组织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群团组织工作机构,9月中下旬召开群团组织专题会议,召集群团组织负责人交流、研究和探讨党群工作,局党组及时掌握群团组织工作开展情况,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将现有的党建活动室、党员远程教育设备等活动阵地与群团组织共享,促进党群工作互动共进。三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工作方法互通等制度,构建相互交流、服务党员群众的信息平台。四是积极组织工青妇参加全市性的文体活动。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四)在党的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

1.党内政治生活原则性、战斗性不强。党员汇报思想假大空,民主评议党员流于形式,只是简单划勾划叉,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局党组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汇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汇报内容假大空的要打回重写,直止满意为止。二是规范民主评议党员,严格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总结点评的步骤开展组织评定,会前进行严格的沟通,会中进行面对面评议,会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全方位对党员进行评议评价,评议过程做到直面问题、实事求是,杜绝好人主义。三是严格执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要求,扎实做好意见建议征求的每一个规定动作,真正达到红脸出汗、促进工作、增进团结的目的。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2.对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指示学习不及时。党组未及时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理论学习中心组也未能就此进行专题学习研讨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9月份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时,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实践载体,增强脱贫攻坚责任感和紧迫感。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五)在党的纪律建设方面的问题

1.党组执行党纪党规的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公务出差乘飞机比较普遍。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从2018年以来发放薪酬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雄关旧货交易中心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发放加班费、奖金、绩效等职工薪酬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按照《嘉峪关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干部职工出差严格执行乘坐标准和食宿标准,树牢勤俭持家的思想意识。二是市商务局主要承担市政府赋予的的行政职责,负责全市商贸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商贸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切实加强对行业的指导监管工作。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2.党组运用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不落实。班子成员在工作进展不力或遇到突出矛盾和困难时,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对职工中出现的工作作风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时,没有进行批评指正,工作中肯定成绩多,问题揭露少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二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各方面的问题,班子成员要直面批评,以问责倒逼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三是坚持运用好“身边事”教育好“身边人”的警示素材,通过警示教育加大对全局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六)在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方面的问题

1.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规定的落实大多处于纸上谈兵,以搭业务工作的顺风车居多。局党组没有按规定和标准召开过全面从严治党的专题会议。党组没有完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主要领导没有专门听取过班子成员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班子成员也没有主动就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主要领导做过专题汇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局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全面从严治党的专题会议,每半年听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工作汇报,每季度检查一次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二是制定《市商务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三是班子成员和分管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科员分级签订责任书。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2.党组经常用工作谈话、集体谈话的方式代替廉政约谈,搞大水漫灌。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廉政约谈流于形式,集体谈话多,单独谈话少。廉政约谈时间比较集中,关键节点、关键时间的谈话不多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定期开展以“谈工作、找差距、查问题、定措施”为主题的廉政约谈工作会议,在完成集体廉政谈话的基础上,突出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重要节点的谈心谈话,不折不扣抓好“四必谈”工作。二是深入开展个别约谈,主要领导约谈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约谈分管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约谈科室工作人员。三是注重加强日常监管,经常性开展廉政谈话,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3.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完善。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不经常。财务管理和财经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廉政风险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财务制度的管理。二是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完善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监督四位一体的制约机制,从制度层面预防资金管理不善的问题,把财务管理和财经制度方面的风险点降到最低。三是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不够深入。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结合实际安排部署不够,宣传动员不广泛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召开商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部署会,分组分片深入全市非星级宾馆、酒店、超市和加油站,在醒目位置张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二是向非星级宾馆、酒店、超市、加油站工作人员细致讲解相关政策法规、黑恶表现形式及涉黑涉恶举报投诉方式,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远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集资、暴力讨债和煽动闹事、地下执法等涉黑涉恶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七)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彻底的问题

1.对市委巡察移交的问题,没有认真整改,问题依然存在。巡察期间还收到一些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问题责任清单,实行销号管理。二是局党组全程督办,进一步压紧压实巡察整改责任,确保分工明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三是加强对问题线索情况说明的核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完成时限: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商务局党组清醒认识到,目前整改取得的只是阶段性成果,与上级要求和干部职工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局党组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持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不断把整改工作推向深入。

(一)力度不减抓好整改后续工作。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任务,按照既定目标和措施,不松劲、不减压,直至见到成效;对需要长期整改的任务,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紧盯不放,打好持久战,形成长效化。

