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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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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
2023-11-24 22:21:13    小编:admin

5.总结是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和分析的方式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采用时间线、问题解答或者归纳总结等方式进行组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为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把我校师生安全工作真为了真正落到实处,把我校师生安全落到实处,根据临渭区,教育局和中心校,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定以下安全制度。

一、各班主任和授课教师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清醒地知道学校、班级安全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全体教师应坚持时时事事向学生讲,时时,事事抓紧抓好安全工作的工作的制度,使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明善,成员各班主任。本学期,各班都要成立以班长为组长的3-5人领导小组,做到班主任具体负责,并明确地分工与落实责任,执行好班级安全公约。要做好安排、检查、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实行谁失职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三、各班要开展并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纪律教育和日常工作管理,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自救能力。

1、班主任每天对学生要进行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记校规教育,培养学生遵守规章制度和养成良好社会公德的习惯。

2、要用文明、礼貌语言和行为占领学校的一切阵地,严格杜绝脏话和粗劣行为出现。

4、坚持按时上课,下课和自习辅导制度,特别是术科课,决不能给学生一安排而离开学生,一旦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6、学生放学由值周老师负责,班主任具体组织,送出校门。一旦出现偶发事件,值周老师应和学校、班主任联系、及时解决,且莫贻误。

7、任何一位老师都无权随意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各种商业性庆祝性活动,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8、严禁学生玩火、玩电、溺水、上树和烂墙危房处玩耍及在公路上学骑自行车。

9、节假日、双休日由值周教师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落实责任,如发生不安全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10、学校线路,校会每三周检查一次。具体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

11、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法律教育,使全体教师知法懂法,以防范不法分子的骚扰。

12、严格安全重大事故事故的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班级责任事故(包括学生打架斗殴造成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对于隐情不报、慌报或延期上报者,要追究班主任和当事者责任。

13、不安全事故发生后,班主任要密切配合学校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对于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故意违反纪律有关规定等原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以上各条望全体教职工严格执行。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为确保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增强带队老师、活动学生的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

组员:xxxxxxxxxx

政教处:

1、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2、制定安全预案。

3、负责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承办方单位协商安排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日程、项目等有关事宜。

4、召开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会议。

5、出发前20分钟,组织学生集合,并进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年级:

1、组织班主任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意识和纪律观念进行针对性教育。

2、全程参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本级部的一般性事务进行应急处理;对突发性事件,在上报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总务处:

1、负责审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承办方的资质,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2、出发前,负责查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车辆状况和司机状况。

3、派人全程参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处理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4、派校医随队处理意外伤害。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

总负责:xx

一~六年级组长

1、保持镇静、沉着应对。

2、学生优先原则。

3、就地抢救原则。

4、报警、求援原则。

5、维持秩序、迅速疏散原则。

1、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前,要精心组织,事前开好随行教师安全会议和全体学生安全教育会议。

2、行政领导、校医、全体任课教师随行。

3、所有教师的手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处于开机状态。

4、每辆旅游车必须安排带队老师,学生上下车要统一清点人数。

5、所有年级学生必须在班主任以及配班老师的带领下,集体进行活动。

6、进入参观点后,由校领导在出入口执守,观察学生情况。

7、学生游玩时,带队老师要观察学生情况,及时制止不安全情况。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主动负责的做好应急处理并立即向级年级组长报告,同时与旅游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年级组长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2、一般性事故,年级组长可根据情况自行进行解决,并进行记录。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给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开展工作,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

3、校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应尽快向公安、医疗、教育、旅游等部门上报,同时增派人员赴现场进行组织抢救。

4、在组织应急抢险过程中,以保证学生安全为首位。写出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1、安全常规措施:

(1)配备一名校医随行。

(2)所有教师、工作人员手机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前一天必须检查手机充值状况,确保资费充裕。

(3)进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目的地后,由校级领导原地执守,担任总指挥。

(4)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学生几人一组,不要个别行动。

(5)每次转移活动地点及活动结束时必须清点人数,一个不能少。

2、因天气因素变更活动处理:

(1)活动前一天了解天气情况,通知学生做好相应准备。

(2)发车时遇天气变化,要认真分析趋势和可能,做出延时、变更处理。

(3)针对学生可能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好引导、说服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项。

3、车辆故障处理:

