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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定制窗帘协议书 学校窗帘订购合同(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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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定制窗帘协议书 学校窗帘订购合同(五篇)
2023-01-16 07:23:59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学校定制窗帘协议书一

进一步推动“转作风、正教风、促学风、带师风”主题活动的深入开展,落实“五个一”主题活动,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努力实现师德师风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保证学校教育的清明廉洁、有序高效、和谐稳定的发展。

1. 讲述一个师德故事

2. 倾吐一句师德真言

3. 举办一次师德演讲

4. 组织一次读书分享

5. 开展一场师德观讨论

1.每位教师要高度重视本次活动,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要亲自抓,结合学校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2.整个活动时间从即日起到12月初结束,每位老师要按照学校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地开展活动,学校要及时上传活动报道。

3.利用工作会议、工作微信群、政治学习时间大力宣传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明确宗旨和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师德演讲为45周岁以下教师参加,教师要围绕主题认真撰写演讲稿。

5.师德交流会,由三年一评选的校内“最美教师”为全体教师作师德交流。注重挖掘优秀教师的闪光点,树立一个先进典型,将先进事迹形成文字材料,举行交流活动,用身边教师先进事迹来影响和教育其他教师,提高活动的现实意义。

6.读书分享会与教学部门联手举办。

每位教师要严肃认真,积极参加,力求实效。同时学校要注意活动材料的积累、整理,保证此次活动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我校师德师风水平,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打好坚实的基础。

有关学校定制窗帘协议书二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决定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教师节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积极引导我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坚持价值引领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原则,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密切联系实际,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落实教师主体地位为契机,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解决实际问题,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以创新教师喜闻乐见的工作方式方法为抓手,顺应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

努力构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校院两级分工负责,以教师为主体自觉遵循,多机制并举、全方位践行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着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相结合,引导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

积极把“四有”要求贯穿于教书育人全过程,渗透到教学实践各环节,以师德专题教育和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师德建设工作,定位高起点,找准切入点,明确侧重点,加强着力点,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争取实效,坚持常抓不懈,奋力开创契合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师德建设新局面。

(一)健全师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学校作为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校上下师德建设的合力。

成立兰州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师德办),挂靠在宣传部。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分解师德建设任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师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奖励、考核、监督和处理等牵头抓总工作。各学院、研究院成立基层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基层党委领导下根据学校师德建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师德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建立师德建设的导向机制。将师德教育放在教师培养的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全过程,牢固树立“师德无小事、小处见师德”的意识和观念。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把师德教育专题课程纳入新进青年教职工入职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师德教育,做到师德教育无死角,教育全校教师坚定理想信念,牢记神圣师责,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定不移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教育全校教师涵养道德情操,坚守崇高师德,秉持职业操守,以德立身、以行立教,做崇高师德的力行者;教育全校教师储备扎实知识,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锤炼高超师艺,不断提高教书育人和教育创新的新本领;教育全校教师心怀仁爱之心,树立爱生敬业、甘于奉献的良好师风。

(三)建立师德建设的宣传机制。推动师德宣传制度化和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全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典型事迹和师德楷模。通过校园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旗帜鲜明地宣传“优秀教师”“园丁奖获得者”“师德标兵”“三育人先进个人”,展现我校教师的精神风貌。深入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事迹,坚持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弘扬正能量,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先创优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校园氛围。

(四)探索师德建设的考核机制。制订《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建立兰州大学师德档案。把师德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中,作为各基层单位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师德考评制度,把师德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师德建设年初有布置,期中有检查,期末有总结。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学习进修和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师德建设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不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预案制度。成立兰州大学师德投诉举报中心,挂靠人事处,设立“网上师德监督平台”和师德投诉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严重必纠。

(六)建立师德建设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师德激励制度化,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中予以优先考虑。

(七)建立师德建设的约束机制。建立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加大师德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推免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敢于亮剑,一查到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在考核评价、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骨干选培等高层次人才等评选工作中,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激发教师加强师德建设的自觉性。激发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师德建设是一项关乎学校声誉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我校师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我校师德建设水平。

(一)组织领导

1.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牵头部门:党委办公室)