(二)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严字当头,着力解决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和惩戒问责力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和落实从严管理干部各项制度,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三)建立健全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在深入整改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以问题为导向,倒查制度漏洞,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构建商务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四)着力推动商务事业改革发展。把抓好巡察整改作为推动我市商务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契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科学谋划商务工作,主动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商务局党组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关于巡察部申请书范文范本四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县委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省、市巡视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对全县巡察工作进行动员安排部署,推动巡察工作在我县顺利开局、稳步推进。一会儿,刘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深刻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三点: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1996年,中央纪委第一次开展巡视。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2009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进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市委坚持把巡视巡察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持续加大力度、保持强度、坚持法度、提高精准度,有力震慑了腐败,改进了作风,发挥了利剑的震慑作用。自2013年5月以来,中央巡视组进行了8轮巡视,派出100组次巡视组,巡视单位142家,涵盖省区市、中央部委、央企、委办局、五大行和证监会等单位,谈话2万多人次,受理信访120余万件,一大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在巡视中被发现,数十名部级以上高官在巡视中落马。实践证明,巡视是完全符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正是省委审时度势,依据党内监督法规,借鉴巡视工作经验,强化市县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市委及时建立了巡察工作制度,成立了机构,启动了巡察工作。县委高度重视,多次专门召开常委会,听取情况汇报,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县委巡察办和4个巡察组,出台了《关于开展巡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被巡察乡镇、单位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会前已印发给大家。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清形势,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巡察工作在我县顺利开展。

(一)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及时把握中央巡视工作新精神。今年9月,中央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方针、机构和人员构成、职责、巡视对象、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突出了“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主要创新内容体现在十个方面,即: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明确巡视全覆盖要求;明确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理顺巡视工作领导体制;规范巡视机构设置和职责;围绕党的纪律深化监督内容;对专项巡视作出规定;创新巡视工作方式;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严肃责任追究。对于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预见,在新条例指导下,今后的巡视工作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进一步实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

(二)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避免受到追究问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巡视组要拓展监督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视检查“两个责任”中,通过巡视监督,面对面传导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坚守责任担当,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认识、大局认识和责任认识。去年以来,对因“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加大了“一案双查”“一案双究”的力度,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如今年2月份,中纪委首次专门通报了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对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环保局等8个地方和单位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了责任追究;今年7月份,省委对新乡市委原书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新乡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进行了追责处理,并在全省通报,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通过巡视,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两个责任”缺失、压力传导不到位、从严治党不力、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等问题。

(三)顺应违反“八项规定”动辄则咎新常态,克服以往不以为然心理。今年是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三周年。三年前,八项规定出台时,有些人以为这就是“一阵风”,“抓一抓就过去了”。但让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一刮就是三年,而且还将继续刮下去。正如因违规为两个女儿大办婚宴而被查处的广东省韶关市政协副主席邓建华所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贯彻文件出台后,我以为那只是文件而已,不会有真动作,所以就没当回事,还是沿袭了以前的习俗和惯例给女儿操办婚宴。现在回想起来真是后悔不已。”其实,持像邓建华一样想法的人仍不少,由于没有正确认识作风建设新常态,至今对诸如违规参加宴请、超标准接待、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乱发津补贴、办公用房超标、违规收送节礼、出入私人会所等这些过去看来根本不当回事的所谓“小事”“平常事”动辄就要受到处分不理解,有时因公受到处分感到委屈。如今年9月中纪委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10月省纪委通报的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全部都是以上所述现象。据统计,自八项规定出台至今,三年来,全国已累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4934起,处理人数138867人,其中5528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从处理的干部看,乡科级处理达130793人,县处级7389人,地厅级678人,省部级7人,违纪人数呈金字塔式,县乡两级干部违纪占99.5。这些看似不以为然的小事,却改变了党的作风,净化了社会风气,广大群众透过“小事”见微知著,看到了实实在在的变化。同时,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成为纪律条文,使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用制度巩固了作风建设成果。

(四)积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与中央步调同频共振。开展巡察工作,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否主动支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巡察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巡察监督,真正把巡察监督当作关心、考验和爱护,变成自觉行动,不能消极对待,置身于巡察监督之外。对巡察组指出的问题,决不能遮遮掩掩、避重就轻;对巡视组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决不能拖拖拉拉、语焉不详;