(1)活动前要求承办方检查车辆车况,车况不良必须更换,否则不得发车。

(2)中途车辆故障:带队跟车老师及时把故障情况通知校领导和承办方;故障为影响安全的,一律停驶,由承办方紧急调车改乘。

(3)途中车辆失火,应立即要求司机停车开门,用灭火机扑灭。同时指挥学生不要惊慌,如火势较小,前部学生从前门下,后部学生从后部应急门下;如火势较大,可视情况破窗逃生。下车后,及时组织疏散,一名教师负责清点人数,一名教师负责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如有学生受伤应立即组织抢救。

(4)车辆换乘时,带队教师维持好学生秩序,严禁下车随意走动,尤其应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4、学生突发疾病、意外伤害:

(1)师生在途中突发疾病、意外伤害,随车带队教师立即联系应急车,视轻重由校医作处理或就近送医院。

(2)师生在校内突发疾病、意外伤害,带队教师立即联系总指挥,视轻重由校医作处理、或送校内医务站诊疗,病情严重的送当地医院急救。

5、学生走失处理:

(1)允许学生带手机,师生互留电话号码,以便电话联系。

(2)如发现学生走失,切不可大意、拖延,应立即组织就地寻找。

(3)从学生最后接触的同学入手,了解最后行踪。

(4)电话通知其它带队教师关注寻找。

(5)利用广播等形式发布寻人启示。

6、交通事故处理:

(1)有严重受伤即刻拨打120、122,并立即组织抢救。

(2)迅速报告校领导,调动应急车赶到事发现场,视伤情确定立即送医院,还是紧急处理后送医院。

(3)保护好现场,指挥师生撤离至安全地点。

(4)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5)安定学生情绪,询问、检查学生受伤情况,受轻伤学生送医院检查、诊治。

(6)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分别负责家长、公安、医疗、保险各方接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上级关于创建“农机安全镇、村”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依法管理农机、全面提高农机驾驶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为重点,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农机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扼制各类农机事故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创建目标

全镇各村均要完成创建工作,100%达到“农机安全村”标准。

三、创建标准

(一)健全村级农机安全组织。成立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村委主任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有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专兼职联络员。

(二)完善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健全并公布上墙,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人、联络员职责及任务明确。

(三)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台帐齐全、准确。建立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台帐,建立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安全检查、农机驾驶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

(四)村内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牌证管理率达标。农业机械挂牌及检验率达到95%以上,农机驾驶人员持证率及审验率达95%以上。

(五)村内农业机械作业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依法整治

各村要组织力量对本村的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进行详细调查摸底,仔细摸清农机挂牌年检情况、驾驶人员的持证情况以及农机主要用途等基本情况,特别是做好各类违法违章情况的汇总、整理,认真梳理出创建工作过程中的重难点。根据掌握情况,对无牌无证、不按时年检年审的农机和驾驶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依法整改。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要限期整改,主动上门、耐心说服,促使农机户合法驾驶操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各村按创建工作要求,建立起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全村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认真制定符合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有: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安全学习、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安全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三)巩固提高,检查验收

各村在创建任务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对创建工作标准,认真组织自查、互查活动,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彻底解决,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果,并进行总结,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农机安全村”创建活动,有利于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既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村应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把创建工作摆上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自然村黑板报、标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农机安全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机驾驶人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主动参与创建的自觉性。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创建工作各阶段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展开,贯穿始终。镇将给每个农机户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向每个村送一套农机安全警示图片,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农机安全手册,各村要积极配合好宣传教育工作,至少组织一次创建工作宣传动员会议。

(三)加强检查,确保实效。镇将整合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专业执法部门的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将严格把握机械检验及驾驶人员考试考核关,在大忙季节开展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无牌无证,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地区实施路检路查,及时纠正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擅自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农机安全生产形成长期严管的态势,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业机械应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农业机械转让、报废时,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应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农业机械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用于道路运输的农用拖拉机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为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进行技术检验;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每年应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九条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

第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规章。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从事各项作业时,违反本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章的责任人员,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吊扣或者吊销驾驶、操作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违章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违章行为人给予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1、学校出入口设专职保安门卫,门卫工作有专人管理,门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校们设门卫值班室,位置适当,视线开阔,墙体,门窗牢固。