2.成立兰州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工部、外事处、财务处、团委、工会、学术委员会、基层单位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共同组建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建设办公室,制订师德建设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宣传部)

3.成立基层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制订基层单位师德建设实施方案,并由专人负责师德建设工作。(牵头部门:人事处、各学院、研究院及其他基层单位)

4.发挥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各中层党组织)

5.制订师德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每年师德建设教育和师德研究。(牵头部门:宣传部、财务处)

(二)师德教育导向机制

6.重点加强对教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教职工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师德论坛”,每年举行一次论坛活动,集中展示和交流核心价值观教育成果。(牵头部门:宣传部)

7.将兰大校史、百年兰大精神教育与师德建设紧密结合,开展“校史与师德”专题教育,组织新进教职工参观校史馆,加强对青年教师“自强不息、独树一帜”的校训和“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学风教育。(牵头部门:博物馆)

8.举行新进教职工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将师德教育放在学校教师培养的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树立“师德无小事、小处见师德”意识和观念。(牵头部门:工会、人事处;配合部门:各中层单位、中层工会)

9.开展师德传承结对活动,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树立良好师德的传、帮、带作用,做好青年教师职业能力提升和职业道德教育。(牵头部门:教务处)

10.将师德教育作为新进教职工入职培训、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工会)

11.建立兰州大学师德专家库,把师德重大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优秀教师代表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精神和内涵。(牵头部门:宣传部)

(三)师德宣传机制

12.以讲座、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系统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牵头部门:宣传部)

13.以庆祝教师节和表彰优秀教师为契机,每年组织一次“师德主题宣传月”教育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校内校外师德先进典型,大力褒奖优秀教师的高尚师德,用师德先进典型推动我校师德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宣传部)

14.开展“百年兰大群英谱”大型宣传活动,在校报、新闻网、电台、视频、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校园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默默奉献,潜心治学、教书育人,敢于担当、锐意创新的师德典范,展现我校教师的精神风貌。(牵头部门:宣传部)

15.通过培训会、宣讲会等形式,加强与师德有关的外事纪律宣传。(牵头部门:国际处)

(四)师德考核机制

16.研究制订《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将师德建设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总评等方式相结合,形成公开、公正、公平、易于操作的师德考核机制。(牵头部门:人事处)

17.建立兰州大学师德档案制度。把师德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中,将师德考核结果存入师德档案,并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学习进修和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人事处)

18.将基层单位开展师德教育、宣传、制度建设等情况纳入学校对基层单位的年度考核,该年度教师有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优秀”。(牵头部门:组织部)

(五)师德监督机制

19.开展教师师德建设调研活动,每年定期举行一次,深入基层,推荐师德先进个人,采访师德先进事迹,形成我校总体师德建设调研报告,作为学校师德建设和师德宣传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工会)

20.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应对师德层面突发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宣传部)

21.建立网上师德监督平台,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面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牵头部门:师德办公室、学风委员会、纪委监察处)

22.健全学生评教机制,完善学生评教调查问卷,逐渐形成学生实时评教系统,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加强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规章、师生关系等师德问题的监督。(牵头部门:教务处)

23.制订《兰州大学外籍教师师德规范》,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师德监督和教育工作。(牵头部门:国际处)

(六)师德激励机制

24.进一步完善“三育人”先进个人、“师德标兵”、优秀共产党员、隆基教学名师等表彰奖励活动,将师德表现作为评优评奖的首要条件。(牵头部门:组织部、工会、教务处)

25.切实举办好“我最喜爱的十大教师”“致谢我的导师”等评师评教活动,将师德建设作为校园文化活动的核心内容来抓,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牵头部门:校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

26.改革师德激励体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中予以优先考虑。(牵头部门:组织部、人事处)

(七)师德约束机制

27.完善师德约束机制,把教师师德状况和参加师德学习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续聘的必要条件,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牵头部门:人事处)

28.健全师德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和完善《兰州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兰州大学学术违规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兰州大学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升计划》、《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办法,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断规范教育教学过程和教师学术行为,加强职业精神教育,严查学术不端行为,使教师树立高尚的职业情操和正确的学术道德观。(牵头部门:发规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