对巡察组开展的专项检查,决不能蒙混过关、欺骗甚至对抗组织。对推三阻四、消极应对、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要扭住不放、一寸不让。凡出现履行责任失职,不掌握情况、不主动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凡出现隐瞒不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文件材料,或者逃避巡视监督、甚至公然对抗等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及时点名曝光,以儆效尤。今年以来,中、省纪委网站先后通报了一批不支持、不配合巡视工作的反面典型。如8月份中纪委网站通报,中央第八巡视组赴郑州铁路局了解情况时,要求其提供接待账目和凭单,该单位竟然拒绝提供,说找不着了,工作笔记本也销毁掉了,菜单也无法提供。后根据巡视组发现的情况和线索,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对郑州铁路局原局长张军邦严重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问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郑州铁路局党委书记杨伟军因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关于巡察工作抓什么、怎么抓,省市县委已经明确要求,今天专门将大家集中到一起,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下发一系列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可以说,任务很明确,方法很具体,要求很严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巡察工作作为巡视工作的拓展和延伸,与巡视工作本质属性一脉相承,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巡察工作的一系列要求部署,剑指问题、倒逼责任,充分发挥其震慑作用和治本功能。当前,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高标准开好局、起好步。好的开局是成功的一半,坚实的第一步事关全局。巡察起步工作一定要周密细致、积极稳妥。首先,要抓好整体谋划。面对群体大、情况各异的巡察对象,巡察办一定要科学规划,按照“县级巡察到乡、延伸到村”的要求,认真制定巡察全覆盖方案,渐次开展、压茬推进。要稳扎稳打、逐步深入、讲求实效、确保质量,先求点上突破、再谋面上铺开,切不可贪多求快。特别是对村级的巡察,一定要突出重点,主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相对突出的村,不要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第二,要抓好首次亮剑。首次巡察至关重要,首战务必谋定而后动。按照县委统一部署,结合市委前三轮巡察情况,我县首轮巡察对象已经确定,近期将进驻开展工作。巡察之前,巡察组要针对巡察对象制定详细的巡察工作方案,明确基本流程和工作方法,做好各类情况的处置预案。巡察办要列出函询清单,及时协调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信访局、编办、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提供被巡察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方面的情况,为巡察组综合分析研判提供参考,确保巡察组“带着问题去巡察、目标明确搞巡察”,更好地发挥巡察监督作用。第三,要重视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实现巡察功效的最大化,离不开各种监督力量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去年以来,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和规范了巡视工作的相关制度机制,这些都是多年来巡视工作经验的梳理总结。我们要认真学习借鉴,尤其是巡察办和巡察组的同志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完善巡察工作各项制度和机制。当前,要重点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建立与纪委和组织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对接,做到巡察一批、印证一批、移交一批、查处一批。二是建立与审计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成果互用。三是建立与公检法司等单位的配合机制,加强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初查、商请督办、法纪咨询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在制度机制建设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巡察办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最大限度提升巡察的震慑力。第四,要尽快形成巡视巡察联动格局。县委巡察机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观念,主动做好与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的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工作不走偏、不走弯路。要建立运转畅通的信息和人才资源共享机制,对于全局性或系统性、区域性的重大问题,要统一部署行动。对上级巡视巡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县委巡察机构要认真督查督办并及时报告。