2、学校门坚共全,开启灵活,锁定方便。门区有照明设备,便于夜间观察。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值班用品,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

3、门卫值班室应安装报警装置,其中重点部位有内部自动报警设施,门卫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

4、门卫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夜间值班的门卫人员应为男性工作人员。

5、门卫人员值班时佩戴相关证件,文明执勤,行为规范。

6、门卫人员按学校规章制度认真检查出入本学校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对非本学校人员进入本学校的,要逐个查验身份证件,严格登记手续。

7、年度内门卫人员无违纪,失职行为。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 织 管 理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建筑防火

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   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   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 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  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 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 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 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二)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 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条 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一、教育学生遵守交通信号及交通标志,记住急救电话,遵守交通规则。

二、落实骑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1、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2、要教育学生遵守骑车规则。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学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不准穿越人行道、车行道。服从信号灯和交警指挥。不爬车、追车、拦车;列队步行时要井然有序。不准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车船安全,教育学生做到:

1、不坐机动三轮车和无证车辆。

2、不乘超载车船。

3、乘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不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五、校外集体活动安全。

1、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切实作好师生安全工作。

(1)活动前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明确带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指出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坚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则。

(2)要事先勘查活动地点的基本情况。

(3)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应由具有运输资质的部门承担,并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车况良好,不得超员运载。

(4)不得组织学生到超容量的场所活动。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2、班级组织外出活动,必须履行报批制度。

六、按时放学,排队有序离校,按时回家。

七、离校路较远的和恶劣天气班主任同家长联系,要求家长接送学生。

一、教育学生遵守交通信号及交通标志,记住急救电话,遵守交通规则。

二、落实骑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1、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2、要教育学生遵守骑车规则。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学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不准穿越人行道、车行道。服从信号灯和交警指挥。不爬车、追车、拦车;列队步行时要井然有序。不准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车船安全,教育学生做到:

1、不坐机动三轮车和无证车辆。

2、不乘超载车船。

3、乘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不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五、校外集体活动安全。

1、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切实作好师生安全工作。

(1)活动前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明确带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指出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坚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则。

(2)要事先勘查活动地点的基本情况。

(3)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应由具有运输资质的部门承担,并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车况良好,不得超员运载。

(4)不得组织学生到超容量的场所活动。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2、班级组织外出活动,必须履行报批制度。

六、按时放学,排队有序离校,按时回家。

七、离校路较远的和恶劣天气班主任同家长联系,要求家长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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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地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学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把学生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议事日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时时处处关心学生的安全,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

二、学校注重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到班,责任到人。科任教师要对班主任负责,班主任要对校长负责,相互负责,层层把关。

三、学校教师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认真执行领导值日和教师值日制度。

2、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教育学生自觉地遵守《技工学校守则》和《技工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卫生教育工作,注意环境卫生。

3、密切学校和家庭之间的联系,做到职责明确,齐抓共管。

4、要向学生进行饮食卫生教育,严防食物中毒。

5、班主任在课间要随时观察该班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教育。严禁学生爬树、攀车、攀爬围墙,去危险处玩耍;严禁学生做危险性游戏,不能随意触摸开关电线插座。

6、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组织学生外出游览和野炊及其他活动,外出活动时对活动的路线、地点等的安全系数应作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切忌贸然行事,否则要承担一切后果。

7、上课教师要全面负责学生课内的安全,实训过程中,要正确指导学生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实训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训场地,发现教师离开岗位者,发生意外应负完全责任。

8、要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玩火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学生私自乱接电线,禁止学生晚寝时间搞生日聚会活动;经常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发现有棍棒、刀具的给予没收。

9、建立晚自修班主任负责制度,教师要注意加强学生上晚修的安全教育,严禁学生晚自修颤自走动,下课后组织学生安全下楼梯,防止奔跑、拥挤、冲撞、摔倒,防止发生楼梯践踏事件。

10、校务劳动,班主任不仅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而且要自始至终跟班做好组织与指导工作,随时注意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11、教师上体育课(或活动课),要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课前应提醒学生有关注意事项,不可让学生参加危险性的体育活动,不得放任自流。

12、做好周末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周末在校搞不正当行为,防止学生周末在校的事故发生。