29.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根据违反师德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部门:纪委监察处、师德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

30.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上报、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有关学校定制窗帘协议书三

为切实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我校根据县依法办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学法守法用法,在阳光下健康成长”这一主题,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县依法办宣传周的工作目标,我们认真制定了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学校内部,我们重点围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中,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导、政教主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法制教育宣传员等同志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学校的领导亲自挂帅,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长室为龙头,以政教处为主体,以法制教育教师、班主任为骨干,以少先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学校加强了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联系,在当地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聘请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进一步加强了对全体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2.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校充分发挥校红领巾广播台、校报、黑板报及手抄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

3.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一方面采取“通读法律、法规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等学习形式,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

随着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我校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显提高,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

1.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2.推动了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管理逐步走上制度管理的轨道。

我们针对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紧紧抓住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1.加强合作,注意法制教育的社会性。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社会各方面应该形成合力,才能保证教育效果。因此,学校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一是邀请当地政法工作者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请他们结合实际,分析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争取当地执法机关和村委的配合,对学生在社会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三是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与家长建立联系,提高家长的素质,争取家庭的支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校内部,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发挥少先队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充分利用课堂、红领巾广播台、学校橱窗、班级黑板报、晨周会、班队活动、国旗下讲话等各种宣传阵地,狠抓普法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直保持0记录。

2.立足课堂,提高法制教育的渗透性。我们把法律常识教育纳入活动课内容,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保证”,普遍开展法制教育。学校除确保活动课完成法制教材规定内容外,还充分利用队活动时间及晨会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3.针对实际,强调法制教育的层次性。针对学生的年龄层次和个性特征,各班在教育内容和方式上注意了层次性和针对性。例如学校学生年龄差异,利用图片展览、表演、观看专题法制教育片等直观形式加强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

4.普治并举,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必须与守法相结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结合学习《国旗法》,学校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并以此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庄严而隆重的升旗仪式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又一重要途径。由于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我校学生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由于我们思想重视,措施扎实,青少年法制教育以及依法治校工作成效显著。

总之,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有关学校定制窗帘协议书四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出色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积极预防、教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育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学校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履行义务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列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均属于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共道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一个人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这两种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得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是长知识的时期,更需注意。

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为社会所谴责、对社会对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②发现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旷课、夜不归宿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多次偷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学校、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学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大声起哄,引起围观,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学校纠集多人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拨打接听手机也是违法的;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检查食品卫生,进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公务,也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像刚才提到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这一类。什么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弹簧刀、尖刀等。因为这些刀具容易成为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所以要实行强制管理。那什么是非法携带呢?它是指携带上面所提到的这些管制刀具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轮船、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这些刀具,只要是个人持有,就属于违法。所以,我们小学生应当远离管制刀具,做到不买、不玩,更不能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

此外,如果损坏、移动一些交通标志,或者是携带烟花爆竹之类的易燃易爆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例如:今年6月5日,发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车燃烧事故,造成27人遇难,72人受伤,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携带了汽油造成的。代价可谓是惨重的,教训应该是深刻的。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每个人都有神圣的人身权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骂他人、给别人起“外号”或者私自拆看别人的信件、电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写恐吓信威胁别人,未经别人许可,私自进入别人的房间,甚至进入别人的家里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一个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林,依仗着个子高,力气大,经常欺负弱小的同学,一次放学后竟然因为几个同学没有回答他的问话而大打出手,后来被一位家长看到后送到派出所接受了处罚。

4、侵犯公私财物。包括偷盗、骗取、敲诈、抢夺公共财物和私有物品,还有公开哄抢集体、私人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刚才我说了,未经别人许可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以后,又拿了别人的财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别人的私有财产权。同样,未经别人的允许,别人的东西是不能随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发生了车祸,货车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抢,也包括一些小学生,货主怎么阻止也没有用,急得直哭。后来民警赶到,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数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为,少数不听劝告的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同学喜欢玩玩具枪,有些玩具枪射程比较远,有一定的杀伤力,有的同学喜欢用它去射击马路边的路灯甚至路上的行人,这就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现在在火车站、球场外倒卖各种车票、球票的票贩子,他们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有些同学在外出旅游的时候,觉得机会很难得,就在一些建筑物上甚至名胜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了景点的美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也应当受到处罚。