   (二)坚持聚焦中心、剑指问题。问题导向是巡察工作的基本定位,也是事关巡察工作方向性和生命力的重大原则。一是要准确定位。巡察工作要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深入发现和揭露问题,负责任地报告问题,下功夫推动问题解决。通俗讲,巡察就是“找事儿”,就是“挑刺儿”,就是要瞪着眼睛看、竖起耳朵听、顺着线索查,让问题无处藏身。这个导向一定要鲜明,定位一定要把准,不能偏移、不能散光、不能泛化。同时,要防止把巡察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巡察不是为推动某项工作搞突击性检查,也不是替哪个部门搞督查督办,更不是到被巡察单位总结工作经验、评功摆好唱赞歌,而是要冲着问题去、沿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查的,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这既是巡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我们开展巡察的一个底线。二是要突出重点。要牢牢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突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所谓“重点人”,就是十八大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所谓“重点事”,就是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所谓“重点问题”,就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纪律、作风、腐败、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乡科级以下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侧重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是要彻底整改。巡察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所在,要切实防止重巡察、轻整改现象发生。对巡察反馈的整改建议,巡察机构要建立台账,抓好“报账、交账、转账、查账、消账”的全过程,巡察报告是“报账”,巡察反馈是“交账”,巡察移交是“转账”,巡察督办是“查账”,巡察整改是“销账”。被巡察单位党委书记要签字背书,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抓好整改、清空账户,不能出现挂账、呆账。巡察组要注重巡察整改回访,适时杀个回马枪,对难以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尚未深入了解的情况再了解,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推动再整改,持续形成震慑,深化和巩固巡察成果。对欠账、挂账的问题,要紧盯不放,组织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确保整改不到位不撒手、问题不解决不收兵。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而出现呆账、坏账问题的,要严肃问责。整改情况要在党内严肃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四是要善用成果。巡察成果运用的重点在于“两个对接”,即巡察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做好干部工作的有序对接,巡察与查办案件的无缝对接。巡察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纪委和组织部门报告。要按照纪在法前、管住大多数的要求,着力抓早抓小,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防止养痈遗患。对发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尤其是体制机制问题,要及时归纳梳理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交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组织部门要根据巡察提出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名单,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核查工作。在考察、评价、调配班子和干部时,要注意听取巡察机构意见。各级纪委对巡察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分类处置、优先办理,该查处的查处,该诫勉的诫勉,该警示教育的警示教育,对反映不实的及时澄清,并定期反馈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探索机动灵活、务实高效的巡察方式方法。巡察工作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没有现成的路子可走。一是要坚持常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巡察方式。要紧密结合实际,在干中学、学中干,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在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常规巡察的基础上,更多研究探索专项巡察的新途径。要把握专项特点,突出专项重点,不搞面面俱到,可以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项目、一笔资金、一个下属机构,循着问题线索而去,简化程序,加快节奏,定点清除,精确打击,扩大覆盖面。对同一领域、行业、性质的单位,可以采用“一托二”“一托三”的方式集中巡察,即每个巡察组一次巡察两个或三个单位,同类同步安排。同时,要注重把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有机结合起来,在常规巡察时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机构进行专项巡察,既突出监督重点,又相互印证、相互推动,增强机动性和震慑力。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巡察手段。腐败问题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反腐败斗争是极为严峻复杂的,不能期望一种办法、一次交锋就解决问题,一定要树立多向思维,坚持多策并举。要根据巡察工作各个环节的不同要求,综合运用函询、谈话、核查、问卷、暗访、审计、“下沉一级”等多种手段,通过深入了解、对比、印证、研判,达到发现问题的目的。三是要积极探索切合基层实际的新措施。县巡察主体和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巡察工作不能完全套用巡视办法。在学习借鉴中央和省、市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在依纪依规的前提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可以尝试一些新举措、新办法,不必拘泥于固定的程式。比如,针对县、乡、村人情关系复杂的情况,要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对巡察组统一调配,任务统一安排,最大限度摆脱“关系网”“说情风”。再比如,对于村委会、居委会属于自治组织,有的村干部既不是党员也不是行政监察对象,巡察工作怎么开展、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在具体巡察实践中探索解决。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问题研究,注重发现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工作规律,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管用的巡察办法,不断把巡察工作引向深入。

目前,我县的巡察机构和队伍已经成立,人员也已经到位。同时,采取各乡镇各单位推荐、巡察办审查的方式,建立了120余人的“巡察工作人才库”,以便开展工作时从中选配,为巡察工作提供人力保障。巡察队伍是代表党委实施监督的专职队伍,作风素质直接关系县委形象,关系巡察事业成败,关系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打铁必须自身硬”。巡察队伍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关于巡察纪律问题,一会儿,刘书记还要强调,这里我再提两点要求:

   (一)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巡察组要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把思想统一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上来,以坚定的态度、坚强的领导、坚实的作风把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到实处。要切实减轻被巡察单位负担。巡察工作要简化形式、提高效率、增强针对性。减少汇报会数量,必开的汇报会,只请汇报人参加,其他人员不陪会。最大限度减少被巡察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数量和种类,对需要提供的材料,列出清单,一次性提供到位。要简朴节约办事。巡察期间,实地调研区域不得拉横幅、插彩旗、放展板,搞各种迎送活动。巡察中,尽可能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不安排随行记者或其他人员摄影摄像。要真诚对待群众。巡察期间,要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支持参与巡察工作的积极性,保持各类举报渠道畅通。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属于巡察范围内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告知办理结果;对不属于巡察范围内的问题,积极转办并做好解释工作。要严格工作标准。坚决克服一般化、过得去、敷衍塞责、凑合应付等不负责行为。对巡察监督的重点难点深入研究、大胆实践,对巡察工作的规律准确把握、正确运用,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去伪存真、客观评判,如实报告,切实提高巡察监督水平。

  (二)要抓好整改落实责任。巡察整改落实是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制度和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制度执行,逐级传导压力。县巡察办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被巡察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力争取得让干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效。对巡察整改不力、腐败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单位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促进巡察整改常态化、长效化,督促整改工作持续取得更大成效。

同志们,巡察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省委、市委、县委在关注着我们,人民群众在期待着我们。希望同志们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扛起责任,扎扎实实把党委巡察制度建设好,把党委巡察工作开展好,努力推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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