13、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建立学校事故紧急汇报制度。学校一经发生事故,要果断地采取有效的处理,及时护送学生就诊,并迅速向有关值日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为了加强校园门卫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现制订校园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门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牢记安全责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对待一切来访人员,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管理人员处理。

4、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学生家长接送学生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

6、上学期间,大门上锁,做到门开人在。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班主任出具的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传达室等候。

7、严禁推销人员、小摊小贩进入校园进行销售活动。

8、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财务室、总务室、档案室、行政办公室、教室等门窗的关闭情况,发现疑点,应及时报告。

9、门卫人员要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放或关闭校园大门。值班人员实行轮换值班制度,交接班要按时到位,确保每天24小时门卫工作岗位值班不间断。

10、门卫人员要协助学校,经常地关注校门附近的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或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处理或预防。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第四条 安全办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4、 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9、 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3、 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6、 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11、 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8、 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学校重要的方面,为此,根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德育副校长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级组长工为年级交通负责任人,各班主任为交通安全责任人。

2、每学期至少请法制副校长对全校师生作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分管校长、各班主任针对学生实际及时经常加强教育。

3、全校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在校外骑自行车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即不足十二周岁的不能上马路。

4、切实加强新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学生确实做到:

(1)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灯的要遵守交通灯指示过马路

(3)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结集防碍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车时,要等车停稳才可上落,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

5、学校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注意:

(1)必须租用有合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

(2)按参加人数核算好车辆数,决不超载。

(3)做好活动前的师生安全教育。

(4)落实好安全责任人,确保整体及每车都有专人落实安全工作。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为创建平安校园,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等学校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设置,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防盗系统。

2、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火设备。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室等重点部位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3、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进出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内。

4、学校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敷设是否健全等进行定期检查。

5、学校警卫人员夜间不间断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同时每天有数名专职教师在校内昼夜值班。同时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就近入学、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校车服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校车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

(二)校车运营模式;

(三)校车服务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的保障措施;

(四)校车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具体步骤;

(五)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

(五)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三)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七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二)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三)明确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二)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运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第八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二)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四)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条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一个月(含)以上较长期配备、租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示意图;

(四)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备案登记表后,应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核发校车专用标志和标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在核发的校车专用标牌中注明。

第十二条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

第十三条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 条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该校法人代表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不及时整改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六)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七)雇佣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实行学校、班级、家长三位一体的学生安全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时时有人负责;值周教师和行政值周负责午间执勤时间内的安全;任课教师负责上课时间内安全;班主任负责午自习结束到第一节课这段时间的学生安全;家长全权负责上学和放学路上期间的安全;学校内安全也应负责一部分安全教育责任。

二、禁止学生翻围墙、校门、栏杆、篮球架;禁止学生爬窗台、在走廊上和楼梯间追打闹;禁止行课期间关闭楼门,堵塞学生畅通;禁止学生携带刀、棍和其它尖锐物品到公共场所活动和参加体育课,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教育学生用完刀具应及时放回文具盒;禁止学生在岩边坎上玩耍,禁止学生夏天无大人带领独自下河塘洗冷水澡;禁止路上爬车、拦车。发现违犯禁令的学生,班主任必须严加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班主任通知家长,借助学校和家长的力量,共同解决。

三、定期跟家长(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承担安全责任。

四、应经常教育学生上楼下楼要缓步走,遇到同学摔倒要及时扶起,以免踩伤。实行值周教师和监督岗中午执勤制,负责在校学生和教师安静地午休及学生安全,特别要留意教学楼背面的池塘。

五、每期开学、期中、期末、总务处负责认真检查中心校栏杆、房屋、厕所等地方有无险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校长,及时采取措施排除解决;村级学校由主教负责检查上报,不能使用的,及时做好疏导工作,校长督促检查,凡因未履行安全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执勤时间一过,班主任应及时到教室和周围走动观察,注意学生的活动,发现危险造成学生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责任。集会、升旗仪式、各种活动,班主任和有关人员听见信号必须立即到场,维护学生下楼秩序,协助兼职体育教师整队,维护会场安静。

七、实行行政值周安全管理负责制,当周行政人员,负责当周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

八、学校领导要经常组织教工学习上级安全文件、规定、通知等,以增强全体教工的安全工作意识,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日常安全工作做到周围安排,周周强调,绷紧安全弦。