6、违反交通管理。这是和同学们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有些同学不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矩,横穿马路的时候啊,不走斑马线,从而酿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后驾驶、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都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事故隐患。

7、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赌搏和传播黄色信息等。有些同学放假在家,也学着大人抽烟、喝酒、泡网吧,打扑克、搓麻将,还玩点小刺激。等等这些不良行为,都不利于我们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上面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就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处罚。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处罚,这是最轻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处罚不但带有教育性质,同时又带有强烈谴责的意义。二是罚款:比如破坏文物会被处罚200元到500元的罚款。在一些秩序规范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受到5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三是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最重的一种处罚。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刚才提到的王林就是因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被处以7日拘留。

另外,对于违反法纪,后果比较严重,但还没有触犯刑法(也就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劳动教养,目的是让这些人早日迷途知返,不至于发展到犯罪的地步。

同学们,20__年6月30日,宕昌县人民法院在县一中对庞某某等7人抢劫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我当时是宕昌一中聘请的法制校长),他们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不到15岁,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上一次网吧,为了吃几口零食,为了几元钱,甚至是几角钱,他们无视法律,采取暴力、协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虽然每次作案抢劫的财物数量都不大,就是几元,十几元,最少的一次仅只有四角钱。但是,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和学校、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抢劫罪,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最长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最短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小年纪,还是未成年人,却要失去自由,在高墙内去洗心革面,他们的父母、亲人,在忍受离别的痛苦的同时,还要举债上缴罚金。听了对他们的宣判,和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忏悔,在大快人心的同时,我们作为家长,作为老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谁不为之感到痛心,感到惋惜呢。

同学们,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亿,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民族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伟大社会工程,教育未成年人克服不良行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人格,从而能够以健康的心态、端正的言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各位老师、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只讲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教育和矫治,希望能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一定的作用,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提出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有关学校定制窗帘协议书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提高预防传染病和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护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石勇辉为组长,市政府办相关领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单位分管领导和机关各相关股室为成员的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研究部署全市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防控方案,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协商解决联防联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各镇、街道党政分管负责人牵头,成立相应的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分级分片负责组织好本辖区卫计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学校进行联防联控联督查。

(二)设立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联络组

卫计、教育系统按属地管理原则设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联络组(附件2),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部署的各项工作;定时开展联络,互通工作信息;履行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业务知识培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三)组建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技术指导组

抽调市医疗卫生单位和教育系统专业人员共同组建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工作方案,对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根据“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精诚合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措施联动”的工作原则,建立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和督导检查等防控工作,提高学校整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要督促全市卫生、教育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餐饮卫生安全监管、学生体检、消毒管理校医进修培训等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校长(园长)为传染病预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扎实有效地推进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

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早预防疫情发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尽快采取防控措施,做到防控关口前移,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卫计部门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教育部门应及时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告当地卫计部门。卫计部门可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在学校范围内采集有关检测标本,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学校负责组织协助开展标本采集等工作。

(三)协同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应急接种工作

卫计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预防接种和疫苗相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配合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当学校发生疫苗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除实施控制治疗措施外,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接种。

(四)共同建立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

学校发生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疑似事件后,卫计、教育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确保双方均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事件相关信息,保障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学校应在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卫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卫计和教育部门定期对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共同研究提出相应防控措施。

(五)联合处置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突发传染病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计部门负责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派出疾控、卫生计生监督、医疗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开展现场调查、检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提出并督促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范围内的控制措施的落实。学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其他突发事件时,卫计部门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教育部门举行重大活动时,卫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六)强化健康教育与卫生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督促、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卫生防病意识。组织对各学校校长、校医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卫生应急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卫计部门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联合开展防控工作督查和指导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督导工作方案,不定期联合开展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指导。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查频率。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防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对辖区内各学校、托幼机构联合开展一次以上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一)卫计、教育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相关工作负责人,积极参加联动,切实保障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和教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本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经双方同意,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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