九、村校安全工作、村校校长参照本规定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倘若既无安全制度,又无防范措施,出现事故,追究村校校长责任。

十、加强学校校舍和教师安全工作,大校门由门卫全天站岗,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实行门卫按时关锁门和教学楼门制,节假日轮流护校制,保证校产安全不受损,校舍和教工综治安全工作,由副校长工会主席负责组织具体抓,一抓到底。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伤害,责任人应主动与班主任联系,立即护送到医院救治,避免势态扩展,倘若不理不问,造成大事,学校将从严处理。

十一、处罚规定。在校时间出现学生伤害,视其伤害程度和责任人和尽责程度进行不同处理。伤害较轻,但又必须进医院治,责任人在岗,态度积极者,免于经济和校纪处分;如果责任人不在岗而造成的,罚责任人10元,学校大会点名批评。伤害严重(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费为准),责任人在岗,态度积极者,按保险公司解决的费用的2%罚责任人,6元起10元止。如果责任人不在岗,处罚50元,学校点名批评,并作校纪记过,(当年取消评优选好资格)。凡校舍设施发现危险,后勤及时按学校意见加强排除因拖拉松散,排除不力,造成事故,按本条不在岗追究责任。

十二、关锁校门,教学校门和查看实验室,办公室等非教学室是值周教师的职责,检查值周教师的值周工作,是行政值周的职责,应该认真履行,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凡因值周教师失职,行政值周也未检查,造成校产被资或其它事故的根据情况分别罚值周和行政值周50%的损失费。

十三、课间十分钟,全校教师人人有责,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每个教师都有责任进行解决和处理,需进医院,谁发现谁立即送医院救治,切不可袖手旁观。放晚学后,班主任应催促离其校回家,以减少在校事故机会。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3、安全生产宣传教培训台帐;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对从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建立台帐、计划和档案。

1、是否设置避雷设施;

2、库房之间、库房与外部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距离;

3、是否设置了安全警世标志;

4、是否配备了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7、爆破器材仓库是否有专职保管员保管,并且双人、双锁管理,昼夜是否有人值班守护;库房门口部位是否有标识牌标识清楚核定的危险等级、储存品种、最大允许储量以及负责人,库房存量是否超出最大允许储量。

制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救援组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要全面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周边道路进行一次排查,全面了解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状况、交通流量、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与交警部门沟通,取得配合,着手进行治理,特别是对交通标志、标线等不齐全的要及时增设或施划,不断完善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改校园周边的交通环境。

二、要集中整治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要和交警支队紧密配合,通力合作,拟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集中专门人员,集中时间,对学校周边的无牌无证、报机动车辆、摩托车非法载客等现象以及不按规定调头、乱停乱放、鸣喇叭、行人自行车随意横穿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纠治理,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为广大学生上、放学提供一个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要对广大学生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进行一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每月至少要宣讲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各校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对广大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和事故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章守法,向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告别,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关爱生命,远离事故。向学生和家长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单,为广大中小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四、要认真落实上下学高峰期的交通指挥疏导。

协调交警部门,采取错时放学措施,降低放学时的交通压力,并建立上放学师生校门口值班制度,督促学生不在路面留、不多人并行,不随意横穿道路,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了规范调度班安全生产管理,夯实调度班安全基础,为宣城电网安全运行提供调度保障,制定本制度。

2 、调度运行。

2.1调度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当值的领导者,对本值电网安全运行、倒闸操作、工作许可、事故处理、无功电压、经济运行负完全责任,副值应配合主值完成电网监视、倒闸操作、工作许可、负荷管理、无功电压管理及事故处理。值班调度员应坚守岗位,及时准确的处理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各种事情,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2.1.2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操作时(包括调度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特别复杂的重大操作应双重监护,操作前应核对现场实际运行方式、分析负荷平衡情况、无功电压运行情况和合解环潮流情况,重大操作还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

2.1.3值班调度员应对电网实时情况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预控措施,并进行事故预想。

2.1.4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做好值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拉限电记录、危险点分析、事故预想等各项记录。

2.1.5严格执行三公调度的有关制度,保护电力市场各方利益。

2.1.6调度员值班应按经批准的值班表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班次,须经调度班长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应为下一班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接班者应提前10到15分钟到班,接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

2.2.2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得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待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暂告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交接:

2.2.3.1系统及各变电站的运行方式,运行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

2.2.3.2系统负荷、电压及无功补偿情况;

2.2.3.3已执行的和待执行的调令票份数(包括口头命令);

2.2.3.4设备检修工作报告情况及检修工作申请单执行情况;

2.2.3.5继电保护装置投停及定值变更情况;

2.2.3.6事故、异常运行、设备缺陷情况;

2.2.3.7拉、限电情况及用电指标;

2.2.3.8电网存在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时应做好的下列记录:

2.2.4.1交接班记录;

2.2.4.2调度运行值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拉限电记录等口令项数统计;

2.2.4.3危险点分析记录(接班值接班后立即做)。

2.3调度联系汇报。

2.3.1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安徽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指令;省调管辖、许可范围内设备异常故障时及时汇报省调,华东网调管辖设备异常故障时,也应及时汇报省调。

2.3.2值班调度员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为:各县(配)调值班调度员、各变电站站长、值长或主值班员,线路工区和修试工区的工作联系人,电力用户指定的电气联系人,联系人名单需经公司或工区批准或调度协议约定。

2.3.3当电网实际情况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直接与县(配)调管辖的变电所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和发布调度指令。

2.3.4各级值班调度员及运行值班人员在业务联系、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先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调度术语、操作术语,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回报、录音记录制度。

2.3.5各单位领导向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地调值班调度员的业务权限时,必须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2.3.6地调与各运行单位之间的调度电话是电网统一调度的重要手段,非调度业务不得占用,调度业务联系必须使用自动录音电话,调度电话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汇报所领导处理,只能使用非自动录音电话或手机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也应事先汇报所领导、调度班长。

2.3.7发生重大设备缺陷、故障、电网发生事故或重要设备跳闸时应及时汇报公司分管生产的总经理、总工程师、调度所领导、生产部、安全部主任、调度班长,设备故障缺陷及时通知设备维护部门处理,负荷变化情况、用户停产生产变动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方式。

2.4调度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关规程规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调度操作均应使用调度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调度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拟定、主值初审,晚班主值复审、副值预发;新设备启动等特别重大操作提前两日白班拟定、初审,晚班复审、预发,班长应对特别重大操作进行审核;临时操作应由副值拟定、主值初审,班长复审。

2.4.3调度操作票的填写应按典型调度操作指令票规定的精神进行,应由计算机开票打印出来,不得有错误,已预到现场的'调度操作票因方式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两处及以下的改动时应注明原因,并及时通知。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认真落实“四姿三声两操一活动”,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培养学生健康体魄,强化师生健康第一的意识,让校园充满生机和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校上午课间活动规章制度。

上午两节课后9:4510:10

本校操场

全体师生

队列队形、第三套广播操《七彩阳光》、自编搏击操

1、课间活动列入学校课程计划,全体师生必须按时参加。

2、进退场时,各班分别排成两路纵队,靠楼梯右边安静、依次地走。

3、学生保持正确的站姿和走姿,口号要响亮。

4、做操动作规范、整齐、到位、协调,体现班级精神面貌。

5、学校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督查小组,每天对各班课间活动表现进行检查评比,一周公布一次成绩,并记入班级绩效考核。

6、遇雨雪天气,活动要求学校将另行通知。

1、按时组织课间活动,并保证广播系统的正常使用。

2、正确指导学生的队列队形和做操动作,对不规范动作及时提醒和纠正。

3、保证活动场地的安全使用。

4、负责学生课间活动的安全。

5、激发学生参与兴趣,保证课间活动质量。

1、按时有序地组织本班学生参加课间活动。

2、教育和鼓励全班学生积极参与课间活动,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

3、负责本班学生的活动安全。

4、和学生一起完成课间活动内容,在活动中积极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学生的`表率,影响和促进学生积极完成动作。

5、及时检查、了解、监督、管理本班课间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活动质量。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七

多媒体教室列入学校安全要害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专人管理,计划安排使用,未经领导批准,闲人不得入内。

使用计算机应实行登记制度,购入硬软件严格审批制度专人负责审查登记保存账册齐全;不得将黄色有害国家查禁等不健康的信息输入教学多媒体内。

多媒体教室计算机价值贵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学生应服从老师或辅导人员的指挥。

人离教室要随手关窗锁门,并注意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禁止火种带入室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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